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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婚姻法解釋三的社會效果

2014-07-04 12:03王琪
商業2.0 2014年6期

中圖分類號:D9239 文獻標識碼:A

摘要:《婚姻法》解釋(三)出臺后便引起了廣大的反響,支持者與反對者個數己見,討論空前熱烈。每一個司法解釋的出臺都是法律條文細化、具體化的結果,這是毋庸置疑的。本文所要討論的則是司法解釋之后對人們的日常行為的影響,即法律的社會效果討論。

關鍵詞:婚姻法解釋(三);出臺背景;社會效果;法律評價

論《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一、《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力圖解決的問題及其效果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出臺的背景是近年來我國婚姻財產糾紛案件越來越多,財產數額大且類型復雜,法官辦案難度較大。越來越多的女性向“錢”看齊,無房無車不婚似乎很常見,傍大款、通過結婚致富現象影響惡劣,男性及其家長叫苦不迭。在這種現實背景下出臺的《婚姻法》解釋(三)給了男權主義者一劑強心劑,他們對它寄予厚望,希望它可以改變女性的拜金主義。

首先,該解釋對法官辦案的指導意義是不言而喻的,在此我們不多做贅述。其次,對傍大款和通過結婚致富這些行為的規制效果卻不容樂觀。傍大款這種現象事實上古已有之,而且有一定資產的人,對自己的財產還是有相當高的警惕性和保護能力的,真正被騙的更是少之又少。用這樣一部法律來解決這樣根深蒂固且少而又少的爭議,實在是有些大材小用。而所謂的通過結婚致富,不外乎就是兩種情況,一是要彩禮的習俗,二是騙婚。要彩禮這一習俗在中國由來已久,不是一部法律所能改變的。而對于騙婚,完全可以以誠實信用原則,甚至詐騙的相關法律予以制裁。因此,該解釋對規制人們通過結婚來致富這種行為意義也不大。

二、《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帶來的不良影響

(一)、婚姻基礎被破壞。

作為婚姻的基礎應該是感情,而不是財產?;橐鍪墙橛趷矍楹拓敭a之間的?!痘橐龇ā方忉專ㄈ┲械牟粍赢a是爭論的焦點,過分的強調不動產的財產配額問題,明晰家產,這就在一定程度上使得財產問題凌駕于感情因素之上,使得婚姻締結者認為財產的交易安全已經戰勝了婚姻的穩定,作為婚姻的基礎似乎蕩然無存了,婚姻本身的社會功能也在弱化,個體自由的發展成為堂而皇之的借口。

(二)、婚姻立法目的失衡。

首先我們要明確的是婚姻立法的目的是婚姻自由和家庭穩定。其次我們小組贊同強世功老師在《司法能動下的中國家庭——從最高法院關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釋談起》中所說的《婚姻法》解釋(三)當中關于不動產的規定是一種司法便民,其實質是一種所謂的AA制契約婚姻?!痘橐龇ā方忉專ㄈ┏浞肿鹬亓嘶橐鲎杂桑ńY婚自由、離婚自由),特別是對離婚自由更加放寬約束條件,卻忽視了所謂的家庭穩定,當家庭財產越多、家產分割難度越大或過錯一方獲得的越少的情況下,離婚成本就會越高,離婚率就會越低,家庭就會越穩定,縱觀婚姻法解釋三中關于不動產的條款(第7條,第10條,第11條)明顯能夠看出使得家產的分割更加容易,離婚成本也降低,離婚更加容易,這就會使得離婚率的上升,自然不利于家庭的穩定。這就使得婚姻法立法的目的出現了嚴重失衡,一邊倒的情況,在這一程度上就暴露出司法解釋有失偏頗之處,這可能是司法效率的體現,但是司法效率絕不應適用于家庭糾紛。

(三)、婚姻經濟屬性的失衡。

需要注意的是家庭是社會的最小單位,不是個人。根據徐愛國老師的《婚姻的經濟屬性及房產權的份額分配》,婚姻中的經濟屬性包括客觀價格和主觀價格兩個方面。他舉了亞里士多德的闡述,A投入99元,B投入1元,得到利潤100元,關于利潤的分配問題,如果AB是父子關系,則A得99元,B得1元,這是一種分配正義;如果AB是夫妻關系,則A得50元,B得50元,這是一種矯正正義,所要強調的是女子對內的勞動價值與男子對外的勞動價值是等同的。我們承認對于婚姻中的客觀價格是可精確計算的(如不動產),主觀價格是無法精確計算的(如照顧孩子或對不動產的打理),但是這不意味著主觀價格是無法衡量的,司法解釋(三)只強調作為不動產的客觀價格的計算、分配問題而忽略了事實上也占有同等重要地位的主觀價格的衡量。尊重物權法無疑會使家產更加明晰,但卻忽視了夫妻共同生活、權利義務合一的特點。使得婚姻的經濟屬性被片面的定義,導致了不平衡,甚至出現了司法解釋(三)就是性別戰爭、階層戰爭這樣的言論。

(四)立法體系內產生矛盾。

夫妻是家庭的最核心單位,其次才是父母和子女。該解釋在強調夫妻某一方從自己父母那里所得到的所謂財產應被視為個人財產加以保護時,在前提上已經承認了血緣關系重于夫妻關系,源于血緣關系所取得的財產有無可置疑的正當性、天然合法性,以父母和子女的縱向關系組成的單位才是第一順序的利益單位,而沒有血緣關系的夫妻這種橫向關系的單位則是第二順序的利益單位。按照這個邏輯,那就是承認社會不是建立在以夫妻為核心的現代家庭基礎上的,而是建立在以父系血緣關系為中心的傳統家庭基礎上的,父母和兒女的關系比夫妻之間的關系更重要、更緊密。在個人自由主義盛行的西方,也只是規定了父母與子女之間財產的獨立,尚未規定夫妻之間財產的獨立,我們法律解釋的真實目的是強調保護私人財產權,還是強調財產權凌駕于夫妻感情之上?

(五)降低離婚成本,使離婚率升高。

締結婚姻的雙方不可避免存在經濟實力強的一方和經濟實力弱的一方,該解釋的負面影響在于嚴重降低了經濟實力強的一方的離婚成本,有使離婚率升高的重大風險。從日常生活來看,從中國的實際情況來看,多數女性實際上還是弱勢群體,女性多希望有一個幸福美滿的家庭,而對于事業財富的追求遠沒有男性那么強烈。這也導致經濟實力強的一方通常是男性,即購置不動產的是男性?!痘橐龇ā匪痉ń忉專ㄈ┣∏∈估娴奶炱絿乐氐南蛸徶貌粍赢a一方傾斜。而在現在的中國,即使離婚自由已深入人心,但人們對離婚女性的社會評價還是比較低,她們在社會上再婚的主動權遠遠小于男性,而且除少數經濟獨立的女性外,大多數的女性離婚后生活水平會有所降低。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適用范圍有限,而照顧無過錯方原則僅就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問題上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將夫妻共同財產范圍大幅縮小,再次起到了將利益向男性傾斜的作用。這導致男性離婚的成本遠比女性低,這也就是為什么人們擔心該解釋是一個鼓勵找小三的解釋。甚至,綜合考慮經濟實力等因素,離婚后子女由男方撫養的可能性更大。如果說該解釋有助于保護經濟實力強的一方的財產安全,那么同時它極大地削弱了經濟實力弱的一方的婚姻安全感,使得利益的天平過于偏向于一方,實在有矯枉過正之嫌。

(六) 解決司法實踐問題是以加劇根本社會問題為代價的

《婚姻法》解釋(三)雖然有助于提高法官辦案效率,甚至可能減少此類案件,但絕不意味這這種矛盾不存在,相反該解釋將矛盾轉移到結婚前,《婚姻法》解釋(三)所導致的結果是,對于廣大普通家庭來講,從談婚論嫁開始丈母娘和婆婆之間的斗爭就不曾停止,在由男方買房的傳統下,丈母娘為了女兒能過的有安全感,都希望在房產證上加上女兒的名字,而《婚姻法》解釋(三)實際上是滿足了廣大男方家長的意愿,他們希望辛辛苦苦攢下的房子能歸兒子自己,而不是和兒媳婦分享。至于解釋(三)第10條把付首付款和登記作為離婚時財產分割的依據的做法則會導致雙方爭相付首付款的結果。這些拉鋸實際上就是我們所說的沒等結婚就想著離婚,其結果很可能是導致一段婚姻胎死腹中,至少也會在夫妻雙方之間產生隔閡,人們不會因為婚姻失去財產,但是會不會因為財產而失去婚姻呢?

作者簡介:王琪(1992-),女,漢族,吉林人 法學本科,單位:吉林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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