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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境權內涵之辨

2013-08-15 00:54朱少龍
河南財經政法大學學報 2013年2期
關鍵詞:羅馬法羅馬市民

朱少龍

(廈門大學學生工作處,福建廈門 361005)

復境權是產生和發展于羅馬法中的制度。它最初僅僅是一種事實[1],一種古老的習慣法制度[2],是個別法(ius singulare)①與一般法(ius commune)相對應,表現為由于特殊的原因而只適用于個別情況的法律規范。它實際上是對一般法的變通。見黃風編著.羅馬法詞典[Z].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44.上的制度,它的引入并非源于一個特定的法律文件[3]。在以法學和文學為典型的諸多文獻中均廣泛分布著復境權的片段,如費斯都斯(festus)的《論諸詞的含義》、優士丁尼的《市民法大全》、《蓋尤斯法學階梯》、西塞羅的《為巴爾布斯辯護》、《論演說家》和《地方論》及高魯斯的《阿提卡之夜》等,無不在宣示著該制度在古代羅馬社會中的重要地位。而以現存的中文材料看來,上個世紀30年代開始,國內便已有了關于復境權的介紹,只是對該制度的研究在此后80年左右的時間里卻無實質性的進展。本文擬通過梳理復境權的相關文獻,借鑒國內外的相關研究成果,突破現有的戰俘框架探討完整的復境權內涵。

一、復境權及其傳統認知形態

(一)詞源學視角之下的復境權概念

“復境權”在國內存在諸多不同的譯法,如“恢復權[4]、回國權[5]、以后返回的權利[6]、返回祖國權利[7]”、原有的權利”或“原先的權利”[8]。它的拉丁文形式通常寫作“Postliminium”,但也完全可能見到諸如下列的寫法:“Iure Postlimini”[9]、“Ius Postliminii”[10]、“Jure Postlimini”[11]、“Jus Postliminii”[12]及“Jus Postliminium”[13]等。至于Iure、Ius、Jure和Jus盡管形式上有異但在實質含義上是相同的。值得注意的是,“ius/iure postliminii”的表述被認為是后來才出現的,起初只有“postliminium”的單個詞表述②Si vede Amirante,Luigi.Prigionia di guerra Riscatto e postliminium I,Jovene,Napoli,1969,p.5:《Il postliminium,o come più tardi anche si dirà,il ius postliminii,è l’istituto in forza del quale il progioniero ritornato in patria riacquista anzitutto il suo status di libero e di cittadino》;最早的關于復境權定義的原始文獻,即通過費斯都斯的《論諸詞的含義》保留下來的高魯斯的復境權片段,在第二句中才出現了“iure postlimini”的表述。而且,這種ius/iure同postliminium組合出現的片段實際上非常稀罕,僅僅只在以下五個片段中出現:D.49.15.12pr、D.49.15.19.6、D.49.15.20.2、I.1,12,5 和 G.1,129。。

從詞源上看,西塞羅在《地方論》中引述了塞爾維尤斯的觀點,認為只有post值得注意,主張liminium是post的擴展。同時,他也提到謝沃拉關于復境權的觀點,即“復境權是由post和limen組成的復合詞。那些從我們的手落入敵人手中的物從它們所在的邊界出去了,當它們回到同一邊界時,被視為是根據復境權回來的”[14]。De Visscher評注說當代的學者們普遍比較認同謝沃拉的詞源說[15]。謝沃拉的觀點較為完整地體現在優士丁尼的《法學階梯》中:

I.1,12,5……復境權一語被說成是來源于“門檻”(limene)和“外邊”(post),因為被敵人所俘的人后來到達了我們的邊界(fines),我們正確地說他從邊界以外重新回來了。事實上,如同門檻(linina)在房子(domibus)中構成一種邊界,這樣,古人也認為帝國的邊界是門檻(limen)。這個被說成是門檻(limes)的,也具有某種近乎邊界(finis)和界石(terminus)的意思。由此產生了“復境”一語,因為在門檻(limine)以外失去的人,經過同一門檻回歸了①徐國棟.優士丁尼《法學階梯》評注[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1.103-104.本片段中的拉丁詞匯為筆者依照徐國棟教授所譯的優士丁尼《法學階梯》中的拉丁文片段所作的添加,原譯文片段為全中文。見[古羅馬]優士丁尼.法學階梯[M].徐國棟譯.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60.?!?/p>

相似的內容被格勞秀斯引入《戰爭與和平法》:

在關于“復境權”一詞的諸多意見中,謝沃拉(Scaevola)②原文譯為“斯卡沃拉”,此處按照統一后的譯名修正。的觀點看起來是最為自然的。他認為,該詞來源于“后來”(post)一詞,表示在被囚禁之后歸來,“門廊”(limen)則意為房屋的入口或邊沿;抑或是來源于“邊陲”(limes),意思是一種公共的邊界。所以古代人稱“流放”或者“驅逐”為“背井離鄉”(eliminium),意為“將某人送出本國邊界”[16]。

盡管以上兩個片段在中文譯名的選擇上存在差別,但是基本上也都反映了postliminum的構成,即詞源學上的復境權表示的是“post”和“limen”的合成詞,其內涵是指從邊界外回來。

(二)中文世界中的復境權觀念

中文世界中關于復境權的研究,沒有專門的著作。幾乎所有的著作都只是順帶提及復境權,因而關于復境權的論述也就常是只言片語,比較簡單;部分論文也會涉及復境權,但都只是對現存中文著作(包括譯著)中片段的直接援引。

具體而言,丘漢平在《羅馬法》中論及奴隸成因之一“俘虜”時指出,羅馬人被外國人捕獲后,視為奴隸。被俘者的身份及財產權利視其是否返回而異,如若返回則得恢復,如沒有返回或死于被俘則視為在被俘時死亡。據此引出了復境權的含義、適用條件及部分權利的恢復規則。他將復境權定義為“被捕人因生還而恢復其既得之身份及權利”,被捕人必須其被捕原因非出于投降或戰爭不力,且需于可能范圍內逃還,倘被捕人歸還并無居住之意思者,仍不能享有恢復權。并且還討論了財產權是否依返回而當然恢復的問題,介紹了一些效果層面的具體適用規則[17]。周枏的《羅馬法原論》中出現“復境權”的片段有16處。第一次出現在“市民資格的喪失”一節。他指出市民權資格的喪失原因之一是喪失自由權,其中包括在戰爭中被敵人俘虜而喪失自由權的情況。據此順帶提出了羅馬法上的一種補救措施,即復境權制度。他指出復境權起初是一種事實,而對其適用條件和限制的介紹與丘漢平的觀點無太大差別。周枏認為復境權是因為羅馬不承認外國法的效力而發展出的一種制度,這是中肯的。其二是出現在人格大變更一節中,基于復境權的考察,他認為羅馬法不把因戰爭而在國外淪為奴隸作為人格大變更的原因。其后均是分布在具體的制度中,屬于復境權適用的效果,涉及了失蹤制度、家長權、婚姻關系、贖回俘虜的地位、神護物的恢復、先占制度、占有制度、所有權消滅后的恢復、戰俘的遺囑的效力、遺贈[18]。彼德羅·彭梵得在《羅馬法教科書》中除了認可被俘的羅馬市民因這一事實而淪為敵人的奴隸外,他認為復境權起初是一個極為古老的習慣法制度。同周枏的觀點相比,他認為在其他條件均符合的情況下以任何方式回到祖國均得恢復自己的權利而不是周枏所稱的“逃回”一種方式;而相似之處在于,他也認為婚姻和占有不能當然恢復外,從而概括地闡明那些不依靠意思和事實的連續性的法律關系均能依復境權恢復。之后的部分與前述兩本著作相似。因此,彭梵得關于復境權的介紹其實同前兩本著作的差別不大,主要的亮點在“連續性的法律關系”這一抽象概念上[19]。江平和米健合著的《羅馬法基礎》在介紹人格大減等時,將“在戰爭中被地方俘獲”列為人格大減等的原因之一,但是又奇怪地在注釋中表明:“一般不認為戰爭中被俘者為人格大減等,主要依據為:戰俘可以因進出敵境而取得復境權,則其自由權和市民權可得恢復……”[20]可見其在根本上還是以《羅馬法原論》中的觀點為主導。費安玲主編的《羅馬私法學》指出:“為避免因被俘而在國外淪為奴隸的前羅馬自由人在返回羅馬后仍被作為奴隸看待,羅馬法確立了一項古老的規則,即復境權制度。根據此項制度,因被俘而在敵國成為奴隸的前羅馬市民,一旦返回祖國,在跨越國境的那一刻,其自由身份和市民身份立刻恢復?!保?1]這是該教材中對復境權的全部論述,仍然沒有突破此前的介紹。徐國棟教授在比較晚近的作品《優士丁尼〈法學階梯〉評注》嘗試著挖掘復境權制度的內涵及其對現代法的影響,提出復境權體現保護軍人的原則及反映民法的空間效力這兩個觀點,但其中提到的復境權和現代宣告失蹤制度的關系則顯得缺乏說服力[22]。

以上這些中文著作,對復境權的介紹和闡釋都不是作為一個專題,但在介紹時還是顯示出了側重點上的差異,不過它們顯然又具有高度的一致性。一言以蔽之:它們對復境權的認識都只是局限在戰時,而忽略了非戰爭狀態下的復境權適用,這從它們緊緊圍繞的適用主體——戰俘——便足以體現。出現這種問題的主要原因在于,他們的視野均僅局限在古典法時期的復境權制度,而缺乏對古代法的考察。在這一點上,《戰爭與和平法》是個例外。它基本涵蓋了復境權的一些主要原則,不過卻也語焉不詳。

筆者認為,國內對復境權的認知,實際上同《學說匯纂》中的復境權形態是一致的,因此以下接著詳述《學說匯纂》中的復境權含義。

(三)《學說匯纂》中的復境權含義

《學說匯纂》第49卷第15章保留了有關于復境權含義的三個片段:

復境權是指落入外國人手中的物之后又恢復其原先狀態的制度。它是我們同其他的自由的人民及王之間,依據習俗和法律確立的。實際上,如果重新獲得我們在戰爭中或者戰爭外失去的物,我們說是根據復境權制度而獲得該物。這一規則是根據平等的原則而確立的,因此任何被外國人非法扣押的人,當他們重新進入我們的國界時恢復其原先享有的權利①該譯文片段以 S.P.Scott的英文譯本為底本,see S.P.Scott,Civil Law including The Twelve Tables,The Institutes of Gaius,The Rules of Ulpian,The Opinions of Paulus,The Enactments of Justinian,and The Constitutions of Leo,The Central Trust Company,1932.并參考了桑德羅·斯奇巴尼,選編.民法大選選譯·公法[M].張禮洪譯.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78;Cursi,Maria Floriana.Struttura del‘Postliminium’nella Repubblica nel Principato,Jovene Editore Napoli,1996,p.121 ss.如無特別說明,本文中的《學說匯纂》片段均直接譯自 S.P.Scott的英文譯本。。

有兩種復境權,一種是我們的朋友依復境權從敵人處返回,另一種是我們據其恢復對某人或某物的權利。當一名處在家父權力下的家子返回時,在他身上有兩種權利,對家父來說是重新獲得他的權威,對家子來說恢復了他的所有權利。

復境權適用于戰爭,也適用于和平時期。

在保羅的片段中,揭示了適用于物的復境權的起源,它是羅馬同其他的自由的人民及王之間依據習俗和法律確立的,這同高魯斯片段中所提到的復境權的起源有某種相似之處,因而可以確定復境權最早應該是產生于某種協議。保羅還提到了被外國人非法扣押的人也是依復境權返回,但是該片段中對敵人只字不提,因此,應該就是所謂的復境權“也適用于和平時期”的一種模式。它所揭示的復境權適用的基礎是外國人的非法扣押,阿爾貝托·馬非(Alberto Maffi)便認為,之所以被認為“非法”,因為違反了羅馬同外國事先締結的條約中的內容[23]。因而,此處的復境權便不同于高魯斯的復境權片段中所體現的羅馬市民自由進出的情形,就此而言,這仍然是一個并非在完全和平狀態下的定義;另外,將此作為復境權的定義來講,它還缺少返回國界的要件,這是在整個羅馬法的任何時期都不可或缺的。

彭波尼的第一個片段則揭示的是一種戰爭復境權,即被俘的羅馬市民返回后恢復原先的各項權利。這種類型的復境權成為了后世最為津津樂道的一種復境權類型,譬如,《羅馬法詞典》中的表述是:復境權“特指下列法律制度:羅馬市民在因被俘虜而遭受最大人格減等后,如果以任何方式返回祖國并且意圖留下,即可恢復自由權,從而重新取得他先前的所有權利”[24]。周枏在《羅馬法原論》中指出,復境權是指“羅馬士兵作戰被俘而逃回羅馬的,視為其從未失去自由,以恢復其原有的一切權利”[25]。阿道夫·伯格(Adolf Berger)在《羅馬法百科辭典》中解釋說:“羅馬市民被敵人捕獲后,作為戰俘,他將淪為敵人的奴隸,但是當他返回羅馬的領土時,依據復境權,他便重新獲得自由及原先的所有權利?!保?6]按照H.Kornhardt及其追隨者們的觀點,高魯斯片段的第一句話所涉及的問題是移居者重新遷回羅馬的復境權問題?!秾W說匯纂》的D.49,15完全沒有關于遷居或者遷居者的任何痕跡,只是因為在帝國時期,羅馬的市民可以任意前往帝國的任何一個城市而不致喪失他們的市民身份,優士丁尼皇帝時期的編纂者們因此便不再在復境權相關的內容中保留任何遷居者的問題。但是馬非認為這樣的觀點并不確切,因為《學說匯纂》中實際上常常保留一些在那個時代實際上已經過時的觀點。相反,他認為D.49,15中沒有包括遷居問題只是因為在當時遷居已經不再被納入復境權制度的調整范圍,而是采用了其他的方式[27]。但是不管是哪一種觀點,都表明復境權曾經適用于移民者返回羅馬的身份和權利恢復,這是不可忽略的一致性。所以,任何將復境權的主體限定為被敵人俘虜的羅馬市民(士兵)的定義,實際上都是流于偏頗的。

二、復境權新內涵探析

受時代和語言的限制,對復境權的認識基本沿襲上個世紀20年代以前的觀點,基本限制在《學說匯纂》的范圍之上,因此有必要突破《學說匯纂》的藩籬,考察晚近出現的一些新的研究成果。

(一)語法學家關于復境權的定義

古羅馬語法學家費斯都斯(Festus)保存了另外一名語法學家高魯斯(Aelius Gallus)關于復境權定義的片段:

高魯斯在其《定義集》有關于法的第一卷中將依復境恢復定義為:先前以自由身份從其母國來到另一個國家的人得依復境的共同協議回到其母國。根據復境權,落入敵手的奴隸由此釋放后,將回到其故主(dominus)的權力之下。根據有關復境權的法則,騾、馬以及船只都被認為同奴隸處于同樣的狀態。另外,凡是法律賦予了從敵方回復人、物的利益,則敵方也可因同樣的法律獲得相同的利益。復境權適用于自由的和結盟的人民,王也可以依復境權回歸,甚至敵人也一樣。但是處在我們權力下的邦土的人民不享有復境權①本段譯文參考了 Leigh,Matthew.Comedy and the rise of Rome,Oxford University Press,USA,2004,p.61 的英文版譯文;[荷蘭]格勞秀斯.戰爭與和平法[M].[美]A.C.坎貝爾 英譯.何勤華等譯.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352.。

這個片段還能在活躍于奧古斯都皇帝時期的法學家弗拉科(Verrio Flacco)的作品中找到。弗拉科在自己的作品中大量保留了高魯斯的作品,正是通過對這種原始文獻的對比研究以及語史學的研究,Kornhardt斷定費斯都斯保存下來的片段并未作任何改動和加工,而是原汁原味的高魯斯片段[28]。盡管難以確定該片段是否為最早的復境權定義片段,但它確實保留了復境權制度在早期階段適用的一些重要情形[29]。

意大利的羅馬法學家路易吉·阿米蘭德(Luigi Amirante)分析說:“最近的語史學的研究結果表明,文本的順序同時也是年代順序。因而,鑒于在第一位提及的是那些遷居到其他城邦后又自由返回自己母邦的羅馬市民。而后被敵人俘虜的奴隸的回歸才緊接著在第二位被提及,這使我們相信,復境權適用于那些在和平時期自發遷居,而后又自由回歸的情況,要比適用于那些被敵人俘虜而后又回歸到先前主人的權力之下的情況古老得多——至少高魯斯認為更古老。就像高魯斯所寫的‘iure,quod constitutum est de postliminis’表明的那樣,關于回歸的權利規則的適用是相互的,具有在羅馬和其他某些拉丁城邦變換居所的可能性。這個羅馬—拉丁共同體之間的遷居規則應該出現在拉丁戰爭(la guerra latina)晚期,即公元前338年左右,并且在此后的時期,復境權應該開始適用于戰俘的市民身份恢復??赡艿脑?,第一個案例應該是公元前280年的‘皮洛士之戰(Guerre pirriche)’,在那一次戰爭中有些戰俘免交贖金就獲得返回?!保?0]

因此,高魯斯的片段其實表明,復境權不僅適用于自由人,且適用于奴隸,以及馬和船這兩種同奴隸處于同樣的狀態的物。而就人而言,適用于自由人、盟國的人民和王,甚至敵人。最為重要的是,它表明,并非僅僅是戰時被敵人俘虜的人或部分物,在常態下自主進入另一國家而后返回母國的人,均可以依復境權回復到原先的權利狀態。

(二)意大利法學家關于復境權的典型觀點

19世紀中期以后,一些有代表性的復境權研究論文開始出現,此后對該主題的研究投入從未中斷過。從地區上看,主要集中在德國、法國和意大利,發端于德國,而集大成者當屬意大利。從出產成果的數量看,主要是興盛于上個世紀中期,不過在此之后不時便有專著出版。而意文中關于復境權的研究,總的說來,正如比較晚進才出版的《復境權研究》中所做的概述一樣:“對于復境權的論著可以分為顯著不同的兩類:一類是關注戰俘依復境權回歸后的效果,即回歸后人的和財產的地位問題;另一類關注復境權運作的前提和條件。前一類作品研究的對象屬于傳統意義上的羅馬私法,后一類論著的作品顯得比較少,主題更傾向于公法領域?!保?1]以下就一些同本文議題有關的典型論著的觀點予以簡要論述:

1.阿米蘭德關于復境權的論述。

阿米蘭德在他1950年出版的《俘虜與復境權》一書中否定了拉蒂有關于戰俘的制度的三分法①拉蒂(Ratti)在他的《關于俘虜的研究》(《Studi sulla captivitas》)中指出,羅馬法中關于戰俘的制度可以分為三個全然不同的階段:1)市民被敵人俘虜;2)返回城邦;3)或者死于被俘期間。他們分別對應于不同的法律制度:戰俘制度、復境權和《科爾內流斯法》。。他認為復境權和《科爾內流斯法》所表達的兩種制度要以俘虜為先決條件,而復境權的研究無可避免地要與《科爾內流斯法》的內容聯系在一起?!斗斉c復境權》一書是復境權的第一本專著,其重點在于研究復境權的效果問題。他將羅馬法中的復境權分為三個階段:古代法時期、古典時期②起自公元前27年,即從帝政初期到塞維魯皇帝(Septimius Severus,145—211年)逝世這二百余年中,羅馬法和法學繁榮昌盛,所以一般稱之為“法學昌明時期”或“古典時期”。和后古典及優士丁尼法時期。他認為復境權的效力最早僅限于羅馬的城邦范圍內。通過參照古羅馬的歷史,他指出復境權最初適用于一種和平態勢下的環境,并且跟羅馬市民自發地遷居到其他共同體聯系在一起;至于復境權開始被擴張適用于戰爭態勢下,則是公元前2世紀左右的事情,不過這些內容也僅僅限于在導論部分討論,其后均只研究效果問題[32]。

2.博納關于復境權的論述。

博納(F.Bona)在他1955年發表的《和平復境權》一文中指出復境權在歷史上的發展可能受限于它所處的環境。他認為復境權最早適用于那些遷居到其他共同體而后又遷回羅馬的市民,其后才適用于那些戰俘重返國境的情況。共和時期,兩種適用情形應當是并存的。到了帝政時期,前一種應用類型衰落,主要限于與戰俘密切相關的功能。但是,博納還認為,盡管存在和平時期的自由返回及俘虜遣還的實踐,但是“和平復境權(Postliminium in pace)”的表達在古典時期還并沒有為法學家們所使用。之后使用“和平復境權”是出于兩種情況:一種是與D.49,15,5,2中彭波尼所揭示的那些與羅馬沒有接觸的國家同羅馬之間的國際關系有關;另外一種是羅馬市民移民到其他共同體后又返回原住處定居的情況[33]。

3.馬非關于復境權的論述。

馬非的《復境權研究》一書的重要特點是對之前的研究成果做了較為全面的梳理,并且引入同希臘的相關法律文化的對比,注重從公法的層面探索復境權適用的前提和條件,將復境權的起源置于古羅馬國際關系史的背景下考察,在論述結構上分四個部分,即序論、敵對關系下的復境權、和平時期的復境權和最后一部分:復境權與從敵人處贖回的(人或物)。通過仔細考察前人的觀點和對原始文獻的解讀,馬非教授認為復境權適用于戰時和適用于和平態勢這兩種類型至少在公元前4世紀的末期俱已存在,并且適用于和平態勢的復境權要出現得比較早一些,主要是基于羅馬對外訂立的協定,不過在公元前2世紀前期,復境權變成了一種內國法上的制度,而不是國際法的制度。而被俘的士兵得以享有復境權返回體現的是公私利益的權衡,因而只要士兵以榮譽之心作戰,被俘后均得返回羅馬,相反,那些置戰友于危險境地的、服役期間逃跑的和戰爭結束后不愿返回羅馬的士兵才會被剝奪復境權[34]。

4.庫爾西關于復境權的論述。

庫爾西的《共和及元首制時期的復境權結構》一書,正如書名所展示,重在有層次地梳理和架構共和及元首制時期的復境權制度。在論述結構上,做了人法和物法兩個大類的區分,人法按照共和和元首制分兩個時期,在這兩個分期的基礎上分別按照戰時和非戰時兩條主線闡釋;在物法部分則直接分為戰時的物、奴隸、土地和非戰時的物四個部分。作者認為復境權在產生之初僅僅要求跨域羅馬的邊境,并認為這種對邊界的強調是遠古的隨軍祭司法中向對方提出要求(rerum repetitio)儀式的遺留;共和末期的法學家發展出了復境權的心素要件,使得復境權發生效力需要同時具備跨越邊境和有留在羅馬的意向這兩個要件;并且,羅馬市民必須是被有組織的共同體捕獲的才能適用復境權,被強盜抓獲則不行;復境權是羅馬共同體內部的權利[35]。

可以發現,以上這些意大利羅馬法學家的著作的共同點是顯著的。在復境權的起源問題上,它們均主張復境權是在一種和平的態勢下開始使用的,其后才擴張適用于同戰爭有關的態勢;在分類上,盡管存在一定的差別,但是均包括和平時期的適用和戰爭時期的適用。

三、結論

復境權產生于公元前4世紀末的最后幾十年,起初適用于同羅馬具有和平友好協議的鄰近一些拉丁城邦,其后擴張適用于敵對的共同體之間。它起源于古老的習慣,在比較早期的一段時間里,那些通過遷居權(ius migrandi)①遷居權是指在屬于拉丁同盟的城市中定居并取得相應的市民籍的權利。見黃風編著.羅馬法詞典[Z].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42.或者離棄祖國(exilium)②指羅馬市民長期私自離別自己的國家;此情形構成市民權消滅的原因之一。但是,離棄祖國的法律后果可因復境權而終止。見黃風編著.羅馬法詞典[Z].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08;“離棄祖國(exsilio)不是一種懲罰,而是避開懲罰的庇護所或港灣。對于那些想要避免懲罰或者災難的人,他們轉而離開母國,也就是說,他們改變他們的居所和地位。在我們的法律以及其他任何國家的法律中,沒有任何規定是將離棄祖國作為對犯罪的懲罰的?!币娢魅_.西塞羅全集·演說詞卷(上卷)[M].王曉朝譯.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677.譯文稍有改動。進入外邦的原羅馬市民之后得因返回母國而恢復原來的身份和權利(力),但是共和末期時這兩種復境權據以適用的形態便都消失了。另外的復境權類型則表現為被捕獲的情況。也是在共和末期,剩余的復境權類型的適用范圍明顯出現了一些變化,原先還可以適用于羅馬同一些盟友之間,但是隨著公元前2世紀開始的統一進程,這些原本獨立的共同體逐漸都被納入羅馬的政治權力之下,此后市民便不再因為進入這些共同體的地域而發生身份的變更,因此也喪失了復境權適用的基礎。帝國時期只有被同羅馬沒有任何條約關系的外國或者被公開宣戰的敵人捕獲的市民才可能淪為對方的奴隸,他們因此得以享有復境權。只有投降者和叛逃者才被明確地排除享有復境權。

起初復境權適用的唯一標準就是跨越羅馬的城墻——當然,這種跨越僅限于從城門進入——之后變成了跨越羅馬的邊界,再往后則擴張至友邦或同盟國的邊界以及羅馬的軍事工事。這其實是對邊界的一種擴張,友邦或同盟國的邊界以及軍事工事均變成了羅馬領土的延伸部分,法的空間效力也因此得到擴張。并且注意到,早期的跨越也只是有形的物理上的跨越,在共和中期,出現了誓言這種心理要素對復境權的限制,而到了共和末期,通過法學家對梅南德爾的市民身份的討論,發展出了“居留意圖”的心素要件。此后適用復境權均同時要求生理和心理兩大要素。

關于復境權的完整全面的內容當然并不是這樣一篇短短的文章所能全部包納的。在意大利,有羅馬法教授指出,“給復境權下一個統一的定義并非易事”[36]。畢竟復境權跨越的歷史時段如此地久遠,其間又經遇各種變遷,這是造成這種困難的原因之一;另外的原因則是因為《學說匯纂》的編纂者們僅在當下的意義層面整理復境權制度,因此刪掉了幾乎所有與戰爭無關的片段,即那些他們認為不合時宜的片段,使得后世的學者難得一窺復境權的全貌[37]。但是通過前面的梳理,通過求諸《學說匯纂》以外的,更早的,甚至是非法律類的文獻,我們至少可以發現,復境權并非僅限于老一輩羅馬法學家所認知的戰爭形態,起碼它還曾和人口的自由遷徙有關。

因此,復境權用于表示羅馬市民同自己所屬的領土在空間上分離以后(共和末期以后才只限于被外國人或敵人捕獲時),因回復國境(定居)而得恢復先前之身份和公私權的一項制度。特定的物也援用類似的制度規則。

[1]周枏.羅馬法原論[M].北京:商務印書館,2009.112.

[2][意]彼德羅·彭梵得.羅馬法教科書(2005年修訂版)[M].黃風譯.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33.

[3]《Il diritto di postliminio,o semplicemente,il postliminio,fu un istituto di diritto singolare,introdotto,non già a seguito di una specifica legge,ma per consuetudine.》,Si veda Robleda,Olís.Il diritto degli schiavi nell’antica roma,Roma,1976.9ss.

[4]丘漢平.羅馬法[M].朱俊??保本?中國方正出版社,2004.61.

[5][羅馬]查士丁尼.法學總論[M].張啟泰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89.27,82.

[6]西塞羅.西塞羅全集·演說詞卷(上卷)[M].王曉朝譯.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372.

[7]吳金瑞.拉丁漢文辭典[Z].臺中:光啟出版社,1980 年版.1075.

[8][古羅馬]西塞羅.論演說家[M].王煥生譯.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127.

[9]See Reinhardt,Tobis.Cicero’s Topica Edited with an Introduction,Translation,and Commentary,Oxford Classical Monographs,New York,2006,p276;Leigh,Matthew.Comedy and the Rise of Rome,Oxford University Press,USA,2004,p61;Labeo:rassegna di diritto romano,Casa Editrice Dr.Eugenio Jovene.,1961,p.233.

[10][古羅馬]蓋尤斯.蓋尤斯法學階梯[M].黃風譯.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51.

[11]See Doneau,Hugues.Oswald Hilliger,Opera omnia:commentariorum de jure civili,V.XXII,1947,Ad Signum Clius,p413.

[12]周枏.羅馬法原論[M].北京:商務印書館,1994.112;[古羅馬]優士丁尼.法學階梯[M].徐國棟譯.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60;[古羅馬]蓋尤斯.蓋尤斯法學階梯[M].黃風譯.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51.

[13]丘漢平.羅馬法[M].朱俊??保本?中國方正出版社,2004.61.Grotius,Hugo.The rights of war and peace,translated by Archibald Colin Campbell,London,VOL.III.,1814;A summary of the Roman civil law,London,1849,p385 -388.

[14]西塞羅.地方論[J].徐國棟,阿爾多·貝特魯奇,紀蔚民譯.南京大學法律評論(2008年春秋合卷),2008,(Z1).

[15]Leigh,Matthew.Comedy and the rise of Rome,Oxford University Press,USA,2004.62.

[16][荷蘭]格勞秀斯.戰爭與和平法[M].[美]A.C.坎貝爾英譯.何勤華,等譯.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351.

[17]丘漢平.羅馬法[M].朱俊??保本?中國方正出版社,2004.

[18]周枏.羅馬法原論[M].北京:商務印書館,1994.

[19][意]彼德羅·彭梵得.羅馬法教科書(2005年修訂版)[M].黃風譯.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

[20]江平,米?。_馬法基礎(修訂本第三版)[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110.

[21]費安玲.羅馬私法學[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9.39.

[22]徐國棟.優士丁尼《法學階梯》評注[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1.104.

[23]Maffi,Alberto.Ricerche sul postliminium,Milano,1992.51.

[24]黃風.羅馬法詞典[Z].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43.

[25]周枏.羅馬法原論(上冊)[M].北京:商務印書館,2009.112.

[26]Berger,Adolf.Encyclopedic Dictionary of Roman Law,The American philosophical society,Philadelphia,1953.639.

[27]Maffi,Alberto.Ricerche sul postliminium,Milano,1992.20 ss.

[28]Amirante,Luigi.Prigionia di guerra riscatto e postliminium,Jovene,Napoli,1969.11 -12

[29]Leigh,Matthew.Comedy and the rise of Rome,Oxford University Press,USA,2004.61.

[30]Amirante,Luigi.Postliminio(diritto romano),in Novissimo Digesto Italiano,UTET,Torino 1966,vol.XIII.430.

[31]Maffi,Alberto.Ricerche sul postliminium,Milano,1992.3.

[32]Amirante,Luigi.Captivitas e Postliminium,Jovene,Napoli,1950.

[33]Maffi,Alberto.Ricerche sul postliminium,Milano,1992.135 -136.

[34]Si vede Maffi,Alberto.Ricerche sul postliminium,Milano,1992.

[35]Cursi,Maria Floriana.Struttura del‘Postliminium’nella Repubblica nel Principato,Jovene Editore Napoli,1996.

[36]Cursi,Maria Floriana.Struttura del‘Postliminium’nella Repubblica nel Principato,Jovene Editore Napoli,1996.1.

[37]Maffi,Alberto.Ricerche sul postliminium,Milano,19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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