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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金融生態法律制度的思考

2014-10-21 19:44任杰
華人時刊·下旬刊 2014年5期
關鍵詞:法律制度思考

任杰

【摘要】金融生態直接受到法律環境的影響,完善我國的法律制度對于凈化金融生態環境具有重要意義。探討我國金融生態法制環境存在的問題對于我們認清形勢很有必要,在此基礎上我們要對如何建立符合市場經濟發展、提升金融生態環境的法律制度進行探討。本文筆者從以上兩方面展開論述。

【關鍵詞】金融生態;法律制度;思考

中圖分類號:F8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78(2014)05-097-01

一、我國金融生態環境的法治缺陷

1.在維護良好的金融生態上,我國的立法制度還不完善。衡量一個國家金融法制的優劣的標準在于檢測這個國家的金融主體運行的活力和發展的動力。我國針對金融主體的法律制度存在很多缺陷,主要表現為主體缺乏組織性、立法層次較低、法律制度相較于發達國家來說落后。從具體層面來看,我國法律對金融市場的準入設置了較高的門檻,非公有制金融主體很難進入到金融市場的環境之中來,這對我國金融主體向著多元化的方向發展設立了極大的阻礙,也導致了我國的金融發展一直萎靡不振,缺乏應有的生命力。金融主體的股東在行使權力時缺乏應有的制度保障,在金融產權制度方面,我國大多數制度都流于形式。在金融市場的發展過程中,所有者缺位和錯位現象屢禁不止。

2.破產法律制度匱乏。我國現行的《破產法》主要保護的是企業的債權人在破產之后的利益維護,《破產法》明確規定了資不抵債是企業出現破產跡象的本質表現,這導致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往往難以通過法律的手段對債務人進行及時的約束,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也難以通過破產訴訟使得自己的債權得到應有的保護?!镀飘a法》規定了破產企業在對破產費用、共益債務、拖欠職工工資以及稅款進行清償之后,才對金融機構的債務進行清償,而在多數情況下,破產企業的資產只能夠對破產費用、共益債務、職工工資、稅款進行清償,而難以對金融機構的債務進行清償。另一方面,我國針對金融機構破產的法律法規并沒有正式的形成,這使得金融機構的破產一直難以得到有效的處置。

3.擔保方面法律法規的不完善。我國的物權法涉及到的擔保權利大多是針對企業來說的,也就是說金融債券的無權法律法規并不明確。我國現行的物權法對企業以公路、供水、供電收費權以及礦山采礦權等權益作為抵押的規定在擔保法上是不明確的。在債權的償還上,部分債權是優先于擔保債權的,這就導致了基本的擔保法律規則難以得到保障。比如我國《破產法》規定,質押權由于擔保物權受到清償,那么導致銀行在追索債權、收回不良資產的權利上受到限制和影響。此外,我國針對抵押物的登記和管理是很不規范的,很多抵押物難以找到登記管理部門進行抵押,抵押登記起不到法律所規定了公示公正的效果,銀行即使取得抵押債權也難以實現。

4.有關市場退出方面的法律法規比較滯后。我國金融機構退出市場并不是按照市場經濟運行的規律和要求進行的,而是根據政府的行政性命令而進行的。這種非市場化的手段使得我國金融機構退出法律制度嚴重滯后,目前我國尚沒有一部完整的、符合市場需求的金融機構退出市場機制的法律法規,導致金融機構在運作和發展的過程中不能夠體現優勝劣汰原則,金融生態環境日益惡化。國家和政府對經營失敗的金融機構進行財政援助和救助,這導致金融機構往往采取冒險的、激進的手段進行投資,金融資源難以得到高效的運用。

二、完善我國金融生態法律制度

(一)完善金融立法

我國金融立法制度的完善應該建立在金融產權為中心的基礎之上,使得金融主體的立法制度得到不斷的完善和提升。金融產權改革的宗旨在于提升金融主體的多元化程度,使得金融體系在充滿健康和活力的氛圍中得到發展和構建,金融產權應該明晰、權責應該明確。我國的商業銀行法和金融證券法應該明確規定金融機構的股東所具有的權利和義務,使其能顧在法人治理機構中確定自己的核心地位,使得股東能夠選擇最有效、最勤勉的法人治理機構,將金融機構所有者缺位和內部控制制度運行不完善的問題從根本上得到解決。我國應該在法律層面為金融產權所有制的平等和完善提供保障,鼓勵非國有投資主體參與到金融市場的發展中來,尤其是要引導民營資金向金融市場的流動。

2.建立和完善破產法相關規定。我國應該盡快出臺適用于金融機構債權人的破產法,使得金融機構的債權得到有效保護。金融機構在市場中的發展應該采取優勝劣汰的市場競爭機制,引導金融資源的高效配置和良性運作。金融機構的破產成本應該歸于機構的股東和相關的高級管理人員,而不是由國家來買單,國家財政部門對于金融機構的破產工作不再負責。另外,筆者認為需要注意的是我國金融機構高負債經營和其運行的固有特點是建設金融機構的破產法必須考慮的問題。

3.制定完善的金融機構退出法律制度。企業清算應該采取統一的辦法,金融機構終止之后應該及時通知股東進行清算程序或者啟動特別清算程序,確定清算負責人,成立清算組。對金融機構破產之后的推出程序進行規范和指引,保護債權人的合法利益不受到侵害。我國應該成立《中央銀行貸款法》,在法律層面禁止中央機構對金融機構的無限制救助,促使金融機構提高風險管理意識,提升資本使用效率。完善的金融機構退出制度對于凈化我國的金融生態具有很大的意義。

總而言之,我國生態金融環境的凈化離不開法律制度的完善,我們要從立法層面、破產法律和擔保法律的完善以及金融機構的退出層面來思考完善金融生態的對策,推進我國金融生態環境向著越來越好的方向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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