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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學視角下“后旅游法”時期的多主體變革※

2014-07-20 09:14
武漢商學院學報 2014年1期
關鍵詞:旅行社景區旅游

趙 媛

(運城學院,山西 運城 044000)

2013年4月25日,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首部旅游法,并于10月1日起正式實施,在改善旅行社市場結構,新產業整合,保護旅游者的消費權力與行業監控方面都有重大調整。最終將對旅游者、服務者、旅游行業都實現相應的變革。

一、旅游法提出前旅游產業的發展狀況

(一)旅游經濟高速發展與滿意度低并存

根據我國國家旅游局統計網站統計,目前我國的國內旅游人次與國內旅游收入都處于高速發展階段,具體數據如表1所見。

表1 國內旅游人次及收入表

整體統一呈現上升趨勢,并且在09年之后,增速加快更為明顯,平均增速達到10.64%與18.74%,而同時,根據中國旅游研究院發布的全國游客滿意度調查報告,我國游客,尤其是國內游客的滿意度較低,根據整理09至11年的數據,國內旅游的滿意度基本都維持在“基本滿意”的狀態,而且不同地區呈現出的滿意度差別也較大,相關數據顯示,東部地區的滿意度要遠高于中西部地區。

(二)旅游行業內部競爭不均衡

全球旅行社行業基本都形成了產銷一體化的垂直分工,從市場分散走向產業集中,而我國目前依舊以水平分工為主,這與我國旅游發展有關系,作為政府推動式的旅游行業,最早根據入境出境業務分為三大類旅行社,九十年代的行業整合后也是依次分為兩類社,這種劃分在資源利用與市場把握方面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根據閻友兵等人對旅行社統計公報的數據整理得出,目前我國旅行社的產業集中程度僅為15.13%[1],遠低于旅游業發達國家與地區,一方面對于旅游供給方,不利于成本控制,另一方面對于旅游需求方,也不利于其對產品多樣化的需求滿足。

據中國旅游統計公告內容,如表2所示,2009至2012年期間,旅行社的行業毛利率呈現下降過程,遠低于國際旅行社業的平均利潤率,過度的價格競爭與信息的不通暢使得旅行社業進入“劣幣驅逐良幣”狀態。

同時,過度的價格競爭也給導游的生存環境帶來了困難,據全球分析網統計,至2010年底,共有78.6萬人取得全國導游資格證,其中60萬持有IC卡,中級導游2.4萬,高級導游1400人,特級導游17人,根據2010年國家旅游局公布的數據,在60萬執業導游中,約有七成掛靠在其他導游機構,作為在職的導游員,也面臨著高流失率與低工資福利的困境。

表2 旅行社收入利潤表

在旅游業的其他領域,由于整體市場結構長期處于“門票經濟”,旅游景區也不斷的利用自己的產品獨特性與控制景區承載量的接口一味提價,不僅在經濟方面造成了一定的損害,另一方面,在滿足市場,提高游客滿意度方面也產生了相應的問題。

二、新旅游法的主要調控內容對各主體的經濟意義

(一)改善旅行社行業中的競爭與結構狀況

1、有利于形成完善的垂直分工體系

我國目前的旅行社是按照業務特點進行水平分工的業務體系,這樣的體系在早期開發旅游,市場空白的狀態下,起了較大的引導與分工作用,但隨著旅游不斷發展,這樣的分工體系一方面不容易形成大的旅游產業鏈[2],另一方面,也容易引起價格競爭,而非產品質量與多樣化的競爭、深度分工細化市場的競爭。

本次旅游法的推出,在第四章退出了很多相應的解決性條款,如第三十條,規定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經營許可證。這條在下游旅行社進行了強制性調控,對旅行社的質量與能力提出了一定的挑戰,繼而會淘汰市場上小、亂的旅行社,使得旅行社根據本身的能力進行再定位。大的旅行社可以通過旅游集團、戰略聯盟等方式進行上下游的產業拓展,因為旅游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旅行社必須向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產品與服務。這也對上游旅游企業提出了一定的要求,對規范產品質量起到很大的作用。為我國最終實現大旅行社集團化,中等旅行社聯盟化專業化,小旅行社門市部化創造了條件。這樣的結果既可以改變同質低價的產品現狀,隨著集團規模的進一步擴大,成本的進一步減低,也有利于提高整體利潤。

2、有利于產品規范化的調整

新旅游法中,對旅游產品中的購物環節有非常嚴格的規定,如第三十五條,規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活動,并通過購物或其他付費項目取得不正當利益。但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這條法令,一方面為規范旅游市場,減少“零負團費”的現象,另一方面,也保護了消費者合理的權力要求。

根據我國國內旅游抽樣調查報告,如下表3與表4所示,我國團體個人總花費的份額要遠高于散客的個人花費,而且在消費結構中,團體個人花費的團隊費用呈現遞減的局面,而購物等所占比重在不斷增加,由此可見,旅游購物已經成了旅游者在外出時非常重要而且是必不可少的重要環節,所以,旅游法的本條法令既控制了強制消費,不對等信息消費,同時也為合理合法的購物環節留下了充足的改進空間,并非是簡單的“一刀切”政策。主要目的是為了整個旅游產品的規范化,在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同時滿足雙方的共同訴求。

表3 團體個人花費及結構表

表4 散客個人花費及結構表

(二)規范旅游景區,規避“門票經濟”

“門票經濟”已經成為中國旅游發展的一個重要標志,所謂門票經濟,就是將景區的經濟增長點放在景區的門票上,而非在改善旅游消費結構方面,門票漲價的理由有兩點,一點是為了滿足景區的運營管理與再開發的投資[3],另一點在于對過多的游客進行價格調控,通過提高價格,控制進入門檻繼而緩解景點承載量。但往往這兩者都只是漲價的表面原因。

一方面,景區的財政不透明,使得運營成本與開發成本缺少監督與審查,游客數量的不確定性,使得收入的不確定性也更為明顯,而資金的去向與使用也較難安排。

另一方面,所謂的控制景區承載量也很難收效。我國旅游高速發展的背后是旅游者的剛性需求,以黃山為例,黃山自02年起共漲過三次價,計算彈性時,采取02年與05年的兩次漲價數據,分別計算需求價格彈性,結果發現旅游需求價格彈性都遠大于1,而且彈性的變動隨著時間的增長幾乎在成倍增加,從1.93提高到了3.44,足見我國消費者的出游剛性極大。如果作為正常價格需求彈性較大的產品,如下圖1中左所示,當S單方面的提高價格,即從S1移動到S2,則原來的均衡量發生改變,但改變的A區域與B區域基本相似,可以通過這樣的方式在不改變總收益的基礎上減少相應的游客量,但作為彈性小的需求,如圖右圖所示,區域A的范圍要遠大于B,而Q的變化并不如一般產品明顯,最后的經濟效果要遠大于環境效果。

表5 黃山景區游客的需求價格彈性

圖1 不同需求彈性在供給變動時的狀態

所以在新旅游法的章程中,在門票價格方面做了嚴格的規定,如第四十三條,對于門票以及景區內的游覽場所、交通工具等另收費項目,實行政府指導價,并提出了相關的聽證會要求,對于變相漲價與收回成本的景區做出了相應的規定。第四十四條也在提高門票價格方面提出了提前六個月公示,組合定價等提出了相關的措施。這兩條主要是針對漲價的第一個原因。另外針對漲價的另外一個原因,于第四十五條也做出了相應的規定,如核定最大承載量,并提出了相應的承載量控制方式。

(三)有利于形成旅游產業集群

建立旅游產業集群已經成為我國旅游業發展不可忽視的重要問題,作為產業鏈較長、涉及產業較多的旅游業,建立相應的產業集群已經成為發展的重中之重,無論對旅游業的整體發展還是地區經濟發展都有重要的作用。

根據王潤等[4]對產業集群概念的綜述,要達到旅游產業集群,必須要實現三個要求,第一,旅游產業要素在空間上有一種區域集中表現,第二,主體間有一種良性的合作關系,相關要素包括網絡等協作與合作模式,第三,產業間存在垂直分工。要實現三個條件在我國旅游經濟的發展中都存在一定的問題,首先,我國旅游業自發展開始,就面臨著“小、全、散”的局面,管理與整體的集中程度都比較低,基本屬于畫地為牢,多頭管理的狀態,在旅游形象、品牌的建設方面缺少相關意識與環境;其次,作為競爭集中度較低的旅游業,主體間的合作關系較難實現,由于產業鏈薄弱且相應的保護法規與競爭不合理,相應的合作機制并未建立起來,因此成本與合作較難實現;最后,我國旅游業屬于政府推動型產業,很多相應的政策起初存在一定的問題,尤其在旅游產品的關鍵組織者旅行社方面,由于一開始的水平分工體系推廣與政策保護政策使得垂直分工很難出現,在批發商、經營商、零售商的建設方面存在很大的缺陷,因此進行產業集聚的發展存在障礙。

新旅游法推出以后,對于上層的管理方面,在第七條以及第三章規定要求建立相應的旅游綜合協調機制與相應的規劃措施,通過對人民政府的協調控制進行統籌安排。這就可以避免或者減少旅游中控制成本過高,控制效率低的局面。同時,如前所論述,新旅游法的推出對我國旅游集團的建立,旅游垂直體系的建立具有極強的法律保障,也為旅游產業集群的發展做了法律保障。

三、旅游法調控下各主體實施調控的保障措施

(一)加強“陣痛期”的行業監管力度

自2013年10月1日旅游法實施以來,旅行社在信息透明度,產品價格清晰度方面依舊處于之前的狀態,但在產品價格方面幾乎全線漲價,一方面存在部分隱性收入的補償性回報,另一方面也存在旅行社單方面提價對市場的試探現象,因此,要加強相應的監管,規范新旅游法規定的消費透明化與合理化,避免相應的投機與利潤轉移現象。

(二)建立一整套完整的投訴監管系統

旅游法的提出,為各個主體保護自己的權益,規范自己的行為提供了依據,雖然涉及到消費者權益與消費者申訴的部分,但在實際操作中,缺乏相應接受投訴的部門單位,國家旅游局應牽頭建立相應的全國性的監管機構,使得旅游這個兼具流動性、服務性與敏感性的活動有法可依、有部門可依,使得旅游參加者與旅游從業人員真正參與到旅游監管中去。

(三)加強各不同主體的信息流動

我國旅游的時間指向性非常強,尤其是需求的時間指向性,大多集中在法定節假日,因此,除了旅游法中提出的,在規劃時就應確定的游客承載量外,還應該加大所有部門的信息溝通與游客預警系統,如加強交通系統、住宿系統的預定系統預測景區未來人數,及時發布通知與分流工作,另外,在游客承載量的測算方面,應盡早出臺相應的辦法,避免法律無據可依,避免景區一味的以“游客流”、“門票流”作為發展目標,這對于促使景區改善整體旅游產品的結構具有重要意義。

(四)加強與市場的溝通,滿足多方訴求

旅游法的內容雖然嚴格,但卻擁有一定的彈性,如在旅游購物方面,在兼職導游的使用方面,均保留了一定的空間,監管機構、旅游業各主體以及游客應及時溝通,在合理合法的基礎上,滿足多方的利益訴求。

(五)加強引導市場與管理部門共同培養市場

旅游法的提出,短期內對旅行社的業務造成了一定的損失,對消費者的經濟承受能力造成了一定的考驗,對導游隊伍提出了一定的挑戰,但就市場整體發展趨勢以及我國市場的開放程度而言,都是必然的選擇,作為政府以及旅游業涉及到的各個主體,應該通過提高自身產品的質量、特色、規?;约岸鄻踊膬瀯?,培養市場,培養新的消費習慣,就供求原理而言,消費一旦提高,相應的價格與消費數量自然會同方向提高。

[1]閻友兵,洪梅,王忠.我國旅行社產業集中度演化及對策[J].旅游學刊,2008(08).

[2]樊志勇.論旅行社業現有分工體系的重新構建[J].武漢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3]耿松濤.我國旅游景區門票經濟的轉型之困與應對策略[J].價格理論與實踐,2012(07).

[4]王潤,劉家明.旅游產業集群研究綜述[J].地理科學進展,2012(10).

[5]戴學鋒.《旅游法》實施促進旅游團費理性回歸問題的思考[J].價格理論與實踐,2013(10).

[6]寧澤群.我國旅行社市場的進入悖論與旅行社企業的“套中套黑箱定價”模型[J].旅游學刊,2006(05).

[7]國家旅游局網站.http://www.cnt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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