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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防腐何以可能

2013-12-19 23:51季紅梅
決策 2013年4期
關鍵詞:腐敗現象留痕技術手段

■季紅梅

技術的主要作用在于“留痕化管理”,即通過業務流程的優化設計與IT系統使用,讓每一次審批、每一筆資源交易、每一分財政資金流動乃至公職人員資產資金狀況,都永久性地存留在各類信息系統之中。

對腐敗現象的控制,國際上已經形成一套“懲防結合,以防為主”的系統化做法,即從事前的立法規范、制度建設與宣誡教育,到事中的權力運行監督,直至事后的懲戒,形成一套全面覆蓋、相互配合的長效機制。

但機制設計得再完美,也無法杜絕腐敗現象的滋生。

無論是事前的“堵漏”、“自律”,還是事后的“懲戒”,對尚處于轉型期的中國社會,都是一個相對漫長的過程,而以技術手段從“事中角度”預防腐敗,無疑成為轉型期中國治理腐敗現象的一個現實選擇與可靠抓手。

“制度+科技”雙保險

打開國家預防腐敗局的網站,在其首頁右側,清晰可見“技術預防”版塊,點擊就可以看到全國各地通過各類技術手段預防腐敗的新思路、新方法。有通過行政審批系統建設對業務流程進行留痕化管理的,有建立網銀監管系統進行民生資金運行控制的,有打造全程監管的網絡招投標系統的,有在公車使用中推廣GPS系統跟蹤的,甚至有以“云計算”推動網絡廉政教育的。

凡此種種,讓人眼花繚亂。

但是,至少說明了一點:在中國,技術預防腐敗不是“要不要做”的問題,而是“如何去做”、“如何做好”、“如何更有效”的問題,技術預防已經成為預防腐敗體系中的一個重要亮點與突破口。

所謂技術預防腐敗,內涵并不復雜,一般可以概括為“制度+科技”。即首先通過梳理社會運行機制中可能產生權力尋租、資源配置失控與決策信息不對稱的領域與公共管理節點,建立對應的專項控制制度,配套使用現代技術手段進行過程控制,試圖減少直至消除腐敗現象產生的可能。

技術預防腐敗的重點并非在技術手段的先進性,關鍵取決于對腐敗現象發生規律的認識和風險節點的識別、控制。腐敗總是來自于公共權力的不受約束運用,尤其當監督方存在信息不對稱、監督權形同虛設時,腐敗現象就會滋生蔓延。把握住這一點,就可以對技術預防腐敗有個更符合邏輯的認識。

在對腐敗規律的認識上,司法系統可綜合運用案例研究、行為建模與數據挖掘技術,迅速掌握腐敗現象在不同行業領域、不同專業部門甚至不同人群中的分布特點,并可根據部分“先驗性”指標進行社會警示與司法通報,便于提前介入對腐敗現象的控制。

法國預防貪污腐敗中心自1993年成立以來,利用媒體報道、個人揭發、司法部門案例和研究機構數據,提取腐敗現象共性因素,以面向社會發布公開報告及建議相關部門“堵漏”的方式進行警示。以“公司內部不規范的賬務處理行為”為切入點,該中心2003年發布公告,列示企業賬務處理的若干不規范行為及其可能存在的腐敗傾向,對社會監督起到了較好的預警作用。

事實上,我國各地各部門的技術預防腐敗實踐,本身都來自于對局部腐敗規律的深入把握,國家預防腐敗局可通過成果論證和建議推廣的方式,進行全國范圍內的“技能遷移”。

技術如何控制公權力?

習近平總書記提出“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的重要觀點,其中,“不能腐”主要靠預防。技術在公共權力運用控制中的主要作用在于“留痕化管理”,即通過業務流程的優化設計與IT系統使用,讓每一次審批、每一筆資源交易、每一分財政資金流動乃至公職人員資產資金狀況,都永久性地存留在各類信息系統之中。

“留痕化管理”的好處在于既可實現程序化的控制,又可追溯分析與提前預警。

信息系統的聯網使用,使得越來越多的程序化事務被流程建模,依據法律、規范形成的控制程序,使得公共權力的“尋租空間”越來越小,小到教育系統的“電子學籍”、“高考提檔系統”,大到國內近年來對“金關”、“金稅”工程的升級投資,都可以有效約束公職人員的自由裁量權使用。

當然,留痕化本身并不能形成對腐敗現象的直接控制,但會形成一種可追溯查詢的威懾力,借助一定的統計分析技術,甚至可以做到對腐敗行為的提前預警,如上海市2010年推行的“預防腐敗信息管理平臺”,將全市建筑有形市場、產權交易、政府采購、醫藥采購、土地交易專業市場的信息進行集中化管理,在專業監管的同時,形成數據集中監管與預警。以政府采購為例,通過對比價格信息、采購流程規范的警戒,在有交易行為觸發監管條件后,立刻有相關專職部門進行“飛行檢查”。

在國外腐敗治理較好的國家,官員財產公開制度與貨幣電子化和非現金結算方式的普及應用,對公權力使用者全面形成“不能腐”的動力。而現代媒體的快速傳播效應更加大了這種威懾力,如新加坡前國家發展部部長鄭章遠事件曝光后,其家人承受了巨大的心理壓力,選擇遠走他國。

對權力使用的監督無論是來自體制內、司法系統還是新聞界與社會公眾,都離不開監督所必需的各類信息,而技術在公共信息透明化方面的作用巨大。

公共信息透明化包括一般信息公開和監督信息對稱。一般信息公開既包括政府部門的責任、制度、流程與辦結期限的公開發布,也包括行政預算信息與行政審核過程的公開。如在三公經費發布、公眾聽證會的舉辦中,都可借助報紙、電視與網絡媒體進行公開發布。

監督信息對稱則立足于提供各監督方行使監督權所必需的信息。個人房產信息可查詢、金融機構存款實名制、職務消費“公務卡”化都為監督信息的對稱提供了重要信息來源。

網絡上甚至針對公車使用監督,建議根本不必為其安裝昂貴的GPS定位系統,只需將公車設置專門可區分的車牌,即可實現有效的社會公眾監督。韓國于1995年開始推行金融實名制,由此揭開了前總統盧泰愚在下臺之前以他人之名存在銀行4600億韓元(當時約折合5億美元)的事實。國內“表哥”、“房姐”案件之所以浮出水面,既有微博反腐、輿情監督的功勞,更是監管信息對稱后的一個必然結果。

技術防腐并非“萬靈丹”

技術預防腐敗不是“萬靈丹”。

首先,技術手段的使用本身也有投資成本,由于我國財政規模有限、區域發展失衡,很多技術手段的運用本身也受到限制,如各監管部門“信息孤島”的存在將是一個長期現狀,貨幣電子化與非紙幣結算將面臨一個較長普及階段。其次,技術預防的威懾力也會被別有用心的人誤用。在近年來熱鬧的微博反腐中,也出現了類似于“假冒成都市計生委辦公室主任微博”的網絡誹謗、誤導輿情案件。最后,存在技術預防被庸俗化和濫用的風險。出于政績和攀比的心理,一些部門不顧實際效果,濫用技術預防手段,不但起不到預防腐敗的目的,反而可能產生新的腐敗與浪費現象。前面說到的給公車安裝GPS監控系統,據調查類似設備單套成本就在3000元以上,每月還有固定的服務費用,但實際使用中,往往可以在領導的授意下把插頭一拔了之。

盡管技術預防手段存在上述可能的問題,但隨著腐敗案件隱蔽化、群體化發展,技術預防腐敗的空間依然大量存在,作為“事中”控制手段,需要辯證地認識技術手段在預防腐敗中的作用,著眼于技術使用與制度建設的結合,深入研究腐敗案件規律,緊緊抓住預防腐敗的關鍵環節,才能合理高效地運用技術預防腐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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