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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法治實現公平正義

2014-06-09 10:46李林
關鍵詞:嚴格執法公平正義法治

[摘要]公平正義是含義極其豐富、見仁見智的政治哲學概念,法律意義上的公平正義則具有明確性、規范性、統一性等特質,因而以法治的方式規定并實現公平正義,成為現代法治社會的普遍選擇。當前我國社會一方面存在種種不公現象,另一方面也出現濫用公平正義概念尋求不正當利益的現象,這就需要把對公平正義的不同認識及其訴求盡可能納入法治軌道,通過法治方式、途徑和程序實現公平正義。民主立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自覺守法是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實現公平正義的重要環節和基本途徑。

[關鍵詞]法治;公平正義;法律正義;民主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自覺守法

[中圖分類號]D9200[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24917(2014)03000512

一、何謂法律意義上的公平正義

公平正義是社會主義的核心價值,是法治中國的靈魂。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應當以促進公平正義、增進人民福祉為出發點和落腳點。那么,什么是法律意義上的公平正義?

公平正義是人類社會恒久存在的價值哲學問題之一,也是人類社會生活中最有爭議和歧見的問題之一。古往今來,人們思想認識關涉的幾乎所有價值評判問題,人們社會活動追求的幾乎所有利益和權利問題,人們社會行為引發的幾乎所有關乎是非曲直的裁斷問題,都與公平正義具有高度相關性。究竟何謂公平正義(公平、公正、正義)?不同歷史時期、不同社會群體、不同學科理論、不同學派學者、不同階級階層、不同利益立場和觀察視角等等,都有著不同的界定和解釋,有些甚至有著截然相反的界定和解釋。正如奧地利著名規范分析法學家凱爾遜所言:“自古以來,什么是正義這一問題是永遠存在的。為了正義的問題,不知有多少人流下了寶貴的鮮血與痛苦的眼淚,不知有多少杰出的思想家,從柏拉圖到康德,絞盡了腦汁;可是現在和過去一樣,問題依然未獲解決”[1]。美國統一法理學家博登海默也說過:“正義有著一張普洛透斯似的臉(a Protean face),變幻無常、隨時可呈不同形狀并具有極不相同的面貌。當我們仔細查看這張臉并試圖解開隱藏其表面背后的秘密時,我們往往會深感迷惑”[2]。

在中國語境下,公平正義問題涉及三個關鍵詞:公平、公正和正義。

所謂公平(fairness),一般用于地位相等的人們之間,是一種同位對等性的用語。公平包括公民參與經濟、政治和社會其他生活的機會公平、過程公平和結果分配公平等等。

所謂公正(impartiality),通常指社會權威機構和個人在處理社會事務時應秉持不偏不倚、不枉不縱、公而無私的立場和態度?!耙苑ü伲ㄖ俨谜撸┖碗p方當事人所構成的法律關系為例,公平觀念側重于考察雙方當事人權利的享有和維護,公正則側重于對居間者行為公允而無私的要求;公平的核心是平等,同等案件同等對待;公正的核心是無私、中立,它意味著居間者既要不受自身情緒的影響,又要排除外界的任何壓力,還要無視當事人雙方的任何身份背景等?!盵3]

所謂正義(justice),主要是對政治、法律、道德等領域中的是非、善惡作出的肯定判斷。正義是公正的義理,包括社會正義、政治正義和法律正義等。作為道德范疇的正義,它與“公正”是同義,主要指符合一定社會道德規范的行為;作為法律范疇的正義,有時也表述為“公平正義”,包括法律的形式正義與實質正義,主要指符合法律程序規范和法律實體規定的行為,尤其是司法裁判行為。

與此相關聯的還有兩個詞,一個是社會正義,另一個是社會公平。所謂社會正義(social justice),是指“給每個人他(她)所應得”;而所謂社會公平(social fairness),則是指對待人或對待事要“一視同仁”。在這里,社會公正帶有明顯的道德“價值取向”,它所側重的是社會的“基本價值取向”,并且強調這種價值取向的正當性。而社會公平則帶有明顯的“工具性”,它所強調的是衡量標準的“同一個尺度”,即用同一個尺度衡量所有的人或所有的事,或者說是強調一視同仁,用以防止對于不同的人不同的事采取不同標準的情形。至于尺度本身是不是合理、正當的,公平就不予以考慮了。所以,凡是公正的事情必定是公平的事情,但是公平的事情不見得是公正的事情。這是一些學者認為社會公正與社會公平最為重要的區別。

第12卷第3期李林:通過法治實現公平正義

北京聯合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14年7月

事實上,在有些西方學者看來,“‘公平一詞常被用來解釋‘正義,但是與‘正義一詞的一般意義最為切近的詞是‘應得的賞罰。一個人如果給了某人應得的或應有的東西,那么前者對后者的行為便是正義的行為”[4]。對正義的理解和認識,往往表現為一種“應當”或者“應然”的道德評價。而是否“應當”或者“應然,則來自于一個社會的文化傳統所形成的道德體系。柏拉圖認為正義就是“善”,“這種善的概念控制著每個人并且影響到他的靈魂,即使他有了點錯誤。如果是這樣,每種所做的行為就與這種善相一致,并且人性的任何部分受善的控制,那么我們得管它叫正義,這是整個人類生活中最美好的?!盵5]查士丁尼法學總論開篇就宣稱:正義是給予每個人他應得的部分的這種堅定而恒久的愿望。

英國著名法學家哈耶克在《法律、立法與自由》這部鴻篇巨制中用了很大篇幅討論公平正義問題。在哈耶克看來,“所謂正義,始終意味著某個人或某些人應當或不應當采取某種行動;而這種所謂的‘應當(ought),反過來又預設了對某些規則的承認:這些規則界定了一系列情勢,而在這些情勢中,某種特定的行為是被禁止的,或者是被要求采取的”[6]52。換言之,“每個人都應當得到他所應當獲得的東西(而不論是善果還是惡果),被人們普遍認為是正義的;然而,每個人應當得到他所不應得的善果,或者被迫承受他所不應蒙遭的惡果,則被人們普遍認為是不正義的”[7]225-273。不過,哈耶克對社會正義的概念傾向上是持否定態度的。他說穆勒“把‘社會正義與‘分配正義這兩個術語明確視作同義詞”?!吧鐣斊降鹊貙Υ袘斊降鹊孬@得這種平等待遇的人,也就是說,社會應當平等地對待所有應當絕對平等地獲得這種平等待遇的人。這就是社會的和分配的正義(social and distributive justice)所具有的最高的抽象標準;應當是所有的社會制度以及所有有道德的公民的努力在最大程度上聚合在一起,以達致這一標準?!盵6]118哈耶克指出:“正義、民主、市場經濟或法治國這些術語原本有著十分清晰的含義,但是在加上‘社會的這個形容詞以后(如社會法治國 sozialerRechtsstaat),它們卻可以被用來意指人們所喜歡的幾乎任何一種東西?!鐣倪@個術語已成為了政治話語(political discourse)之所以混亂不堪的主要根源之一”[6]140。由于“人們在力圖賦予‘社會正義這個概念以意義的時候,最為通常的做法就是訴諸平均主義的一些理據(egalitarian considerations)”[6]142。而事實上,“我們并不擁有評斷正義的肯定性標準(positive criteria of justice),但是我們卻確實擁有一些能夠告知我們何者是不正義的否定性標準(negative criteria)”[6]65。哈耶克進一步解釋說,如果“甲得的多而乙得的少”這種狀況并不是某個人的行動所意圖的或可預見的結果,那么這種結果就不能被稱作是正義的或不正義的……所謂“社會的”正義或“分配的”正義在自生自發秩序中確實是毫無意義的,而只是在一個組織中才會有意義。[6]53因為“正義絕不是對那些在某個具體場合中遭遇的利害攸關的特定利益所做的一種平衡,更不是對那些可以確認的階層的利益所做的一種平衡”[6]60。在哈耶克看來,“正義是人之行為的一種屬性”,只有人的行為才存在正義與不正義的問題——“嚴格地說,惟有人之行為才能被稱之為是正義的或不正義的。如果我們把正義與不正義這兩個術語適用于一種事態,那么也只有當我們認為某人應當對促成這一事態或允許這一事態發生負有責任的時候,這些術語才會有意義。一個純粹的事實,或者一種任何人都無力改變的事態,有可能是好的或壞的,但卻不是正義的或不正義的?!薄鞍选x一術語適用于人之行動以外,或支配人之行動的規則以外的種種情勢,乃是一種范疇性的錯誤?!盵6]50

美國著名政治思想家羅爾斯在《正義論》一書中主張,對所有的社會基本價值——自由和機會,收入、財富和自尊的基礎——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對其中一種或所有價值的一種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個人的利益?;谶@種正義理念,他提出了兩個正義原則:一是平等自由原則;二是差別原則和機會的公正平等原則。第一個原則不難理解,而差別原則是指分配的正義要“合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正義通過包括立法在內的各種制度的合理分配而得到實現。分配的價值取向是實現正義,而正義的外在形式就是公平的利益——有形的或無形的各種利益。顯然,羅爾斯把形式正義和實質正義對應起來理解,認為形式正義就是“類似情況得到類似處理,有關的同異都由既定規范來鑒別。制度確定的正確規范被一貫地堅持,并由當局恰當地給予解釋。這種對法律和制度的公正一致的管理,不管它們的實質性原則是什么”[7]54;形式正義在內容上包括“應當意味著能夠”、“類似情況類似處理”、“法無明文不為罪”、保護司法訴訟正直性的自然正義觀的準則,則形式正義也就是法治。

我國學者卓澤淵教授指出,公正可能被理解為公平的同義語,也可能被理解為正義的同義語,或者被理解為公平正義的統稱。在漢語中,公平與正義或許有較大的差別。公平似乎更側重于居于相對關系人之外的裁判主體或裁判規則的合理性與公允性。正義似乎更側重于終極的合理性與合道義性……在有關辭書中常??梢砸姷降氖?,將公平、正義,或者公正、公平并列。[8]鑒于中文的語言習慣和本文行文的方便,在本文的討論中一般不對“正義、公平正義、公正”幾個詞語作出區分,但特別需要時除外。

既然“我們沒有任何關于什么是公正什么是不公正的結論性知識”[9],“既然沒有人能夠確定何者為正義者,那么就必須有人來決定何者為合法條者”[6]71-72,就必須由法律來確定公平正義的具體內容、行為方式、權利義務標準等,并通過法律方式、法律程序來實現公平正義。

與道德意義上的公平正義相比,法律范疇或者法律意義上的公平正義具有以下特點:其一,明確性。法律意義上的公平正義在主體、客體和內容等方面都是明確清楚的,誰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如何履行職責、實施行為,法律關系的形成與變更等等,都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其二,規范性。法律意義上的公平正義是由國家憲法、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地方性法規予以抽象概括、具體表述和明確規定的,通常表現為權利與義務、權力與責任、利益與行為等等,法律規定和法律依據是公平正義的根本準據,也是區分公平正義與非公平正義的根本標準;其三,統一性。法律意義上的公平正義堅持法治統一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在一國主權的范圍內、在法律效力所及的領域內對所有主體都一視同仁,司法機關對類似的情況做出類似處理,除法律規定外不允許任何特權和特殊利益存在;其四,可訴性。法律意義上的公平正義是明確、具體和可預期的,法律關系主體在認為其受到不公平不公正對待時,認為其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也應當依法通過司法訴訟程序尋求救濟,法院是實現法律意義上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

二、為何要通過法治實現公平正義

在西方法律文化中,法是關于正義與不正義的科學,正義則是法追求的最高價值。西語中的正義“JUS”是個多義詞,有公正、公平、正直、法、權利等多種含義,是指具有公正性、合理性的觀點、行為、活動、思想和制度等。正義的最低要求是,分配社會利益和承擔社會義務不是任意的,要遵循一定的規范、程序和標準;正義的普遍性要求是,按照一定的標準(如量的均等、貢獻平等或身份平等)來平等分配社會利益和義務;分配社會利益和義務者要保持一定的中立。正義也可以用來表達安全、秩序、和諧、寬容、尊嚴、幸福等美好的個人和社會的倫理狀態。在這個意義上講,人類社會之所以需要法律和法治文明,一個重要原因,就是要追求和保障正義價值目標的實現。

在西語中,英語的Law,拉丁文的 ius和lex, 法文的droit和loi,德文的 recht和gesetz等,都可以用來表述法或法律,而“ius,droit,recht”等詞語不僅有“法”的意思,還兼有權利、公平、正義等內涵??梢哉f,在西方話語中,法或法律與公平正義具有與生俱來的內在聯系,甚至認為法是正義的工具,如亞里士多德說“要使事物合于正義,須有毫無偏私的權衡,法恰恰是這樣一個中道的權衡”[10]169。古羅馬法學家賽爾蘇斯則說:法是善良公正之術。

在我國,法亦具有公平正義的含義。據《說文解字》的考證,漢語中“法”的古體是“灋”?!盀?,刑也,平之如水,從水;廌,所以觸不直者去之,從去”。[11]從這一解釋可以看出,“灋”字“平之如水,從水”,表明法有“公平”之意或公平之象征;“廌,所以觸不直者去之,從去”,表明法有“明斷曲直”之意或“神明裁判”之威嚴。何謂法律?管子說:“尺寸也,繩墨也,規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謂之法”;參見:《管子·七法篇》。 “法者,天下之儀也。所以決疑而明是非也,百姓所懸命也?!薄胺烧钫?,吏民規矩繩墨也”;參見:《管子·七主七臣篇》。 “法者,民之父母也”;參見:《管子·法法篇》。 墨子說:“百工為方以矩,為圓以規,直以繩……故百工從事,皆有法所度?!泵献诱f:“不以規矩,不能成方圓?!薄渡叹龝氛f:“法者,國之權衡也?!?/p>

由上觀點可見,在中西方的法律文化中,法或法律是評判和認定曲直對錯、合法與非法、違法與犯罪、權利與義務、責任與懲罰等的根本依據,是化解矛盾糾紛的規矩和準繩,法或法律都不僅具有規范性、明確性和可操作性等行為特征,而且具有與公平正義、理性自由等相聯系的價值特征,是把道德意義上不確定的公平正義通過法律予以具體化、條文化、規范化、統一化和標準化的重要制度安排。

在當今中國社會,我們常??吹揭韵虑榫埃涸诔鞘?,某些違章建筑被行政執法機關依法拆除后,當事人卻堂而皇之地打出“討公道、討人權、討正義”的標語對抗行政執法行為,要求予以賠償并恢復原狀;在農村,某農村支部書記在20世紀50~60年代因為挪用公款賭博被撤職、開除黨籍,今天不僅要求政治上平反而且要求賠償50多年來的“經濟損失”,包括他可能擔任更高職務的“經濟損失”。在大學,沒有評上高級職稱的人有意見,因為他們認為領導和評委對他們不公;評上高級職稱的人也不滿意,因為他們覺得自己早就應當得到這個職稱了。在政府機關,得到提拔使用的人不滿意,因為他覺得其同學比自己差但在若干年前人家就擔任這類職務了;沒有得到提拔使用的人更不滿意,因為他覺得自己沒有功勞也有苦勞,沒有苦勞還有疲勞。在商界,賺了錢的“大款”不滿意,認為自己太辛苦,沒有后臺和靠山,掙的是“辛苦錢”、“血汗錢”;沒有賺到錢的貧民更是不滿意,怨天怨地怨政府、仇官仇富仇社會。打贏官司的當事人抱怨法官狠、律師黑、訴訟費貴、訴訟程序繁瑣;打輸官司的當事人則認為司法不公、司法腐敗,法官貪贓枉法。有些人端起碗吃肉;放下碗罵娘,邊享受改革開放的成果;邊詛咒政府和社會;有些人房價漲了要罵娘,房價跌了要鬧事……在我們社會公平正義的利益蛋糕面前,似乎滿意的人越來越少,知足的人越來越少,而罵娘的人、鬧事的人、不滿的人越來越多。在這些表象和亂象的背后,原因是復雜而多方面的,但其中多數都涉及社會公平正義的價值評判錯亂和價值認知偏狹的問題。哈耶克早就注意到“社會公平正義”提法的社會局限性問題了,他形象地描述到:“一個護士與一個屠夫、一個煤礦工人與一個高級法院法官、一個深海潛水員與下水道清潔工、一個新興產業的組織者與一個職業賽馬騎師、一個稅務檢察官與一個發明救命藥物的人、一個飛機駕駛員與一個數學教授,他們的相對酬報應當是多少呢?如果我們提出這樣的問題,那么顯而易見,訴諸‘社會正義根本不可能為我們解決這個問題提供幫助”[6]135。

現在我國社會上有各種個人甚至群體,他們以“社會公平正義”為道德旗幟和正當性理由,“理直氣壯”地向以政府為代表的“社會”提出五花八門的訴求,例如,如果員工下崗失業了,提出的訴求往往是要工作、要工資、要補助、要福利或者要補償等等;如果官司打輸了,提出的訴求往往是討公道、要人權、要正義、要法治、要嚴懲某某法官、要改判或者要撤銷判決等等;如果因為拆遷得到的補償不滿意,提出的訴求往往是取消拆遷、大幅度增加補償款、拆遷安置、解決就業或者嚴懲貪官等等;如果由于在就業、工資、福利、醫療、養老等領域自認為受到不公正對待,往往直接針對所涉及的就業、工資、福利、醫療、養老等提出經濟利益方面的訴求,如不能遂愿則可能升級為反對“貪官”、反對政府、反對體制、否定某項(些)政策和法律等政治訴求。在所有這些以“社會公平正義”為旗號提出的訴求中,涉及一個核心問題,就是何謂“社會公平正義”?對此,國家和社會并沒有統一的道德標準,更沒有客觀公認的統一標準,因此,每個人或每個群體都可以以“社會公平正義”為由,向政府或者社會提出自己的訴求,而無論這些訴求是否正當合理、是否有法律和政策依據。尤其是,在“法不責眾”等消極觀念的影響下,當愈來愈多的人參與到訴求的隊伍里,要求得到社會公平正義的時候,似乎他們訴求的正當性、合理性與合法性也會隨著人數的增多而得到相應的強化。這種“人多則正當性與合理性就多”的所謂邏輯,在以往發生的許多頗具規模的群體性事件中,被一再使用甚至復制推廣,以致成為某種負能量的“社會共識”。

隨著我國全民普法工作的深入和公民維權“運動”的興起,隨著“小鬧小解決、大鬧大解決、不鬧不解決”這種“鬧而有理、鬧而有利”行為方式的不脛而走,社會公平正義這一崇高價值概念在不斷提升國人的道德情操和倫理認知的同時,也常常被引入誤區或者用于歧途,成為種種挑戰政治權威和法治秩序的“借口”或者“理由”,成為一切有悖法治公平正義的庇護詞甚至道德武器。

從另一個角度看,即使在某些公權力行為存在瑕疵的情況下,如執法方法不恰當、拆遷補償偏低偏少、司法程序不透明、量刑偏輕偏重,以及執行政策法律有誤差或者不及時、不到位等等;即使在改革轉型期利益調整受到影響的情況下,如由于改革發展過程中政策調整、法律修改、標準變化、企業改制、單位撤銷、市場風云等導致個人利益受影響等等,當事人的訴求也應當符合法治精神和平衡性原則,即在于法有據的前提下,權益受損的程度與訴求要達成的目標應當相適應、相平衡,而絕不能漫天要價、小鬧小得利、大鬧大得利、不鬧者吃虧。

鑒于價值哲學上的公平正義主要是一種道德判斷和倫理追求,常常見仁見智、莫衷一是,具有極大的主觀性、隨意性和不確定性;鑒于當下中國多元社會中人們對社會公平正義的理解和訴求的多樣性、復雜性和多變性;鑒于當代中國市場經濟刺激并鼓勵人們合法地追求經濟利益和其他利益的最大化,由此必然帶來價值多元和利益沖突;鑒于深化改革和社會轉型必然引發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沖突多發、高發和頻發,而矛盾和沖突的各方都高擎“社會公平正義”的旗幟試圖占領道德的制高點,以證明和支持自己行為的正當性;鑒于政府、社會和公民對于社會公平正義的理解,由于他們各自角色和角度的不同,往往相去甚遠,甚至大相徑庭……鑒于當下中國社會缺乏對“公平正義”的基本共識和評判標準的現狀,應更加重視通過法治實現公平正義。

應當承認,法治社會的公正具有相對的價值屬性。這是因為:第一,人們對公正的認識是相對的,多數人認為是公正的,少數人卻可能不以為然;一種文化認為是公正的,另一種文化卻可能不以為然;此時人們認為是公正的,彼時卻可能不以為然?;蛘叻粗?,或者還有其他評判。第二,利益的矛盾關系使立法者在適用公正原則時一般只能做到形式上(即程序上)的公正,而不能保證事實上的完全公正。程序公正通常是預先設定的。在一個民主和法治的社會中,程序在先要經過民眾的討論和多數人的同意,形成為分配利益的規則,然后按照規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適用程序,進行具體地利益分配。在規則(程序)形成前,討論的民主性、討價還價的可能性、利益表達的多樣性等,是它們的主要特征;在規則(程序)形成后,規則的公開性和普遍性、規則的確定性和抽象性、適用規則的平等性和一致性,構成了它們的主要特征。第三,公正的前提不一定必然導致公正的結果,而不公正的結果往往是由不公正或者公正的前提所致,立法所能作為的,不是試圖完全消弭這種前提與結果之間的差距,不是直接把立法的公正前提與適用立法的公正結果統一起來。任何立法對于這樣的價值目標都將是無能為力的,它只能存在于理想之中。立法所能做的,只能用預防和補救的方法來縮小它們的差距,卻不可能做到兩全其美。例如,當國家立法保證私有財產的合法性與不可侵犯性時,對于那些無產者和少產者而言,這種規定的不公平在于法律只提供了一種可能性,或者一種很大的可能性,而事實上卻是將那些無產者排除在外的;這一規定對于少產者也是存在折扣的。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立法要有所作為,就可以通過稅收、社會福利、再分配等機制,使國家在保障私有財產權的同時實現社會財富相對共享的結果公平正義。第四,人們個性的差異和需求的不同,對同樣的結果也會有不同的甚至是迥異的認知。因此,表現為公平的正義只能不斷接近完全意義上的正義,而不能做到絕對的正義。立法者所追求的也只能是一種相對的公正。顯然,立法者理解的公正,對于多數人來說可能就是不公平、非正義的。對公正標準評判的主觀性與客觀性、自在性與他在性,都會程度不同地影響人們對公正結果的感受和判斷。

故此,法治社會追求的公正是一種相對的公正、程序的公正、規則的公正。法治社會主張事實的公正、結果的公正,但不能保證一定能夠實現這種公正;法治社會追求權利的公正、機會的公正、規則的公正、過程的公正、程序的公正,只要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切實做到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做到良法善治和保障人權,就一定能夠實現權利、機會、規則、過程和程序的公正。

法治社會追求的公正是具體的、相對的、有法律依據并能夠得到法律程序保障救濟的公正。在法治社會中,任何人都不應當抽象地主張公正,不應當脫離法律規則去追求公正,更不應當以破壞法治秩序的方式或者損害他人權利的方式去尋求公正的實現。

“面對人的不完善性,我們在一定程度上是從程序的角度來闡釋法治的,這些程序的目的并不是為了確保絕對的正義得到實現,而是為了防止最糟糕的不正義。在政治哲學中,‘披著外衣的是不正義而不是正義,這是因為,作為會犯錯誤的人,我們無力事先說出什么樣的判決將始終是正義的,再者,由于我們生活在自私的人當中,所以我們也無力始終如一地保證正義將得到實現;據此,從明確性這個角度來考慮,我們采取一種否定性的認識進路,并確定一些程序以避免某些可能產生的不正義現象,而不是去追求各種形式的正義?!盵6]101通過法治實現公平正義:一要充分發揮法治的功能,重構我國社會公平正義的基本評判體系。法律是體現為國家意志的普遍行為規范,是社會利益和社會資源的分配器。應更加重視發揮法治的社會價值評判向導和社會行為圭臬的基本功能,把公眾對于公平正義的利益訴求納入法治軌道。應通過科學立法,把抽象合理的公平正義訴求轉化為具體明確的法定權利或權益;通過嚴格執法和公正司法,保障公眾的合法權益。公眾應通過法治方式,依法維護和實現自己表現為法定權利或權益的公平正義。在充分發揚民主、全面了解公眾各種利益訴求的基礎上,歸納、開列“應然權利”清單,把公眾關于公平正義的利益訴求系統化和明晰化。根據國家和社會資源情況,區分輕重緩急,通過民主立法程序將清單中“應然權利”逐步轉化為法定權利,把公眾對于公平正義的利益訴求引導上權利和法治軌道。二要通過公平公正的實體法,合理規定公民的權利與義務、合理分配各種資源和利益、科學配置各類權力與責任,實現實體內容上的分配正義。三要通過民主、科學、有效的程序法,制定能夠充分反映民意并為大多數人接受的程序規則,從程序法上來配置資源、平衡利益、協調矛盾、緩解沖突,實現程序規則上的公平正義。四要在發生矛盾糾紛等利益沖突問題時,盡可能通過包括司法程序在內的各種法治程序、法治機制來解決,實現法治的實體與程序公正,至少是法治程序的公正。

三、通過民主科學立法把公平正義的道德訴求法律化

立法是人民意志的匯集和表達,立法的主要功能在于合理分配社會利益,調整社會利益關系。立法通過民主的方式和法定程序,合理配置社會資源、分配權利與義務、明確權力與責任等實體性利益安排,通過立法規定相關程序、制定行為規則、劃定行為界限、明確行為方式等等,實現通過立法分配正義的目的。亞里士多德的正義論認為,立法的過程就是分配正義。哈耶克則強調指出:“正義的標準應當通過立法來決定” [6]135。因為“人們認為,立法機關的意志決定著何謂正義的問題,而且也同樣是因為人們相信,所有能夠由立法決策予以決定的事情都必定是一個有關正義的問題” [6]49-50。

現代社會為了達成立法的分配正義,需要通過科學合理的立法程序,充分發揚人民民主,允許各種利益階層和群體參與到立法中來,充分有效地表達他們的利益訴求和意見主張,同時傾聽別人的利益訴求和意見觀點,在立法過程中各種社會力量和社會利益充分博弈,最后相互妥協、形成共識,寫進法律條文中?!罢嬲暮驼鎸嵉囊饬x上的‘公平乃是所有法律的精神和靈魂。實在法由它解釋,理性法由它產生……制定法之下的公平原則就是同等地對待同類案件,制定法之上的公平原則就是根據人的理性和情感而做出的公平的判決?!盵12]

主張以正義為立法內在價值的西方學者如亞里士多德和羅爾斯,盡管他們對“正義”的解釋不盡一致,但他們都承認有一種價值尺度作為立法的依據,立法不過是公正的法律化過程。一些堅持自然法學說的西方學者把理性、公平或者平等視為法律的內在價值,而立法只是遵循并且再現這些價值原則的具體活動。把屬于道德哲學范疇的價值觀運用于立法和對法律的評價,是支持立法價值論的主要特征。因為在立法過程中對行為價值的認同或排斥、對社會關系的價值定位,都顯現了人們對社會道德觀念和價值取向的要求。主張以利益作為立法內在價值的功利主義,實質上是把利益需要當做一種核心的價值尺度來要求和評判立法活動,并以立法對“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利益”的確認為其價值取向。西方社會關于保障人權與為某種目的而限制自由的價值沖突,關于婦女墮胎權與胎兒生命權的價值沖突,關于公共安全需要的竊聽與通訊自由的價值沖突,關于持槍自由與保障生命權的價值沖突,關于隱私權與公共安全的價值沖突,關于言論自由與誹謗他人的價值沖突,關于病人安樂死的訴求與醫生救死扶傷的道德和法律義務的價值沖突等等,都圍繞著公正這個核心價值展開??梢哉f,法律作為社會關系的調整器,最重要的功能之一,就是如何通過立法調整各種價值沖突,實現法律意義上的公平正義。

馬克思主義認為,法律是一定經濟關系的體現,而“每一個社會的經濟關系首先是作為利益表現出來的”[13],“無論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記載經濟關系的要求而已?!盵14]經濟關系在一定意義上可以歸結為利益關系,這種利益關系明顯地影響、制約或推動著立法的價值判斷與選擇,成為促使立法者產生立法愿望的動機和引導立法者實施立法行為的價值目標。立法要在諸種利益之間求得平衡,就應當引入更高形態的標準即公正的價值標準,用公正來確定各種利益的歸屬,使利益的分配達到各方基本能接受的程度。同時,如果只注重立法的利益價值,就可能滑向功利主義一邊,使立法的利益價值發生難以容忍的傾斜。通過立法對私有財產的過分偏袒,導致“貧者愈貧,富者愈富”的兩極分化,就是實例。在我國,貧富分配不公正、兩極分化的現象同樣存在。從立法價值上分析,“讓一部分人先富起來”的利益傾斜,盡管也強調了通過勞動依法致富。但是,由誰來“讓”,由政府還是市場?進一步追問:由政府根據什么規則來“讓”以及由市場按照什么機制來“讓”,結果都可能是截然不同的。如果政府偏私,例如制定了“部門保護主義”的立法,或者具有“地方保護主義”色彩的立法,或者立法時失察——“好心辦壞事”,或者立法被個別利益團體操縱而導致“傾斜”等等,那么,這些立法讓“一部分人”富起來,很可能就會有腐敗、官僚主義,或者“以立法謀私”等嫌疑。在很多情況下,社會存在的貧富分化正是由于立法和某些制度政策造成的。因為所依之法如果失之公允,就可能正是立法導致了這種不公正現象的發生。所以,依法致富并不能完全保證利益分配的公正。只有符合公正價值要求的立法,才能使立法的利益價值得到恰當分配,進而保證“通過勞動依法致富”具有更明確的合理性和真正意義上的合法性。

民主立法是利益博弈的討價還價的過程,因此“人們可以坦率地到立法機構去談利益”[15]265。即使由市場決定性地分配利益,也需要公正的立法來調控。市場本身具有按照價值規律分配利益的功能,但市場的內在動力是利益最大化,甚至是“唯利是圖”。市場分配利益只提供了分配的原動力和某些計算標準,但不能保證分配利益的過程及其結果是社會普遍接受的公正。只有通過事前經充分表達意志、討價還價、相互妥協等社會協商機制,使人們達成相對公正的價值共識,再把這種共識規范化、法律化,依據這樣的法律規則和既定的程序來進行市場分配,或許才可能有這個社會評價認可的市場分配利益的公正。

立法是建設法治中國、實現良法善治的前提,是黨的主張與人民意志相統一并轉化為國家意志的體現,是通過立法分配正義為實現社會公平正義提供法律準據的過程。我國法律體系的如期形成,為建設法治中國構建了堅實的法律基礎,為全面推進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提供了較好的前提條件。但是,我國立法不當問題的存在,致使部分法律制定后不能用、不管用、難執行、難適用、難遵守,某些法律甚至形同虛設。導致這些現象的原因在于:一是重立法數量輕立法質量、重立法效率輕立法民主、重立法形式輕立法實效,甚至將立法當作某些地方的政績工程,只管立法不管法律法規是否能夠有效實施。二是存在行政部門主導立法、特殊利益群體牽制立法、國外大公司財團滲透立法等現象,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立法的公正性、權威性和公信力。立法過程中“行政權力部門化、部門權力利益化、部門利益合法化”的問題依然存在,一些明顯帶有部門或特殊集團利益痕跡的立法,把畸形的利益格局或權力關系合法化。三是公民和立法利害關系人參與立法的體制、機制、程序、多樣性、有效性、常態化等與民主立法的要求還有相當差距,公民大眾和社會組織在立法過程中常常成為“立法弱勢群體”,導致有些立法難以充分反映和體現民意。四是存在“消極立法”、“被動立法”、“和稀泥立法”、“避重就輕立法”等現象,立法主體不敢、不會、不愿用立法重器在問題矛盾的難點或焦點上砍一刀,法律“一出生”就給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留下瑕疵和隱患。五是立法備案、裁決、審查制度運轉不理想,立法監督機制不健全,立法沖突現象依然存在,影響法律適用與立法權威。六是人大代表在素質能力、行為方式、利益訴求、政治倫理等方面出現的新變化新情況,使某些地方立法在堅持立法為民、體現黨的主張與人民意志相統一等方面呈現復雜情況,因此可能產生的“立法腐敗”苗頭值得警惕。

通過民主科學立法實現公平正義,應當轉變立法觀念和立法模式。立法應當充分代表民意、體現民利、反映民情,公平公正地解決社會問題、分配社會利益,防止立法中的部門保護主義、地方保護主義和立法不公,防止把畸形的利益格局或權力關系合法化,警惕立法權力滋生的腐敗,從制度和規范的源頭上維護人民利益。應當從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立法觀,轉變為經濟政治社會文化全面協調發展的立法觀;從片面追求立法數量而忽視立法質量和實效的立法觀,轉變為立法質量和實效第一的立法觀;從過于重視法律創制的立法觀,轉變為法律制定、修改、補充、解釋、清理、廢止、編纂、翻譯并重的立法觀。要充分發揮憲法解釋和法律解釋在推動憲法和法律實施中的輔助作用。應當從“成熟一部制定一部、成熟一條制定一條”的“摸著石頭過河”的立法模式,向加強領導、科學規劃、頂層設計、協調發展的立法模式轉變。從立法項目選擇的避重就輕、拈易怕難向立法就是要啃硬骨頭、迎難而上、攻堅克難轉變,使立法真正成為分配社會利益、調整社會關系和處理社會矛盾的藝術。

與此同時,應當努力推進民主立法,擴大不同利益群體公開主張、表達利益的渠道,使公眾充分表達自己的立法意志和利益訴求,通過立法博弈實現公正立法。應當建立和完善更加廣泛的立法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制度,對涉及公眾利益的立法事項,原則上都應當向全社會公布,并建立意見采納情況的說明和反饋制度。完善立法聽證制度,對影響重大、關系公眾切身利益的重大立法事項,要通過舉行聽證會的方式充分聽取意見,確保法律草案涉及的利害關系人全面參與立法、有效開展立法博弈,保證公眾立法訴求的充分表達和宣泄。推行律師和法學專家為法律草案涉及的利害關系人提供專業立法咨詢、參與立法聽證等立法援助的制度。推進立法公開,建立人大常委會、專門委員會審議法律草案、地方性法規草案的立法旁聽制度,旁聽代表有權發言,保證公眾對立法的知情權和監督權。

立法用公正原則來處理各種利益矛盾關系。立法不是為了利益而分配利益,而是為了實現正義而分配利益,是以公正為尺度來分配、評價利益的分配。因此,立法者在設計、考慮不同利益的傾斜或平衡時,必須符合公正的價值要求。正如保羅·A·弗羅因德所言:“法官所奉行的標準是:一致性、平等性和可預見性;而立法者所奉行的標準則是:公平分享、社會功利和平等分配?!盵16]立法的過程,無論如何都是立法者協調利益、平衡關系、調解矛盾、減少沖突的過程,是各種價值突顯與妥協的過程。除非在比較極端的情況下,否則立法者的一意孤行必然是要碰壁的。

民主科學立法保證公平正義,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原則:(1)自由原則。立法是集中人民意志的過程。立法所要分配的利益涉及全體人民或部分人民,應當認真聽取他們的意見和建議,尊重他們選擇自己利益的方式和結果,保障人民意志得以充分、自由地表達。(2)兼顧原則。當不同利益處于一定的矛盾的時候,立法者的價值選擇應當兼顧利益分配所涉及的各個方面。盡管其中應當有輕重、主次、先后之別,但都應對各種利益給予合理的兼顧。(3)公正原則。努力在價值選擇的方式和結果中給予公平地對待,既維護形式的公正,也維護結果的公正。(4)必要的差別原則。在價值選擇的分配中,如果確有充分而必要的理由,如為了國家安全而限制公民的某些自由,可以也應當適用差別對待的原則。但在保證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利益的同時,要對利益受損的處于少數的一方予以適當救濟。當然,具體適用這些原則是十分困難的,還需要通過對特定利益的價值選擇而將原則作進一步分析,才可能使之具有較現實的意義。例如,個人利益與國家利益是一對既相互矛盾又相互依存的利益關系,立法者如何在它們之間進行公正的價值選擇?從總體上來說,以個人為本位或是以國家為本位的價值觀,是實施該項價值選擇的基本前提。如果這個前提被認為是絕對的、不可調和的,那么對個人利益與國家利益進行價值選擇就可能是多余的。問題恰恰在于,無論以何者為本位,任何立法者都不可能忽視另一方的利益所在。個人利益和國家利益都不是抽象的,個人利益可以分為人格利益和物質利益,國家利益也能分為主權利益和經濟利益(這些利益還可以進一步細分并且量化)。通過對個人與國家兩種利益的劃分,似可進行這樣的定性比較選擇:在以國家為本位的體制下,國家的主權利益優于個人的人格利益,國家的經濟利益優于個人的物質利益和人格利益。但在定量的比較選擇時,就不能一概而論了。如果把國家經濟利益與個人物質利益放到民事法律關系中,則更應當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則來進行立法的價值選擇。

四、通過實施法律實現公平正義

2011年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后,我國法治建設的主要任務從以立法為中心轉向維護憲法和法律的權威,全面有效實施法律成為推進依法治國的中心工作。實施法律也稱法的實施,是指法律規范的要求通過法律執行、法律適用、法律遵守、法律應用、法律運用等各種形式在社會生活中得以實現的活動。實施法律是依法治國、建設法治中國的重要環節,是實現立法公平正義宗旨和目的的具體體現,重點應當通過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和自覺守法實現公平正義。

(一)通過嚴格執法實現公平正義

如果說,立法機關是以表達人民意志為主要功能的話,那么,行政機關就是以執行國家意志(當然包括人民意志和執政黨意志)的法律為主要功能。[17]在我國,“吃皇糧”公職人員的70%是行政機關公務員;我國法律的80%是由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執行的,因此,依法治國,實現人民意志和執政黨執政意圖的關鍵,是嚴格執法,切實做到依法行政。

現代政治理論認為,在國家與個人、政府與公民的關系中,如果發生矛盾或者沖突,作為個人的公民總是處于弱者的地位,而強大的行政權最容易對公民造成侵害。人民對政府的監督,最有效的辦法是要求政府依照匯集了人民意志的法律來行使行政權力,使政府的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都納入制度化、法律化的軌道。依法治國所強調的依法行政,通常包括以下要求:“1、行政權的作用,不得與法律相抵觸;2、沒有法律依據,不得使人民承擔義務,不得侵害人民的權利;3、沒有法律依據,不得免除特定人應負的義務,不得為特定人設定權利;4、在法律聽任行政做出自由裁量的場合,其決定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的范圍和界限?!盵18]行政機關有違法或不當行為,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當事人有權申請復議或直接向法院起訴,通過行政復議程序和行政訴訟程序糾正其行政違法或不當行為,并對造成的損害予以行政賠償。只有這樣,才能在有效規范行政權力和行政行為的同時,切實保障公平正義的實現。

在現代法治思維下,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嚴格依法辦事,自覺推進依法行政,努力建設法治政府,就是最重要、最基本、最有效的維護和實現公平正義。反之,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的多頭執法、多層執法和不執法、亂執法問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為、失職瀆職、違法行政等行為;少數執法人員知法犯法、執法尋租、貪贓枉法甚至充當“黑惡勢力”的保護傘;某些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搞釣魚執法、尋租性執法、非文明執法、限制性執法、選擇性執法、運動式執法、疲軟式執法、滯后性執法等等;某些行政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在征地拆遷等領域,粗暴野蠻執法激化矛盾,甚至引發群體性事件或極端惡性事件等等,所有這些,都是與公平正義背道而馳的。

有人認為,司法權行使追求的是公正,而行政權行使追求的是效率,因此行政權不需要奉行公正。這種觀點是不正確的。首先,任何公權力都必須秉持公正原則,這既是人民主權和民主國家對于公權力的基本要求,也是公民利益和基本人權對于國家公權力的基本規定。其次,盡管立法權追求的核心價值是民主,行政權追求的核心價值是效率,司法權追求的核心價值是公正,但是,公正對于立法權和行政權而言,仍是須臾不可或缺的,只是公正在不同國家權力中的排序不盡相同而已,并不表明公正價值的不重要。第三,行政權是最容易并且經常性侵害公民和社會權益的“積極性權力”,是引發公權力與私權利、社會權利沖突最多的一種強勢權力,只有用人民期待的公正法律原則作為標準和要求,才能有效地將行政權力裝進法律制度的籠子里。從某種意義上說,行政權的濫用和不作為,是最容易對公平正義產生嚴重侵害的,因此,行政權更應當堅持和維護公平正義。

(二)通過公正司法實現公平正義

公平正義的價值概念本屬于倫理道德范疇,引入司法領域以后,成為司法的活動原則和對司法的評判標準。西方國家的法院自詡司法公正,常常以寶劍和天平作象征,寶劍代表國家權力的權威,天平象征不偏不倚,公平正義。在我國社會主義制度下,司法公正是社會主義社會對司法的本質要求:司法機關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格依法辦事,懲罰違法犯罪,保障公民合法權利?!皟r值觀念或事實的沖突必須由某個第三方來解決……法官以明確、全勝或全敗的方式對案件作判決,一方勝,一方輸……所以第三者必須求助于事實、準則或標準。要約束雙方當事人,他必須顯得獨立、公正并強大?!盵15]264-265司法就是實現公平正義的一種救濟方式,一道最后的防線,一切社會矛盾和糾紛在其他途徑和方式不能解決時,就要通過司法渠道得到公正處理。

在法律領域,人們的社會利益往往表現為各種權利。當權利受到侵害或者發生損失時,就需要司法予以救濟。司法的本質和最終目的在于實現公平正義。相對于立法的分配正義和執法的實現正義來說,司法是矯正正義。就是說,當人們的法定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在其他救濟渠道和救濟方式不能奏效時,就應當通過司法途徑來消除侵害,矯正權利的錯誤形態,恢復權利的正常狀態,使之回歸到法治正義的軌道上。用法治思維來尋求公平正義,就應當充分利用司法制度和訴訟程序,而不是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叭藗儭M行訴訟,一方必須把他的利益轉變為要求,而以權利要求或事實爭議的方式表達這要求……法院中的許多要求僅僅是利益的要求,在紙上轉變成權利的要求?!盵15]265應當“區別兩種要求,即利益和權利要求。當兩人都想要同樣的寶貴東西時,兩人就發生利益沖突,如兩名男子愛上一名女子;兩名政客競選一個職務;兩個城市爭辦一個會議。利益沖突因稀少而產生。在上面的例子中,雙方都有合法的要求……訴訟中,雙方當事人都要求同一塊土地的所有權。各方在辯護中都堅持他的要求是正確的,對方的要求是錯誤的,對方對事實或規則有錯誤看法。辯論以權利,不是以利益的措辭來表達,對事實、準則和‘法律進行辯論”[15]263-264。權利要求同利益沖突的區別有后果。對利益沖突,當事人容易達成妥協,對價值觀念或事實的沖突較難。在某種意義上,契約是利益沖突的解決。一個人要以低價買一匹馬,另一人愿意賣,但價格很高。雙方討價還價,認為已得到可能得到的一切時就達成協議。通常,雙方都沒有‘從道德上卷進去。法院不解決利益沖突。一方必須把他的要求轉變成價值觀念或事實的沖突才能進行訴訟。[15]264

公正司法是維護法律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所謂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權利一定會得到保護和救濟,違法犯罪活動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懲罰。法律具有定分止爭的功能,司法審判具有中立性、被動性和終局性的裁斷作用。美國法理學者戈爾丁教授認為,形式正義就是程序正義尤其是訴訟正義,而實質正義也就是法律上的權利義務分配上的正義。他提出訴訟正義的標準包括:(1)“中立性”,包括“與自身有關的人不應該是法官”、“結果中不應含糾紛解決者個人利益”、“糾紛解決者不應有支持或反對某一方的偏見”。(2)“勸導性爭端”,包括“對各方當事人的訴訟都應給予公平的注意”、“糾紛解決者應聽取雙方的論據和證據”、“糾紛解決者應只在另一方在場的情況下聽取一方意見”、“各方當事人都應得到公平機會來對另一方提出的論據和證據做出反響”。(3)“解決”,包括“解決的諸項條件應以理性推演為依據”、“推理應論及所提出的論據和證據”。[19]我國深化司法改革,應當引導公眾把公平正義的訴求納入到司法程序中來,法院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公開公正地辦好每一個進入司法程序的案件,努力讓司法案件中的每一個矛盾糾紛都通過公正司法得到化解,努力讓公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但是,公眾能否在每一個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需要具體分析?!罢孟喾吹脑瓌t常常同時被人認為是公正的,這有時發生在不同的社會階層當中,有時發生在關系距離遙遠的群體當中,不過經常還是發生在兩個相互關系很近的人之間。兩個對立的訴訟當事人通常確信他們各自的訴訟理由的正義性,因為他們恰好訴諸各自不同的正義……在這些不同的、相互沖突的正義思想中,總是只有一個獲得勝利?!盵20]“人們要求法院所做的,并不是實施正義,而是提供某種保護以阻止重大的不正義?!盵6]101

通過公正司法實現公平正義,應當著力解決以下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方面,是外部的各種權力、關系、金錢、人情等對司法案件的影響和干預,表現為個別地方黨委審批案件、黨委政法委決定案件、地方主要領導批示案件、人大代表過問個案、親戚朋友同學情說案件等多種形式;另一方面,是司法機關內部體制機制不完善,相關制度不健全,濫用偵察權、逮捕權、審訊權、起訴權、審判權、執行權、法律監督權等司法權力,表現為刑訊逼供、屈打成招、有罪推定、出入人罪、濫用自由裁量權、吃了原告吃被告、以案謀私、案件積壓、久拖不決、執行難以及司法專橫、司法不公、司法腐敗等多種形式。特別應當著力解決產生打官司難、打官司貴、吃了原告吃被告、濫用自由裁量權、以案謀私、案件積壓、久拖不決、執行難、刑訊逼供、有罪推定、出入人罪等司法專橫和司法不公的體制、機制和程序問題。

司法是法治國家使一個社會保持穩定和實現社會公正的最后的也是最有力的救濟手段。對于行政權而言,“一個獨立的司法權就能處理由于政府機關實施法治而引起的各種問題”[21]。在法治國家,司法能否公正,是評價這個國家政治是否民主文明的基本標志之一。如果司法喪失了公正,這個國家或者社會就不是一個法治國家或者法治社會。而實現司法的公正性,主要取決于司法機關能否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我們“在全國堅決實行這樣一些原則: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薄安还苷l犯了法,都要由公安機關依法偵察,司法機關依法辦理,任何人都不許干擾法律的實施?!盵22]

(三)通過自覺守法實現公平正義

亞里士多德說:“我們應該注意到邦國雖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都遵循,仍然不能實現法治。法治應該包含兩重意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是本身制訂得良好的法律?!盵10]199只有每個公民都依法辦事、自覺守法,法律才能真正被遵行,公平正義才能真正實現。

公民為什么必須守法?柏拉圖認為,守法是一個公民的義務和責任,因為“城邦給予每個公民平等的一份利益,無論是生命、給養、教育,還是應有的權利。一個人成年以后,便能夠認清國家行政和法律條文。如果他們對此不滿意,可以攜帶自己的財物去往中意的地方,或去殖民地,或移居外邦。凡是居留在城邦的人們,事實上就是和法律訂立了合同,表明他們情愿服從城邦的法令。那些不服從的人便犯了三重罪,即不服從父母、不服從教養恩人、不遵守契約”[23]。這是基于公民社會的社會契約產生的守法義務,是公民作為社會成員享受公平正義必須履行的基本法律義務,也是通過人人自覺守法實現法律意義上公平正義的主要途徑?!捌鋵?,無論中世紀早期或晚期都可以舉出無數的事例來說明這樣一個信念,即法律屬于人民,而人民又是服從法律統治的,法律因人們對它的遵守而得到證明,或在發生懷疑時由專門成立以確定什么是法律的某個團體的聲明而得到證明”[24]。

在我國,人民是國家、社會和依法治國的主體,憲法和法律是人民意志的集中體現,是人民利益訴求的制度表達,因此,全體公民遵守憲法和法律就是尊重人民自己的意志,就是維護人民自己的利益。自覺守法只有在社會主義制度下才能真正實現。但是,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要把公民自覺守法這種法律實施的理想形態從本質推理變為現實存在,要使守法成為每個人自覺自愿的選擇而不是一種被迫的行為,還需要相當長時間的艱苦努力。我國公民守法主要有四種狀態:第一,自覺守法的狀態。它體現的是公民對法治的信仰,對法律價值和法律精神的追求,對公平正義的堅信,是公民對守法的高度自覺和理性認同。自覺守法是全民守法的最高層次,也是最難達到的境界。第二,不愿違法的狀態。它體現的是公民對法律的尊敬,對司法權威的崇信,對國家公權力的敬仰,是公民對守法的內心自愿和高度感性認同。第三,不能違法的狀態。它體現的是公民對法律制度的信任,對司法公正的認可,對法律責任和法律后果的確信,對自己行為的法律化控制是公民對守法的自律和一般感性認同。第四,不敢違法的狀態。它體現的是公民對法治的畏懼,對法律強制性懲罰的害怕。不敢違法,是法治對公民在守法上的最低要求,是公民對守法的被動性接受。不敢違法是全民守法的初級形態,也是較普遍的守法心態。

實現公平正義,應當著力解決信權不信法、信關系不信法、信錢不信法、信訪不信法、小鬧小解決、大鬧大解決、不鬧不解決以及普遍違法、中國式違法、選擇性用法等守法無序的觀念、習慣和體制機制問題。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也就意味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必須守法,即必須做到全民守法。守法是社會組織或者個人依法從事相關行為,自覺服從法律、依法辦事的行為或結果。守法具體表現為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公民個人自覺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

公正的人就是遵守法律的人。每個公民遵守憲法和法律要從自己做起,從身邊做起,從具體行為習慣做起。凡是法律禁止的,都不去做;凡是法律提倡的,積極對待;凡是法律保護的,依法去做?!白杂墒亲龇伤S可的一切事情的權利;如果一個公民能夠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為其他的人也同樣會有這個權利?!盵25]每個公民要養成相信法律、遵從法律、愛護法律的良好的守法意識,以做一個法治社會合格的公民為抓手,將守法義務落實到每一個公民個人日常的一言一行中,逐步形成穩定有效的守法文化。應當“努力推動形成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環境,在法治軌道上推動各項工作”, 應當“加強憲法和法律實施,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尊嚴、權威,形成人們不愿違法、不能違法、不敢違法的法治環境”[26]。應當切實加強憲法和法律實施,維護法制的統一尊嚴權威,引導全體公民自覺遵守法律,有問題依靠法律來解決,決不能讓那種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的現象蔓延開來,堅決改變“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現象,誰違法誰就要付出比守法更大的代價,努力形成人們不愿違法、不能違法、不敢違法的法治環境。[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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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薩拜因:《政治學說史》上冊,盛葵陽等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86年版,第249頁。

[25]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上冊),張雁深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61年版,第154頁。

[26]習近平:《在首都各界紀念現行憲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會上的講話》,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2頁。

Abstract: Fairness and justice is a concept of political philosophy with abundant connotations and different views. In legal sense, fairness and justice ha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clearness, standard and uniformity. Thus it has become a common choice for the modern society of law to achieve fairness and justice by the rule of law. Nowadays, in China, on the one hand, there are different kinds of unfair social phenomena, on the other hand, there are also the phenomena of seeking unjustifiable interests by abusing the concept of fairness and justice. So it is necessary to take the different understandings and appeals into the trail of rule of law as far as possible in order to achieve fairness and justice by legal ways, approaches and programs. Democratic legislation, law-based administration and judicial justice and law abiding are the key link and basic methods for achieving fairness and justice with legal mode of thinking and working way.

Key words:rule of law; fairness and justice; legal justice; democratic legislation, strict enforcement of law; judicial justice; law abiding

(TrZhang Yan)

(責任編輯孫俊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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