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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法律規范 維護兒童權益

2014-05-30 21:22李光明
少兒科學周刊·教學版 2014年7期
關鍵詞:解決機制

李光明

[摘 要] 近期來,我國媒體連續報道了關于教師虐待兒童的事件。對于這種現象大家激憤難平,紛紛表示應當嚴懲這種惡劣的行為,并給予這種道德敗壞的當事人法律懲治。但是我國是法制國家,在崇尚法治的社會里,應當依法行事和依法處置。那么對于虐童事件應當如何解決,兒童的權益應當如何得到保護,這都需要我們深入的探討。

[關鍵詞]虐童 法律困境 解決機制

一、虐待兒童的社會現象

最近,教師體罰和虐待幼兒,成為了社會的焦點。先是山西太原某幼兒園的一位教師,半個小時之內打了孩子70次耳光,并且通過對該校監控錄像的調查,顯示多名幼兒被毆打過。之后又出現了浙江溫嶺的女教師以拍虐待兒童照片為樂的事件,揪耳朵、提著男童將其扔進垃圾桶等一系列照片在網上傳播開來。事實上,近年來,我國相繼發生了多起幼兒園教師傷害學生的事件,令人發指。甚至出現用電熨斗懲罰學生的情形,這類事件引起了輿論的嘩然。但是為什么在社會的指責、網絡的惡罵下,虐待兒童的事件還是接連發生呢?

二、國內外預防虐童措施對比

從媒體分析來看,我們知道在美國和日本等國家針對兒童被虐待的信息都有確鑿的數據進行統計,而我國并沒有將虐童的問題納入到統計和研究的范疇。雖然近幾年頻頻出現的虐童事件引發了我們廣大民眾和司法工作者的重視,但是迄今為止,我國依然對此沒有進行過系統的研究和統計?,F在面對虐童事件我們還是止步于網絡上的輿論、民眾的譴責、司法部門以莫須有的罪名進行處罰的階段??梢哉f我國對虐童的規定還是處于法律的空白狀態。

而在預防虐童和懲治虐童事件的法律中,美國是向著嚴懲的方向發展的,舉報人員的范圍日益擴大,虐待的標準也日趨嚴格。在美國制定了《兒童虐待預防和處理法案》以及《兒童保護法案》,甚至規定了知情不報者要受到法律的懲罰。美國的衛生和公共服務部下設立專門的兒童及家庭管理局,對兒童被虐待的狀況進行了系統的統計。同時美國政府通過傳統的法律撥款程序,給各個州提供專項資金,用于建立各種預防兒童虐待的項目。

日本也設有專門的法律來保護和預防兒童受虐,最典型的是將語言暴力也納入了虐待的標準里,由此我們可以看出保護措施的程度很高。除此之外,日本的社會組織也積極的干預虐童,并發揮了重大的作用。

三、法律視角分析我國虐童事件

(一)法律意識不足

教師在我們的意識中是一份神圣的職業,而兒童是祖國的未來,是七八點鐘的太陽,我們應當竭盡全力的保護他們。同時從其本身特性出發,他們不僅是未成年人,還是處于最弱勢的地位,對兒童實施暴力的行為,無論是從倫理道德還是從法律常識來看都是不可容忍的。這并不是一個簡單的事件,而是一種違法行為,是應當受到刑法約束的法律行為。但是由于現在幼兒園的管理疏松導致了招聘教師的門檻降低,很多幼兒教師都不具備專職的資格,因此法律意識較低,認識不到自己行為的惡劣性。

(二)法律規定的真空化

就目前的虐童事件的司法處理結果來看,我們明顯可以看出法律對于這類事件的尷尬地位。對于山西太原幼兒園教師施暴的處理結果是山西警方以“行政拘留”的名義進行了處置。而相比之下,浙江溫嶺警方對女教師的處置更加嚴厲,但是卻是以“尋釁滋事”為名對其進行刑拘。為什么會出現這種我們認為牽強的罪名來對幼兒進行保護呢?

我們試著從當前我國的法律中尋找依據。我國唯一一部與兒童有關的法律就是《未成年人保護法》,其中雖然明確規定了:禁止虐待和遺棄未成年人。但是實質上只是形式上的宣言,沒有意義。我們不難發現我國的法律當中并沒有具體的針對性的規定。最為接近的就是虐待罪,但是在主體方面卻明確規定了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而教師并不在其行列當中??梢娢覈鴮τ趦和谋Wo并不存在“虐待兒童罪”的罪名。這就使得對于虐童的法律規定處于灰色的地帶。至于對已經發生的虐童事件的處罰也只能是依照《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規定的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教職員工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對于現在發生的虐童事件來看,這種懲罰力度是顯然不夠的。因此,對于整個虐童的法律規定可以說成是真空化的。

四、建立虐童事件的解決機制

(一)依法治校提高師德

中國是個法制國家,強調依法治國。相應的提高教師隊伍素質,關鍵在于依法治校,對教師的行為加以規范。要想改變這一問題,應當改變傳統意義上的師德教育,加強法律教育,提高教師的法律意識。教師這個特殊的職業,必須遵守《教育法》、《教師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法規,規范自己的行為。

由于整個社會發展的步伐加快,學校也都采取了一種競爭的模式,對于教師的任職方面也以成績來評價的,所以絕大多數的教師將心思放在了提高學生成績上,在如何做好為師之道方面并沒有重視,也忽視了孩子們的健康成長。因此,應當加強教育當中的法制教育,多開展法制教育的活動,提高法律認識,依法教學。

同時不少專家指出,國家應當加大幼兒教育的投入,建設更多合格的幼兒園,是避免虐童事件發生的根本。當前,我國教育投入總體上不足,其中學前教育投入經費只占教育總經費的1.3%,遠低于國際平均水平。在公辦幼兒園短時期內難以滿足社會需求的情況下,政府必須加大對民辦幼兒園中教師隊伍的培訓和監管力度,同時取消無資質的幼兒園的辦園資格,將虐童事件扼殺在搖籃里,而不應當是在發生虐童事件以后,簡單地辭退當事人、關停相關幼兒園就了事了的。

(二)立法規范彌補法律漏洞

為了正本清源,防止虐童事件的再次發生,應當生成專門的法律規范,來保護兒童的健康成長,同時也可以減少社會與幼兒教育工作者之間的沖突。在連續出現虐童事件之后,法律界的學者及其他部分人士疾呼,我國刑法應當盡快增設獨立的虐待兒童罪罪名,并且放寬虐待兒童的入罪標準。

虐待兒童是靜悄悄的犯罪,其身體傷害通常不嚴重,但心理和精神傷害尤其是對成長的負面影響是巨大和長遠的。如果不對虐待兒童作刑法上的單獨評價與定性,并確定嚴厲的刑罰后果,此類行為恐怕還會層出不窮。在很多國家都設有獨立的虐童罪的罪名,但是我國刑法中沒有“虐童罪”這一罪名,只有“虐待罪”和“故意傷害罪”。而“虐待罪”指的是虐待家庭成員,幼兒不屬于教師的家庭成員故無法以虐待罪來懲治;“故意傷害罪”又強調的是受害人傷勢要達到輕傷以上。而兒童受到的虐待通常不能達到輕傷以上,所以很難用故意傷害罪來評判。

法學學者們指出在國外虐待兒童的行為是法律高壓線,但在中國卻還是一條虛線,雖然形式上禁止但定性模糊,而且處罰疲軟。因此,我們應當盡快的完善刑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將形式上的推向實質,從而遏制虐童的惡劣行為,并同時為司法工作者解決此類法律問題建立一個法律依據,推動社會的和諧發展。

參考文獻:

[1]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起草組.《未成年人保護法》學習讀本.北京: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 .2007.

[2]佟責華.未成年人法學.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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