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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權社會義務與財產征收之界定

2014-08-15 00:50孟鴻志王傳國
關鍵詞:權能財產權所有權

孟鴻志,王傳國

(東南大學 法學院,江蘇 南京211189)

財產權的社會義務濫觴于《魏瑪憲法》第153條第3款:“財產權伴隨著義務。其行使必須同時有益于公共福利?!边@標志著財產權絕對向財產權相對轉變的憲法確認。應當注意的是,財產權的社會義務與“權利濫用禁止”原則并不完全等同。根據我國《憲法》的規定,“權利濫用禁止”是指“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這只是對權利行使的消極限制;相較而言,財產權社會義務具有更高層面的規定性。財產權的行使應當有益于公共福利,這已經不是“不得”的消極限制,而是“應當”的積極限制。據此,國家為了增進公共福利,可以對私人財產權施加合法的限制。對此,我國臺灣地區“憲法”第145條即明確規定:國家對于私人財富及私營事業,認為有妨害國計民生之平衡發展者,應以法律限制之。

與財產權社會義務緊密相關的法律概念即為征收。對于財產權社會義務和財產征收,有學者稱為對財產權的一般限制和個別限制[1]511,也有學者稱為財產權的內在限制和外源性限制。[2]上述觀點更多地是從邏輯出發,著眼點在于事物的本質屬性。實則,兩者區分的最大實益在于:財產權社會義務是財產權的應有之義,是財產權內在的邊界;財產征收則是對于財產權具體的限制或剝奪,其并非財產權固有的內容,屬于特別損失。兩者分別對應著無需補償和應予補償的財產限制。因此,從公民權利保護出發,決定是否應對某一財產限制予以補償,是我們致力于厘清財產權社會義務與財產征收的現實意義所在。

一、發展中的財產征收與社會義務之界限

(一)財產權社會義務的模糊內涵

通過觀察可以發現,財產權社會義務與不動產相鄰關系在價值取向上極為相似,都是為了增進公共利益而應予忍受的財產上義務;但是,二者的規范構造卻大異其趣。相鄰關系在私法上一般皆有明確的界定,如我國《物權法》專設一章,用了九個條文對相鄰關系中的用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進行了細密的規定;相較而言,財產權社會義務則規定得極為抽象。如德國《基本法》第14條規定,財產權負有義務,即其使用應有利于公共福利;意大利《憲法》第42條第2款規定,私有財產,法律予以承認,并予以保障。其取得、使用與限制,亦均應由法律加以規定,以保證其能增加公益?!皬膽椃ㄖ^點以言,財產權內涵之確定與形成,通常須賴立法者制定一套法制度,以之為基礎,始能完善實現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意旨?!保?]1752即,憲法只是概括地規定財產權負有義務,至于該義務的內容,則委諸立法機關或行政機關依據公共福利,在合理的自由裁量范圍內創設?!皩τ诖朔N情形,學者多認為立法者系就財產權之內涵予以‘確定’、‘形成’或‘塑造’,而在概念上與對財產權之‘侵害’或‘限制’有所區隔?!保?]1752

對此,楊建順教授也認為:“當財產權的限制是為了調整財產的相互作用,或者旨在限制對社會有害的財產使用方法時,該限制應該解釋為社會性忍受制約,是沒有必要予以補償的?!保?]603質言之,為保護相互間的財產效用而由立法賦課的財產權內在制約,如《建筑基準法》規定的建筑規制,應當屬于財產權“內容確定”或“內涵形成”的范疇,無需適用損失補償。

(二)擴張征收解釋功能的消解

財產權社會義務是不確定的,那么,財產征收是否具有清晰的內涵?

應當說,在最初的階段,征收之概念界定極為精密,立法對于財產征收設定了諸多限制:財產征收之標的,只局限于所有權及其他的物權;征收應當由行政機關以行政處分方式為之;征收私人財產權利,必須有一個公共事業存在;征收必須給予全部補償。此即所謂“古典征收”?;诠诺湔魇杖绱藝烂艿姆蓸嫵?,其與財產權社會義務并不存在混淆的可能。因此,在這一階段,財產權社會義務與財產征收的界限仍然是明確的。

然而,“在現代,征用及財產的概念實際上已被賦予了更廣泛的含義,已不限于那些有形的占用和侵犯了?!保?]157征收的概念被極大地擴張,遠遠地超過了其原初的所指?!皵U張的征收概念”除了包括古典征收以外,還涵蓋了以下兩種行為類型[6]1884-1887:

其一,應予補償的財產權限制。即:國家對私人財產權利的限制造成損失時,如果該損失屬于社會義務的范圍,個人應予忍受;但在有些情況下,因限制存續時間過長,或者限制強度過大,而使私人財產權利受到了特別損害。盡管該種限制并非直接移轉財產的所有權,但仍間接地、在效果上拘束了財產權,此時即構成了“應予補償的財產權限制或干預”。

其二,公權力附隨效果損害。即:公權力行為本身不具有違法性,但其實施對個別的私人財產權造成了附帶的不利益后果。該侵害并非出于國家機關的本意,但逾越了財產權人所能忍受的程度,對此,應當將之認定為“具有征用效果的侵害”①應予補償的財產權限制和公權力附隨效果損害之區別,著眼于造成損害的究為法律行為抑或事實行為。相較而言,美國法上的擴張征收則區分為“占有準征收”和“管制準征收”。管制準征收理論系用于經濟管制法規和大部分形式的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以及其他土地使用之限制;占有準征收則發生于當政府本身,或其授權第三人,物理上侵入且占有私人不動產。占有準征收理論保護財產之占有,而管制準征收理論保護財產之價值。由此可見,管制法規造成的應予補償的財產權限制與“管制準征收”仍有區別,不可混用。[7]167。

征收概念的擴張更有利于私人財產權利之保障,但同時也模糊了其與財產權社會義務的界限。當對私人財產權的限制不僅可能屬于財產權的社會義務,還可能構成財產征收之時,立法對古典征收予以精密界定的功能已經被大大消解了。盡管可以將應予補償的財產權限制、公權力附隨效果損害也納入征收的范疇之內,表面看來,財產權社會義務與征收仍然屬于一對法律范疇;但是,此時的“征收”概念本身就是一個需要解釋的概念,甚至已經退化為一個概念外殼而存在。進而,征收與財產權社會義務之間的界限大大模糊。

(三)既有學說與實務見解之檢討

那么,“就一個立法行為而言究竟要如何界分其乃一個(應予以補償的)征收行為抑或系一個不必予以補償的,單純的財產權限制之行為?易言之,當立法者規定一項限制某種財產權利之條款時,如何決定其屬于征收條款(就必須增列補償之條文)或是屬于‘財產權內容及其限制’之條款?”[8]475為了對二者進行清晰的界分,理論和實務上發展出了諸多學說,以德國為例,其主要學說包括個別侵犯理論、特別犧牲理論、應保障性理論、實質減少理論、可期待性理論、私使用性理論,等等。

個別侵犯理論將征收視為對特定或可得確定的私人財產權之侵害,質言之,征收總是個案性的;與此相對,如果通過立法對人民的財產權進行概括的、一律的侵犯,則屬于財產權社會義務之內容。特別犧牲理論是對個別侵犯理論的修正,其從憲法保障的平等權出發尋找立論基礎,但基本內容與個別侵犯理論并無二致。二者的核心觀點是,征收與財產權社會義務的區別主要在于財產權侵犯的個別性或概括性。應當說,立論于憲法平等權的特別犧牲理論有其正當性;但是,這一理論實際上并未完全觸及財產征收與其社會義務的界限。在個別侵犯之情形,對于財產權的限制達到何種程度可以認定為征收,特別犧牲理論無法給出明確的回答。

應保障性理論、實質減少理論等盡管在具體的描述上存在差異,但論證進路基本相同,實質上也具有殊途同歸的效果。應保障性理論認為,征收是對“財產權應保障之實體”的侵害;實質減少理論認為,征收是對人民財產權利的實質現狀及內容的侵犯,以至于依該權利本質極為必需之經濟性功能已經被剝奪或嚴重地被侵犯;私使用性理論認為,私有財產權的要素在于追求私利性,若立法的主要功能并不在于保障財產的私使用性,即為征收之法律;可期待性理論認為,財產權社會義務性僅是極為輕微的限制,不侵及財產的實質,可以期待人民忍受之;征收則非財產權之負義務可比,是對人民財產權極為嚴重的侵犯。

可以看出,無論是應保障性理論、實質減少理論,還是私使用性理論和可期待性理論,均未能為財產的征收與社會義務性提出明確的區分標準。諸如“財產權應保障之實體”、“財產的實質”、“侵犯的嚴重程度”等等,含義極為模糊,僅停留在學理之階段,實務上難于操作。尤有甚者,應保障性理論等盡管失之抽象,至少對財產征收作出了客觀、規范的描述;相較而言,可期待性理論提出的“侵犯的嚴重程度”更招致了如下批評:“既然將征收的概念界分,由實際上的‘侵犯嚴重性’與否來斷定,如此,有關財產權的社會義務性和征收之間,即無一個明顯的界限存在。也就是表示,兩者概念之間,該規范效果的界限問題,會被在實際上運作的事實上之界限來取代矣。而且,由于‘唇齒條款’之要求,立法者應在立征收之法時,已確認將來有征收行為之存在?,F依此理論,反需將征收之斷定,留諸后來之法院,其違反憲法之精神,極為明顯?!保?]478-479

二、財產權權能分析進路之嘗試

應保障性理論等盡管未能提出界分財產征收與社會義務性的明確標準,卻為我們對這一問題的思考提供了有益的提示。實際上,應保障性理論等已經觸及了財產征收的實質,我們可以感覺到,“財產權應保障之實體”、“財產的實質”等其實指向相同的內容。如果循著這一思路,將“財產的實質”之內涵釋放出來,財產征收與其社會義務界分的難題即迎刃而解。

(一)基于案例的考察與評述

“財產的實質”在法律上究竟應當如何描述?在此,筆者擬結合具體案例[7]169-176進行觀察。

案例一:Loretto v.Teleprompter Manhattan CATV Corp,458U.S.419(1982)。紐約州法律規定,房東必須允許有線電視營業人利用公寓建筑物裝設線纜。聯邦最高法院認為,此種情形本質即是征收,因為它將造成永久物理性地占有上訴人公寓建筑上的一定空間。法院進一步說明,對于構成占有之情形,即使只對所有權人產生輕微的經濟上不利益,也應當認定為征收,因為這是對所有權人財產利益最為嚴重的侵害形態。

案例二:Kaiser-Aetna v.United States,444U.S.164(1979)。在該案中,聯邦政府命令私人在夏威夷群島上開發的海灣須承受公共航行地役權之限制。聯邦最高法院認為,要求私人財產供公共使用構成征收。盡管所有權人使用其財產的權利并未被剝奪,但公眾被賦予了和所有權人類似的使用權,所有權的排他性被侵害。

案例三:United States v.Causby,328U.S.256(1946)。原告在機場附近經營一個養雞場,美國政府軍機低飛滑行的路線恰好在該土地上空。軍機持續性及經常性的低飛造成巨大噪音,養雞場內的雞群因驚恐而不能產蛋。聯邦最高法院認為,政府飛機飛行私人土地上空并不必然構成征收,除非飛機飛行地太低且非常頻繁,造成對土地使用之直接侵擾。本案中政府飛機的持續低飛及產生的噪音,剝奪了原告將土地作為養雞場之使用可能性,已經構成征收。

案例四:Penn Central Transp.Co.v.New York City,438U.S.104(1978)。上訴人擁有的火車站大樓被地標保存委員會依紐約市的地標保存法指定為地標。根據該法之規定,被指定之地標所有人必須保存地標外部之完好,不得拆除重建。聯邦最高法院認為,該法律對于上訴人現在之使用并無妨礙,上訴人仍可就其財產為一些合理之使用,因而否認構成財產征收。然而本案反對意見認為,上訴人已經受到實質的損害,應當予以公平補償。

對于案例一,筆者贊同聯邦最高法院的觀點,即:侵害占有是對所有權人財產利益最為嚴重的侵害形態,即使只對所有權人產生輕微的經濟上不利益,也應當認定為財產征收,因為無論如何,財產權的占有權能遭受了侵害。在案例二中,法院認定征收的理由在于:所有權具有排他性,在私人所有的土地上設定公共航行地役權,侵害了所有權人的排他性使用權,實質上亦是對使用權能本身的侵害。對于案例三,筆者認同聯邦最高法院的結論,但并不同意其判決理由。該案之所以成立征收,并不是因為政府飛機對土地使用造成了直接侵擾,剝奪了原告將土地作為養雞場使用的可能性。作為養雞場使用只是該土地的用途之一,政府飛機的頻繁低飛并不會妨礙原告就其土地用作其他合理之用途,因而難以認為侵害了土地的使用權能。筆者認為,該案構成征收的實質理由在于所有權收益權能之妨害。養雞場主飼養雞群收取雞蛋屬于所有權的收益權能,軍機經常性的低飛致使雞群受到驚嚇而不能產蛋,該事實行為使得所有權收取天然孳息的權能受到侵害,據此,此種情形成立“公權力附隨效果損害”。在案例四的情形,筆者認同反對意見的見解,亦認為該案成立財產征收。對建筑物進行改建屬于所有權的事實處分權能,將火車站大樓認定為地標或紀念建筑物后,所有權人即不能自由拆除、改建、重建,其事實處分權能完全被剝奪,應當認為權利人受到了實質性的損害。

(二)財產權權能的區隔功能

通過上述四個案例的觀察,我們應當認識到,財產確有其“應保障之實體”,“財產的本質”確有其法律所指。在案例一至案例四的情形,分別是財產權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能遭受了侵害,此亦是構成財產征收的實質理由。在上述United States v.Causby一案中,原告請求給予補償的理由除了雞群因驚恐而不能產蛋之外,亦提出政府飛機的噪音造成全家受到驚嚇,無法安眠。但是,聯邦最高法院只是肯定了政府飛機的頻繁低飛剝奪了將土地用作養雞場的使用可能性,因而構成征收;至于因飛機噪音而影響睡眠,法院并未對此進行評價。筆者亦認為,盡管交通工具的噪音對居住在附近的居民造成了一定的干擾,但是,噪音并未實質性地侵害居民的人身健康權,亦未對其房屋造成損害,而僅僅是一種程度較輕的不利益而已。在Andrus v.Allard,444U.S.51(1979)一案中,聯邦最高法院進一步指出,系爭的法案并未強迫原告放棄工藝品的所有權,也無物理上的侵入和限制,所以該法律排除原告將財產用于最高利潤使用的事實對本案并不具有決定性,財產價值減少并不必然等同于準征收①本案主要案情為:鷹類保護法案規定,獵捕、持有、買賣、交易、運輸禿鷹或其部分肢體均為非法,但該規定并不適用于本法生效前已取得此種鷹類及其肢體部分之持有和運輸。筆者認為,該法案僅肯定了法案生效前持有和運輸行為的合法性,至于商業交易仍然是被禁止的,盡管系爭法案并未強迫原告放棄工藝品的所有權,但已經實質上侵害了原告對其財產進行法律上處分(如商業交易)的權能。因此,本案并非僅僅涉及財產價值的減損,而是構成了對財產權處分權能的侵害。當然,不考慮本案的具體情形,僅就判決理由說明本身,即純粹的經濟上不利益不成立征收而言,筆者贊同聯邦最高法院的觀點。。法院上述判決理由即表明:管制性法規導致的財產經濟價值的消極減損,只是一種純粹經濟損失②純粹經濟損失被理解為這樣一些損害:它們不因受害人的財產、人身或者權利的受損而發生,只是受害人因特定事由而遭受的純粹金錢上的不利益;在純粹經濟損失概念得到認同的法域里,這些不利益一般不被法律所認許,難以獲得賠償。[9],該種經濟上不利益并不與財產的直接損害相聯系,即并未侵及財產權的收益或處分權能,因而并不構成征收。

基于此,我們可以得出如下結論:將侵害財產權本體認定構成征收,固無疑問;至于其他的財產權限制,如果該限制侵及了財產權的權能,亦構成征收;否則,僅屬于財產權社會義務的范疇。是否侵及財產權權能,即成為財產征收與其社會義務性的分界。

所謂權能,即“指權利的具體作用或實現方式而言,是權利的具體內容?!保?0]137這一定義的核心是:權能是權利的內容。這就打通了權能與“財產權應保障之實體”、“財產的本質”之間的關聯:權能即為“財產權應保障之實體”,即為“財產的本質”。但是,我們仍然需要解決的一個問題是:將侵害財產權本體與侵害財產權權能作同一層面的評價,是否妥當?

筆者對此持肯定意見。王澤鑒教授認為:“所有權者,指全面支配某物,在法令限制范圍內得為占有,自由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凡侵害所有權的權能的,即構成對所有權的侵害?!保?1]156此即明確肯認了侵害財產權權能的侵權性質③展開而言,侵犯他人占有,例如占用他人土地擺設地攤,停車于他人的車位,與對物之實體的侵害均為侵害所有權的主要形態。此外,“所有權受侵權行為法所保護的,除物之占有、實體及權利歸屬外,尚包括物得依其目的而被使用,此種使用功能的妨害亦足構成對所有權侵害?!彼袡嘁酝獾钠渌餀嘁嘧袷卮艘磺謾喾ㄔ?。如用益物權系使用、收益他人不動產的權利,“侵害各該權利使用收益的內容時,即應成立侵權行為?!保?1]156-164。在這一意義上,Richard A Epstein提出了類似的見解:“無論如何劃分所有權權利束中包含的基本的權能,也無論這一劃分發生了多少次,這些碎片的總和以及每塊碎片自身,都屬于征用權條款的調整范圍?!保?2]60他進一步指出:“如果占有被取走,而使用和處分被保留,就構成對財產的部分征收;或者,如果處分被取走,而使用和占有被保留也是一樣。無須全部失去附隨權利;單個附屬權利的部分喪失也可以決定損害的程度,但不會否定構成征收?!保?2]66因此,將財產權權能的侵害作為財產征收與其社會義務的分界,無疑具有合理性。

三、財產征收的類型分析及判斷基準

(一)財產征收的類型分析

有學者將“應予補償之財產權限制或干預”分為六種類型:財產權使用或收益之禁止或限制、財產權之公益使用、財產權利用之妨礙、對于財產權予以除去、即時強制之措施、行政處分之廢止[3]1754?;谪敭a權權能的分析進路,筆者將擴張意義上的財產征收區分為以下類型:財產權本體或權能的轉移,財產權本體或權能的妨害。實際上,財產權還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消極權能,該排他性權能亦為聯邦最高法院所強調。在上述Kaiser-Aetna v.United States一案中,法院即指出,排他權是財產權之基本權能,也是政府非經公平補償不得征收之利益之一。私人之財產因有排他性才有價值,如果公眾皆可免費使用,對所有人而言即不具價值。在Nollan v.California Coastal Commission,483U.S.825(1987)一案中①該案主要案情為:原告欲改建其位于加利福尼亞州海邊的一處房屋,依加利福尼亞州法律,改建必須得到州海岸委員會的許可。州海岸委員會對此許可附加了一個條件,即原告必須同意讓公眾通行其位于海堤和平均海水漲潮線之間的土地,這樣可以方便公眾去南北兩個海灘。聯邦最高法院判決認為,本案情形構成財產征收。,聯邦最高法院再次強調了上述見解:排他之權利是財產權最基本的權能之一,在本案中,大眾被賦予永久和持續的通行地役權,財產權人排他的權利被剝奪,故構成財產征收。

從這一視角而言,財產權本體或權能的轉移即是對財產權排他性的侵害,視之為財產權消極權能的妨害亦無不可。因此,在更深的一個層次上,上述四種類型實則可以化約為兩種類型,即財產權本體或權能的妨害。不過,一般而言,我們總是在積極權能的層面上來理解“權能”的含義②一個具有說服力的現象是:一些國家的民法典只揭示所有權的積極權能,對其消極權能并不作出直接規定,如法國民法典、日本民法典即是。[13]215,因此,我們仍將財產權本體或權能的轉移從中剝離出來,使之成為獨立的類型。如此,不僅各個類型的所指更加明確,更重要的是,擴張征收的三個層面在其中均能找到對應的內容。

1.財產權本體的轉移

財產權本體的轉移即古典意義的征收,這是最能展現財產征收之內涵的一種類型,也是我們理解征收擴張的邏輯起點。

2.財產權權能的轉移

財產權權能的轉移包括征用、征調等情形,主要是國家從權利人處取得財產的使用權。因之,權利人無法依照物的性質和一般用途加以利用,遭受了特別損失,應予補償。

3.財產權本體的妨害

財產權本體的妨害類似于上述財產權的除去,即“因人民財產之存在,對于公共事業之實施或其他公益有所妨礙,而有除去之必要者,所謂‘除去’者,包括遷移、拆除、砍伐、移植等。此類措施對于人民財產權有所損害,事屬至明,故法律多有補償之規定?!保?]1758對物本體的侵害,和財產權本體的轉移一樣,財產權人均無法再享受物上的各種利益。因此,侵害財產權本體,當然構成征收。

4.財產權權能的妨害

財產權權能的妨害與上述“財產權使用或收益之禁止或限制”有相似之處?!霸诂F行法規中,對于財產權之限制規定應予補償者,要以對財產權‘使用’或‘收益’之禁止或限制,最為常見,其中又以土地或建筑物之使用限制居多?!保?]1755例如,將某林區編入防護林,禁止所有人進行砍伐;將某建筑物指定為文化古跡,禁止所有人拆除或改建。但同時我們也可以發現,將“財產權利用之妨礙”逕行作為應予補償的財產權限制類型,并不具有十分充分的理由。例如,興辦水利事業使用土地,妨礙土地所有權人原有交通;或者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現古跡,依規定辦理古跡指定程序,造成工程延誤。在此兩種情形,盡管私人財產權的利用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妨礙,但并未侵害財產權的權能,僅應作為一種財產上的不利益。

(二)權能妨害的判斷基準

在財產征收的四種類型中,財產權權能的妨害,特別是使用權能的妨害,最容易與財產權社會義務發生混淆。是否財產權權能的限制必然構成財產征收?筆者對此持否定意見。韓國憲法裁判所在開發限制區域指定案中指出:“如果由于開發限制區域的指定,例外地導致不能以以前土地使用的目的使用的,或是由于沒有法律允許的土地利用方法,實質性的廢止了土地的使用、收益權時,因為是向土地所有者賦課了即便是依據財產權的社會性拘束也不能正當化的苛酷的負擔,所以這種負擔的賦課只有在相關法上作出補償規定時,才視為憲法允許的?!保?4]355筆者贊同該案提出的“實質性的廢止”之判斷標準。對權能的限制并不必然等同于對權能的侵害,必須結合財產的性質和一般用途加以認定。如限制某一土地用作畜牧場,并不必然引起該土地使用權能的喪失,因為其仍可用于農業、林業等其他合理的用途。但是,若該土地已經被編定為畜牧用地,國家基于水土保持的需要,禁止在該土地上設立畜牧場或使用畜牧設施,此時便應作出不同的處理。因為畜牧用地的主要功能即在于從事農牧養殖活動,國家的禁令侵害了其最為主要的經濟性功能,應當認為成立對該土地使用權能的侵害。

對此,侵權法上的“水道阻塞船舶受困案”[10]162可資借鑒。在該案中,被告因過失致使河堤崩潰,水道阻塞長達一年不能通航。A船受困于水道之內,不能履行其與水道旁磨粉廠所訂的運送契約;B船則在水道之外,不能運貨至磨粉廠。德國聯邦法院區別“受困于水道之內的A船”與“被排除于水道之外,不能進入目的地的B船”而為不同的處理。法院認為A船所有權受到侵害。判決理由認為,對某物所有權的侵害,不限于實體,因事實上作用于某物,致妨害所有人對物之使用權能亦屬之。A船因水道被阻塞而受困,必須擱置于磨粉廠裝卸站,其作為一種交通工具的使用功能實際上已被剝奪,應構成對所有權的侵害。關于B船,因為其受阻于水道之外,水道阻塞并未影響其作為運輸工具的功能,其自然的利用并未遭到剝奪。誠然在水道阻塞期間,所有權人不能將B船行駛到磨粉場的裝卸站,但這只是使得所有權人對公用水道的使用受到阻礙而已,而并未妨害該船本身的使用功能。因此,法院否認其所有權受有侵害。

四、結 語

財產征收的問題紛繁復雜,諸如財產征收的理論基礎、補償標準、補償范圍等等,均值得我們進行深入研究。本文擷取其中一個較小的問題點,致力于厘清財產權征收與其社會性義務的界分。盡管本文提出了一個較為明晰的分析進路,但是,該區分標準的合理性,以及與補償法領域中的其他問題是否具有體系上的協調,仍然需要進一步的檢驗。

[1]蘇永欽.憲法與社會[M].臺北:三民書局,1988.

[2]李累.論憲法限制財產權的兩種形式[J].學術研究,2001(8).

[3]翁岳生.行政法[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

[4]楊建順.日本行政法通論[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1998.

[5]路易斯·亨金,阿爾伯特·J·羅森塔爾.憲政與權利[M].鄭弋,等 譯.上海:三聯書店,1996.

[6]應松年.當代中國行政法[M].北京:中國方正出版社,2005.

[7]謝哲勝.財產法專題研究(二)[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

[8]陳新民.德國公法學基礎理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9]張新寶,張小義.論純粹經濟損失的幾個基本問題[J].法學雜志,2007(4).

[10]龍衛球.民法總論[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

[11]王澤鑒.侵權行為[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

[12]理查德·A·艾珀斯坦.征收——私人財產和征用權[M].李昊,等 譯.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1.

[13]溫世揚,廖煥國.物權法通論[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14]金東熙.行政法Ⅱ[M].趙峰 譯.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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