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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幼兒教師培養政策:特點、矛盾與建議

2014-12-03 14:25龐麗娟
教師教育研究 2014年4期
關鍵詞:師范教育師范院校幼兒教師

夏 婧,龐麗娟

(1.首都師范大學學前教育學院,北京 100037;2.北京師范大學教育學部,北京 100875)

高質量的幼兒教師是促進學前教育事業積極健康發展的前提和基礎,而幼兒教師培養則是保障并不斷提高幼師隊伍質量的關鍵手段和必然途徑。因此,必須建立和完善幼兒教師培養的規范體制和專業化的職業理念與標準,從整體上提高我國幼師隊伍的專業素養,以應對知識經濟與新的國際競爭帶來的挑戰。系統分析我國幼兒教師培養政策的特點與主要問題,有助于完善相關政策制度體系,從根本上保障幼師培養的質量和可持續發展。

一、我國幼兒教師培養政策的現狀與特點

受教育權是憲法規定的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我國《憲法》第四十六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睘榱饲袑嵄U嫌變航處熥鳛楣衿涫芙逃龣嗟玫骄唧w落實,且不斷提高我國幼兒教師隊伍質量,我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199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1993年)等法律和《幼兒師范學校教學計劃》(1985)、《關于加強和發展師范教育的意見》(1986年)、《關于加強幼兒教育工作的意見》(1988)、《關于進一步辦好職業高中幼師專業的意見》(1988)、《三年制中等幼兒師范學校教學方案(試行)》(1995年)、《關于師范教育改革和發展的若干意見》(1996年)、《三年制中等幼兒師范學校教學方案(試行)》(1995年)、《關于規范小學和幼兒園教師培養工作的通知》(2005年)等政策中對幼兒教師培養做出了相應規定,體現出以下特點:

(一)明確教師培養在教育事業發展和師資建設中的重要作用

我國政府非常重視教師培養在教育事業發展和教師隊伍建設中的核心作用,在相關法律和政策文件中都對此予以了明確規定和說明。如, 《教育法》明確規定:“國家實行教師資格、職務、聘任制度,通過考核、獎勵、培養和培訓,提高教師素質,加強教師隊伍建設”。[1]《關于師范教育改革和發展的若干意見》更加明確指出“辦好師范教育,培養和培訓高水平的教師,對發展教育事業,提高民族素質,實施科教興國和可持續發展戰略,推動經濟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具有深遠影響”,并進一步強調應該“加強領導,認真落實師范教育在教育事業中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2]同時,國家還明確提出“建設高質量的教師隊伍是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基本保證,把提高教師實施素質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作為師資培養、培訓的重點,加強和改革師范教育,提高師資培養質量?!保?]

(二)基本建立以師范院校教育為主體的多元幼兒教師培養體系

隨著幼兒教師培養政策的不斷頒布與完善,我國已逐漸形成了一個以師范院校教育為主體的多元幼兒教師培養體系,幼兒教師主要由幼兒師范學校、師范大學、師范學院和綜合性大學中的師范學院、教育學院或相關學科培養,且幼兒教師教育體系正在走向開放。

首先,現有法律和政策確立了以各級師范院校為主體的幼兒教師培養格局,且幼兒師范教育逐漸向高等教育發展?!督處煼ā丰槍處熓芙逃龣嗉捌渎殬I的特殊性,對教師培養體系做了專門的法律規定,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辦好師范教育,并采取措施,鼓勵優秀青年進入各級師范學校學習?!保?]?!蛾P于師范教育改革和發展的若干意見》規定“基礎教育教師、中等職業教育文化課和專業基礎課教師主要由各級師范院校培養,其他高等學校參與”,[5]其中基礎教育教師亦包括幼兒教師。2001年國務院發布的《關于基礎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更加明確規定:“完善以現有師范院校為主體、其他高等學校共同參與、培養培訓相銜接的開放的教師教育體系”。[6]2003年,《關于幼兒教育改革與發展指導意見的通知》中對幼兒師范院校進行了規定,要求“提高幼兒師范院校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根據幼兒教育事業發展需要,確定招生規模;結合幼兒教育改革的實際,及時調整專業、課程設置和教學內容,深化教育教學改革,積極參與幼兒園的教育實踐”。2005年,為了保證小學和幼兒園教師培養質量,提高教師專業化水平,教育部頒發了《關于小學和幼兒園教師培養工作的通知》[7]。該通知對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在小學和幼兒園培養中的職責進行了規定,包括制定規劃、統籌管理、專項評估等。值得注意的是,該規定提出要逐步將幼兒園教師的培養納入高等教育層次,支持普通本科院校開辦學前教育專業,體現了幼兒教師教育逐漸向高等教育(包括高師和普通本科院校的學前教育專業)發展的特點。

其次,現有法律和政策體現了幼兒教師培養逐漸由單一的師范院校向以師范院校為主體,非師范院校共同參與的開放式幼兒教師教育體系發展?!督處煼ā窂姆筛叨纫幎ā胺菐煼秾W校應當承擔培養和培訓中小學教師的任務”。[8]《關于師范教育改革和發展的若干意見》則明確規定“健全和完善以獨立設置的各級各類師范院校為主體,非師范類院校共同參與,培養和培訓相溝通的師范教育體系”。[9]《關于小學和幼兒園教師培養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積極支持普通本科院校舉辦小學教育和學前教育專業”。[10]

(三)不斷提高幼兒教師培養的學歷要求

國際幼兒教師教育發展的共同趨勢之一就是不斷提高師資學歷層次要求,而這也是我國提高幼兒教師培養的標準和要求,從而提高幼兒教師素質的主要手段。1986年《關于加強和發展師范教育的意見》中明確規定“由中等師范學校(含幼師)培養小學和幼兒師資”;[11]而《關于基礎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則明確提出了師范教育要從三級向兩級過渡,即由原有的中師、??坪捅究茦嫵傻娜壗處熃逃w系向???、本科兩級教師教育體系上升。2005年教育部頒發的《關于小學和幼兒園教師培養工作的通知》[12]則要求“要逐步將小學和幼兒園教師的培養納入高等教育層次”??梢钥闯?,我國對幼兒教師的學歷層次要求從中專提高到了大專并朝著本科發展,充分體現出了我國幼兒教師培養政策不斷提高教師培養的層次要求這一特點。

從以上法律和政策規定可以看出,我國政府越來越重視幼兒教師的培養,并用法律和政策的形式對幼兒教師培養工作加以規范并提高其質量。

二、我國幼兒教師培養政策存在的主要矛盾

綜上所述,我國現有法律和政策對幼兒教師培養制度的建立和培養機構的舉辦、管理等方面做出相應規定,但仍存在一定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在相關法律中缺乏對幼兒教師培養的專門、具體規定

從我國現有的教育法律體系來看,目前尚沒有專門針對教師培養訂定的《教師教育法》,且相關法律對教師培養的規定極為簡單,且缺乏對幼兒教師培養的專門性規定。首先,我國教育的根本大法《教育法》對教師培養的規定過于原則、簡單,僅規定“國家要通過考核、獎勵、培養和培訓,提高教師素質,加強教師隊伍建設”,[13]并沒有對教師培養的機構、模式、內容、條件保障以及各級政府在教師培養中的職能等進行具體規定。我國教師的專門法《教師法》雖然初步確定了承擔教師培養的機構及相關的負責機構,但都只原則性地規定,而沒有具體規定教師培養內容、機構質量及其管理等等,更為重要的是,《教師法》中沒有對幼兒教師及其培養進行專門規定,而是將幼兒教師包含在中小學教師中。[14]目前對于幼兒教師培養的完整性規定,則是2005年頒布的《關于規范小學和幼兒園教師培養工作的通知》,其對各級政府在幼兒教師培養中的職能、培訓機構的基本要求和條件等進行了一定規定。然而,其中也存在兩點主要問題:首先,該《通知》屬部門規章,缺乏較強的法律效力,對于規范并保障我國幼兒教師培養工作不具有剛性約束力;其次,該《通知》將幼兒教師培養和小學教師培養放置在一起進行規定,未能充分考慮到幼教事業發展和幼兒教師培養的特殊性,因此不能夠很好地保障幼兒教師培養工作。因此,從現有的法律規范來看,它們與依法治教、尤其是依照法律來規范幼兒園教師培養的要求相比,無疑還有很大的差距。因而必須完善有關幼兒教師培養法律規定,盡快制定《學前教育法》、《教師教育法》并修改完善《教師法》,在其中用專門章節或條款對幼兒教師培養進行規定。

(二)尚未建立幼兒教師培養機構的資質認證體系

培養機構的資質與質量是決定教師培養質量的關鍵因素,而我國目前尚未建立起幼兒教師培養機構的資質認證體系。首先,從法律層面來看,《教育法》和《教師法》中并未對幼兒教師培訓機構的資質進行規定。第二,《關于規范小學和幼兒園教師培養工作的通知》中規定了幼兒教師培養機構的資質,其具有積極的指導意義,然而也存在一定問題,主要體現為:(1)并未將幼兒教師培養機構的資質標準和小學教師培養機構標準進行分別規定,未考慮到幼兒教師培養的特殊性;(2)并未對不同類型和層次的幼兒教師培養機構資質進行分別規定,包括幼兒師范學校、師范大學、師范學院和綜合性大學中的師范學院、教育學院等;(3)部分規定不夠具體,規范性、操作性不強,如該《通知》規定培養機構中從事教師教育理論和實踐方面教學的專任教師“數量足夠且結構合理”,但并未具體規定教師數量和各類教師所占比例;(4)并未對幼兒教師培養機構的認證機構、原則、程序等進行規定。綜上,我國現尚未建立完善的幼兒教師培養機構的資質標準和認證體系。

(三)缺乏幼兒教師培養質量評估的相關規定

國家重視通過相關政策規定不斷提高幼兒教師培養質量,如國家教育委員會于1980年頒布《幼兒師范學校教學計劃(試行草案)》[15]后,又于1985年頒布《幼兒師范學校教學計劃》[16],針對原有《計劃》[17]中存在的問題,如學生負擔過重,自學時間和課外活動時間過少等進行改進。后來頒布的《三年制中等幼兒師范學校教學方案(試行)》[18],將一些新近、適宜的幼兒教育研究與實踐成果引入幼兒教師培養的課程設置,進一步提高幼兒教師培養質量。然而,我國現有的關于幼兒教師培養的法律和政策中并未就幼兒教師培養質量評估進行相應規定。首先,從法律層面來看,《教育法》和《教師法》中并未對教師培養,尤其是幼兒教師培養質量標準和評估做出明確規定。其次,《關于規范小學和幼兒園教師培養工作的通知》中也并未對幼兒教師培養質量標準,評估實施的機構、原則、方式等進行具體規定,僅是原則性地提出“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組織開展幼兒園教師培養工作的專項評估”。致使幼兒教師培養質量評估缺乏具體可操作的標準和程序,從而使幼兒教師的培養質量難以得到保障。幼兒師范學校存在著生源質量差、教育教學內容陳舊、課程設置不甚合理、重學生技能技巧而輕文化知識基礎,培養的學生理論層次較淺,對兒童身心發展、幼兒教育原理等了解不深,應用專業理論知識解決實際問題能力較弱,發展后勁不足,難以適應現代社會對幼兒教育提出的高要求的問題;而高師學前教育專業培養的學生以理論學習為主,實際研究兒童與教育問題、教育實踐應用能力較差,畢業生難以很好適應教育教學實踐需求。這都是現有幼兒教師培養的法律和政策缺乏具體對培養質量標準與評估等要求和規定所致。

(四)完善的幼兒教師培養的經費保障機制尚未建立

培養經費是幼兒教師培養機構建設和質量提高、培養工作順利開展的物質基礎,而我國目前已有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對幼兒教師的培養經費缺乏具體的規定,培養經費機制尚未建立?!督處煼ā穬H規定了“各級師范學校學生享受專業獎學金”。1996年頒布的《關于師范教育改革和發展的若干意見》中對教師培養經費進行了一定規定,首先肯定了“辦好師范教育是各級政府的職責,財政撥款是師范教育投入的主渠道”,且要使師范教育財政撥款的增長幅度高于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并保證師范院校教師工資和生均公用經費逐步增長,“中央財政繼續設立師范教育補助???,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縣(市)要相應設置師范教育專項基金”,“各地要制定師范教育生均培養基本費用標準和中小學在職教師培訓人均基本費用標準,所需經費由各級政府撥款予以保證”。該《通知》對于政府承擔教師培養經費的職責、教師培養經費的財政撥款增長等進行了明確規定,具有較強的積極意義,然而其并未對各級政府在幼兒教師培養中所承擔經費的具體數量和比例做出明確規定,容易造成政府責任的不明與混亂,同時也并未考慮到制定針對如農村地區幼兒教師培養的傾斜性培養經費政策。綜上,現有政策對于各級政府的幼兒教師培養經費的分擔比例與協調機制、農村(尤其是中西部和偏遠地區農村)幼兒教師的培養經費問題等都缺乏必要的規范。

三、立法與政策建議

為了更好地規范并保障我國幼兒教師培養,加強幼兒教師隊伍建設,特對我國幼兒教師培養政策的制定和完善提出如下建議:

(一)應盡快完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具體規定,規范幼兒教師的培養工作

作為“我國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學制的第一階段”,“基礎教育的基礎”,幼兒教育的重要性已日益為各級政府所關注,幼兒教師培養質量也日益受到重視。然而,已有法規缺乏對幼兒教師培養的專門法律規定,相關政策中關于幼兒教師培養的內容規定也過于簡單,可操作性不強,因此需要補充和完善已有的法規政策條款,明確幼兒教師培養政策規定。首先,建議盡快制定《學前教育法》和《教師教育法》,并通過專門的章節或條款明確規定將幼兒教師培養納入全國和當地教師隊伍建設和培養的整體規劃中,對幼兒教師培養目標、內容、模式、機構等做出專門的規定。第二,建議盡快完善法規和政策關于幼兒教師培養的專門規定,明確幼兒教師培養的責任主體,強化各級政府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在幼兒教師培養中應當擔負的責任;并將幼兒教師的培養工作納入各級政府、監察和教育督導評價的范圍,形成督導制度,以確保幼兒教師培養的公共性,為提高幼兒教師的培養質量提供可靠的保障。地方層面也要依據國家法規政策盡快制定和明確幼兒教師培養政策的詳細內容,以推進本地區幼兒園教師培養質量的不斷提高。如河北省專門制定了《關于規范小學和幼兒園教師培養工作的意見》[19];山東省教育廳也制定了《關于規范五年制小學和幼兒園教師培養工作的通知》,對教師培養的領導管理、經費,培養機構的質量標準等都提出了要求。[20]通過政策的制定使幼兒教師培養工作有法可依,提高培養質量并使其適應現代學前教育改革需求。

(二)應補充和完善幼兒教師培養機構的準入標準和培養質量的評估標準,保障幼兒教師培養的質量

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中雖然明確了培養在教育事業發展和教師隊伍建設中的重要作用,基本建立了幼兒教師培養體系,然而已有規定對幼兒教師培養機構責權、層次與質量等缺乏明確而詳細的內容,培養機構仍亟待加強建設。因此幼兒教師培養質量針對性不強,效果不明顯。建議在今后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中,尤其是地方法規政策的制定中,進一步明確對幼兒教師培養機構責權、層次與質量的規定,通過加強培養機構的建設,保障幼兒教師的培養質量。首先,法律法規、政策中要科學界定各種幼兒園教師培養機構的職責和任務,根據幼兒教育事業發展需要,合理確定幼兒教師培養工作,不斷提高幼兒教師的培養層次與水平。其次,政策規定要重視不斷提高培養機構的質量,制定幼兒教師培養機構的準入標準和培養質量的評估標準,建立一套動態、競爭的幼兒教師培養機構資質考核評估和動態管理機制。明確國家組織研究制定科學、適宜的幼兒教師培養機構資質認證標準和教師教育質量標準,制定機構考核和資格再認定制度,對教師培養機構每兩年進行一次定期的資質和教育過程質量考核認定,動態進出,對考核合格者頒發教師教育機構證書,并準予進行教師教育活動,不合格者,則取消其培養機構資格,并不斷地動態增加新的優質教師教育機構,從而推動幼兒教師教育整體質量的提升,切實保障幼兒教師的培養權利。如河北省2005年出臺的《關于規范小學和幼兒園教師培養工作的意見》中就規定了培養機構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另外政策規定要注意引導和加強不同教育機構之間的合作和交流。如遼寧省提出各師范院校要根據學前教育事業發展的實際需要,擴大招生規模,調整專業、課程設置和教學內容,積極參與幼兒園的教育實踐和教科研活動,提高學前教育師資培養的質量。[21]不同教育機構可以結合幼兒教育改革的實際加強合作和交流,通過及時調整專業、課程設置和教學內容,不斷深化教育教學的改革,為我國培養一批批高質量的幼兒教師。如山東淄博市就采取過職業中專與師范大學聯合舉辦對幼兒教師進行提升學歷的培養工作。

(三)應因地制宜制定和完善幼兒教師學歷培養體系的相關規定

如今師范院校不再是培養教師的惟一、合法渠道,這是當前國外教師教育改革的趨勢。在我國,師范教育結構調整后,大量中等師范學校和幼兒師范學校進行改制或轉型,有的升格為??苹虮究圃盒:?,其培養出來的幼師主要為城市幼兒園服務,很少到農村幼兒園工作,這就使農村幼兒園很難補充到新教師。因此要結合實際情況考慮政策制定的科學性和合理性,構建一個質量有保障、覆蓋較全面、各層級兼顧的幼兒教師學歷培養體系,如在我國大部分地區建立以高師本科幼兒師資培養為龍頭,以師范高等??茖W校幼兒師資培養基地為主體,以中等幼兒師范專業培養點為補充的學前教育師資培養體系。在偏遠農村地區建立以師范高等??茖W校幼兒師資培養為龍頭,以中等幼兒師范專業培養為主體的學前師資培養體系。各地應因地制宜制定和完善相關政策,為提高幼兒教師培養質量積極做出努力。有些地方政府已經做出一些探索,如浙江省從2004年起決定在金華職業技術學院開設高職類學前教育專業,采取單招單考的形式招收中職幼教班畢業生,實行“三三分段”??茖W歷幼兒園教師的培養試點,并提出凡有基礎、有條件的高等職業技術學院,經省教育廳批準都可以設置學前教育專業,培養高職類??茖哟斡變簣@教師;北京市在《北京市“十一五”時期學前教育事業發展目標的實施意見》中提出的“加強師資隊伍建設,全市幼兒園教師80%以上達到大專以上學歷”的目標。

(四)應進一步明確和逐步增加幼兒教師培養的經費投入,制定農村傾斜政策

經費保障是保證幼兒教師培養工作順利開展的物質基礎。因此各級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門要積極探索并落實幼兒教師培養的長效經費保障機制,保證培養工作的順利開展和實施。因此相關政策和法規中應進一步明確規定各級政府應將幼兒教師培養經費納入當地社會、經濟發展的財政規劃中,明確其對幼兒教師培養工作的經費投入責任及財政分擔比例,并隨著經濟的發展和政府財力的增強逐步加大對幼兒教師培養經費的投入,確保幼兒教師培養的公共性,為提高幼兒教師的培養質量提供可靠的經費保障。如山東省2008年出臺的《關于規范五年制小學和幼兒園教師培養工作的通知》中提出:各市、各有關高等學校要不斷加大經費投入,完善辦學條件,為小學、幼兒園教師培養提供良好的基礎設施。另外政策規定要體現出對農村偏遠、貧窮地區的傾斜制度,將農村幼兒教師的培養與補充作為幼兒教師培養的重點,尤其要加大對農村幼兒教師培養的經費預算,可以采用定向和委托培養等各種方式,培育新生幼教師資力量充實農村偏遠、貧窮地區。

(五)應在政策規定中有效銜接職前培養和職后培訓,建構一體化的幼兒教師教育體系

應在法規和政策規定中改變長期以來幼兒教師培養與培訓互不銜接的局面,建構一體化的幼兒教師教育體系。

首先,政策應引導加大重組幼兒師范教育資源的力度。在省級層面加快高師本科院校與省級教育學院的聯合與合并,以實現教師職前培養與職后培訓的一體化。隨著幼兒教育改革的深入進行,師范教育的重心逐步后移,職后教育將會承擔越來越艱巨的任務,僅僅依靠教育學院或主要依靠教育學院來進行幼兒職后教育將存在很大困難。應該整合兩類教育資源,以實現職前培養與職后培訓的有機連接與溝通。在地市級層面統籌利用幼兒師范教育資源,促成幼兒師范學校與教育學院的實質性合并,避免因學校規模過小而造成低效與浪費。

其次,在法規政策具體規定內容里要建構有機配合、層次分明的職前培養和職后培訓課程。職前課程要加強基礎理論課并設置綜合課程,夯實幼兒教師的專業基礎;同時要開展多種形式的教育實踐,提升師范生的實踐能力。職后課程要體現發展性、上升性和連續性,將重點放到提高幼兒教師教研和教學水平上,旨在更新幼兒教師教育觀念與能力。

最后,法規政策中要增加發展教學研究和教學實踐一體化的相關內容規定。如通過“教師發展學?!?,促進學前教育專業學生了解未來職業、嘗試發現問題、解決問題,提高專業意識和能力。同時可以加強高校與幼兒園合作,幫助幼兒教師克服專業發展中孤軍奮戰的狀況,提高其實踐智慧。

[1][1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Z].1995.

[2][5][9]國家教育委員會.關于師范教育改革和發展的若干意見 [Z].1996.

[3]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決定 [Z].1999.

[4][8][1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Z].1993.

[6]國務院.關于基礎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 [Z].2001.

[7][10][12]國家教育部.關于小學和幼兒園教師培養工作的通知 [Z].2005.

[11]國家教育委員會.關于加強和發展師范教育的意見[Z].1986.

[15][17]國家教育委員會.幼兒師范學校教學計劃(試行草案)[Z].1980.

[16]國家教育委員會.幼兒師范學校教學計劃 [Z].1985.

[18]國家教育委員會.三年制中等幼兒師范學校教學方案(試行)[Z].1995.

[19]河北省教育廳.關于規范小學和幼兒園教師培養工作的意見 [Z].2005.

[20]山東省教育廳.關于規范五年制小學和幼兒園教師培養工作的通知 [Z].2008.

[21]遼寧省教育廳.關于學前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意見[Z].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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