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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作為我國憲法學基本范疇的非國家公權力

2014-04-01 21:35李海平
江漢論壇 2014年1期

李海平

摘要:非國家公權力是指我國憲法“國家機構”一章規定的國家機關以外的組織享有和行使的公權力,其作為憲法學基本范疇意味著公民權利、非國家公權力、國家公權力三者關系成為憲法學的基本問題。非國家公權力作為憲法學基本范疇包含憲法規范和規范憲法兩個議題:前者應從實證主義立場闡明規范之真實,包括真實的中國憲法和中國憲法的真實含義:后者則需從立憲主義立場探求非國家公權力規范的應然狀態及其實現路徑。我國憲法學研究應建構公民權利一非國家公權力一國家公權力三元框架的轉型憲法學理論。

關鍵詞:憲法學;非國家公權力;基本范疇;三元框架

中圖分類號:D92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854X(2014)01-0065-07

一、問題之提出

現代憲法學理論建立在公民權利和國家權力這對基本范疇之上,可稱為“二元框架憲法學”理論?!岸蚣軕椃▽W”不僅是西方國家憲法學理論的基本范式,也日漸成為我國憲法學研究的普遍共識。我國憲法學研究,無論是韓大元教授為代表的憲法解釋學,還是林來梵教授為代表的規范憲法學,抑或是張千帆教授為代表的判例憲法學,盡管其研究方法和具體觀點不同,但其理論體系都基本沿襲了“二元框架憲法學”范式。與以往沿襲前蘇聯的意識形態憲法學相比,“二元框架憲法學”不再沉浸在意識形態的話語中去贊美本國憲法如何優越,而是從憲法文本和憲法規范的內部闡釋憲法,擺脫了憲法學的“幼稚”,使憲法學回歸了其作為法學的真面目。然而,“二元框架憲法學”畢竟是西方國家憲政實踐的產物,用其分析西方國家的憲法實踐自然恰如其分,當用其分析中國憲法問題特別是轉型期中國的憲法問題時,難免會陷入窘境。例如,在“二元框架憲法學”理論中,國家機關被認為是惟一的公權力主體,控制權力即是要控制國家權力。但是,從我國的憲法文本和社會現實考察,國家機關顯然并非惟一的公權力主體。甚至不是最根本的公權力主體,一些非國家機關組織諸如政黨、人民團體、社會團體也在享有和行使著公權力。受“二元框架憲法學”理論范式制約,這些非國家公權力現象并未引起主流憲法學的關注,作為非國家公權力規范主要棲身之所的憲法序言也被有意無意地回避或者淡化處理,憲法規范被改造成了規范憲法,憲法的真實被遮蔽了。

或許正是看到主流憲法學的失真性問題,近年來興起的政治憲法學和憲法社會學反其道而行之,將主流憲法學忽視或淡化處理的憲法序言看成我國憲法最核心的部分,大談特談之;一改主流憲法學公民權利一國家權力二元框架理論范式,將政黨作為一個公權力主體,探討政黨與人民、政黨與政府之間的權力關系,提出了公民權利一政黨公權力一國家公權利的三元框架分析憲法理論。盡管政治憲法學和憲法社會學的論證邏輯值得商榷,但它們批評主流憲法學回避中國現實是基本上能夠成立的。它們提醒中國憲法學界,規范憲法的理想既不能代替、更不能改變憲法規范的現實;對于轉型時期的中國,描繪出規范憲法的理想圖景固然重要,但揭示憲法規范的真實也不可或缺,憲法真實作為一個憲法問題具有重要意義。

筆者以為,中國當前迫切需要一種既不喪失規范憲法立場而又能揭示中國憲法真實,并在規范主義立場上提出中國憲政轉型路徑的轉型憲法學理論。要做到這一點,“二元框架憲法學”似乎難以完全勝任,事實和價值混沌不分的公民權利一政黨公權力一國家公權力“三元框架憲法學”更無法達成這一目的。因此,必須從我國憲法的文本和社會現實出發,引入非國家公權力這一基本范疇,遵循事實和價值嚴格分離的二元方法論,在公民權利一非國家公權力一國家公權力三元范疇的基礎上建構我國的憲法學理論體系。

二、非國家公權力作為憲法學基本范疇的含義

(一)什么是非國家公權力

非國家公權力是一個和國家公權力相對的概念。國家公權力,簡稱國家權力,是指由國家機關享有和行使的權力。我國憲法第三章“國家機構”概括地規定了國家機關類型及其所享有的公權力。從憲法文義解釋的角度看,凡是沒有納入憲法“國家機構”一章的組織都不能稱為國家機關。其所享有的公權力也不能稱之為國家公權力。當然,國家機關以外的其他組織也享有和行使公權力。因此,我們把不屬于我國憲法“國家機構”一章規定的國家機關系列組織享有和行使的公權力,稱為非國家公權力。它主要有以下特征:

首先,非國家公權力的主體是非國家機關組織,即憲法規定的國家機關以外的組織。目前,我國的非國家公權力主體有三類:政黨、人民團體、社會團體。政黨包括中國共產黨及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指參加政治協商會議以及納入國務院編制管理的社會性團體組織,包括總工會、共青團、婦聯、科協、工商聯、文聯、作家協會、法學會、殘聯等:社會團體指依法成立進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社會性組織,包括律師協會等職業性團體,經濟領域中的各類行業性團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基層群眾自治組織。

其次,非國家機關組織可以分為兩大類:真正的非國家機關組織和不真正的非國家機關組織。前者是指在形式上和實質上都不屬于國家機關,純粹來源于社會的民間組織,社會團體組織屬于此類:后者是指在形式上不屬于國家機關,但實質上具有國家機關地位的非國家機關組織,政黨、人民團體屬于這一類。政黨和人民團體盡管形式上不屬于國家機關,但它們卻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享有和行使公權力,其機關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由國家財政支付,納入或者參照國家公務員管理,實質上具有國家機關的身份。

再次,非國家公權力是公權力的一種形式,包括準國家公權力和社會公權力。一般認為,公權力分為國家公權力和社會公權力兩種類型,所謂非國家公權力實質上就是社會公權力。但我國語境下的非國家公權力卻并非如此,除了真正的非國家機關組織享有和行使的社會公權力以外,還包括由政黨、人民團體等不真正的非國家機關組織享有和行使的公權力,我們稱之為準國家公權力。其中,中國共產黨享有的準國家公權力又不同于其他政黨和人民團體享有的準國家公權力,具有高于任何國家公權力和其他準國家公權力的法律權威和地位。

需要強調指出的是,準國家公權力主體往往同時兼具社會公權力主體的身份。當它以準國家機關或者超國家機關身份行使對國家公共事務的管理權時,其屬于準國家公權力主體或者超國家公權力主體。當它在對內部事務進行管理時,是以社會組織的身份存在的,其行使的是社會公權力。例如,執政黨在管理國家公共事務時行使的是準國家公權力,在管理內部事務時行使的是社會公權力。

(二)非國家公權力作為憲法學基本范疇意味著什么

非國家公權力作為憲法學基本范疇包括二重內涵:

一是意味著政黨、人民團體、社會團體以非國家公權力主體的身份被納入憲法學研究范圍。受“二元框架憲法學”理論范式制約,我國憲法學界尚未將人民團體和社會團體作為非國家公權力主體納入憲法學研究范圍。政黨問題雖然被廣泛研究,但我國憲法學界向來不是將政黨作為一個公權力主體,而是將其作為“民主的政治條件”的私法主體來看待,這在目前我國憲法學教材關于政黨問題的體例安排和具體內容上有所體現。從體例安排上看,有的教材沒有設專門章節闡述政黨問題,僅在“國家性質”中提及。有的將政黨單獨設為一章,但設置在“民主的理論基礎”和“選舉制度”之間。有的將政黨制度不作為一章而只是作為政治權力一章中的一節。第一種模式實際上是對政黨問題采取了回避態度。第二種模式主要從政治權力的角度來看待政黨,凸顯其與選舉制度的密切關系。第三種模式則直接將政黨視為政治權力的衍生物了。從具體內容看,各種體例的憲法學教材一般先介紹政黨的概念、特征、本質等內容。再專門講述我國的政黨制度。先以西方國家憲政為背景,圍繞政黨與民主選舉之間的關系展開,強調政黨在現代民主政治運行中的重要功能和作用,再重點講述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政治協商制度。不難看出,我國憲法學研究基本上按照西方的憲法理論范式處理政黨問題,視其為私法上特殊的政治組織,并未將其作為公權力主體。非國家公權力作為憲法學基本范疇意味著,對包括政黨在內的非國家機關組織的研究不僅要從以往的政治權力視角去進行,更要從其作為公權力主體的視角來展開。不僅要研究政黨的超國家公權力問題,還要研究政黨、人民團體的準國家權力問題,也要研究社會團體組織的社會公權力問題。

二是意味著公民權利、非國家公權力、國家公權力三者之間的關系成為了憲法學研究的基本問題,“二元框架憲法學”實現了向“三元框架憲法學”的轉型?;痉懂牎笆菍Ψ涩F象總體的普遍聯系、普遍本質、一般規律的高度抽象,在法學研究中具有認識‘總紐結的作用”。將非國家公權力納入憲法學研究范圍,只是說明非國家公權力作為憲法學研究一般范疇的地位得到了承認。同時,非國家公權力作為憲法學的基本范疇還有更為深刻的內涵。意味著非國家公權力問題成為了憲法學研究的基本問題。何為憲法學研究的基本問題?哲學家高清海先生關于哲學基本問題的精辟闡述對如何把握憲法學基本問題頗有啟迪。他說:“哲學基本問題,也就是哲學要加以解決的基本矛盾。它在哲學研究的許許多多問題中處于中心地位,是各種問題中最為重要的問題?!狈菄夜珯嗔ψ鳛閼椃▽W核心范疇,意味著非國家公權力及其與公民權利、同家公權力的關系成為了憲法學的基本問題。

三、非國家公權力作為憲法學基本范疇的證成

首先,非國家公權力作為憲法學基本范疇是探求中國憲法真實的需要?!岸蚣軕椃▽W”理論中,公民權利和國家權力是憲法學的基本范疇,憲法被視為控制國家權力、保障公民權利之法。這些被西方憲法學奉為圭臬的理論,也被我國主流憲法學理論照單全收。主流憲法學理論不管如何強調文本和規范,在面對文本時都已經預設了人權規范至上的價值前提,將人權規范作為了觀察憲法文本的過濾器。于是,憲法序言中盡管包含諸多既涉及組織規范又涉及權利規范的規范內容,但由于無法經過人權規范的過濾,就難以進入研究者視野。同時。經過過濾的規范也被研究者主觀地安排了一個價值等級序列,人權規范無疑被置于價值序列的頂端。經過處理后的憲法文本的確實現了和西方憲政文明的接軌,然而,中國憲法的真實卻被有意無意地遮蔽了?!岸蚣軕椃▽W”從憲法文本和規范內部研究憲法問題,試圖使憲法學回歸作為規范之學的真面目,試圖通過“過濾法”激活憲法機體中優良的細胞,以實現抑制、馴服權力的“謀略”。學者的意愿不可謂不善良,用心也不可謂不良苦,但其理論缺憾也顯而易見。一是導致憲法學理論的失真。借用西方的“二元框架憲法學”理論解釋中國憲法文本和規范,無形中帶上了一個有色眼鏡,所看到的并非文本和規范的全部,也并非真實的中國憲法文本和規范。如果從立憲者的立憲意圖、憲法規范系統的整體和憲法實踐出發,“二元框架憲法學”繪制的規范憲法圖景顯然并非中國憲法的真實圖景。一旦把憲法序言納入觀察視野,把非國家公權力納入考量范圍,對中國憲法的理解就會得出完全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結論。二是研究者的“謀略”難免會異化為“合謀”。既然強調回到文本和規范,“二元框架憲法學”就不能不以實定憲法秩序為前提展開研究,而非國家公權力又是實定憲法秩序的組成部分,張揚人權規范的同時也必然會固化非國家公權力的秩序結構,無意中發揮著意識形態憲法學的作用。而且,其在現行憲法基礎上繪制的規范憲法圖景很大程度上是一廂情愿。隨著社會轉型的深入推進,我國憲法文本未來難免會面臨較大幅度的修訂,“從憲法規范到規范憲法”的“改造工程”在實施層面注定會收效甚微甚至無功而返。為了彌補“二元框架憲法學”研究的缺憾,必須面對真實的憲法文本和實踐,從中提煉出非國家公權力這一新范疇,在公民權利一非國家公權力一國家公權力三元范疇基礎上建構我國的憲法學理論。

其次,非國家公權力作為憲法學基本范疇是固守憲法學專業精神的需要。憲法學歸根結底是權利之學、尊嚴之學,捍衛人權、人的尊嚴是憲法學應有的擔當和使命?!耙磺杏袡嗔Φ娜硕既菀诪E用權力,這是一條亙古不變的經驗?!薄叭绻硕际翘焓?,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統治人,就不需要對政府有任何外來的或內在的控制了?!边@兩條關于憲政原理的經典表達不僅適用于國家公權力,對非國家公權力同樣適用?!岸蚣軕椃▽W”是一種規范和調控國家權力、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的理論。但是,由于其沒有非國家公權力的概念,必然會忽視對非國家公權力規范和調控的研究。非國家公權力是我國憲法實踐中的一個基本事實,其對公民權利的影響程度比國家公權力有過之而無不及。憲法學的專業精神決定了憲法學應當引入非國家公權力這一基本范疇,并探求非國家公權力的規范和調控之道。

再次,非國家公權力作為憲法學基本范疇是有效推動中國憲政轉型的需要??v觀各國的憲政發展史,一個普遍的憲政轉型規律是民主政治確立在先,違憲審查實施在后。究其原因,違憲審查的實施意味著基本權利的制度化釋放,保守、平和的背后是劇烈且根本的變革,難免會超過部分社會群體心理承受能力。比較而言,民主進路轉型可供選擇的方式多樣,存在大量柔性且沖擊較小的選擇方式,可接受性明顯高于違憲審查、憲法司法化等司法轉型的進路。如果說,在憲政轉型期,政治民主化很大程度上是憲法司法化、違憲審查的制度前提,那么。政治民主化的憲法研究就比違憲審查、憲法司法化等的研究更具有現實意義。這意味著,憲法學研究要想對憲政轉型有更大作為,就必須引入非國家公權力這一范疇,將非國家權力的民主化問題作為一個重要問題來對待。

四、非國家公權力作為憲法學基本范疇的主要議題

非國家公權力作為憲法學基本范疇的主要議題包括兩個方面:非國家公權力的憲法規范和規范憲法。非國家公權力的憲法規范,是指作為一種事實存在的中國憲法文本和憲法文本雖未規定但現實中實際運行的有關非國家公權力的憲法規則:非國家公權力的規范憲法。是指符合人的尊嚴、人權等現代立憲主義精神的有關非國家公權力的憲法規則。前者是一個事實問題,需要從事實論的立場去揭示中國非國家公權力憲法規范的真實與中國憲法的真實含義。后者則是一個價值問題,需要從價值論的立場去探求非國家公權力的規范憲法理想及其實現路徑。如果借用邊沁事實規范與價值規范二分的法學方法論對非國家公權力憲法規范的研究,研究者只是充當了一個“解釋者”的角色,解決的是實然性問題,其“任務主要是敘述或者探討事實”:而對非國家公權力規范憲法的研究,研究者則充當“評論者”的角色,處理的則是應然性問題,即要回答“法律應該是什么”的問題。

(一)非國家公權力的憲法規范

1.規范范圍:文本和現實

非國家公權力的憲法規范,主要體現在憲法序言中。據此,憲法序言當然成為研究非國家公權力問題的主要對象。憲法學需要對憲法序言所確立的非國家公權力規范的內涵、效力及其與正文的關系作出回答。除了憲法序言外,《中國共產黨章程》(以下簡稱《黨章》)、《政黨協商會議章程》(以下簡稱《政協章程》)、各民主黨派和人民團體的章程也應納入非國家公權力研究的范圍。我國憲法序言賦予中國共產黨對國家的領導權,賦予了民主黨派和人民團體的政治協商權,但憲法和法律都沒有對這些權力實現的組織體制和運行機制作出規定。而是由《黨章》、《政協章程》、各民主黨派和人民團體的章程來規范。這些章程客觀上構成了憲法非國家公權力規范的補充,事實上發揮著實效憲法的作用。同時,這些章程賦予了中國共產黨、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管理內部事務的社會公權力。這些權力的行使直接影響其內部成員的基本權利。也有從憲法角度加以研究的必要。

此外。我國政治實踐中還存在大量有關非國家公權力的不成文規范,這些不成文非國家公權力規范也應納入研究范圍。

2.規范性質:“三位一體”

憲法序言中的非國家公權力規范的性質顯而易見,屬成文憲法規范。然而,憲法文本中沒有規定但在現實中具有憲法實效的不成文非國家公權力規范的性質界定則存在一些爭議。功能主義憲法觀認為,所有政治實踐中“實際上發揮著憲法的功能”的不成文規范都是不成文憲法規范。立憲主義憲法觀認為,“憲法精神是不成文憲法的靈魂”,只有發揮保障人權、控制國家權力的功能,符合憲法精神的不成文規范才能成為不成文憲法。立憲主義憲法觀無疑具有價值上的正當性,但僅就揭示當下中國憲法真實而言,功能主義憲法觀更具有解釋力,更能準確地揭示中國憲法的事實。

另一個爭議的問題是《黨章》、《政協章程》是正式的憲法淵源還是非正式憲法淵源。有學者雖然承認這些章程具有憲法的實效,但卻認為它們不能劃入成文憲法的行列,屬于一種與成文憲法形成良性互動并有待于成文化的非正式憲法淵源。但也有學者認為,《黨章》和《政協章程》不僅是憲法的淵源,而且與憲法一樣,都屬正式的憲法淵源。從事實論的角度觀之。后者的觀點更加準確地解釋了中國憲法的真實狀況,更具有說服力。

需要強調指出的是,《黨章》和憲法序言所確認的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也應被視為我國憲法的淵源,借用阿奎那法律劃分類型理論,這些思想理論在我國事實上具有永恒憲法的地位。因此,我們可以在事實論意義上把我國的憲法性文件分為三類:永恒憲法、高級憲法和實定憲法。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是永恒憲法,《黨章》是高級憲法,憲法典和《政協章程》則是實定憲法。這三類憲法文件內在精神高度統一,統一于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可稱之為我國憲法淵源的“三位一體”。

3.研究方法:實證主義

憲法學乃規范之學,非國家公權力作為憲法學基本范疇要求憲法學學者對非國家公權力憲法規范作出解釋。從這一意義上講,憲法學研究方法論主要是指憲法解釋方法論,不同憲法學理論流派的分歧根本在于憲法學研究方法論的不同,實質上是憲法解釋方法論的分歧。那么,公民權利一非國家公權力一國家權力的“三元框架憲法學”應堅持何種解釋方法論呢?美國憲法學界的原意主義解釋和非原意主義解釋理論提供了一個值得借鑒的分析框架。

原意主義主張“憲法解釋應當尊重憲法文本的原初含義和立憲者的原初意圖”。非原意主義則更多“轉向于歷史和社會科學,諸如訴諸自然法、自然權利、道德或者政治哲學等”。這是按照憲法解釋是否尊重原意為標準對解釋方法的分類。如果按照解釋是否關注價值為標準進行分類,則可以分為實證主義解釋和價值主義解釋。所謂實證主義解釋就是堅持價值中立的立場,致力于憲法文本的原初含義或者立憲者的原初意圖的解釋,或者經驗地考察哪些規范實際上發揮著憲法的功能而成為憲法規范的解釋。與之相反,價值主義解釋則相反,其不去探究立憲者的原初意圖是什么或者哪些規范實際上發揮著憲法的功能,而是在一定價值立場上對憲法文本和現實予以解釋。顯然,原意主義解釋屬于實證主義解釋方法的范疇。而非原意主義解釋則較為復雜,既包含實證主義的解釋方法也包含價值主義的解釋方法。在我國語境下,規范憲法學、憲法解釋學不同程度上都把基本權利預設為憲法的核心價值,因此在解釋方法上均可以劃入非原意主義解釋的范圍。如果從揭示非國家公權力規范真實的事實論立場出發,實證主義是更為適當的選擇。

4.規范內涵:重新解釋

方法決定意義,引入非國家公權力范疇并堅持實證主義的解釋方法論,憲法文本和現實中的規范——無論組織規范還是權利規范都會得出不同的解釋結果。我國主流憲法學理論預設基本權利優先性的范式,一定程度上導致了憲法理論的失真。例如,我國憲法第57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睉椃▽W者遵循文義解釋的方法,認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國家的最高權力機關,其所享有和行使的權力就是國家的最高權力。然而,這是在不考慮制憲者原意以及不把憲法序言中政黨公權力納入考量的前提下才是有效的。如果把憲法序言納入考量范圍,并從探求立憲者意圖角度出發,結論全然不同。序言中堅持黨的領導的規定,意味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在黨的領導下的一個國家機關。這一條款解釋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國家機關中的最高權力機關而非整個國家的最高權力機關才是符合憲法原意的。

5.教材編寫:體例和內容的革新

非國家公權力作為憲法學基本范疇,必然要求對憲法學教材的體例和內容作出修正和調整。首先,需要在教材中設置非國家公權力的篇章。執政黨公權力機關、政治協商公權力機關、民主黨派公權力機關需分設專章闡述,設置在國家機關一章之前:人民團體公權力機關和社會公權力組織依次設置于國家公權力之后。在具體內容上,需要根據憲法、法律以及各政黨章程、《政協章程》等規定,闡述各類非國家公權力主體的組織體制、權力內容、運行機制及其相互關系等。其次,在國家機關和基本權利的篇章中,需要遵循實證主義的解釋方法對憲法規范的含義進行重新解釋。

(二)非國家公權力的規范憲法

借助實證主義研究方法能夠揭示中國憲法的真實。但是,這只是邁出了非國家公權力憲法研究的第一步,更為重要的是研究非國家公權力的規范憲法問題,即必須拷問非國家公權力憲法規范的正當性,尋求對非國家公權力的限制和馴化,探究從非國家公權力的憲法規范走向規范憲法的具體路徑。

1.規范范圍:文本和實踐

非國家公權力規范憲法和憲法規范的研究范圍是完全相同的,憲法文本和憲法實踐是二者共同的研究范圍。不同之處主要體現為二者問題意識和研究方法的差異,進而導致二者在理論形態上的迥然有別。前者的問題意識是發現中國憲法的真實,即要回答中國憲法的真實含義是什么,要解決的是事實問題。后者的問題意識則是追問中國憲法的正當性問題,即要探究中國憲法正當化和規范化的方法、路徑及形態,解決的是價值問題。

2.研究方法:價值主義

與對非國家公權力憲法規范的研究堅持價值中立不同,對其規范憲法的研究則是在人的尊嚴和人權價值原則指導下進行的。當前我國的憲法學研究普遍遵循了價值主義的方法論,要么屬于從事實推導價值的價值主義,要么屬于從價值推導事實的價值主義,筆者主張的價值主義則是一種從價值推導價值的價值主義。

“二元框架憲法學”理論預設人的尊嚴、人權規范在我國憲法規范體系中的至上性,通過憲法解釋,隱蔽地將人的尊嚴、人權的價值注入規范,使憲法規范悄然升華為規范憲法。在這里,人的尊嚴、人權是價值,憲法規范是一種規范事實。主流憲法學從價值推出規范事實,立憲者的意圖、現實政治運行的“事實”被排除出考量范圍,其理論中蘊含著濃厚的人權主義氣質。筆者所主張的從價值到價值的價值主義,與“二元框架憲法學”從價值到事實的價值主義具有一定親和性:二者都確立人的尊嚴、人權至上的價值準則,在此價值理想關照下去看待規范事實。不同之處在于:對人的尊嚴、人權作為憲法解釋價值原則來源的認識不同。從價值推導價值的價值主義,嚴格區分憲法規范和規范憲法,堅持人的尊嚴和人權作為憲法最高價值原則是憲法文本規范之外的價值,并不是或者并不一定是憲法文本中的最高原則(是否作為最高原則取決于立憲者的意圖)。從價值到事實的價值主義則將憲法規范和規范憲法融為一爐,解釋我國憲法文本時,預設人的尊嚴、人權規范在我國憲法規范體系中的至上性,排除對立憲者意圖和政治運行現實的任何考量。

3.轉型正義:憲法變動的價值底線

從立憲主義立場看,我國的憲法規范與理想型的規范憲法尚存差距,如何通過憲法修改和憲法解釋等憲法變動手段實現非國家公權力的規范化是憲法理論研究面臨的基本問題。一方面,憲法學需要研究非國家公權力的規范理想,進行非國家公權力規范的頂層設計。另一方面,憲法學也需要研究在現行憲法規范體系框架下非國家公權力的轉型正義問題。在轉型期,用日常政治時期的憲政標準來規范轉型期的非國家公權力,明顯不切實際。對非國家公權力一定范圍內的寬宏是必要的。對公民的基本權利也不得不作出相對于日常政治時期更多的限制。但是,即使在轉型期,對非國家公權力的寬宏和對基本權利的限制也不能是無限的。憲法學理論有必要確立轉型正義的概念,為轉型期非國家公權力的行使設置基本的底線標準,對非國家公權力的規范和調控作出符合轉型時代特征的憲法解釋和制度設計。

結語:邁向三元框架的轉型憲法學

長期以來,我國的憲法學理論體系基本上是在公民權利一國家權力這對基本范疇并且以公民權利作為核心范疇的基礎上建構起來的。由于預設了人權規范的核心地位。其一心求善的倫理意圖至為明顯?!岸蚣軕椃▽W”研究范式對于憲法學的學科建設、憲政民主的思想啟蒙以及憲法專業知識和人才的儲備發揮了巨大作用。然而,由于“二元框架憲法學”忽視了中國憲法文本和實踐中的非國家公權力,不可避免帶來了憲法學理論的失真。近年興起的政治憲法學和憲法社會學,關注非國家公權力特別是政黨公權力問題,一定程度上揭示了中國現行憲法的真實,起到了彌補“二元框架憲法學”不足之效。但是,由于政治憲法學和憲法社會學遵循事實和價值的混沌不分以及從事實直接推導出價值的論證邏輯,從而喪失了憲法學的專業精神并陷入了權力現實主義的泥淖。綜合憲法學各派的長處,筆者主張“求真的三元框架轉型憲法學”。所謂“求真”,就是直面中國憲法的真問題、真文本、真現實、立憲者的真意圖,避免過多的價值預設,致力于揭示中國現行憲法的真實。所謂“三元框架”,意指憲法學引入非國家公權力概念并作為與公民權利、國家權力并列的基本范疇,在此基礎上構建中國的憲法學理論體系。所謂“轉型憲法學”,意指“求真”的同時不應丟棄立憲主義的立場,揭示權力事實真相的同時保持對權力的批判。在人的尊嚴基本價值指導下探究中國非國家公權力憲法規范走向規范憲法的具體路徑和方案?!扒笳娴娜蚣苻D型憲法學”,并非否定主流憲法學的存在價值和意義,更無取而代之之意,而是試圖彌補主流憲法學的缺憾和不足,在探求中國憲法真實的同時,建構憲法學理論。在“中國當今并沒有走出‘三千年未有之變局這一歷史的三峽,甚至尚在激流險灘之中途”之際,“三元框架的轉型憲法學”理論建構或許更具有當下意義,也是當下憲法學人義不容辭的學術歷史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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