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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費應該升格為社保稅

2014-05-24 15:52聶日明
檢察風云 2014年12期
關鍵詞:起征點基數費率

文/聶日明

社保費應該升格為社保稅

文/聶日明

2014年第二季度,全國各地城鎮職工社會平均工資(以下簡稱為“社平工資”)的調整正在進行中。這是所有的企業都非常關心的數字,因為每年一度的社保繳納基數的最低限與最高限均由此決定,直接影響了企業的用工成本。

上海的新數字已經出來,2013年的社平工資為5036元每月,比2012年的4692元增長7.3%。北京、廣東省及廣州市、深圳市還未出來,其2012年的社平工資分別為5223元、4215元和5313元、4918元。預計到六月底各地的社平工資的新數字都將公布。

個稅與社保:兩種調整方式

不僅每年社保最低與最高繳納的基數會隨著社平工資調整,社保繳納的費率與最低繳納基數占社平工資的比重也會不定時的調整。2013年,上海就總體調降了城鎮職工的社保費率,單項費率水平有降有升,總體費率下調2.5個百分點。2009年以后,廣東省就曾階段性下調、凍結了養老保險等保險的最低繳納基數。

與社?;鶖蹬c費率的頻繁變動不同,個人所得稅的稅率、起征點變化的很少。近十年以來,起征點調整過三次,2005年、2007年與2011年分別調整到1600元、2000元、3500元。而稅率則只在2011年調整過一次,調低低收入群體的邊際稅率而提高對高收入群體的邊際稅率。

為什么個稅征繳政策的變化沒有社保頻繁?最顯而易見的原因是個稅是一個全國統一的稅收,個稅的起征點和稅率由法律決定,直接寫入法律條文,《個人所得稅法》第十八條規定了工薪收入的征稅起征點,即“……所說的減除必要費用,是指按月減除3500元”,第三條規定了工薪所得的稅率,即“稅率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稅率表附后)”。同樣的規定也包括畸高收入、勞務收入等多種收入的起征點和稅率。這使得個稅的調整需要全國人大通過修改法律來調整,調整的難度非常大。2011年的立法調整也曾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

而社會保險雖然有立法,但費率與基數在法律中沒有體現,《社會保險法》規定,職工應當參加養老、基本醫療等社會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各類保險費。費率與基數均用“國家規定”一筆帶過,現實操作中,基本上由各縣級以上政府決定,法律層次低、基本由政府自行決定,調整起來自然快捷便利。

稅與社保:誰造成的負擔更重

問題來了,為什么個稅的稅率與起征點的調整要通過法律,社保的費率與基數不需要?一般認為個人所得稅是一種征收行為,個人收入中的一部分直接要進入國庫,進行再分配。這種征收個人財富的行為顯然要通過納稅人的同意才能進行。社會保險則是一種福利,其中個人繳納部分的基金是歸個人所有,并沒有進入國庫,沒有再分配行為,只是一種強制保險的政策。既然是福利,就要因地制宜,允許各地有一定的自主權,貧困縣與百強縣的社保繳納標準顯然不可能一樣。

但這恐怕是一種借口。以2014年公布的2013年上海市城鎮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為5036元計算,一個月收入1萬元的員工,需要繳納的社保費率為10.5%,合1050元每月,這些錢大多數會進入相應的個人賬戶。在上海,員工一般還需繳納7%的住房公積金,合700元,總計繳費1750元每月。而該月需繳納的稅款則為395元,遠低于1050元的社保繳費。同時單位還需要為該員工繳納費率為35%的單位部分社保和7%的公積金,合4200元每月。

以此計算,單位每月為該員工支付1.42萬元,個人與單位部分的社保繳費共4550元、公積金共1400元,分別占單位負擔總成本的32%和9.9%,占個人名義收入的45.5%和14%,占個人稅后收入7855元的57.9%和17.8%,而稅款占單位總成本、個人名義收入與稅后收入的比重分別為2.8%、3.95%和5%。與社保和公積金對比,稅款僅為其8.7%和28.2%。

如果一個人的工資是5036元,那他的稅款不到20元,相比單位與個人總計2292元的社保與705元的公積金,連零頭都算不上。即使工資達到社會平均工資的三倍,達到社保繳納基數的上限15108元,稅款也僅為1238元,不及其個人繳納的社保與公積金總額2643元的一半,更遠遠不及單位和個人繳納的近9000元的社保與公積金。

更別提,在上海,當一個人的工資低于社平工資的60%的時候,社保繳納基數凍結在社平工資的六成。這意味著,一個人的工資是2000元,他每個月的社保繳費和工資是3021元的人是一樣的,每月個人分別繳317元的社保和212元的公積金。單位更要承擔1269元的社保與公積金繳費,個人繳費后的收入僅為1471元,還不如單位和個人交的社保和公積金(1798元)多。

可以說,無論怎么算,對于大多數人來說,社保繳費都遠遠超過個人交的稅。更需要說明的是,單位部門繳納的社保一般是計入統籌賬戶的,和個人無關,是一種征收行為,這部分的錢往往也遠高于單位為個人代扣的稅款。

個稅與社保法律地位緣何不同

顯然,社保繳納基數的上下限與費率調整不列入《社會保險法》,明顯區別于《個人所得稅法》,是有異常理的。那問題就變成,為什么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與費率的調整要通過法律,而社保繳費就由政府自行決定?兩者的自由裁量權完全不同。

看上去,《個人所得稅法》是中國稅法立法實踐中的優質案例:稅收法定,用法律來裁定政府征稅行為,是保護了納稅人的利益。而社保繳費的立法不僅層次低,并且全國各地口徑各異,成為納稅人的重要負擔。

其實不然。深究一下,以中國的經濟發展水平來看,中國居民收入呈現持續上升的狀態,個人收入會越來越高,個人負擔的經濟生活成本也越來越大。起征點長期不調整,意味著個人將繳納越來越多的稅收。固定的起征點相較每年變動的起征點,便于政府征收更多的稅收。

社保則不然。如果社保繳納基數恒定不變,就意味著政府收到的社保每年都無法增加,只能靠繳費人數的增加來增收??紤]到中國的社保體系是現收現付制度,向退休職工發放的養老金、醫療保險是每年增加的,無疑會把社保體系拖入黑洞。

簡而言之,對政府來說,個稅起征點不變有利于多征稅,社保繳費的基數每年調整也有利于多繳費,是同樣的好事。將個稅起征點納入到較高的法律的框架內,無疑增加了調整的難度,可以有效抑制每年調整。社保處于較低的法律層次則有利于政府頻繁調整,增加收入。具體來看,社保繳費基數的下限每年都在調整,上海的社平工資從1993年的471元每月上調到2013年的5036元,20年上漲了967%,年均增長12.6%。而個稅自1980年立法以來,共修法六次,僅有三次涉及起征點的調整。自1980年的800元上調到2011年的3500元,30年上漲了338%,年均增長4.9%。

社保費應該升格社保稅

近年來,絕大多數的地方政府,為了增加繳費收入,逐步將社保繳納與子女的義務教育、居住證辦理、落戶、購房資格等權利、福利進行綁定,并要求繳費年限。不繳費就意味著無法享受、行使這些福利與權利。哪怕義務教育是國策,哪怕購買房產是正常的市場行為,也是公民權利,都無法阻擋地方政府違法、違規的腳步。

這種將人鎖定在本地區,嚴重影響了勞動力的自由流動。例如,上海的居住證轉戶籍,要求的社保繳費年限長達七年。并且這種傾向越來越明顯,各地方政府畫地為牢,造成了嚴重的市場分割,阻礙了全國統一市場的形成,阻礙了勞動力要素在全國的配置,降低了市場效率。

現實中,國家也有相應的考慮,《社會保險法》明確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將逐步實行全國統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但自2011年以來,進展緩慢。個人在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無法隨本人轉移,醫療保險、失業等保險很難跨統籌區域使用。相關法律條款大量充斥著“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的字樣,根本無法執行。

正如上文所說,既然社保繳費中的絕大部分與個稅無異,尤其是養老保險,更多是一種征收行為,那應該將社保費升格為社保稅,以法律明確征收的標準,包括基數、費率及其他事項。由國家以稅收這一再分配形式完成基本的養老、失業等方面的保險,在方案設計上,應該以低標準、廣覆蓋為原則,全面降低繳納稅率與保障標準。同時引入更多的商業機構,由雇員和雇主自行選擇高標準的保障方案。醫療、工傷等保險的設計則應該引進更多的商業機構,市場已經可以很好地解決相應的保險責任,也應該由雇員與雇主自行決定。

論點

有些研究人員仍然認為個稅是一種征收,是再分配行為,而社保是一種強制保險,繳費人自己就是受益人,是一種福利。顯然,福利的改變應該更加靈活,不應該固化。其實不然。實際上,單位繳給統籌賬戶的錢,就是一種稅收,通過向單位征收、最終轉嫁給在職職工的一種稅收。單位繳納給統籌賬戶的錢也遠遠高于個人繳納給個人賬戶的錢。

編輯:程新友 jcfycxy@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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