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利明
民法上的利益位階及其考量
文◎王利明*
在不同利益訴求發生沖突的情況下,應當優先保護何方利益成為關鍵問題。利益位階是指各種民事利益的順位排列。通過利益位階解決沖突,實際上是要解決權益保護的先后順序問題。
在司法實踐中如何界定利益位階是首先要解決的問題。在確定具體利益位階時,一般法律有明確規定的,依照法律規定。司法者應尊重立法者做出的價值選擇。不過在許多情況下,立法者對于不同利益之間的關系選擇并不明確,需要通過法律解釋來確定法律保護的不同利益位階。結合我國司法實踐經驗,可以從以下方面考量利益的排序:第一,與基本法律價值相聯系的有關個人的生命、健康的聯系程度。第二,與人格尊嚴的聯系程度。第三,與社會全體成員的關系度。第四,與經濟秩序的關聯度。第五,法律是否明確列舉。需要指出的是,在某一案件中得出的利益位階先后并非絕對能適應于其他案件,并且也不能置位階較低的利益于不顧。因此,還需要遵循“實踐調和原則”,即對于相互沖突的利益,要在具體的案件情形下謹慎地處理,盡可能使得不同利益都能夠得到實現,而不能基于認定某一利益處于高的位階而完全壓制和排除其他的利益,從而實現相互沖突利益在總體上的最大化。這就要求謹慎地適用比例原則來衡量相沖突的利益。在對民法上利益進行判定時,可從適當性、必要性、相稱性三個步驟考慮。比例原則在方法論中適用的情況主要是:在無法確定立法者的價值判斷時,法官應該盡可能采取“兩權相害取其輕”的思考模式。
利益位階實際上屬于價值判斷問題,目前確立的利益位階規則包括:權利優于利益的規則、社會公共利益優于個體財產利益的規則、人格利益優于財產利益的規則、生命健康權優于一般人格權的規則、生存利益高于商業利益的規則、人身損害賠償優先于財產損害賠償的規則。但是,上述并非是可以直接適用的具體規則,只是指出了在處理相關價值判斷問題時主要的考慮因素和基本思路,在具體案件中還要進行具體的價值判斷。
(摘自《法學家》,2014年第1期,第79-90頁。)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1008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