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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城中村原住居民犯罪形成機制探究

2014-02-09 01:51趙熙竹
重慶與世界 2014年3期
關鍵詞:城中村移民犯罪

趙熙竹

(中國刑事警察學院,沈陽 110854)

城中村是我國社會轉型期特有的社區形式,它是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中,基于土地二元所有制結構和城鄉二元社會管理方式所產生的一種社會現象。既包括“身”在城市,卻仍然實行農村集體所有制和農村經營體制的城市中的鄉村,也包括城市總體發展規劃區域范圍內城市周邊的村莊。城中村集中反映了在當下綜合的、系統的社會變遷過程中,城鄉利益格局內的新舊體制的交替和磨合,成為轉變中的傳統農村社區和移民社區的混合體[1]。在這里,農村傳統文化與城市現代文化的相互滲透與沖突并存,外來移民的價值體系和行為模式與原住居民的價值體系和行為模式的交流與沖突并存,社區結構趨于復雜化。

一、重慶地區城中村的居民特點

(一)人口流動大,與東部沿海地區城中村居民構成相比,原住居民所占比例較高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入進行,最明顯的社會特征就是社會流動的加快。社會流動的加速促進了社會結構的演變,從一定意義上說,城市化進程就表現為農人口向城市聚集的過程。根據托達羅(TODARO M P,1969-)的理論:促使勞動力流動的基本力量是比較利益與成本的理性經濟考慮和心理因素。因此,只要預期的城市收入的現值看起來要大于預期的農村收入的現值,人們就會從農村流向城市[2]。大量的人口流動必然伴隨著他們對城市住房的需求,而絕大多數外來移民很難承受城市住房帶來的經濟壓力,于是入住城中村成了他們最好的選擇。外來移民大量涌入城中村,是城市化過程中政府、城中村原住居民、外來移民三方在市場力量直接作用下相互選擇、博弈的結果。

各地區經濟發展是不平衡的,東部沿海地區經濟發展相對迅猛,社會環境較為開放,且東部沿海地區的產業基礎優于西部地區,這使得東部沿海地區為外來移民提供了更多的就業機會,并因此成為我國人口流動的主要目的地,如2004年產生的“十萬大軍下廣東”的務工潮。因而,重慶城中村居民構成(圖1)和東部沿海地區城中村居民構成(圖2)之間,并不完全相同[3]。根據中共重慶市委研究室農村處的現有數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編制的《深圳城中村改造總體規劃綱要》的相關統計,盡管重慶地區的城中村與以深圳市為代表的東部沿海地區的城中村在居民構成方面較為相似,即流動人口均占城中村人口比例的主要組成部分,但重慶地區城中村原住居民的比例卻相對較高。

圖1 重慶市城中村居民構成

圖2 深圳市城中村居民構成

(二)不同群體間收益來源差異較大

重慶地區城中村居民經濟收益呈多元化分布,產業結構非農化現象突出。由于城市建成面積的迅速擴張,鄉村被納入城市版圖,致使大多數城中村已無耕地可種,城中村原住居民已成為失地村民[4]。其經濟收益主要來源有3個渠道:一是土地收益。城市建設征地的補償款是城中村原住居民獨有的經濟收益來源。例如,在重慶市剛推出的2013年征地及拆遷補償標準中,“土地補償費不分地類、不分地區,按批準征收土地總面積計算,標準為每畝18 000元,安置補助費按轉非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每個轉非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38 000元”。且“青苗和地上構(附)著物實行綜合定額補償,以批準征收土地總面積扣除農村宅基地和林地后的面積為準,每畝定額補償22 000元。農村宅基地范圍內的地上構(附)著物補償的具體標準由主城各區人民政府制定”。二是家庭經營收益,如物業出租收益、批發、零售貿易、餐飲業收益等。家庭經營收益是城中村原住居民收益的重要來源。據統計[5],2011年重慶市市城中村原住居民家庭人均總收入為8 421.52元,其中53.7%來自與家庭經營收益。三是工資性收益,例如在非企業組織中勞動所得、在本鄉地域內勞動所得、常住人口外出從業所得等。據統計,2012年重慶市城中村原住居民家庭人均總收入為9 551.61元,其中35.6%來自于工資性收益。而外來移民的收益則主要來源于工資性收益,從事的行業范圍較廣,從建筑、搬運到餐飲服務、衛生清潔等,各類行業中均有參與者,且工資收入偏低。有關研究顯示,重慶市外來移民人均每月收入約為1 300元。

(三)多為社會性弱勢群體

中國已經由改革開放前的平均主義盛行的社會轉變為一個收入分配差距較大的社會,基于經濟分化的社會分化也越來越大,中西部地區城中村居民出于多方面原因導致自身成為相對弱勢的主體。比如,存在的隸屬關系使得相當一部分居民的社會地位處于上層階級的掌控中,勞動關系即屬此例。雖然勞動者有出賣或不出賣自己勞動力的自由,但是正如哈耶克(Hayek Friedrich August,1899-1992)所言,“我們可能是自由的,但同時我們也可能是悲苦的”。由于不是“高度理想”的“強有力的智者”,為了擺脫這種“悲苦”的境況,勞動者通常不得不成為一名被雇傭者,由此雇主不僅獲得了對勞動力的支配權,也獲得了對勞動者的支配。同時,信息不對稱的現象在一定程度上也使得城中村居民,尤其是原住居民成為社會性弱勢群體。雖然在某些社會關系中,當事人并不存在隸屬關系,但由于對信息掌握的程度不同,造成二者地位實際上的不平等。比如在原住居民群體中,對社會信息資源(如教育文化、專業技能等)的掌握嚴重缺乏,以致許多原住居民難覓工作,處于無業狀態,生活較為貧困。

二、重慶地區城中村居民的犯罪現狀

復雜的社區環境使得城中村犯罪問題日益凸顯,成為城市犯罪的高發地。例如,2011年重慶市城市犯罪情況數據中,與沙坪壩區城中村E村有關的部分犯罪數據(表1)。

表1 沙坪壩區E村犯罪數據 件

根據表1中外來移民犯罪數據并結合現有研究,可以看出:重慶地區城中村外來移民的犯罪主要表現為以獲取一定的經濟利益為主要目的的侵財性犯罪,尤其是“兩搶一盜”。這種現象與該群體的社會特點是緊密聯系的。外來移民之中的絕大多數人是基于追求物質利益的目的而進城務工。外來移民實施刑事犯罪行為大多是出于擺脫物質生活的貧困,欲攫取非法財富的緣由。他們企圖通過盜竊、搶劫、搶奪等原始傳統的犯罪方式來滿足增加收入的愿望。

在對表1中原住居民犯罪數據進行研究后發現,重慶地區城中村原住居民的犯罪現狀與外來移民的犯罪現狀相比,有較大不同。結合表1的內容做出數據對比圖,以極性折線圖的形式呈現重慶地區城中村原住居民的犯罪現狀和外來移民犯罪現狀之間的差異(圖3、圖4)。

圖3 重慶市沙坪壩區E村犯罪情況之一

圖4 重慶市沙坪壩區E村犯罪情況之二

通過對數據的進一步分析,不難看出:在城中村原住居民的犯罪現狀中,盜竊犯罪仍然占犯罪類型的主要部分,這一點與城中村外來移民的犯罪現狀相同。而以殺人、傷害和強奸為主的暴力性犯罪在城中村原住居民群體中發生的比例要高于外來移民,而以搶劫、搶奪為手段的侵財性犯罪發生的比例則要低于外來移民的比例。為什么以重慶地區城中村原住居民與外來移民之間的犯罪現狀存在如此大的差異?哪些因素使得重慶地區城中村原住居民參與犯罪,并讓以重慶為代表的中西部地區城中村成為具有其自身鮮明特征的犯罪高發區?本文將以實證調研為基礎,避開現今國內在探究城中村犯罪問題時,將著力點集中在以外來移民為研究對象的主流方向,通過對樣本城市案例的分析,集中探討我國中西部城中村原住居民犯罪狀況的形成機制。

三、個體犯罪的內在形成機制:緊張(Strain)

任何一個社會都為社會成員設置了共同努力的目標,并通過被公眾認可的規范形式規定了達到目標的制度性手段,但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夠達到社會規定的目標。為此,社會還須通過輿論、道德意識等對社會成員的追求極限保持一定壓力,社會監督還應保持良好的狀態。這樣,社會成員大體都能意識到自己進展的可能性,并相應調節自我奢望的水平。而遭受社會變革深重影響的中西部城中村地區,伴隨著大環境下的文化沖突和社會多樣性的產生,社會監督削弱,社會準則幾近崩潰,人們不再感受到自己的追求受到既有的正常的社會規范的束縛,人們的利己主義傾向得以強化,社會不公平感增加,相對剝奪感被放大,產生了處于壓抑狀態的敵意,社會處于一種不能調整其成員正確認識自己的需要并用恰當方式滿足需要的反常狀態之中,從而容易引發社會成員的犯罪行為。正如默頓認為:當目標本身被過分強調,而獲取目標的制度性手段被忽視時,就會使制度性手段處于一種嚴重的緊張狀態中,尤其是對那些由于社會結構限制不能通過制度性手段達成目標的人而言[6]。同時,依照緊張理論,當個人在面對社會失范的狀態時,將試圖以遵從、創新、形式主義、退卻主義和反叛這5種方式來緩解壓力或緊張[7]。

重慶與北京、上海、深圳等發達城市相比,經濟起步較晚,發展經驗較為不足,城市規劃的滯后和城市管理的脫位,在一定程度上使城中村成為了社會控制的薄弱或者真空地帶,加之村內人口結構較為復雜,片區經濟水平與城市其他地區經濟水平相比極不平衡,大部分城中村原住居民生活貧窮。同時,社會結構往往會更多地把合法的制度性手段分配到上層階級的人身上,這就使得緊張更多地發生在下層階級的人身上,使他們變成社會的弱勢群體。因此,當原住居民將自己的生存狀態與上層階級的生活進行比較時,常常會因為自身社會地位較低,經濟利益無法滿足而感到壓抑、自卑、無助、受挫、孤立[8],并產生強烈的失落感和不公平感。該群體中的一些人會將自己的弱勢地位,歸因于社會分配制度的不公以及強勢群體的存在,并由此排斥現有的社會規則和制度,甚至對強勢群體懷有敵視或仇恨心理。這種情緒促使他們主要通過創新的方式去追尋成功的目標,從而加劇了社會的矛盾和沖突[9]。所謂創新,就是指拒絕使用制度性手段去實現社會認可的目標的一種適應方式。以重慶市大渡口區城中村的某一具體案例為例:

2011年1月,重慶大渡口區城中村開發正在局部動工,該村原住居民萬某等8人來到工地,以解決土地賠償問題為由將工地唯一通道堵住,斷掉了施工的用電總閘,并向施工方提出高額賠償。在民警到達現場之后,一名堵路人員稱:“今天誰敢把閘拉上,就弄死誰!”隨即,8人蜂擁而上,抓扯和毆打民警,甚至抓起石塊砸民警,致使3名民警不同程度受傷。事后根據萬某交代,他是因為在打牌中輸了錢,并且在屢次向家中要錢均被拒絕的情況下,才伙同村里其他游手好閑的混混一起企圖找開發商“要口飯吃”。

事實上,在重慶各城中村里面,如萬某這一類的原住居民十分常見。韋伯曾指出:“直接支配人類行為的是物質上與精神上的利益,而不是理念?!保?0]人的文化意識形態和價值體系和利益本身就有著天然的聯系,共同的利益推動著共同的文化意識形態的形成以及發展,因而特定的利益集團往往就有著共同的文化內涵,其中包含共同的行為模式和價值取向。

一方面,原住居民的收入大多源自土地收益和家庭經濟收益,也就是村里集體分紅和房屋出租;另一方面,由于部分原住居民文化與技能較低,加之擇業觀念的局限性和外來勞動力的競爭難以找到工作,因此形成了新型的“食利階層”。然而,隨著城市化的快速推進,城中村內常伴有大量的人口和各種資源急劇流動和轉換,也常伴有各階層利益的重新分配和利益格局的重新組建。其中,城中村開發和改造,如政府征地、對違章建筑的拆遷等行為無疑將與城中村原住居民的食利文化形成沖突。同時,食利階層的瓦解也將產生大量的處于無經濟來源狀態的“游民”,這些都給犯罪提供了新的機遇、土壤和推力。上述案例中,萬某的初衷完全是為了維持食利階層的生存狀態,從某種程度上實現生活質量和社會地位的提高,然而當他面對繁華富有的城市生活卻發現自己根本無法通過正當的制度性手段(如積極就業等)達到自己設定的經濟目標時,就產生了與城市主流社會對立的情緒和逆反心理。在他物質欲望和精神需求無法得到合理疏導和宣泄的情況下,日益凝聚的相對剝奪感和緊張,最終導致選擇了社會不認可的非制度性手段去緩解經濟上的“緊張”。同時,在這種非制度性手段的實施過程中,主要犯罪成員大多是以地緣、親緣等內部文化價值體系為紐帶相互聯系的。這種聯系增強了他們之間的彼此認同感,削弱了城市主流文化價值體系延伸到城中村領域時的影響。

四、不同犯罪行為的直接形成機制:差異交往(Differential Association)

社會的變遷必然會導致文化沖突,這是因為在社會結構和社會運行機制從一種形式向另一種形式轉變的過程中,社會結構轉變的滯后和各結構單元轉變的不同步造成社會的結構性缺失。新、舊社會運行機制并存(即所謂的“雙軌”制)的狀況往往引起機制交叉、碰撞和排斥[11]。在具有文化沖突的社會里,不同群體對犯罪的定義可能互不相同,犯罪的決定性因素,既不在于個人的特性,也不在于其社會經濟地位,這是因為僅僅存在的因社會結構失衡而導致的緊張不足以造成犯罪,還需要在個人社會化的過程中被教會如何實施犯罪。行為的獲得是社會學習的過程,社會學習過程影響了在任何文化環境中的任何人。犯罪的動機和技巧是通過與犯罪的價值觀念、行為模式等接觸而學會的。在薩瑟蘭看來:學會犯罪行為與學會其他行為的區別在于與誰交往、交往時間長短、交往的頻繁程度、對交往的重視程度等。如果一個人長久與犯罪性或反社會性行為相接觸,與守法行為相隔離,就可能陷于犯罪[12]。

我國社會是由若干不同層次的社會群體所構成的多元性社會,不同層次的成員不僅享受著不同的政治、經濟及其他權利,而且由于社會地位的不同形成了各具特點的價值和行為體系。中西部地區城中村的原住居民雖然在很大程度上已經把代表社會主流的中產階級的價值內化,但由于沒有相應的社會經濟地位而被以中產階級為代表的社會主流排斥在生活的許多重要領域之外[13]。出于生活中的緊張,部分原住居民會基于相同的處境和思想結合在一起,尋求另外的既能適應中產階級模式又能滿足自己需要的生活方式,如果這種生活方式是由從事某種犯罪行為的原住居民所構建的,那么參與并遵從這種生活方式的其他原住居民就很有可能從事同種犯罪行為。以重慶市九龍坡區城中村的某一具體案例為例:

2013年2月,九龍坡區城中村改造項目部的工作人員報警,稱其改造路段有1 000多米電纜線被盜。通過審看該路段周圍監控以及深入摸排,民警很快將犯罪嫌疑人蔣某、鄭某和唐某捉獲。事后蔣某交代,他于2013年2月在九龍坡區城中村某家茶館打牌認識另一村內原住居民鄭某,得知鄭某前幾年跟著他“老大”靠盜竊電纜電線“發家致富”,于是兩人便商議一同作案;后又結識唐某,三人進行了詳細分工:蔣某負責租車、開車、運輸被盜電纜和車輛后排座位改裝,鄭某負責踩點、聯系銷贓和“技術支持”,唐某負責放風、拉線、打包、入袋。

通過調查發現,此類案件在城中村內常呈高發態勢。而原住居民成為犯罪者大多是由于他們沒有工作或穩定的經濟收益,并且長期混跡于城中村內的網吧、茶館、洗浴中心等各種娛樂場所,有機會接觸到與之情況類似的群體,他們基于共同求取財富的價值觀而結合在一起,進而共同犯罪。在蔣某最終成為犯罪者的過程中,鄭某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如果一個人始終在與對法律的遵從持不同看法的人接觸和交往,那么這個人便很有可能產生違法是利大于弊的錯誤認識。在蔣某看來,他的行為并不是犯罪,只是贏得金錢的一種手段,他聲稱“那么多人割電纜你們怎么不去抓?我不就是割了一點換口飯錢而已”。在這樣的案件中,慣犯不僅給首犯樹立了犯罪的榜樣,教給了他們對犯罪所持的態度和為犯罪辯護的那些非習俗標準,還教給他們犯罪的技巧。而這種現象的形成則是在一種社會化過程中,社會成員與各種社會化機構相互作用的結果。在這些犯罪行為的背后,有著特殊的內部文化準則在支持。

再如沙坪壩區的某城中村,部分原住居民利用自身在城中村內親緣、地緣上的優勢,針對外來移民實施盜竊等犯罪行為。當有些在外面打工受挫的原住居民回到該城中村時,由于沒有工作,并且看到自己的親友從事偷盜既不辛苦又能很容易掙錢,就經不起誘惑與親友中的“老手”結合在一起,共同實施犯罪行為,最終轉化為一個犯罪者。

五、結束語

犯罪始終是一種反現有社會制度的最極端的方式。城中村原住居民的犯罪是對不合理的巨大的城鄉二元體制的一種挑戰。影響我國中西部城中村原住居民犯罪的因素是多種多樣的。緊張理論從原住居民個體的微觀視閾出發,闡釋了社會失范——社會為人們設置的共同努力的目標與實現目標的手段之間發生沖突,迫使人們尋找不同的方式來緩解壓力或緊張,并說明了在犯罪產生的環境下,不同人表現出的不同的行為模式中包含了犯罪行為的內在形成機制。而差異交往理論則是通過動態的原住居民個體社會化過程的角度去解釋在原住居民犯罪中不同犯罪行為產生的直接形成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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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張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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