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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責任險專題研究

2014-07-04 10:40羅瑤
商業2.0 2014年6期
關鍵詞:責任險責任保險被保險人

羅瑤

中圖分類號:F326409 文獻標識碼:A

一、雇主責任險介紹

(一)雇主責任保險的概念

雇主責任保險,是以被保險人即雇主的雇員在受雇期間從事業務時因遭受意外導致傷、殘、死亡或患有與職業有關的職業性疾病而依法或根據雇傭合同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為承保風險的一種責任保險。

(二)基本特征

雇主責任險歸類于責任險,它與產品責任險、公眾責任險、職業責任險一起,構成目前我國責任險的四大主力險種。與其他險種相比,雇主責任險主要有以下特征:

1.典型的民事侵權責任特性

《民法通則》規定,侵權的民事責任包括: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2.險種覆蓋對象廣泛

不局限于外資企業,國有企業、私營企業等只要產生雇傭關系的單位或經濟組織,均可作為投保人向保險公司投保。凡被保險人所雇用的員工,不僅包括正式員工,短期工、臨時工、季節工和學徒工等均可作為保障對象??梢?,雇主責任險覆蓋對象非常廣泛。

3.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補充

我國《工傷保險條例》中明確規定各類企業必須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局辦理工傷保險,這是一種政府強制性保險。由于其具有廣覆蓋、低保障的特點,工傷保險的保障程度不高,是一種低層次的普及性保障。而雇主責任險的保障程度和范圍高于工傷保險,它是一種商業化的補充保障。

(三)法律賠償責任成立的前提條件

構成雇主責任的前提條件是雇主與雇員之間存在著直接的雇傭合同關系,即只有雇主才有解雇該雇員的權利,雇員有義務聽從雇主管理從事業務工作。這種權利與義務關系均通過書面形式的雇傭(勞動)合同體現。

(四)雇主責任險的保險責任與除外責任

雇主責任險的保險責任,包括在責任事故中雇主對雇員依法應負的經濟賠償責任和有關法律費用等,導致這種賠償的原因主要是各種意外的工傷事故和職業病。

但下列原因導致的責任事故通常除外:一是戰爭、暴動、罷工、核風險、行政司法行為等引起雇員的人身傷害;二是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三是被保險人對其承包人的雇員所負的經濟賠償責任;四是被保險人的雇員因自己的故意行為、犯罪違法行為導致的傷害;五是被保險人的雇員由于疾病、傳染病、分娩、流產以及由此而施行的內、外科手術所致的傷害等。

(五)雇主的過失

保險人所承擔的責任風險將被保險人(雇主)的故意行為列為除外責任,主要承保被保險人(雇主)的過失行為所致的損害賠償,或者將無過失風險一起納入保險責任范圍。

以下情況通常被視為雇主的過失或疏忽責任:

1.雇主提供危險的工作地點、機器工具或工作程序;

2.雇主提供的是不稱職的管理人員;

3.雇主本人直接的疏忽或過失行為,如對有害工種未提供相應的合格的勞動保護用品等即為過失。

凡屬于這些情形且不存在故意意圖的均屬于雇主的過失責任,由此造成的雇員人身傷害,雇主應負經濟賠償責任。

(六)雇主責任險的費率

雇主責任險的保險費率,在參考賠償限額的基礎上,根據風險歸類確定不同行業或工種的不同費率標準,同一行業基本上采用同一費率。

雇主責任保險費的計算公式如下:

應收保險費=A工種保險費(年工資總額×適用費率)+B工種保險費(年工資總額×適用費率)+……

其中:年工資總額=該工種人數×月平均工資收入×12

如果有擴展責任,還應另行計算收取附加責任的保險費,它與基本保險責任的保險費相加,即構成該險種的全額保險費。

(七)雇主責任險的賠償項目

雇主責任險的賠償項目包括死亡/傷殘賠償金、誤工費用、醫療費用和法律費用。

(八)訴訟時效

被保險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九)雇主責任險的附加險

1.附加第三者責任保險

該項附加險承保被保險人(雇主)因其疏忽或過失行為導致雇員以外的他人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法律賠償責任,它實質上屬于公眾責任保險范圍,但如果雇主在投保雇主責任保險時要求加保,保險人可以擴展承保。

2.附加雇員第三者責任保險

該項附加保險承保雇員在執行公務時因其過失或疏忽行為造成的對第三者的傷害且依法應由雇主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

(十)雇主責任險的擴展條款

1.就餐時間條款;2.錯誤或遺漏條款;3.緊急運輸和搶救費用條款;4.罷工、暴動、民眾騷亂條款;5.預付賠款條款;6.員工公(勞)務出國條款;7.24小時個人事故條款;8.自動保障新增雇員條款;9.食品、飲料中毒條款;10.短期海外公干條款 。

二、雇主責任險與意外傷害險、工傷保險的區別

工傷保險是社會保險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指勞動者因工作原因受傷、患病、致殘乃至死亡,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時,從國家和社會獲得醫療、生活保障及必要的經濟補償的社會保障制度,屬于社會保險中的強制保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會計)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均應參加工傷保險,保險費全部由企業負擔,個人不需要繳費。

雇主責任保險,主要承保被保險人所聘用的員工在受雇過程中從事業務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與業務有關的國家規定的職業性疾病,所致傷、殘或死亡,被保險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屬于商業保險范疇。

人身意外傷害險是指在保險期內因發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險人死亡或傷殘,保險人按合同規定給付保險金的一種人身保險。其保險標的是被保險人的生命或身體,既可由雇主為其雇員投保,也可由雇員為自己投保。

從雇主責任險、工傷保險和團體意外傷害保險的性質對比可見,三者屬于同保障性質的險種,但卻又存在諸多區別,具體分析如下:

(一)雇主責任險同工傷保險的主要區別與聯系

工傷保險與雇主責任保險的區別和聯系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責任范圍

(1)工傷保險與雇主責任保險都對雇員因工作原因受傷、患病、致殘乃至死亡,而導致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的風險進行保障;

(2)雇主責任保險承保雇主應付索賠人的訴訟費用以及經保險公司書面同意負責的訴訟費用及其他費用,工傷保險則不負責。

2. 保障程度

(1)工傷保險的待遇標準是法定的,保障程度有限,雇員只能在法律規定的尺度內獲得賠償,且補償金的多少與月工資密切相關;如:新《工傷條例》將因工死亡一次性補助金調整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且打破了地區限制,全國“同命同價”。

(2)雇主責任保險的賠償限額由雇主與保險人協商確定,賠償不僅取決于月工資,還取決于賠償限額。如果選擇的限額高,則同等傷殘等級下可以獲得的補償就越高。

3. 企業自擔風險

(1)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了一些應由單位自負的費用。具體包括:法律費用、停工留薪期生活護理待遇、停工留薪期工資福利、難以安排工作員工的傷殘津貼(5-6級傷殘)、解除勞動關系員工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5-10及傷殘)。

(2)雇主責任保險中,雇主完全可以選擇無免賠額的承保條件,以轉移全部風險,其保障程度和范圍高于工傷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重要而有益的補充。其表現在因下列原因造成工傷保險不賠付的情況,雇主責任險均可賠付:非工傷意外;非社保醫院及用藥;員工在國外發生的費用;勞務合同工、實習生或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員工;法律訴訟費用;工傷保險中企業自負的費用等。

4. 法律基礎

(1)工傷保險為無責賠償。一是無論用人單位(雇主)有沒有責任,凡參加了工傷保險的人員因公傷殘死亡者都能按《條例》的規定得到工傷保險基金的補償;二是雇主不直接承擔補償責任,而由工傷社會保障機構統一管理、組織工傷補償,一般也不需要通過法律程序和法院裁決。

(2)雇主責任保險保的是雇主對雇員依法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凡屬雇主負賠償責任的,保險公司才賠償,雇主不負賠償責任的,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5.賠償方式

(1)工傷保險規定對傷殘補助按照1-10傷殘級別給予27個月工資至7個月工資不等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另外,逐月發放傷殘津貼、死亡給予一次性補償,賠償直接賠付給雇員個人;

(2)雇主責任險的賠償一般由保險公司先賠付給企業,再由企業賠付給雇員;

(二)雇主責任險與團體意外險的主要區別

雇主責任險與工傷保險同屬責任保險范疇,但與團意險卻有本質的不同,其區別和聯系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經營主體不同

財產保險和人壽保險公司均可經營團意險,雇主責任保險只能由財產保險公司經營。

2. 保險責任區別

(1)團意險承保被保險個人因意外傷害造成的傷殘賠償。其中不包括職業病、誤工費和訴訟費用等,因為這些費用屬于雇主應承擔的賠償責任,所以無法通過附加條款進行擴展。

(2)雇主責任險承保的是雇主的賠償責任。賠付項目包括雇員的死亡、傷殘給付、醫療費、職業病給付、誤工費和法律費用。

3. 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區別

(1) 團意險中,用人單位只是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是單位的雇員及其直系親屬。

根據保險法第55條、60條規定,保險合同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無效,且受益人必須由被保險人指定。也就是說,用人單位是投保交費人,但享有保險索賠權的人是員工本人,如果員工離開該單位,用人單位變更被保險人必須經員工本人書面同意。且團意險一般為記名投保,須提供人員清單,如果不在人員清單內,即使是雇員,保險也不能賠付;

(2)雇主責任險的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都是用人單位,享有保險金索賠權的是雇主,同時由于人員調整,被保險人可以隨時變更雇員名單,無須雇員本人同意。

4. 保險標的不同

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標的(被保險人)是雇員的身體或生命。雇主和工傷保險的標的是雇主依法對雇員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5. 賠償及后續責任

團意責任事故中,保險人根據條款直接對被保險人(雇員或受益人)進行給付,但這種給付并不能免除或減少投保的單位或雇主對被保險人應盡的賠償責任。員工除直接向保險公司索賠外,得到團意險給付后仍可根據勞動法再向雇主行使要求賠償的權利。因此,團意險不能替代雇主的事故責任;而雇主責任保險賠償是代替雇主應盡的部分或全部責任,可以真正意義上轉嫁企業的經營風險。

三、適用法律及財務處理政策

(一)適用法律

雇主責任險的適用法律包括:《民法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的司法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工傷條例》等。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06條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p>

第109條 規定:“因防止、制止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他人的財產、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害人承擔賠償責任,受益人也可以給予適當補償?!?/p>

第119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p>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司法解釋》第1條規定:“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p>

第11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p>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的,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p>

第12條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p>

第15條規定:“為維護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損害,因沒有侵權人或者侵權人沒有賠償能力,賠償權利人請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p>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條規定,勞動者享有獲得勞動安全保障的權利;第57條規定,國家建立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統計報告和處理制度,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對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傷亡事故和勞動者的職業病進行統計、報告和處理;第89條規定,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安全生產法》第6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保障的權利”;第43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第48條規定:“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p>

5.《工傷保險條例》

《工傷保險條例》第62條規定:“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p>

《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15條明確規定了可認定和視為工傷的情形,只要符合國務院頒布的《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15條規定可認定為工傷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

(二)財務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46條規定“企業參加財產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準予扣除”。

雇主責任險屬于責任保險,《保險法》將責任保險合同放入“財產保險”一節,并在“保險經營規則”一章中,將責任保險明確為保險公司財產保險業務之一。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立法起草小組編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釋義及適用指南》在對第46條的釋義中,也明確:“企業參加的財產保險,是以企業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又可具體分為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等”。因此,雇主責任險,屬于第46條中“財產保險”的范疇。既然屬于財產保險,依據實施條例第46條,保費支出應允許在稅前扣除。

四、投保雇主責任險的必要性

(一)國際慣例

雇主責任險始于19世紀80年代初,隨著工業革命的深入發展,企業中的工傷事故越來越多,為了保護雇員合法權益,許多國家都在《勞工法》或《雇主責任法》里強制要求雇主向保險公司投保雇主責任險。只要受雇人員在職期間遭受傷、殘等可按勞工法規定的條件領取補償金。勞工法的有關條例還規定,勞工除領取工傷補償金外,若雇員受傷是由雇主疏忽或過失引致,亦可提出民事訴訟,索取損害補償。

以香港為例,《雇員補償條例》明確規定勞工險為強制性險種,雇主必須投保并須嚴格遵從條例的有關規定?!豆蛦T補償條例》“適用于所有根據雇傭合約或學徒訓練合約受雇的雇員,包括家務助理,農業雇員,在香港注冊船只上工作的海員以及在該等船只上從事其它工作的雇員”。

香港勞工處具體負責管理相關事務,并規定“若雇主不依法例的規定為雇員投保工傷補償保險,最高可判處第六級罰款(即港幣10萬元)及監禁兩年。嚴厲的法令要求和嚴格管理,是香港勞工險高投保率和廣覆蓋面的最基礎保證。

雇主責任險在發達國家和地區有著良好的發展基礎和成熟的運作經驗,投保率極高,早在2004年英國企業的投保率就高達90%以上。

(二)轉移和分散企業經營風險,維護社會形象

企業對所雇用人員在工作期間的人身安全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維護勞動者的合法利益,為勞動者提供相應的保障,是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重要內容。

雇主責任險作為一種責任險,與社會公眾利益緊密相關,具有很強的社會管理職能。通過投保雇主責任險,引入風險分攤機制,可由雇主、經營者、勞動者和保險公司共同編織成一張公眾安全“保險網”,這不僅是雇主、經營管理者對雇員負責的表現,同時也可以分散企業經營風險,減輕企業負擔,凸顯企業的社會責任,維護企業良好的社會形象。

(三)便于企業的事故善后處理工作,增進員工福利和隊伍的穩定性

通過投保雇主責任險,企業作為雇主一是可以向保險公司申請索賠,將賠償金及時足額地發放到受益人或家屬手中。不僅緩解了受益人或家屬的后顧之憂,還使企業的事故善后工作獲得了圓滿解決。二是國家政策撫恤金數額畢竟有限,投保后可為員工及家屬增加一層經濟保障,在分散企業經營風險的同時,也有利于增進員工的福利保障水平和經營隊伍的穩定,可謂一舉三得。

(四)充分發揮商業保險的補充作用,形成工傷保險與雇主責任險的雙重保障

根據我國工傷保險保障范圍,僅對醫藥費(貴重藥品社保一般不予負責,如常用的美心力、復合氨基酸、白蛋白、舒血寧等藥品便不在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內)、合理的康復費、一次性傷殘補助予以賠償,而停工賠償、傷殘安家補助費、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即以前辭退費)和工傷醫療補助金等,仍須雇主承擔,這對雇主責任險發揮其商業性的補充作用提供了空間。

根據2011年實施的新《工傷保險條例》,工傷保險賠償標準與員工本人工資①、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掛鉤。例如,死亡補償金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1年我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21810元,20倍為436200元,加上喪葬補償金和供養親屬撫恤金,每人最高能獲得40萬元左右的工傷賠償,但相比社會上日漸上升的人身傷亡賠付標準,工傷保險的待遇賠償標準仍偏低。

因此,由于社會保險“廣覆蓋、低保障、多層次”的整體設計思路,保障水平未充分考慮到不同企業的實際風險現狀與保障需求,只能滿足社會平均水平,補償標準偏低。而雇主責任險的保障程度和范圍高于工傷保險,它是一種商業化的補充保障。在全社會范圍內推廣雇主責任險,可以加速構筑由政府保障、雇主保障和個人保障組成的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緩解政府負擔過重的問題。

綜上所述,雇主責任險的推廣,充分體現了保險業在社會管理功能中的作用;充分體現了保險業“服務大局、勇擔責任、團結協助、為民分憂”的行業精神;對企業穩健經營、社會穩定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均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注解

①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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