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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權及其沖突:反思《婚姻法》解釋三第九條的規定

2014-07-04 10:40黃強
商業2.0 2014年6期
關鍵詞:婚姻法

中圖分類號:D9239 文獻標識碼:A

摘要:隨著計劃生育等政策的實施 ,在當下人們的生育意愿日益降低的情況下,夫妻之間在生育問題上的沖突也愈加明顯,現行婚姻法傾向于保護女性生育權,但是對于男性而言如何有效保障自己的生育權呢,本文筆者將從《婚姻法》解釋三出發進行討論如何解決生育權沖突的問題。

關鍵詞:生育權沖突;婚姻法;男性生育權

我們今天的主題是:生育權及其沖突:反思《婚姻法》解釋三第九條的規定,在討論這個案例前,我們首先需要界定一下生育權的概念,性質及特征。

1974年聯合國在布加勒斯特召開的世界人口會議通過的《世界人口行動計劃》對生育權做了經典定義:“所有夫婦和個人都享有自由負責地決定其子女的數量和生育間隔時間以及為此目的而獲得信息、教育與方法的基本權利;夫婦和個人在行使這種權利的責任時,應考慮他們現在子女和未來子女的需要以及他們對社會的責任。從這個概念們可以看出生育權不僅是夫婦的基本權利,同時也是個人(包括男性)的基本權利。

在對生育權的概念進行明晰后,我們需要進一步說明生育權的性質、特征。關于生育權的性質問題,學術界有三種觀點,即“人格權說”、“身份權說”和折中說。對此我們比較傾向于人格權說,理由包括生育權是民事主體的固有的權利,作為生育權客體的生育利益而非身份利益,生育權是維護主體獨立人格所必備的權利等等。作為人格權的生育權,決定了其是一種絕對權、支配權。關于生育權的特征問題,包括義務性、依賴性、身份性、牽連性幾個特征,我們認為其中最重要的特征便是生育權的依賴性,正是由于生育權具有非獨立行使性,男女兩性之間形成相互依賴關系才會導致男女生育權的沖突。

對生育權的概念、性質、特征等基本問題進行基本了解后 ,我們進入今天討論的主題:婚姻法解釋三第九條賦予妻子一方絕對的自由(權),而且不承擔相應的義務與責任,這一性質的權利與在中國式婚姻中生育行為所處的地位,所產生的功能是否相協調?在對男性生育權的救濟手段上是否還存在改進之處?

一、婚姻法解釋三第九條賦予妻子一方絕對的自由(權),而且不承擔相應的義務與責任,這一性質的權利與在中國式婚姻中生育行為所處的地位,所產生的功能是否相協調?

必須承認在目前的中國社會中,婚姻仍然承擔著生育的職能,不孝有三,無后為大的思想還是廣大中國家庭的主流觀點,即便出現一些丁克家庭,但是那也是為數極少的一部分。所以說婚姻法解釋三第九條送是否與中國式婚姻中生育行為所處的地位,所產生的功能相協調是一個爭議較大的問題。在這個問題上我們組有兩種不同的觀點:

(一)、持協調觀點的同學認為:正是因為這樣傳統思想始終束縛著大多數中國人,當女性為了事業而不要孩子時會招致他人的非議甚至是家庭成員的譴責。這就是中國的現狀,然而,傳統的傳宗接代的思想就是正確地嗎,單就中國女性越來越多的邁向職場,在家庭中承擔責任的變化這一現實而言,這種根深蒂固的思想已不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女性對自身權益的維護以及對生育自由的追求與這一思想發生激烈的沖突。在這種情況下,《婚姻法》解釋(三)第九條的出現,正是對這種不適應發展需求的思想的改變,盡管可能方式上不是潛移默化,不容易被接受,但是方向還是值得肯定的。持這種觀點的同學實際上是從法律倒逼群眾思想變化的視角來解說婚姻法解釋三第九條與中國式婚姻中生育行為的地位,功能相協調的。

(二)、持不協調觀點的同學認為:首先傳統的中國式婚姻中生育所處的地位是使得人們認為婦女的自由因生育而受到了過多的人身限制,因此賦予妻子一方更多的自由,但是任何絕對權利或自由都不會沒有邊界,就有效婚姻而言,妻子的不生育自由權直接影響到丈夫的生育自由權,因而更應該謹慎行使,解釋三第九條實際上是放大了女性的不生育自由;其次,透過生活來觀察,事實上不僅是普通家庭重視孩子,中國上流社會更加重視孩子,我們也經常都會看到明星赴港生二胎的新聞,其中包括文章馬伊琍,所以說那種認為經濟發展導致人們生育意愿降低的說法實際是不全面地,真實情況是經濟發展導致生育一個孩子的成本提高,從而導致生育意愿被迫降低,歐洲也是如此,雖然整個歐洲的生育率非常低甚至為負,但是上流社會的生育意愿還是非常強的,貝嫂曾經揚言要給小貝生個足球隊,如今,小貝育有三兒一女,他說妻子和孩子是他最大的成就,所以說,孩子是維系一個家庭的紐帶,那種認為傳統觀點過時或者錯誤的其實是沒理解上去老祖宗的智慧。從這兩點來講解釋三第九條和中國式婚姻中生育行為所處的地位、產生的功能是不協調的。

二、如何對男性生育權進行有效保護,在解釋三的基礎上對男性生育權的救濟是否存在改進之處

在討論這個問題前,我們必須明確妻子單方終止妊娠并非侵犯丈夫生育權的行為,而是生育權行使的沖突,生育權是夫妻雙方各自為法律確認的人格權,其行使受到法律的同等保護,不能因為權利行使沖突就認為構成侵權,就好像夫妻雙方都享有婚姻自由權一樣,不能因為一方想離婚而另一方反對,而認為想離婚的一方侵犯了對方的婚姻自主權。

而且根據我們查到的案例: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2006)余民一初字第1633號 葉光明訴妻子朱桂君擅自流產侵犯其生育權案 ;河南省方城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3)方城民初字第17號 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3)南民終字第548號 石華訴崔新峰生育權糾紛案;殷文輝訴袁敘輪應其妻的請求為其妻行終止妊娠手術侵犯生育權賠償案。這些發生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之前的案例,法院的判決也沒有一個支持丈夫的關于賠償的訴訟請求的。也就是說,婚姻法解釋三第九條實際上只是對司法實踐中的普遍做法加以確定,也即不承認妻子單方終止妊娠是侵犯丈夫生育權的行為,丈夫無權要求損害賠償。

在這種情況下如何對男性生育權進行保護呢 ?有學者試圖從生育契約解決這一問題,但是似乎很難自圓其說。

那么我們如何對男性生育權進行有效保護,或者是在婚姻法解釋三的基礎上對男性生育權的救濟手段進行改進呢?在這一點上,應當首先肯定解釋三第九條實際上是充分了保護了女性不生育自由,同時賦予夫妻一方在感情破裂時的離婚請求權也是解決雙方生育權沖突的比較好的辦法。但是這樣的規定會使人們覺得婚姻法解釋三沒有對男性生育權進行有效地保護,本案中劉剛也是要求了精神損害賠償,事實上我們認為此時丈夫要求賠償的目的不是賠償本身,因為劉剛僅僅是要求了3000塊錢的損害賠償,所以說要求賠償其實是不爭饅頭爭口氣的心理。那么如何解決丈夫這種失衡的心理呢,在這一點上,張作華、徐曉娟的《生育權的性別沖突與男性生育權的實現》一文中:自然人的人格權具有層次性,男性的獨立生育權或者夫妻的共同生育權相較于女性的人身自由權、身體健康權、生命安全權來說處于下位階,如果二者發生沖突,生育權應作出讓步。這一說法對我們啟發較大。司法實踐中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2006)余民一初字第1633號 葉光明訴妻子朱桂君擅自流產侵犯其生育權案中 ,也有類似的判決理由:男、女公民均享有相應的生育權。被告朱桂君享有的生育權是基于人身權中的一種生命健康權,原告所享有的生育權是身份權中的一種配偶權。(我們對法院判決中的生育權屬于人身權的說法持不同觀點)當兩權利相沖突時,法律應當更加關注生命健康權,而非配偶權。

這里給我們的啟示是我們尊重法律保護高位階權利的做法,但是也不能因此而犧牲低位階法律,我們想是否可以參照類似于緊急避險制度中的適當補償的規定,即在尊重妻子生命健康權、人身自由權的同時,優先保護妻子的權利,此時應該對丈夫生育權的不能實現予以適當補償,這樣才能在夫妻雙方產生平衡,實現對男女生育權的平等保護。

作者簡介:黃強(1993-),男,漢族,吉林人,法學本科,單位:吉林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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