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論我國財產侵權中的精神損害賠償

2013-09-22 06:54畢艷玉
投資與創業 2013年1期

畢艷玉

摘要:我國現存的法律體系對財產侵權的精神損害賠償只在2001年的司法解釋中規定了具有人格紀念意義物品的精神損害賠償問題,對其他財產侵權的精神損害賠償沒有規定,而且在《侵權責任法》中對此沒有任何的規定,立法存在嚴重的缺陷,但是精神損害賠償可執行性更高,受害人容易接受而成為侵權人承擔責任的主要方式。從原司法解釋的角度,提出幾點措施,來完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

關鍵詞:精神損失賠償;財產侵權;立法現狀;法律完善

對精神損害賠償來說,學術界比較流行的觀點是侵害人不法致他人精神損害,應承擔的物質賠償責任。雖然精神損害賠償在廣義上理解為賠償方式包括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以及金錢賠償等,但我認為在此仍應該對精神損害賠償采取狹義的理解方式,即金錢賠償方式。

一、財產侵權中精神損害賠償的立法現狀

精神損害是由于人身權或財產權利遭侵害所引起的。我國立法在對人身權益的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相對細致,但是對物品損害的精神損害賠償只有在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定,具有人格有所規定,即具有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毀損,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肚謾嘭熑畏ā穼哂腥烁裣笳饕饬x的特定紀念物品的精神損害賠償問題完全沒有涉及。從法律的適用來看,《侵權責任法》的適用效力優于司法解釋,司法解釋與《侵權責任法》相沖突的地方無效。然而此法律對司法解釋中關于物品損害的精神損害賠償問題又沒有了任何具體明確的規定,立法的這種嚴重缺陷和滯后使本應完整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殘缺不全。

二、對財產侵權中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律完善

(一)司法解釋中對物品損害的規定取得了良好的實踐經驗,《侵權責任法》應該對此規定加以肯定,然而《侵權責任法》中卻對此沒有加以規定。將侵害特定物品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規則寫進《侵權責任法》會使其更具中國特色,從而成為區別其他國家規定的顯著標志。

(二)司法解釋中雖然規定了對人格紀念意義物品的精神損害賠償問題,但未對此問題進行明確的界定,這個問題的存在直接影響這一制度的發揮.何為人格紀念意義物品成為了理論界和司法實踐中爭議的焦點。以下對人格象征意義物品進行了相應的界定:

1.該標的物能夠寄托精神情感,具有一定的精神價值。這種標的物可以沒有實際價值,但是它在使用的過程中能給人們帶來一定的精神滿足。包括很多現實的案例中,對人格紀念意義物品的判定都符合這個特征。

2.是人身象征之物,具有特殊的人格意義。如同具有相應的精神情感一樣,該標的物能夠傳達出它相對于當事人的特殊的象征意義,能夠傳達出相應的情感。

3.物品是有形實體物,是客觀存在的財產。這種物品必須是能夠為人所控制的客觀存在的,而不是臆想范圍之內。

4.標的物所存在的價值是公認的或者社會一般人在合情合理的范圍內所能遇見的。這種物品的價值應該是社會公眾都能遇見到的,符合一般普通人的常理。不論是從客觀標準還是主觀標準來看,標的物所存在的價值的判斷是相當困難的。如果僅有幾個人認為其具有一定的精神價值,法官在判斷的時候很難判斷。對任何一方的過分保護都意味著對另一方的不公平,對此標的物一定要社會普遍認為其有一定的精神價值,能夠滿足當事人的精神需求。

5.該物件毀損后無法恢復原狀,其毀損具有不可挽回性。在我國立法上對人格紀念意義物品的界定推崇的是該物件毀損以后即使投入再多的資金也不能再使其恢復原貌,否則認為其精神損害無從談起,認為物件的不可修復性與精神損害賠償相輔相成、缺一不可。

6.標的物是特定的,無法找到其他替代物品。如果是能夠找到替代物的,在我國立法上目前是不承認其精神損失的。

(三)對非人格紀念意義物品損害的精神損害賠償應該加以規定。在此,縱然很多學者反對對精神損害賠償范圍的無限度的拓寬,我個人仍舊認為應該支持非人格紀念意義物品損害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否則很多案件的當事人的內心創傷無法平復。在各種損害當中有許多案件的物品損害了,但這個物品是有替代物品的,卻是特定的人送的,對當事人來說也具有重大的意義,毀損以后遭受了嚴重的精神損害,那他們的精神損害問題如何得到賠償,精神創傷、精神痛苦如何得到平復,精神權利的損害如何得到救濟。這些問題在許多案例中體現的淋漓盡致。

姜某在男朋友鄭某25周歲生日時送給他一個特制的玻璃水晶作為其生日禮物,姜某不止一次跟鄭某強調如果水晶碎了,代表他們之間的感情就很容易碎掉,讓他一定保存好這個水晶。搬家的時候鄭某一直給搬家公司強調這個物品很重要,要輕拿輕放,然而搬家公司卻仍然把它給摔碎了。姜某因此而跟鄭某分手,鄭某因此一蹶不振,起訴請求搬家公司給予精神損害賠償。在這個案例中,玻璃水晶雖然是特制的,但是其可以再行制造,不是永久毀損,而且可以取代。但是在這個物品的毀損滅失后,鄭某確實遭受到了精神上的劇烈波動,甚至產生了絕望的情緒,精神世界產生了極大的打擊,鄭某的精神損害是否應該得到救濟,在我看來答案是肯定的。

總之,對我國財產侵權中精神損害賠償的研究不僅應關注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物品也應關注非人格紀念意義的物品,以填補我國在此方面的立法空白和漏洞,從而更好的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目的。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