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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牘資料所見秦漢奴婢的逃亡犯罪

2014-04-21 08:29文霞
石家莊學院學報 2014年5期
關鍵詞:奴婢張家山秦簡

文霞

(廣東第二師范學院 政法系,廣東 廣州 510303)

簡牘資料所見秦漢奴婢的逃亡犯罪

文霞

(廣東第二師范學院 政法系,廣東 廣州 510303)

秦漢奴婢逃亡數量較多。從簡牘資料看來,為了增加控制的戶口和勞動力數量,秦漢政府對奴婢逃亡的懲罰并不嚴厲,幾乎和庶民逃亡等同。秦漢政府對奴婢逃亡的打擊力度,根據時間、地區不同而有所差異,一般而言,西漢前期由于休養生息政策和黃老無為思想影響,政府對逃亡犯罪的打擊力度不大。從地域而言,政府對邊境地區奴婢逃亡的打擊力度普遍要重于其他地區。

秦漢;奴婢;逃亡罪

逃亡現象在秦漢時期較為常見。睡虎地秦簡《日書》中就有專門的“亡日”“亡者”的記載:“亡日:正月七日,二月旬,三月旬一日,四月八日,五月旬六日,六月二旬,七月九日,八月旬八日,九月二旬七日,十月旬,十一月旬,十二月二旬(一四九),凡以此往亡必得,不得必死(一五〇)?!薄巴稣撸赫缕呷?,二月旬四日,三月二日,四月八日,五月旬六日,六月二旬四日,七月九日,八月旬八日,九月二旬七日,(一五一)二旬,凡是往亡[必得],不得必死(一五二)。 ”[1]225“開日,亡者,不得。請謁,得。言盜,得(二四正貳)?!薄巴稣?,得,不得必死。 ”“亡者,不得。 ”[1]28-36放馬灘秦簡《日書》中,有20枚簡牘講述了“22種亡者逃離方向、性別、長相以及吉兇、能否被抓獲等內容”[2]13,其格式與睡虎地秦簡類似:“除日,逃亡,不得?!薄皥倘?,不可行。行遠,必執而于公。開日,逃亡,不得?!盵1]260放馬灘秦簡還特別規定了奴隸逃亡的日子:“四月建巳除午盈未平申定酉執戌彼亥危子成丑收寅開卯閉辰·謂罔隸之日?!盵3]1“罔”通“亡”,實際上這是占卜奴隸逃亡的日子。對逃亡的占卜在某種程度上反映了此時逃亡現象的普遍。

張家山漢簡中有單獨的《亡律》,表明逃亡犯罪是漢代嚴厲打擊的犯罪之一。就逃亡犯罪的犯罪主體而言,主要是“非法脫離戶籍管轄的吏民、私自脫離主人的奴婢、脫逃的刑徒和隱匿逃亡者”[4]153。實際上,逃亡犯罪分為兩種:第一種是原本無罪,因逃亡而觸犯法律,是秦漢逃亡犯罪的主要部分,秦漢法律對其懲罰相對較輕;第二種是罪犯為逃避懲罰而逃亡,這在秦漢逃亡犯罪中所占比重較小,但秦漢法律對其嚴厲打擊。[5]本文主要討論第一種類型的逃亡犯罪,暨無罪者因逃亡而犯罪。

一、奴婢的戶籍問題與逃亡

從逃亡犯罪主體而言,私自脫離主人的奴婢、非法脫離戶籍管轄的吏民都是逃亡。文獻記載大多將非法脫離戶籍管轄的吏民稱為“亡命”?!妒酚洝埗愑嗔袀鳌罚骸皬埗鷩L亡命游外黃?!彼抉R貞《索隱》:“晉灼曰:‘命者,名也。謂脫名籍而逃?!藓圃唬骸?,無也。命,名也。逃匿則削除名籍,故以逃為亡命?!盵6]卷89前四史中有不少“亡命”的記載,卻少見對“亡命”的懲罰。只有《后漢書》收錄了不少將“亡命”減為“贖刑”的詔令?!逗鬂h書·明帝紀》:“天下亡命殊死以下,聽得贖論:死罪入縑二十匹,右趾至髡鉗城旦舂十匹?!薄捌浯竽鏌o道殊死者,一切募下蠶室。亡命者令贖罪各有差?!盵7]卷2《后漢書·章帝紀》:“皆減本罪各一等,輸司寇作。亡命贖:死罪入縑二十匹?!薄跋登艄硇?、白粲以上,皆減本罪一等,輸司寇作。亡命者贖,各有差?!盵7]卷3

與吏民不同,秦漢奴婢沒有獨立戶籍。從秦漢簡牘資料看,雖然有些奴婢在戶籍上登記,走馬樓吳簡中甚至出現了“戶下奴”“戶下婢”的稱呼,但奴婢只是附于主人戶籍下,本身沒有獨立戶籍。①參見張榮強《湖南里耶所出“秦代遷陵縣南陽里戶版”》,載《漢唐籍帳制度研究》,商務印書館2010年版,第7-36頁;黎明釗《里耶秦簡:戶籍檔案的探討》,載《中國史研究》2009年第2期;陳絜《里耶“戶籍簡”與戰國末期的基層社會》,載《歷史研究》2009年第5期;文霞《試論秦漢簡牘中奴婢的戶籍問題》,載《廣東教育學院學報》2008年第2期等。戶下奴婢的出現,更清楚地說明了奴婢的附屬身份,也鮮明地體現了主人對奴婢的所有權。從簡牘中奴婢逃亡所受懲罰來看,多見“畀主”兩字,實際把懲罰權交給了家長,因此,法律承認并保護主人對奴婢的所有權。

在中國古代社會,擁有獨立戶籍意味著承擔國家賦役,因此,國家不斷強化以名籍管理為內容的居民管制手段,保障足夠的賦役來源。秦漢人口稅負擔較重。而私人奴婢的人頭稅重于庶民?!稘h書·惠帝紀》六年注引《漢律》:“算百二十錢,唯賈人與奴婢倍算?!盵8]卷2即為了抑商和限制蓄奴,商人與奴婢的算賦比常人加1倍。新莽時為限制私人占有奴婢,曾令上公以下要為其占有的奴婢每口出錢三千六百,為常人的30倍。盡管不少時期政府采取高額稅收的方法來控制奴婢數量,但秦漢個體家庭占有奴婢依然很普遍。秦漢徭役、兵役大都以戶為單位攤派,由于奴婢沒有獨立戶籍,大多以附屬身份附于主人戶籍上,雖然奴婢可能作為家庭成員承擔徭役和兵役,或者代替主人服役,但法律上奴婢卻無徭役兵役的義務。因此,秦漢時期不少將奴婢免為庶人的詔令,多少包含有增加國家賦役來源的意味。從這個角度而言,奴婢從“私家”逃亡,成為“公家”的庶民,對國家而言并非壞事。因此,奴婢逃亡并非國家嚴厲打擊的犯罪,簡牘資料可以更鮮明地反映這一點。

二、秦簡中的奴婢逃亡

秦簡對逃亡的規定有兩種:一是亡,一是捕亡。

秦簡對奴婢逃亡的規定不多,睡虎地秦簡《金布律》規定:“……隸臣妾之老及小不能自衣者,如舂衣?!裢?,不仁其主及官者,衣如隸臣妾?!盵9]222此簡后半條似是對奴婢逃亡及 “不仁其主及官者”的規定,不能體現奴婢逃亡所受懲罰。但秦簡有不少對其他人逃亡的懲罰可以參考?!芭蛹诪槿似?,去亡,得及自出,小未盈六尺,當論不當?已官,當論;未官,不當論?!盵9]222妻子婚后逃亡要受到法律制裁?!芭蛹兹シ蛲?,男子乙亦闌亡,相夫妻,甲弗告請(情),居二歲,生子,乃告請(情),乙即弗棄,而得,論可(何)?。ㄒ玻??當黥城旦舂?!盵9]223《二年律令·亡律》和睡虎地秦簡中的懲罰大體一致:“取 (娶)人妻及亡人以為妻,及為亡人妻,?。ㄈⅲ┘八。ㄈⅲ?,為謀(媒)者,智(知)其請(情),皆黥以為城旦舂。其真罪重,以匿罪人律論?!盵10]31“漢承秦律”可見一斑。這兩條律令中,女子犯有逃亡罪和重婚罪。秦漢時期,重婚罪性質較為嚴重,且大多與性質輕微的逃亡罪相伴。根據“一人有數罪殹,以其重罪罪之”[10]22的原則,“黥城旦舂”主要是對重婚罪的懲罰。張家山漢簡對于“吏民逃亡”的懲罰并非“黥城旦舂”:“吏民亡,盈卒歲,耐;不盈卒歲,(繫)城旦舂;公士、公士妻以上作官府,皆償亡日。 ”[10]30因此,我們推測,秦及漢初,法律對逃亡罪的懲罰并不嚴厲。

對于逃亡后自己歸來的人,官府要作詳細的登記。其內容主要包括逃亡日期(年月日)、逃亡期間的動向、逃亡期間所違反的有關勞役缺勤怠工的種類及天數等。秦簡《封診式》中的“亡自出”[9]278“覆”[9]250有詳細記載,我們推測對于奴婢逃亡“自出”,可能也要作相應記載。

三、漢簡的奴婢逃亡

漢簡對奴婢逃亡的記載較秦簡為多,主要集中在張家山漢簡和居延漢簡中。兩者比較可見,政府對逃亡罪的打擊會根據時代、地域不同而有所差異。

(一)張家山漢簡中的逃亡

與秦律相比,漢律對于奴婢逃亡的懲罰規定詳細得多?!抖曷闪睢ね雎伞肪褪菍μ油鲎锏囊幎?。作者根據簡牘資料列簡表,見表1。

從表1看,逃亡主體、時間長短不同,法律對其懲罰也不同。其中,吏民、女子及有爵位的人逃亡,法律對其懲罰較輕;而奴婢、城旦舂、鬼薪白粲、隸臣妾、收人等身份較低賤的人逃亡,法律對其懲罰較重。159簡、160簡是對奴婢逃亡的規定。160簡特別提出對奴婢逃亡后“自歸主”的懲罰。張伯元先生認為此簡說明了“奴婢逃亡后主動回到主人家,或主人家自己把奴婢找回來的,不論罪”[11]113。 這種觀點值得推敲。雖然166簡規定:“諸亡自出,減之;毋名者,皆減罪一等?!盵10]31但減罪并非“不論罪”。157簡規定,即使有爵位的人逃亡后“自出”,也得受“笞五十”的懲罰,而奴婢逃亡后“自出”,會不論罪嗎?實際上,“其當論畀主,或欲勿詣吏論者,皆許之”,當是官府把懲罰奴婢的權力交給了主人,主人對奴婢有懲罰權,并非是對逃亡后主動歸家的奴婢不論罪。這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法律對奴婢主人所有權的重視,也表明公權力對主人權的約束同時存在。[12]146

《二年律令·亡律》可見奴婢逃亡所受懲罰的一般情況,《奏讞書》中奴婢逃亡的案例進一步細化了漢律規定?!蹲嘧棔酚涊d了奴婢“媚”兩次逃亡:第一次是“楚時去亡,降為漢”,根據“法時”原則及高祖五年(公元前202年)五月詔:“民前或相聚保山澤,不書名數,今天下已定,令各歸其縣,復故爵田宅,吏以文法教訓辨告。民以饑餓自賣為人奴婢者,皆免為庶人?!盵8]卷1根據這一規定,媚認為她應被免為庶人,這種意見得到部分官吏的贊同:“或曰當為庶人?!盵8]卷1這從側面也反映了國家為了增加名數,對某些逃亡采取姑息默認的態度。后來媚又被點“復占為婢”,在奴婢買賣中再次逃亡,根據《二年律令·亡律》規定,媚應被“黥産頁(顔),畀主”[10]30。 官吏對此案的審判出現了分歧:如果認定媚為點的奴婢,那么她在逃亡后所受懲罰為“黥媚産頁(顔),畀主”,這可能對159簡作了補充:奴婢逃亡后“自歸主”,笞百;奴婢逃亡,黥顏,畀主。如果認為媚在漢初被免為庶人,就不應該被點“占數”為婢。

表1 張家山漢簡中所見逃亡罪簡表①由于159簡前面不完整,此表中的內容是作者根據159簡及《奏讞書》中的材料推理而成,并非簡牘原文,因此加以問號(?),還有待檢驗。

《奏讞書》還記載了一個奴婢在逃亡過程中與追捕者對抗的案例:高祖十年(前197年),主管盜賊的校長池上報說士伍軍控告其大奴武逃跑了。池和求盜視一起去追捕武。武拒捕,在雙方格斗中,視被劍刺傷,同時也用劍刺傷了武。武原本是軍的奴,在楚時逃亡離開,投降了漢,戶籍登記為民。而武認為他不再是軍的奴婢。視則認為,士伍軍報告“武”是逃亡奴婢,亡奴有罪應當追捕。武用劍刺傷了視,視確實用劍刺傷了武并拘捕武。審斷結果:武被黥為城旦,視無罪釋放。②原文參見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編著《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94-95頁。武除了逃亡之外,還在與求盜的格斗中刺傷了對方,漢律稱為“賊傷人”?!百\殺人,及與謀者,皆棄市。未殺,黥為城旦舂?!盵10]11因此,“黥為城旦”可能只是對程度較重的“賊傷人”予以懲罰,罪行相對較輕的逃亡罪,則被包容于“賊傷人”的懲罰中。

《奏讞書》還記載了對一些逮捕逃亡罪犯不力的官吏給予懲罰的案例:“·北地守氵獻(讞):奴宜亡,越塞,道戍卒官大夫有署出,弗得,疑罪?!ね螅河挟斱H耐?!盵4]347“贖耐”不是對逃亡奴婢的懲罰,而是對戍卒官大夫的懲罰。此案例中,奴宜犯有兩罪:一是逃亡,一是越塞。逃亡至少會被“黥顏頯,畀主”;張家山漢簡《津關令》規定:“越塞闌關,論未有□,請闌出入塞之津關,黥為城旦舂;越塞,斬左止(趾)為城旦;吏卒主者弗得,贖耐;令丞、令史罰金四兩?!盵10]83因此,奴宜所受懲罰可能是“黥城旦”或“斬左趾為城旦”,惜簡牘并未說明。

(二)其他漢簡中的逃亡

從張家山漢簡中可見,有些邊境地區的逃亡不僅僅是單純的逃亡,還包括有“越塞罪”。這在居延漢簡中體現得更為明顯?!稘h書·匈奴傳》中提到“邊人奴婢愁苦,欲亡者多,曰:‘聞匈奴中樂,無奈侯望急何!’然時有亡出塞者”[8]卷94下,反映了邊境地區奴婢逃亡的嚴重。

除了上述無罪逃亡外,居延新簡中還記載了因犯罪而逃亡的案例:“今月三日壬寅居延常安亭長王閎子男同攻虜亭長趙常及客民趙閎范翕一等五人俱亡皆共盜官兵(60)?!盵13]459居延漢簡114.21記載了李蓬因犯罪而逃亡為奴的情形:“名捕平陵德明里李蓬字游君年卅二、三 坐賊殺平陵游徼周勅攻□□市賊殺游徼業譚等亡為人奴?!盵14]186犯罪逃亡為奴也是秦漢奴婢的來源之一,但應該看到,因犯罪逃亡為奴的大多是性質嚴重的犯罪。庶民情節輕微的犯罪,似乎不必逃亡為奴?!陡事抖曦┫嘤仿闪睢分杏涊d了官府追捕逃亡奴婢的告示:“……元鳳元年中,主死,絕戶。奴婢沒入諸官。麗戎、游俱亡。麗戎脫籍,疑變更名字,遠走絕跡,更為人妻,介罪民間,若死,毋從知。麗戎此時年可二十三、四歲,至今年可六十所。 為人中狀,黃色,小頭,黑發,隋(橢)面,拘頤,常戚額,如顓狀,身小長,讬瘦少言。書到,二千石遣毋害都吏嚴教屬縣官令以下,嗇夫、吏、正、父老雜驗問鄉里吏民,賞取婢及免奴以為妻,年五十以上,刑(形)狀類麗戎者,問父母昆弟,本誰生子,務得請實,發生從(蹤)跡,毋督聚繁擾民。大逆同產當坐重事,推跡未窮,毋令居部界中不覺。 ”[15]99有人認為,這是“追查通緝燕王、蓋主與廣陵王兩個政治陰謀集團的逃犯”的文件,宣帝要堅決徹底地懲辦廣陵王事件及蓋主事件。[16]仔細推究,奴婢麗戎雖然身份特殊,但文書中“看不出官方有認為麗戎參與了蓋主陰謀的意思”[17],如果其罪僅為“脫籍逃亡”,官府完全不必在事隔多年后,對僅犯逃亡罪的奴婢麗戎還加以“逐驗”來問罪。因此,有可能是“宣帝在繼地節三年(公元前67年)求得外祖母后,又一次在全國范圍內詔求有特殊身份的麗戎,以圖厚賞的政治舉措”,而不是窮究燕王、蓋主謀反事件的追隨者和廣陵王劉胥“祝詛圣上”事件的牽連者。[18]

(三)漢律對與逃亡有關犯罪的記載

漢律除了嚴厲打擊逃亡罪之外,還懲罰收留或藏匿逃亡的人?!爸T舍亡人及罪人亡者,不智(知)其亡,盈五日以上,所舍婢及亡盈十二月以上,贖耐?!盵10]31同時,也禁止庶民與亡人結婚、使亡人為仆庸?!叭。ㄈⅲ┤似藜巴鋈艘詾槠?,及為亡人妻,?。ㄈⅲ┘八。ㄈⅲ?,為謀(媒)者,智(知)其請(情),皆黥以為城旦舂。其真罪重,以匿罪人律論。弗智(知)者不?!盵10]31“取亡罪人為庸,不智(知)其亡,以舍亡人律論之。所舍取未去,若已去后,智(知)其請(情)而捕告,及詷〈詗〉告吏捕得之,皆除其罪,勿購。 ”[10]32

居延漢簡中,還有逮捕奴婢的書檄:

望□苑髡鉗鈦左右止

大奴馮宣

年廿七八歲中壯發長五六寸青黑色毋須衣皁袍白布

绔履白革舄

劍亡 (40·1)[14]68

當時逮捕奴婢的書檄格式,要登記罪犯的籍貫、姓名、年齡、體形特征、身高、衣服穿著、出行方式及隨身物品等內容。居延新簡中的格式亦類似:“酉甫大奴宜長六尺,為人小、狀[壯]、黑色、無須,衣白布單衣,蠕綺,步行。 ”[15]81

四、余論

從秦漢簡牘材料看來,逃亡現象普遍。就無罪者逃亡而言,雖然長期的農耕文明使得秦漢人民有著“安土重遷”的思想觀念,商鞅變法后國家又一直實行“編戶齊民”的政策,但由于秦漢家庭規模過小,宗族關系淡漠,往往經不起社會、經濟風險而解體,因此逃亡人口眾多。[19]秦漢逃亡犯罪的普遍性和多發性具有深刻的社會原因?!稘h書·鮑宣傳》提到:“民有七亡:陰陽不和,水旱為災,一亡也;縣官重責更賦租稅,二亡也;貪吏并公,受取不已,三亡也;豪強大姓蠶食亡厭,四亡也;苛吏繇役,失農桑時,五亡也;部落鼓鳴,男女遮迣,六亡也;盜賊劫略,取民財物,七亡也?!盵8]卷72

秦漢奴婢逃亡比較普遍,但由于傳統史學的局限,簡牘資料對其記載不多。從簡牘資料看來,秦漢法律對奴婢逃亡與庶民逃亡的懲罰差別不大。主要原因有二:第一,秦漢時期的國家土地所有制空前強大,國家作為最大的土地所有者,與地主階級激烈爭奪勞動力和土地的所有權。國家采取各種政策保障、增加自耕農數量,秦漢時期采取各種方式將奴婢釋放為平民,其主要目的還是增加國家控制的戶口和勞動力數量。秦漢政府頒布了不少釋放逃亡奴婢為奴的詔令,兩漢時期特別是東漢前期對“亡命”采取的種種赦免或除罪措施,其目的皆在于此。從私家奴婢出逃而成為“公家”的編戶齊民,正迎合了國家增加戶口數的需要。第二,秦漢社會的主要生產勞動力并非奴婢,奴婢勞動“在漢代說來只能算做社會上一種重要的工作來源,而不能算做唯一的工作來源,其工作上的效用雖是相對重要,卻還要受到若干限制”[20]687。因此,國家所依恃的統治基礎并非奴婢。因此,秦漢法律對普通奴婢逃亡的懲罰并不嚴厲,幾乎與庶民等同。

應該指出,就整個秦漢時期而言,政府對于奴婢逃亡的打擊程度,根據時代、地區和原因不同而異。西漢初期,由于統治者執行休養生息的政策,政治上采取無為而治的方針,政府對逃亡者多采取縱容姑息的態度。對于中原大部分地區而言,無論是庶民或奴婢的逃亡,大多因為生活所迫,暨多為無罪而逃亡。政府對這些地區的奴婢逃亡的懲罰,差別與庶民不大。但政府對于邊境地區及特殊身份的奴婢或庶民逃亡,打擊比較嚴厲,因為這些奴婢或庶民逃亡可能伴隨有叛國、投降等更為嚴重的政治犯罪。政府對這些逃亡者的懲罰,根據“數罪罰其重”的原則,主要是對政治犯罪的懲罰,而并非逃亡犯罪的懲罰。

[1]吳小強.秦簡日書集釋[M].長沙:岳麓書社,2000.

[2]何雙全.天水放馬灘秦簡甲種《日書》考述[M]//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秦漢簡牘論文集.蘭州:甘肅人民出版社,1989.

[3]秦簡整理小組.天水放馬灘秦簡甲種《日書》釋文[M]//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秦漢簡牘論文集.蘭州:甘肅人民出版社,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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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程鐵標)

An Analysis of the Slaves’Escape Crimes From the Bamboo Scripts in Qin and Han Dynasties

WEN Xia
(Department of Politics&Law,Guangdong University of Education,Guangzhou,Guangdong 510303,China)

There were many escaped slaves and maid-servants in the Qin and Han Dynasties.From the bamboo and wooden slips,the punishment from the government to the escaped slaves and maid-servants was not severe,nearly the same as the ordinary people,with the purpose of increasing the registered permanent residents. The punishment to the escaped slaves and maid-servants differed in time and districts.Generally speaking,because of the effect of the rehabilitation policy and Huang-Lao’s idea of letting things take their own course,the punishment was not severe enough.But it was more severe in the border regions than in other regions.

the Qin and Han Dynasties;slaves and maid-servants;escape crime

K207

:A

:1673-1972(2014)05-0019-05

2014-07-20

2012年國家社科基金青年項目“秦漢奴婢問題新探”(12CZS015)階段性成果;2010年廣東省教育廳育苗項目“秦漢奴婢的逃亡犯罪研究”(WYM10016)最終成果

文霞(1978-),女,湖南益陽人,副教授,博士,主要從事秦漢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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