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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行政管制進入壁壘的文獻綜述

2014-10-21 19:53申瑜潔
科學時代·下半月 2014年12期
關鍵詞:文獻綜述

申瑜潔

【摘 要】本文通過對政府行政管制導致的行政性進入壁壘進行了文獻梳理,討論了行政管制性的進入壁壘對經濟市場的影響,以期梳理理解目前中國轉型過程中過多行政管制下的市場結構失衡狀態的理論脈絡。

【關鍵詞】行政管制;進入壁壘;文獻綜述

學術界對于進入壁壘(Barriers to Entry)的研究主要是在產業組織的框架下進行的,自20世紀50年代起,各個學者給出了各種不同的定義,但是其主要思想卻是一致的,即進入壁壘的強度是由新進入廠商所處的劣勢地位的程度反映。需要指出的是,根據Stigler(1971)[1]的理解,除了政府的管制,其余的進入或者退出的成本是所有進入企業都必須承擔的,一視同仁的,故這樣的成本可以不被視為進入壁壘,而只有政府行政管制才是真正的進入壁壘。孟昌(2010)[2]指出,現有大部分文獻主要討論的是內生的結構性進入壁壘,而對于市場中存在的政府行政管制導致的行政性進入壁壘的研究則極少。

西方經濟學關于行政管制的研究,首先是從“進入管制(Entry Regulation)”開始的,以Stigler(1971)[1]為首的一批經濟學家對進入管制的實證研究發現,行政管制形成的進入壁壘對產業經濟運行產生的影響,比各種經濟性進入壁壘更為強烈。本文根據Broadman(2000)[3]的分類,將進入壁壘分為市場性壁壘(Market Barriers to Entry)和行政性壁壘(Administrative Barriers to Entry),這里討論的便是由行政管制樹立的行政性壁壘。相對于經濟性壁壘而言,行政性進入壁壘是一種政府行為,具有強制性、隨機性和主觀性。并且,在我國,由行政壟斷和自然壟斷形成的行政性壁壘十分突出,產業組織理論對于進入壁壘的解釋就顯得薄弱。

運用行政手段強制性樹立某領域或者市場的進入壁壘是行政管制的主要形式之一,即,運用行政手段限制或者不容許某些企業、人員進入特定的市場領域,或者某些企業、人員進入特定的市場領域前必須滿足特定的條件和要求。行政管制形成的進入壁壘不僅會限制企業或者人員可能進入的市場,還會限制這些市場交易主體可能提供的產品或服務的品種,從而影響消費者的選擇范圍。

國內關于行政管制帶來的進入壁壘,研究者關注的角度主要有:

(1)圍繞熊彼特假說的爭論,即,市場機構與創新之間的關系,魏后凱(2002)[4]、安同良等(2006)[5]、戴躍強和達慶利(2007)[6]等人的研究結果支持熊彼特假說,認為壟斷促進了創新;而Jefferson et al.(2004)[7]、周黎安和羅凱(2005)[8]則持相反的觀點。

(2)行政性壁壘和企業績效的關系。羅黨論和劉曉龍(2009)[9]的研究發現,進入高壁壘行業的企業的經濟績效要顯著高于其他企業;汪偉和史晉川(2004)[10]針對吉利集團的研究認為,行政性進入壁壘對于市場性壁壘的替代會導致民營企業家能力的結構性扭曲;而丁啟軍和王會宗(2009)則認為,政府對于設立進入壁壘的機構以及處于有進入壁壘行業的企業缺乏合理的規制,這是目前行政性進入壁壘低效率的主要原因。于良春和張偉(2010)的研究也支持這一觀點,雖然研究并沒有找出行政壁壘強度和效率損失之間的關系,但是驗證了由于行政壁壘造成的行政性壟斷帶來的效率的損失。

此外,趙農和劉小魯(2005)的研究發現,在存在行政性壁壘的情況下,在位廠商和非法進入者產品的均衡質量水平與進入管制力度呈負相關關系。

行政性壁壘的“扶持之手”假說

公共利益理論在“存在一個全能的盡善的政府”的假設基礎上,認為政府可以作為最理想的全民代理人,從公共利益最大化(或者說社會福利最大化)的目標出發,可以通過行政性壁壘發揮三個方面作用:

首先,行政性壁壘可以通過限制新廠商進入的方式以平衡行業的供求平衡情況,防止過度競爭。一般認為,在具有明顯規模經濟的行業,自由進入和退出形成的均衡廠商數量會大于社會福利最大化時廠商的數量,引起過度進入和過度競爭的問題。Weizsacker(1980)運用古諾模型證明在存在規模經濟和產品差異的情況下,提高對在位企業的保護(行政性壁壘),減少其受新進入者的競爭威脅,是可以改善社會福利的。之后, Mankiw和Whinston(1986)的研究表明,相對于有固定的設立成本(Setup Cost,即存在進入壁壘)時,完全無阻礙和成本的進入也會造成低效率,即,在存在規模經濟的情況下,無阻礙時廠商的均衡數量會大大超過使剩余最大化時的廠商數量,而這也得到了Suzumura和Kiyono(1987)的研究的支持,Suzumura和Kiyono考察了準古諾市場上同質產品的寡頭壟斷廠商和數量與社會經濟福利的關系,發現,在沒有進入壁壘的情況下,市場上會出現過多的廠商而出現效率損失。Dixit和Stiglitz(1977)對于異質產品市場的研究發現,自由進入會導致廠商要么過度進入要么進入不足,從而導致社會非效率。而行政性壁壘則可以設計滿足剩余最大化的行業產出時的廠商數量。

第二,行政性壁壘可以幫助自然壟斷行業解決“不可維持”問題。關于自然壟斷的可維持性的討論,主要是基于Panzar和Willing(1977)的研究,一般認為,未被管制的進入廠商和公共廠商之間會有差別,即非公共廠商只會開發利潤最豐厚的市場,而將其余的市場甩給公共廠商,增加了公共廠商的成本,從而增加了市場上產品的平均成本。所以在沒有行政性壁壘的情況下,自然壟斷就不可維持。同時,Baumol和Braunstein(1977)對于出版行業的研究發現,該行業成本函數是次可加的,集中管理可以降低成本。

第三,行政性壁壘有助于消除信息不對稱。Laffont和Tirole(1993)[20]認為,由于存在信息不對稱,效率和信息租金是一對共生的矛盾,行政管制可以避免處于信息優勢的企業得到信息租金,但是卻必須付出代價。Baron等人(1987)和Sappington(1986)認為隨著時間的推移,管制者將能夠掌握更多的信息來制定管制政策,向企業提供更有效的激勵機制。Beales等人(1981)認為針對不對稱的信息,可以要求政府機構去搜集估計成本與收益所需要的關于產品質量的信息。這一觀點在職業準入資格上也得到了廣泛的研究和應用。

基于“扶持之手”的假說,有學者開始尋找判斷是否允許進入的最優的管制方法,Jaehong Kim(2001a,2001b)運用激勵理論和博弈論對具有行政性壁壘的市場中的各方進行行為研究,分析了行政性壁壘對福利的影響,比較了各種管制方法的運行機制。

行政性壁壘的“掠奪之手”假說

“掠奪之手”是針對 “扶持之手”而言的,是建立在公共選擇學派和制度經濟學基礎上的,Buchanan、Tullock、Stigler、Becker等人均對此有過較多的研究[26]。Shleifer、North及Olson等亦對作為掠奪之手的國家理論作了更為深入的分析。掠奪之手的研究,其目標并不是要抨擊政府,也不是提倡純粹的放任自由,而是為了在政治家追求個人利益的假設下,理解不同制度的運行機制,以及在承認改革必須考慮政治利益和約束的條件下,探討進行制度改革的戰略。

“掠奪之手”暗含著Shleifer(2004)的假設,即,政策制定者的目標并不是社會福利最大化,而是追求自己的利益。這一假設運用到行政性進入壁壘時,可以解釋為,行政性進入壁壘會增加新進入廠商的成本,對在位廠商有利,但是同時,也會造成競爭不足,產品價格上漲、質量下降等造成整體福利的下降,所以在位廠商會支持設立行政性壁壘,而非在位廠商和消費者則會有相反的態度,然而由于行政性壁壘的政策制定決策是由管制者做出,因而,在Shleifer的假設下,行政性壁壘的最終收益者和最主要受益者并不是消費者(福利最大化),而是管制者(政策制定者),行政性壁壘可以解釋為管制者設租和在位廠商尋租的結果。

在“掠奪之手”的假設下,出現了管制俘獲理論(The Capture Theory of Regulation)和管制設租理論兩個分支:前者強調廠商對于行政性壁壘的主動性,即,廠商為了獲得壟斷租金,自動尋求設立行政性壁壘,并且出于此目的以租值俘獲管制者(政策制定者);而管制設租理論則強調管制者對于行政性壁壘的主動性,即,管制者為了尋求自身的利益,主動設置行政性壁壘,滿足其利益的廠商才允許進入。

最早討論管制俘獲理論的,可以追溯到1908年Bentley的研究工作,后來芝加哥學派的Stigler等人的研究為這一理論奠定了理論基礎。Stigler等人基于“管制機構會被具體的管制對象施加壓力、影響和賄賂,被要管制的企業俘獲”的假設,研究利益集團如何對管制形成或者管制失敗產生影響,以爭奪管制產生的租金。Kennedy(2001)的研究發現,即便形成之初的目的是為了改善社會整體福利,但是隨著時間的流逝,管制機構往往還是會陷入對市場競爭缺乏關注或者被利益集團俘獲的狀態中。近年來,學者們比較關注轉軌經濟體中的管制俘獲,Hellman 和Kaufmann(2000)在對22個轉軌經濟體中近4000個企業的調查中發現,管制俘獲現象在轉軌經濟體中比較突出,并認為可能是在私有化的過程中,政府官員和壟斷企業相互勾結導致的。在Hellman 和Kaufmann的研究之后,Yakovlev 和Zhuravskaya(2004)[30],Matei和Popa(2009)等學者陸續研究了俄羅斯、烏克蘭、塞爾維亞和羅馬等國家和地區的管制俘獲現象,發現比富裕國家,腐敗更多地發生在貧困國家和轉軌經濟體中。

管制設租理論側重政府在管制過程中的主動性,認為政府在政治過程中并不是無私和仁慈的,政府制定的政策和行政管制會產生缺乏效率或者不公平,尋租行為是行政管制的一個必然結果。設租是管制者借助制度供給的權利來阻礙生產要素自由流動、競爭,利用特權誘使廠商以各種形式向他們貢獻租金。Soto(1990)和Shleifer等人(1998)認為,政治家和官員會為了自身的利益而追逐管制。管制存在的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可以給予官員權力以及由此而來的收取賄賂的機會。Stigler(1962,1971)認為,管制是政府根據產業的需求而產生的供給。合謀是同樣作為“經濟人”的政府管制者和企業主可能選擇的道路。Peltzman(1973)[35]在此基礎上對價格管制和進入管制進行分析,認為管制的最有目標是在消費者、生產者之間形成平衡。

此外,近年來亦有學者關注行政進入壁壘帶來的壟斷租金的流向以及對收入分布的影響。在轉型期的中國,在從計劃經濟到逐步市場化的過程中,研究行政管制給市場帶來的影響,對如何在市場化過程中減少矛盾、減少不公平性均有積極的意義。

參考文獻:

[1] Stigler, G.J. The Theory of Economic Regulation[J].Bell Journal of Economics, 1971,2: 3~21.

[2] 孟昌. 結構性進入壁壘與行政性進入壁壘——基于租金分析范式的理解[J].中國流通經濟,2010(5):49~52.

[3] Broadman, H.G. Reducing Structural Dominance and Entry Barriers in Russian Industry[J ]. Review of Industrial Organization,2000(17):155~176.

[4] 魏后凱.企業規模,產業集中與技術創新能力[J].經濟管理, 2002,4: 4~10.

[5] 安同良,施浩,Alcorta.中國制造業企業R&D行為模式的觀測與實證——基于江蘇省制造業企業問卷調查的實證分析[J].經濟研究, 2006,2: 21~30.

[6] 戴躍強,達慶利.企業技術創新投資與其資本結構、規模之間關系的實證研究[J].科研管理,2005,5: 38~42.

[7] Jefferson, G., Hu, A., Guan, X., Yu,X..Ownership, Performance, and Innovation in Chinas Large- and Medium- size Industrial Enterprise Sector[J]. China Economic Review , 2003, 14( 1) , 89~113.

[8] 周黎安,羅凱.企業規模與創新:來自中國省級水平的經驗證據[J].經濟學(季刊),2005,4(3): 623~638.

[9] 羅黨論,劉曉龍.政治關系、進入壁壘與企業績效—來自中國民營上市公司的經驗證據[J].管理世界,2009(5):97~106.

[10] 汪偉,史晉川.進入壁壘與民營企業的成長—吉利集團案例研究[J].產業經濟評論,2004,2: 8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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