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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會計準則第40 號——合營安排》準則解析

2014-04-16 21:46
技術與市場 2014年9期
關鍵詞:合營參與方會計準則

張 杰

(1.重慶青年職業技術學院,重慶404100; 2.重慶名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重慶404100)

1 合營安排準則頒布的歷程和意義

近年來,為了更好融入世界經濟,推進市場經濟的完善,我國將商業語言之一的財務規范與西方趨于一致,即會計準則的國際趨同。就目前來看,我國會計準則體系在整體框架、內涵和實質上基本實現了國際趨同。最近合營安排準則的頒布也不例外,是會計準則國際趨同的產物。長期以來,我國并沒有單獨的合營安排準則,相關處理散見于投資、長期股權投資等準則、應用指南和解釋。如2001 年1 月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投資》完全沒有涉及合營安排的定義、分類及其會計處理,只是在長期投資中區分了控制與重大影響,使用成本法與權益法予以核算。2006 年2 月發布的《長期股權投資》準則中有了進步,明確合營企業、聯營企業適用于該準則;應用指南雖指出“共同控制經營和共同控制資產”,但規定仍較為簡單。近年來,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合營安排事項增多,以及國際財務報告準則(IFRS)對合營安排提出了新的處理要求,為規范合營安排的認定、分類以及各參與方在合營安排中權益等的會計處理,財政部充分借鑒IFRS 11 并結合我國實際,于2012 年11 月27 日發布了《合營安排(征求意見稿)》。繼而在長達一年間的廣泛征求意見之后,2014 年2 月頒布了《企業會計準則第40 號——合營安排》準則,于2014 年7 月1 日起施行。

2 合營安排準則主要內容解析

合營安排準則分為6 章23 條,包括總則、合營安排的認定和分類、共同經營參與方的會計處理、合營企業參與方的會計處理、銜接方法和附則。

1)制定目標及相關定義:說明了制定準則的目標;指出了合營安排的定義;對合營安排的參與方作了說明以及規范了合營方在合營安排中權益的披露。

2)合營安排的認定和分類:共同經營和合營企業以及共同經營及合營企業分類的特殊情況。

3)共同經營參與方的會計處理:規定合營方應當確認其與合營安排中權益相關的項目;按照相關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對這些項目進行處理及對特殊情況的處理。

4)合營企業參與方的會計處理:合營方應當按照長期股權投資準則的規定,不享有共同控制的參與方,具有重大影響的,按照長期股權投資的規定核算;不具有重大影響的,應當按照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核算。

5)銜接方法:首次采用本準則應當對其合營安排進行重新評估,確定其分類。由于分類變化導致會計處理方法改變的,應按照規定的方式進行追溯調整。

3 我國合營安排準則的案例解析

3.1 合營安排定義

合營安排是指一項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參與方共同控制的安排。具有下列特征:各參與方均受到該安排的約束;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參與方對該安排實施共同控制;任何一個參與方都不能夠單獨控制該安排,對該安排具有共同控制的任何一個參與方均能夠阻止其他參與方或參與方組合單獨控制該安排。

合營安排的前提是共同控制。第五條規定共同控制是指按照相關約定對某項安排所共有的控制,并且該安排的相關活動(具有重大影響的活動)必須經過分享控制權的參與方一致同意后才能決策。相關活動通常包括商品或勞務的銷售和購買、金融資產的管理、資產的購買和處置、研究與開發活動以及融資活動等。第六條對在判斷是否存在共同控制時,應當首先判斷所有參與方或一組參與方是否集體控制該安排,其次再判斷該安排相關活動的決策是否必須經過這些集體控制該安排的參與方一致同意。

例1:假設甲、乙、丙、丁共同設立A 公司,并分別持有A 公司55%、20%、15%和10%的表決權股份。協議約定,A 公司的所有相關活動由代表5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即可。在該約定下,甲公司變為單一控制,不存在集體控制,因為找不到甲公司之外的任何一個控制組合,甲對A 公司投資應適用長期股權投資準則和合并財務報表準則進行會計處理和披露,其他按規定處理。

例 2:假設 A、B、C、D 分別持有 E 公司 40%、30%、20% 和10%的股權,E 公司的所有相關活動由代表85%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即可。那么就有ABC 和ABCD 的安排組合。一般意義上強調集體控制的最少組合參與方,ABC 組合就是真正的控制安排組合。

例3:假定一項安排:A 在安排中擁有50%的表決權,B 和C 各擁有25%的表決權。A、B、C 之間規定,對安排的相關活動做出決策至少需要75%的表決權。一共將有三種參與方組合,即AB、AC、ABC。而能夠集體控制該安排的參與方組合只有兩個,即AB 和AC。但準則第七條規定,如果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參與方組合能夠集體控制某項安排的,不構成共同控制。若本案例中AB 組合安排,當相關活動的決策要求集體控制該安排的AB 參與方一致同意時,才存在AB 共同控制,也才屬于合營安排。

3.2 合營安排的分類

合營安排分為共同經營和合營企業。共同經營,是指合營方享有該安排相關資產且承擔該安排相關負債的合營安排。合營企業,是指合營方僅對該安排的凈資產享有權利的合營安排。未通過單獨主體達成的合營安排,應當劃分為共同經營。通過單獨主體達成的合營安排,通常應當劃分為合營企業,但有確鑿證據表明滿足幾個共同經營條件其一的并且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合營安排應當劃分為共同經營。重大影響的聯營企業不是合營安排,適用長期股權投資準則。

例4:A、B 公司均從事汽車裝配和銷售業務,為了保障正常裝配過程中對于汽車座椅配件的供應并節約成本,A、B 公司共同出資設立C 公司專門生產汽車座椅配件,A 和B 各占C 50%的股權,對C 實施共同控制。協議約定:①A、B 均需按其持股比例購買C 生產的所有產品,采購價格以原材料成本、加工毛利及利息支出之和為基礎定價,以恰好彌補C 的運營、籌資等成本費用。②除A、B 外,C 不得將其產品出售給其他方。③為了籌措生產線建造資金,C 向銀行借款,A、B 按照出資比例承擔借款的連帶擔保責任。④A、B 按出資比例享有C 的凈利潤以及凈資產。⑤A 和B 將從C 購買的產品用于生產。A、B 雖然通過單獨的C 單獨主體,但因合營方安排了相關資產及負債等條件的滿足,該安排應該劃分為共同經營,按照共同經營的會計處理方法處理。

3.3 共同經營參與方的會計處理

參與方應當確認其與共同經營中利益份額相關的下列項目,并按照相關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確認單獨所持有的資產,以及按其份額確認共同持有的資產;確認單獨所承擔的負債,以及按其份額確認共同承擔的負債;確認出售其享有的共同經營產出份額所產生的收入;按其份額確認共同經營因出售產出所產生的收入;確認單獨所發生的費用,以及按其份額確認共同經營發生的費用。

例5:丙與丁公司均為商品流通企業,兩公司采用共同控制資產方式,共同出資購買一棟商業大樓,用于出租收租。合同約定,兩公司的出資比例、收入分享率和費用分擔率均各為50%。該商業大樓購買價款為1 000 萬元,以銀行存款支付,預計使用壽命20 年,預計凈殘值為40 萬元,采用年限平均法按月計提折舊。商業大樓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為10 年,每年租金為108 萬元,按月交付。要求根據有關資料編制丙公司的相關會計分錄。

因為該安排無單獨主體,判斷為共同經營。

1)購買商業大樓時1 000 ×50% =500(萬元)

借:投資性房地產——共同控制資產 5 000 000

貸:銀行存款 5 000 000

2)每月收到租金 108 ×50% ÷12 =4.5(萬元)

借:銀行存款 45 000

貸:其他業務收入——租賃收入 45 000

3)計提折舊時,(10 000 000 -400 000)÷20 ÷12 ×50% =20 000(元)

借:其他業務成本 20 000

貸:投資性房地產累計折舊 20 000

3.4 合營企業參與方的會計處理

1)合營方的會計處理。按照第2 號長期股權投資準則的規定對合營企業的投資進行會計處理,即按照共同控制進行權益法核算。

2)非合營方的會計處理。非合營方對該合營企業具有重大影響的,按照第2 號長期股權投資準則進行會計處理。非合營方對該合營企業不具有重大影響的,按照新修訂后的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進行會計處理

4 結語

通過對合營安排準則頒布歷程可以看出合營安排準則是基于國際趨同和經濟社會需要而出臺的。在準則執行之時,應該不斷學習準則,準確把握準則才能應用準則,為發現準則執行中的問題及調整提供更好的基礎。

[1]汪祥耀,吳心馳.我國合營安排準則( 征求意見稿) 與IFRS 11 的比較和完善建議[J].會計之友,2013(9) .

[2]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第40 號—合營安排》[S].2014.

[3]王夢環. 我國合營安排會計準則與IFRS 11 的比較[J].現代商貿工業,201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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