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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學理論體系之命題解析

2013-08-15 00:54李曉東黃文藝
河南財經政法大學學報 2013年2期
關鍵詞:理論體系法學司法

李曉東 黃文藝

(1.東南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江蘇 南京 210018;2.吉林大學理論法學研究中心,吉林 長春 130012)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學理論體系”之命題不是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這一命題的簡單套用或移植,而是基于對當代中國法治建設成就與法學研究成果的系統總結,對當代中國法治與法學的歷史使命、世界意義的深入反思而提出來的。早在上個世紀90年代,一些學者在思考當代中國法學的歷史定位與發展方向時就提出了“有中國特色的馬克思主義法學”、“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學”等命題[1],表現出學術界對建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學的理論自覺和理論自信。在法治建設實踐與法學理論研究取得長足發展的今天,中央進一步提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學理論體系”的命題,并把“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學理論體系”確立為中國法學界的重大任務,既具備堅實的現實基礎和條件,又具有重大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

一、法學理論體系

“法學理論體系”這一中心詞描述了我國法治建設實踐與法學理論研究中所產生的眾多法學理論之間的關系,表明這些法學理論之間具有內在的一致性和結構的嚴謹性。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學理論體系不同于學術界通常所說的法學流派意義上的法學理論體系。二者最主要的區別體現在兩個方面:第一,創造理論體系的主體有所不同。法學流派意義上的法學理論體系主要是由從事理論研究的法學學者創造出來的,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學理論體系則是由從事法律研究和實踐工作的各界人士共同創造出來的。第二,回答的問題有所不同。法學流派意義上的法學理論體系通常只要求對法的一般理論問題作出較為系統的理論回答,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學理論體系必須對法的一般理論問題和法律實踐的重大理論問題作出較為系統的理論回答。

從形式意義上說,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學理論體系意義上的法學理論體系具有三個基本特征:

第一,體系的完備性,即在法的一般理論問題和法律實踐的重大理論問題上都提出了相應的理論,這些理論構成了一個較為完整的理論體系。這里所說的法的一般理論問題主要包括以下四類理論問題:其一,法的本體論問題,包括法的定義、本質、特征、淵源等基本理論問題以及權利、義務、法律關系、法律責任等法的基本概念問題。其二,法的價值論問題,包括法的價值的概念以及人權、秩序、自由、正義等問題。其三,法的發展論問題,包括法的歷史類型、法制現代化等問題。第四,法與社會的問題,包括法與經濟、法與政治、法與文化等問題。這里所說的法律實踐的重大理論問題主要包括以下兩類理論問題:其一,各個法律部門的重大理論問題,包括憲法、行政法、民商法、刑法、經濟法、社會法、環境法、程序法、國際法等法律部門的重大理論問題;其二,法律運行和操作過程中的重大理論問題,包括立法、行政執法、司法、法律監督、守法等方面的重大理論問題。只有在上述各類理論問題上都提出了相應的理論,才能說形成了法學理論體系。

第二,內在的一致性,即理論體系中的各項理論在邏輯上彼此一致,不相互矛盾。彼此矛盾和排斥的理論成果不可能共存于一個理論體系之內,也無法強行整合成為一個理論體系。內在的一致性是眾多理論成果構成一個理論體系的前提條件。對于一個理論體系來說,核心思想綱領的形成是理論體系具有內在一致性的重要條件。核心思想綱領是貫穿于理論體系各個方面并統領整個理論體系所有理論的基本命題和原理,是理論體系的靈魂。如果沒有一個核心思想綱領,即使理論成果的數量再多,也很難構成一個理論體系,不過是一大堆零散觀點的堆積。

第三,結構的嚴謹性,即理論體系中各項理論按照一定的邏輯結構組合成為一個有機的整體。正像一國的法律體系有自己的邏輯結構一樣,一國的法學理論體系也應當有自己的邏輯結構。我國法律體系的內部結構在橫向上表現為七個法律部門的劃分,在縱向上表現為三種法律形式的區分。法律部門的劃分主要是依據法律的調整對象和方法,而法律形式的區分主要是依據法律制定的主體及法律的效力位階。所有的法律法規都可歸入這些法律部門和法律形式之中,有序地構成一個法律體系。同樣,法學理論體系也應當設計出自己的邏輯結構。與法學理論體系所要回答的基本問題相對應,法學理論體系可劃為三大理論板塊,即法的一般理論、部門法的基本理論、法律運作的基本理論。根據理論在板塊中的地位和重要程度,每一板塊中的眾多理論可進一步區分為核心理論、主干理論、普通理論。

二、中國特色

“中國特色”表達了我國法學理論體系的基本風格,表明我國法學理論體系與其他國家法學理論體系的國別差異。我國法學理論體系在概念范疇、理論觀點、形成方式等方面呈現出明顯的中國特色。

從概念范疇來看,雖然我國法學理論體系所使用的很多法學概念和范疇都來自于國外,但我們并不是機械地照搬照抄國外的法學概念和范疇。我們在引進或移植國外的法學概念和范疇的過程中,自覺或不自覺地賦予了這些概念和范疇以新的內涵,使這些概念和范疇獲得了新的意義。最典型的一個例子是權利政治概念。在最近的十年里,英美政治哲學和法哲學中的權利政治(politics of rights)被翻譯介紹到中國之后,隨即在政治學和法學領域引起了不少學者的思想共鳴,迅速成為這些學者觀察、思考、分析政治法律問題的理論工具。但是,如果我們仔細考察一下英美學術語境中的權利政治與中國學者所理解的權利政治就會發現,權利政治的語義發生了實質性的轉換。在英美的政治哲學和法哲學中,權利政治是桑德爾等社群主義者在批判以羅爾斯為代表的新自由主義者時給新自由主義者所貼的一個政治標簽。與之相對立的范疇是社群主義者所主張的公益政治(politics of the common good)。進入中國學術語境后,被批判的對象卻搖身一變為批判的武器。在中國的學術場域中,權利政治已被用來批判傳統的政治法律理論和制度,權利政治的對手也從公益政治變換為權力政治。在法學領域,一些學者把近代以來政治法律觀念和實踐轉型的歷史邏輯解讀為從權力政治到權利政治的轉變[2]。

另一個例子是我們經常使用的法律體系概念。這一概念并非中國傳統法學所固有的概念,而是來自于西方和蘇聯的法學。然而,我們現在所理解的法律體系概念同西方法學和蘇聯法學的法律體系概念已有較大區別。西方法學對法律體系概念的理解主要有兩種:一是西方分析法學的理解。奧斯丁、凱爾遜、哈特等分析法學家更為關心法律體系與其他規范體系的區別,往往把法律體系理解為可用一定標準識別、具有某種邏輯結構的規范體系。在凱爾遜那里,法律體系的識別標準就是基本規范,法律體系是由可以從同一基本規范追溯自己效力的所有規范組成。按照規范效力的高低,凱爾遜從邏輯上把法律規范分為基本規范、憲法規范、一般規范和個別規范四個層次[3]。二是西方比較法學的理解。西方比較法學家出于比較不同國家法的需要,往往對法律體系做超出規范體系的寬泛理解,把法律體系理解為包括法律機構、角色、過程、規范等要素在內的法律系統。例如,梅里曼認為,法律體系是指社會成員或觀察者認為屬于法律或司法范疇的眾多角色、機構和過程的復合體[4]。蘇聯學者在批判資產階級法律體系理論的過程中,逐步提出了以法律部門為基本框架、以法律調整對象和方法為法律部門劃分標準的法律體系理論。我們對法律體系的理解雖然深受蘇聯法學的影響,同樣把法律體系界定為部門法體系[5],但與蘇聯法學的理解并不完全相同。例如,我們不僅關心法律體系內部各法律部門的完備問題,也注重法律體系內部各位階的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的配套問題。

同時,我國法學理論體系所使用的法學概念和范疇并非全部來自于國外,有不少法學概念和范疇是由中國人自己創造或提煉出來的。其中,有些法學概念和范疇,如和諧、變法,來自于對中國傳統法律概念和范疇的繼承與發展。以變法概念為例,這一概念是當今中國的法學話語體系中一個經常使用的重要概念。不少學者用它來描述、分析和評價法律制度的重大變革或修改[6]。它完全是來自中國傳統的概念。古代人往往把重大的改革稱作“變法”,如商鞅變法、王安石變法、戊戌變法等。這一概念非常深刻地揭示出改革的本質特征,即改革就是法律制度的重大變革。同時,它也相當準確地描述了法律在改革中的重要作用,即法律變革是改革的基本前提和主要內容。在最近十年,和諧已經成為中國社會最為流行的話語,也是中國法學領域頻繁使用的概念。法學界不僅把和諧理解為法治建設的目標,而且以和諧為核心設計中國的法治模式,提出了和諧法治[7]、和諧憲政[8]、和諧司法[9]等概念。從歷史起源上說,和諧無疑是最具中國傳統智慧和文化底蘊的概念,它集中表達了古代中國人對人與自然的關系、人與人的關系的獨特理解。

另一些法學概念和范疇既不是從西方移植過來的,也不是從古代繼受下來的,而是我們從自己的實踐經驗和智慧中提煉出來的。例如,法治領域中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和諧法治等概念;民法領域中的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等概念;刑法領域中的管制、死緩等概念;司法領域的和諧司法、民生司法、聯動司法等概念。僅拿和諧司法、民生司法、聯動司法這幾個概念來說,它們表達了中國人對司法的性質、過程和功能的獨特理解,也反映了中國司法權實際運行的屬性、特征和規律。和諧司法是指,法院在行使審判權的過程中要采取調解等司法方法和技術,最大限度地減少社會對抗和矛盾,促進當事人之間的相互理解和信任,實現案結事了、化解矛盾、促進和諧的司法目標。民生司法是指,法院在行使審判權的過程中將民生問題和民生矛盾作為司法工作的重要內容,把對民生問題的解決和民生矛盾的化解作為司法工作的出發點,把對民生權利的及時保護和有效救濟作為司法工作的落腳點,把對人民群眾民生利益的實現程度作為評判司法工作的重要標準[10]。聯動司法通常是指,法院在行使審判權的過程中堅持黨的領導,依靠黨委統攬全局、協調各方的政治優勢;自覺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依靠人大的支持排除非法干涉,維護司法權威;主動爭取政府的支持和配合,實現司法權與行政權的和諧聯動;積極促成法院與社會的良性互動,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努力實現法院系統內部上下級法院之間、不同地區和行政區域的法院之間、普通法院與專門法院之間的互相配合、互相支持[11]。這些概念是對中國司法實踐經驗和智慧的理性概括,顯然是具有鮮明中國特色、中國風格的概念。

從理論觀點來看,我國法學理論體系中各項重要的理論雖然都不同程度地吸收了國外的先進法學理論,但主要是我們從中國的國情和實際出發逐步提出和完善的,因而呈現出中國特色和中國風格。例如,依法執政理論就是具有鮮明中國特色的法學理論?!拔幕蟾锩钡臍v史教訓表明,在我國這樣一個共產黨長期執政的國家,執政黨容易發生違反憲法或法律的問題。依法執政理論的提出就是為了解決這一問題。從1982年憲法和黨章確認黨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的原則,到2002年黨的十六大明確提出“依法執政”的重大命題,再到2006年胡錦濤同志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二次集體學習上對依法執政的深刻闡述,標志著依法執政理論的逐步成熟。這一理論明確回答了為什么要依法執政、什么是依法執政、如何依法執政等問題。依法執政是新的歷史條件下馬克思主義政黨執政的基本方式,是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方式和執政方式的歷史性轉變。依法執政,就是堅持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領導立法,帶頭守法,保證執法,不斷推進國家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活的法制化、規范化,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體制、法治的程序保證黨領導人民有效治理國家。依法執政的基本任務是領導立法、帶頭守法、保證執法[12]。

和諧法治理論是另一個具有代表性的例子。這一理論是繼承中華民族傳統文化中的和諧思想和適應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需要而提出來的。這一理論認為,和諧法治是中國法治的理想模式。和諧法治的核心是以和諧精神統領法治,即用和諧精神統領法律價值體系,將和諧精神融入法律規范體系,用和諧精神指導法律運行實踐,從而使法律生活和法律實踐充分體現和諧精神[13]。和諧法治注重以法治機制來協調人與人、國家與國家、人與自然的關系,保證人與人的和睦相處、國家與國家的和平共處、人與自然的和諧相處,從而與西方的自由主義法治大異其趣。正如后現代主義法學思潮所批判的那樣,西方的自由主義法治雖然為社會糾紛的解決提供了一整套相當嚴密的程序機制,但是它無視現實生活中普遍存在的階級、種族、性別、性取向等社會差別與不平等,甚至將這些社會差別或不平等合法化,容易成為激化社會矛盾和沖突的誘因。

從形成方式看,我國法學理論體系并不是由少數法學家按照某種理論模式創造出來的,而是由眾多的社會力量在充分吸收利用各種思想理論資源的基礎上,根據中國國情和時代需要創造出來的。我國法學理論體系的形成方式和過程具有明顯的中國特色。就理論體系的創造者來說,通常意義上的法學理論體系是由法學家創造出來的,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學理論體系不僅僅是法學家創造出來的。從廣義上說,就像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一樣,這一理論體系是改革開放新時期黨領導全體人民在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實踐中創造出來的。但不可否認的是,在法學理論體系的形成過程中,領導政法工作的政治家、從事法學理論研究的法學家、善于總結法治實踐經驗的法律家做出了最為重要的貢獻。例如,法學家在法學概念范疇的提煉、國外法學理論的引進、法學理論的體系化等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就思想理論資源來說,我們在建構法學理論體系的過程中盡可能地吸收利用了一切有價值的思想理論資源,包括馬克思、列寧、毛澤東法律思想,中國傳統法律思想,西方法律思想,蘇聯的法學理論,中國法治建設的實踐經驗等。從這種意義上可以說,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學理論體系是對馬克思、列寧、毛澤東法律思想的繼承和發展,是對中國傳統法律思想的批判與繼承,是對西方法律思想的批判與借鑒,是對蘇聯法學理論的批判與吸收,是對改革開放新時期中國法治建設實踐的總結和升華,是對改革開放新時期中國法學理論成果的整合與提升。

三、社會主義

“社會主義”這一關鍵詞表達了我國法學理論體系的根本性質,表明了我國法學理論體系與西方資本主義國家法學理論體系的本質區別。我國法學理論體系的社會主義性質集中體現在其指導思想、基本原理、實踐基礎和理論基調上。

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為指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是包括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學發展觀等重大戰略思想在內的科學理論體系。這個理論體系創造性地提出了一系列重大理論和戰略思想,是馬克思主義中國化的最新成果。在過去的30多年里,中國法學界和法律界堅持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為指導思考、分析和解決法學理論問題和法律實踐問題,不斷推動中國法律觀念和法學理論的變革與創新,取得了一系列具有時代意義和實踐價值的理論成果。概括起來說,法學理論研究堅持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為指導,集中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第一,始終貫徹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的理論創新精神。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的思想精髓。中國法學理論研究正是在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的理論創新精神指引下,不斷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總結新經驗,形成新觀點,發展新理論,做出了應有的理論創造和貢獻。第二,自覺加強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中的法律思想的研究。在改革開放新時期,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中的法律思想研究,包括鄧小平的民主法制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中的法律思想、科學發展觀中的法律思想,一直是法學研究的重要領域之一,取得了一大批重要理論成果。第三,切實開發利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中豐富的理論資源。在過去的30多年里,中國共產黨歷次黨代會的政治報告、中共中央做出的重大決定和決議、黨和國家領導人的重要講話和著作等重要文獻,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各個領域提出的一系列富有時代特色、創新精神的新思想、新理論、新命題,為法學創新提供了殷實而豐富的思想理論資源。法學界非常重視開發和利用這些理論資源,推進我國法學理論的變革和更新。

堅持馬克思主義法學基本原理。馬克思主義法學以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作為世界觀和方法論,深刻地分析了社會各方面的現象,科學地揭示了法的本質及其發展規律,系統地論證了法的起源、功能和作用,從而實現了世界法學史上的偉大革命。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學理論體系是馬克思主義法學中國化的最新成果,是當代中國的馬克思主義法學。之所以說當代中國法學理論體系屬于馬克思主義法學和社會主義法學,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它堅持了馬克思主義法學的基本原理。這些基本原理主要包括: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而統治階級的意志歸根結底又是由其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法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是伴隨著私有制、階級和國家的產生而產生的;在人類的法律發展史上曾先后出現過奴隸制、封建制、資本主義和社會主義四種類型的法律制度;法的歷史類型的更替是社會基本矛盾運動的結果,是通過社會革命的方式實現的;法既執行政治統治職能,又執行公共事務管理職能;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馬克思主義法學的基本原理不僅構成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學理論體系的核心觀點,而且貫穿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學理論體系的各項理論之中。

以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實踐為基礎。當代中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實踐不僅為法學理論研究提供了豐富的研究課題和鮮活的實踐經驗,同時也決定了來源于這種實踐的法學理論體系的社會主義性質。理論研究密切聯系實際,是中國法學研究始終的學術立場和品格。在過去的30多年里,中國法學界一直緊密關注和著力研究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民主政治發展、精神文明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和諧社會構建中的各種法學問題,如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法律機制、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等,努力為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提供有力的理論服務和智力支持。同時,中國法學界和法律界也注重對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實踐經驗和智慧進行理論升華,努力形成一系列描述和解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實踐的概念、范疇與理論。在30多年的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實踐中,我們在確立法治方略、形成法律體系、實行依法行政、推進司法改革、加強法律監督、開展普法教育、發展法學教育等方面積累了豐富的經驗,為中國法學研究提供了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智識資源。對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實踐中智識資源的吸收和利用,是中國法學研究不斷向前推進的重要動力,也是中國法學理論體系保持社會主義性質的可靠保障。

高揚社會主義的理論基調。雖然中國法學理論體系在論題、概念、觀點等方面借鑒了西方法學理論體系的成果,或者與西方法學理論體系有相通之處,但在理論基調上不同于西方法學理論體系。中國法學理論體系高舉社會主義的理論旗幟,高揚社會主義的理論基調。以法治理念為例,我們提出的法治理念是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和西方法治理念雖有一定的歷史聯系,但有本質的區別。黨中央把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基本內容概括為依法治國、執法為民、公平正義、服務大局、黨的領導五個方面。其中,依法治國作為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核心內容;執法為民作為社會主義民主的應有之義,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本質要求;公平正義作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本特征,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價值追求;服務大局作為黨和國家根本任務的必然要求,是社會主義法治的重要使命;黨的領導作為我國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根本保證[14]。這五個方面集中反映了我國法治理念的社會主義性質和基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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