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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者

  • 理性選擇制度主義視角下的立法者
    核心技術角色的立法者無疑是最重要的,這是因為任何社會法律創制活動都是通過立法程序由立法者完成的,立法者為所有受法律調整的個體行為制定法律。在制定法律的過程中,立法者不僅要遵循法律活動的客觀規律,也要表達受法律約束的個體的主觀意志,在這樣一個復雜的過程中,主客觀相互影響,通過立法將法律追求的價值和意圖表達出來以規范個體行為,建立合理、有效的社會秩序。法律在世俗社會中作為社會、國家、政府治理的一種手段,發揮著巨大的作用,那么很多人會問法律從何而來呢?大多數人回

    甘肅開放大學學報 2023年2期2023-08-04

  • 誰可以成為精神立法者
    采講到過精神的立法者。這是一個哲人或知識分子能夠達到的最高境界。他不僅對事物做出了精確的判斷和闡述,而且能夠像現實中的立法者那樣,為人們指出精神上的正確方向,引導和影響人們的精神。尼采本人就是一個典型的精神立法者,他在那個信仰上帝的時代,勇敢地說出:上帝已死。他為世界立的法是無神論。叔本華也是一個精神立法者,雖然他的大學講堂只有三五個聽眾,但是他設立的新法是哲學可以是這樣的??ǚ蚩ㄊ且晃痪?span class="hl">立法者。從他開始,小說可以把人寫成一個大甲蟲,而不必像以前所有的小

    視野 2023年4期2023-04-06

  • 論法律預期能力的立法預設
    穩定性的優點,立法者必須在立法過程中保持一定程度的“立法習慣”,以此來尋求最佳的立法決策。Mirit Eyal-Cohen, “Unintended Legislative Inertia,” Georgia Law Review, vol.55, no.3 (2021), pp.1193-1276.是法律預期性的主觀因。在此意義上,法律預期性乃是法律的客觀規定性與人們對法律的主觀接受性或服從性的統一。僅有客觀規定性,則預示著法律具有可預期性——它為預期性

    四川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2023年1期2023-04-06

  • 立法表達的司法面向及其反向要求
    謂立法表達,即立法者將其立法觀念、想法對外作出表述、表示,它描述的是立法的結果呈現階段。顯然,如果我們將立法大體劃分為立法準備、立法本體、立法完善等三個階段而立法本體處于核心的話,那么,至少從形式看,立法表達正處于立法本體這一核心階段的核心部分,因為正是立法表達,才最終決定立法者作品(也即對外頒布的立法之法)的樣態、品質。在這個意義上,我們確實可以說,相對立法調查方法、立法表決方法、立法后評估方法等其他立法方法而言,立法表達方法是其中最重要、最核心的方法(

    四川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2023年1期2023-04-06

  • 立法公眾參與的若干基本問題辨析
    法起草機關視為立法者,人們不禁會問,那么作為以“人民”政治符號出場的公眾又是什么意義上的立法者呢?正本方能清源,本立方有道生,對立法公眾參與中這些問題的辨析有助于我們更好地理解民主立法的精髓,有助于我們更好地將全過程人民民主貫穿于新時代立法全過程和各方面,有助于我們更好地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進而在法治軌道上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一、立法公眾參與與黨領導立法的關系黨委領導、人大主導、政府依托、各方參與是構建我國立法工作格局的基

    人大研究 2023年1期2023-03-21

  • 客觀目的解釋與主觀目的解釋在實踐中的適用
    —立法活動中,立法者被視為主體,制定的法律是客體。在主體創造了客體之后,兩者就分離了,作為客體的法律在之后的實踐進步中必然在不同程度上偏離立法者的目的,獲得并逐漸發展自己獨立擁有的目標。雖然法律的客觀目的在很多情況下是和立法者的主觀目的相重合的,在兩者發生重合時,立法者的意志即是目的解釋,但是這兩個的差異是不可避免的。當二者出現分歧時,僅對一方進行研究就不能獲得完滿的答案,對法律與立法者立場之下的“目的”分別進行分析便有了價值與必要性。所以,目的解釋分為客

    法制博覽 2022年7期2022-11-22

  • 從立功到立德:柏拉圖論立法者教育
    提要:柏拉圖把立法者教育視為實現法律統治的次好政制的關鍵環節。在《法義》中,他首先以克里特法律為例,分析了法治的結構性難題,進而得出結論,著眼于戰爭的立功不應成為立法的目標,立功立法觀克服不了法治的結構性難題。要解決這一難題,須從立功轉向立德。立法者教育須以立德為價值取向,使立法者認識德性的自然秩序,形成對立德立法觀的主觀認同,愿意以完整德性為依據,建立法律統治的秩序。因此,如何創制出一個法律行為的主體,既能維護法律權威,又能替法律應對各種突發的政治危機,

    浙江學刊 2022年2期2022-03-15

  • 從古典到早期現代:立法者科學的傳統與繼承*
    政治思想史上的立法者傳統。這一傳統起于古典,我們能從柏拉圖、亞里士多德以及之后的羅馬作家們那里清晰地看到關于立法者科學的主張①(英)厄奈斯特·巴克.希臘政治理論:柏拉圖及其前人[M].盧華萍,譯.長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12.。及至早期現代(earlymodern),馬基雅維里依然保有這種對于“立法者科學”的關注,而之后的孟德斯鳩、盧梭和亞當·斯密等也都表達了此一取向,甚至美國立憲本身也被視為“立法者科學”意義上的行動——只不過其立憲內容意味著向現

    云南行政學院學報 2022年5期2022-03-04

  • 立法者心智:區域協同立法機制構建的動因
    析并沒有關注到立法者在區域協同立法機制構建中的重要作用。而就協同立法理論的研究現狀來看,現有研究鮮有從法經濟學的研究進路,尤其是運用制度經濟學中,基于先存的心智構念(preexisting mental constructs)的制度變遷理論分析協同立法機制建構的制度動因并給出詳細具體的建構方案,更沒有從立法者的視角觀照協同立法的主體性限制和多樣訴求。立法者是推動法律制度變遷的重要力量,在區域一體化發展的背景下,區域協同法治機制的建構需要立法者主觀能動性的積

    法學 2021年1期2021-12-06

  • 論《民法總則》背景下見義勇為者的注意義務
    生實質的變化,立法者立法時的價值判斷對目前來講依然可以適用。故而根據該條的產生歷史,分析該法條的含義更具備優先性?!睹穹倓t》第184條較之之前的《民法通則》屬于一條新增的法律規定,因為在《民法總則》二審稿的審議和征求意見過程中,存在意見要求法律對救助人實施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時是否承擔責任這一問題作出回應。立法者對此問題的回應歷經多次轉變,其核心原因是一些代表要求應當在立法層面上鼓勵見義勇為,免除見義勇為者的后顧之憂。起初,《民法總則》三審稿對此設置規

    牡丹江教育學院學報 2021年1期2021-12-06

  • 立法者德性:立法者形象的三重規定
    現實批判,對于立法者形象的關注分散于各項成果之中,且大都為一種非常模糊的認識而缺少進一步的分析。在明晰立法者形象中的政治與法律面向后,依托于理想立法模型的民意代表和立法專家二分對分析立法者形象具有極強的解釋力。但是僅憑民意代表與立法專家二分難以使立法過程在民主與科學的軌道上穩定運行,因此需要一種關于立法者形象的規定來對立法者的權力加以限制,而在此其中立法者德性作為對立法者形象的最后一重規定,其從立法者內部加以規定的特性使得其具有其他外部限制都不具備的獨特效

    理論與創新 2020年7期2020-06-19

  • 設區的市的地方立法問題研究
    方立法出現了因立法者觀念偏差導致“部門化”的傾向、法律條款過于書面化而變成“死法”、“后法抄前法,小法抄大法”的立法趨同現象嚴重、公眾參與度不足等。應對之策:提高更新立法者的立法觀念,摒棄部門利益化和本土利益化的思想;引進高素質專業化法學人才;民主立法,擴大公眾參與度。使設區的市的地方立法問題逐漸納入法治化的道路,進而保障地方立法問題得以合法、科學、高效的解決。關鍵詞:設區的市;立法權;地方立法;問題中圖分類號:D927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CN

    西部學刊 2020年2期2020-04-22

  • 立法能力:概念厘清和原理論要
    構、立法人員等立法者依法有效行使立法權、創制高品質立法產品所應具備的個性特征,是立法者勝任立法工作的各種主觀條件的綜合,是立法者實際從事立法工作的能力,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及其現代化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不同類型立法者的立法能力及其構成要素,兼具一般性與特殊性。立法職權、立法知識、立法理念、立法經驗是構成立法能力的一般性、基礎性要素。對立法能力可以做組織立法能力與人員立法能力,實際立法能力與潛在立法能力,立法認識能力、立法權利能力與立法行為能力等多類

    甘肅社會科學 2020年4期2020-03-11

  • 立法說理的法治意義
    立法說理制度。立法者應當給出立法理由雖然已經成為當前中國立法學界的一項共識,①例如,有學者認為:“在立法中,應當對立法理由和立法規劃進行充分的論證調研,對法律文本的內容、措辭、內容關聯性、重復性以及沖突可能性等進行嚴格邏輯考量?!眳⒁婑T玉軍、王柏榮:《科學立法的科學性標準探析》,載 《中國人民大學學報》2014年第1期。亦有學者強調:“為了更徹底地實現科學立法的要求,應當明確要求立法者給出立法理由……制定立法理由書,是保障立法質量的具體體現……而立法理由書

    法治社會 2020年1期2020-02-25

  • 目的論指導下的《立法者》英漢翻譯策略探討
    過程》一書中《立法者》一章的翻譯實踐,在目的論的指導下針對法律文本的特點,在實踐中采用詞類轉譯法、增詞法、省略法等翻譯技巧,探討法律文本英譯漢的策略。關鍵詞:目的論;法律文本;翻譯實踐0 引言《美國立法過程》是一部歷經十版、經久不衰的立法學著作,是研究美國國會政治和國會立法過程的經典著作,具有較高的翻譯價值。本文節選了該書的其中一章《立法者》,主要介紹了美國立法人員的社會背景、任期和流轉率等主要方面。本文文體屬說明文,內容翔實具體、結構有序、條理清晰、可譯

    藝術科技 2019年20期2019-12-27

  • 探討立法法理學
    程中的作用,讓立法者自行遵守,而且要重視德性標準在選舉立法者中的作用。關鍵詞:立法法理學;立法者;實踐哲學;規則定義;德性主義一、立法法理學在歐美國家的緣起理論家在探索人類的起源建立理論基礎,當后現代哲學興起向實踐哲學轉變,人們開始批判傳統法律理論以及反思立法實踐,歐美國家社會各界越來越多的人開始關注立法的問題,也就形成了法法理學。立法法理學作為應運而生的新進路開始研究立法的問題。在長久的過程中立法法理學致力于構建理性的立法理論,并且想通過一定的手段將律法

    西部論叢 2019年31期2019-10-14

  • 當代中國死刑存廢論爭的話語解釋
    格蒙·鮑曼在《立法者與闡釋者》一書中將知識分子區分為現代的“立法者”與后現代的“闡釋者”兩種類型。這其中,“立法者”類型的知識分子秉持一元主義的世界觀,認為所有問題都必然有唯一正確答案,并試圖通過所謂啟蒙推動社會進步。在中國死刑存廢論爭中,部分主張死刑廢止的法學學者便具有鮑曼筆下“立法者”的影子,試圖將西方死刑廢止觀念認定為一種真理性命題并強加于民眾,這是引發死刑問題上此類學者與大眾觀念沖突的根源。在一個多元社會之中,要有效解決這類沖突問題,就應當對法學學

    西南政法大學學報 2019年4期2019-09-12

  • 在“立法者”與“闡釋者”之間
    他們從文學的“立法者”轉向“闡釋者”的身份讓渡,但其實未必如此,那種指點文學的慣性依然會從字、詞、句,從人物、語言和情節的構設中流溢出來,讓創作本身成為“立法”的另一種更感性和直觀的形式。我們不妨從一對老冤家——李陀和吳亮說起。2017年,李陀在《收獲》上發表了《無名指》;此前一年,吳亮同樣是在《收獲》上發表了長篇小說《朝霞》。雖然在發表時間上稍稍落后,但就創作而言,李陀并非一個新人,他是最早獲得全國優秀短篇小說獎那批作家中的一員,后來他轉向從事文學編輯和

    長江文藝 2019年11期2019-01-08

  • 美國要求海外車企提高北美當地化生產比率 遭車企抱團反對
    織,向美國主要立法者反對這一規定。近日,墨西哥代表和美國貿易代表將在華盛頓再次會談,試圖解決遺留的雙邊問題,以便加拿大能夠回到談判桌前。汽車制造商代表組織“Here for America”致信國會,表達自己的立場。這封信可能會引起南方各州立法者對《北美自由貿易協定》的抵制,因為那里的外國制造商已經建立了汽車工廠。該組織在信中說道:“如果沒有進一步的澄清、保證和修改,許多在多個州生產汽車的公司將反對實施《北美自由貿易協定2.0》?!睋?,該汽車制造商代表組

    新能源汽車報 2018年33期2018-05-14

  • 論《擔保法》在我國未來《民法典》當中的獨立地位
    有機整體。我國立法者對待擔保制度的此種態度比法國立法者早了十一年,因為到了2006年,法國立法者才在《法國民法典》當中采取我國立法者采取的做法,將原本分散的不同擔保制度作為獨立的一卷規定在一起,這就是現行《法國民法典》當中的新的第四卷,即“擔?!本?。然而,在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我國未來《民法典》)的過程當中,我國立法者完全忘記了他們在1995年的《擔保法》當中所作出的具有開創性的立法工作,不再堅持他們在1995年的《擔保法》當中采取的集中

    學術論壇 2018年3期2018-02-19

  • 制定法與普通法的博弈:對法律解釋主導權的爭奪
    以議會為代表的立法者。普通法法律家們對制定法背后的權威,有著與生俱來的警惕,無時無刻不在擔憂著議會通過制定法來限制自己在法律適用尤其是法律解釋上的權利;而立法者出于維護權威的本能,也總是殫精竭慮地想辦法保障制定法在司法實踐中的權威。(二)里因:對法律概念的不同理解經典普通法理論認為,法律不是被“創制”來的,而是被“發現”來的。法律僅僅被制定出來,還不足以成為法律。由于普通法理論認為法律只是對社會生活規則的發現和揭示,因此法官面對不同的案件時,應當獨立適用制

    法制博覽 2018年30期2018-01-22

  • 中國死刑立法改革的過程敘事及其突圍
    刑改革進程中的立法者:身份轉換及其行動策略迄今為止的中國死刑發展道路,歷經三個發展階段,由三種力量逐步匯聚、合力推動;目前我們正艱辛而又積極地行進在“逐步減少適用死刑罪名”的道路上。(一)學者主導型階段中的立法者:事外者心態下的加法邏輯。從1979年舊《刑法》頒行之后到1997年現行《刑法》頒行之前的將近20年時間里,主要是學術界在探討死刑,爭議的焦點問題在于是否應當在中國廢除死刑,是為學者主導型階段。在這一階段,立法者始終堅持一副置身事外的無關者姿態。因

    社會觀察 2017年10期2017-11-21

  • 立法者的義務
    10000)論立法者的義務鄧 豪(廣東外語外貿大學 廣東 廣州 510000)現今我國對立法權的主流認識集中在國家權力這一基本性質上。另外,我國相當一部分立法機關立法工作存在懈怠和亂作為等現象,這與我們黨建設法治國家形成完備良好的法律體系這一重大目標相違背。立法權并不應該僅僅看作是一種國家權力,其還負有保護公民權利這一義務屬性。重新認識立法權,把立法權的行使看作立法者依據憲法的規定對公民的義務,將有助于倒逼立法者積極主動立法,完善立法工作。立法者;立法權;

    福建質量管理 2017年8期2017-04-15

  • 論立法在基本權利形成中的作用與限制* ——兼談“公有制”的立法形成
    。但問題在于,立法者在形成基本權利的過程中也要受到基本權利的限制,因此,基本權利形成本身也存在界限,這些界限包括形式上的界限和實質上的界限,前者比如法律保留,后者比如比例原則、基本權利的核心與基本權利的內在限制。如果立法違反這些界限來形成基本權利將導致立法違憲的后果。我國憲法中的公有制并非一種基本權利,而是一種制度。該制度也需要立法的形成,但立法在形成的時候不得違反該制度的核心,即公有制必須針對生產資料,而不能針對生活資料?;緳嗬纬?基本權利限制 法律

    法治研究 2017年1期2017-04-15

  • 論法律的實際作者
    際作者周 赟*立法者及其意圖在法律實施過程中是否發揮著以及發揮著怎樣的作用?用法者在法律生成的過程中又是否扮演著以及扮演著怎樣的角色?對這兩個問題的回答可以從不同角度進行。從法律的作者這一角度看,不僅僅立法者,用法者也實際上參與著法律的最終生成。因此,無論在法律實施還是法律生成的過程中,立法者與用法者實際上都是一種合作關系,也正是這種合作關系決定了他們都必得保持謙抑、克制。法律 立法之法 作者—作品—讀者 立法者 法官一、從法學研究中的兩個爭點說起在當下的

    華東政法大學學報 2017年6期2017-02-27

  • 從許霆案談法律解釋的目的
    的目的應當結合立法者立法時的意志和法律文本本身的含義進行綜合的分析的結論。許霆案;法律解釋;目的法律文本(或者說法律語言)是不同于其他文本的規范形式,因為法律文本具有不同于其他文本的抽象性和概括性,對于常人就顯得晦澀難懂而無法確定其準確的含義,即便能看懂法律條文也未必深諳其內涵。作為懂法的法官要想運用法律文本判決案件也得先對法律文本進行一番解釋才能,即法律解釋。但并非只有法官進行法律解釋,學法之人要想了解法律的內涵都要進行法律解釋,只是解釋的效力有所差別,

    山西青年 2017年12期2017-01-30

  • 形式原則與立法者的認知余地*
    /文形式原則與立法者的認知余地*●趙一單**/文隨著實踐中必須仰賴立法者基于不確定前提作出預測決定的事務領域越來越多,分析立法者所享有的這種權限的性質與界限具有重要的意義。根據阿列克西的原則理論,形式原則支持立法者在面對不確定因素之時享有優先的決定權限,這構成了立法者的認知余地?;趶秃鲜街貥嬅}和認知權衡法則,立法者認知余地的界限取決于形式原則與實體性的基本權利原則之間的關系,最終仍然受到個案中實體性因素的影響。認知余地理論在我國的應用前景并不局限于憲法

    中國檢察官 2017年5期2017-01-25

  • 對畜禽運輸途中發病或死亡處理的探析
    優惠機制建立,立法者的加強法律跟進、加重違法成本、完善補償追償機制等方面入手,探討了畜禽運輸途中發病或死亡處理的措施。關鍵詞:病死畜禽;處理;承運人;管理者;立法者當前畜禽流通從主產區到主銷區呈現調運頻繁、流通量大的特點。特別是在長途運輸環節,畜禽容易在運輸途中受顛簸、震搖、擠壓、饑餓、缺水、冷熱刺激、機體疲勞、發生踩踏、碰撞外傷等應激因素的影響,引起機體損耗過度,調節功能、代謝功能紊亂,免疫力下降,導致發病甚至死亡。若不能及時、科學地對發病畜禽卸載治療,

    中國動物檢疫 2016年7期2016-01-29

  • 郭祥恩 中國涂料行業“立法者
    國涂料行業的‘立法者’”。中等身材,藍色西裝,戴著眼鏡,對于一個行業的領袖人物來說,這樣的裝束似乎還不夠氣派。但當他往辦公桌后的椅子上一坐,一種雄踞一方,睥睨天下的威勢便撲面而來。腳下這片風景如畫的廠區,不僅是全國最大的涂料及保溫建材的生產基地,還是全國涂料行業新技術與新產品的研發中心,而他則是這里當然的領袖與靈魂。郭祥恩語出精彩,不屑套話,干凈利落。談起中國涂料行業及富思特20年來的發展,他認真卻又詼諧,仿佛一切盡在掌握;對于自己所做過的重大決策,他自信

    中華兒女 2015年10期2015-06-22

  • 論片面對向犯的不可罰性——多維度的綜合考量說之提倡
    的法理分析1.立法者意思說的長處與局限立法者意思說認為,在具有對向犯性質的A、B 兩個行為中,立法者僅將A 行為作為犯罪類型予以規定時,當然預料到了B 的行為,既然立法者不設處罰B 行為的規定,就表明立法者認為B 行為不具有可罰性。如果司法實踐中將對方以教唆犯或者幫助犯論處,則不符合立法者的意圖。[1]比如,販賣淫穢物品的場合,由于立法者已經預想到了購買者的行為,但是由于立法者對購買方沒有設置處罰規定,就表明立法者有意地不處罰購買者的行為。近年來,在立法者

    大連海事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2015年5期2015-03-22

  • 法律解釋還是法律解釋的證立?
    草,所以他可以立法者的意志對他的理解加以證立;而魏振瀛教授雖然也參與了民法通則的起草,他卻認為基于法律的客觀目的,“當事人自愿履行的”可以理解為既包括已經自愿履行完畢,又包括愿意履行,但是尚未履行的情況,這就是基于客觀目的的證立。[1](P117-119)要對文義解釋的具體理解加以證立,最常見的證立方式一是援引立法者的主觀意志;二是援引法律的客觀目的。這兩種證立方式分別對應著傳統的“法律解釋目標的主觀說”和“法律解釋目標的客觀說”,所以支持和反對“法律解釋

    求是學刊 2014年6期2014-11-18

  • 立法法理學的獨特性及其主要研究對象
    果的立法過程及立法者?!保?]119對立法結果,也即“良法”,的追求是立法法理學的主要目標,也是決定它學科地位的原因。那么就研究對象來說,立法法理學總是關涉價值取向的,因為對“良法”的回答不同,對立法各方面的要求也就不同。在研究方法與分析工具層面,我認為立法法理學的特點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第一,立法法理學的分析工具不同于立法學。立法學主要是以立法權為中心來探討立法原則,立法規劃,以及中央和地方權力機關以及行政機關在立法活動中的地位①該內容主要來源于立法學的

    安徽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2014年3期2014-08-15

  • 論美國制定法解釋中的想象性重構
    就是發現并實施立法者意圖。然而,對實際立法者意圖的探究必然會遭遇這樣幾個問題:一是立法者是復數的“他們”,而非單數的“他”,制定法往往又是立法者們妥協甚至交易的產物,其中很可能蘊含著多種甚至相互沖突的意圖,因而要從多成員的立法機關提煉出一個融貫的立法者意圖無疑面臨著極大的困難,甚至根本就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務;二是由于立法者不夠深謀遠慮或者故意為之,致使立法者意圖經常模糊不清,即便根據立法史材料也難以辨明;三是在制定法創制過程中,立法者并不能預見到當下或未來所

    江海學刊 2014年4期2014-04-17

  • 純粹法理論語境下的法律解釋
    律的真實含義和立法者意圖在具體案件中得到準確無誤和適當的表達。凱爾森的純粹法理論對于法律解釋著墨不多,許多學者可能對其有錯誤理解和看法,對凱爾森的解釋理論抱有悲觀態度,認為凱爾森忽略了該問題?!暗?,也有一些學者認為凱爾森是有自己的法律解釋理論的,并且凱爾森不僅有自己的法律解釋理論,而且其中的一些觀點對于當代的法律解釋理論具有極強的借鑒意義”[1]。凱爾森在《純粹法理論》中對法律解釋進行專章描述,共有11節對法律解釋理論做出嚴謹論證和說明,內容雖然短小,但

    四川警察學院學報 2014年3期2014-04-09

  • 立法者的身份與立法學的品質
    100088)立法者的身份與立法學的品質趙雪綱(中國政法大學,北京100088)當今的立法學研究,由于不能清楚認識立法者的身份,不能清楚認識立法學研究所針對的對象,致使這種研究缺乏對實踐的指導意義。立法學研究的這種狀況,多半是由立法學從法理學中分離和獨立出來造成的。此種分離頗似自分析實證法學創立以來法理學從傳統哲學和政治學中的分離和獨立。借助啟蒙哲學和政治學的視野,尤其是借助古典哲學和古典政治學的眷注,我們才能確定立法者的身份以及立法學的對象,當今的立法學

    新疆財經大學學報 2014年2期2014-03-03

  • 如何正確作詩——柏拉圖的詩人與立法者之爭
    篇巨制中詩人與立法者的論爭,可以看清兩者對文藝、模仿、勸諭和悲劇的理解有何不同,兩者相互沖突的本質究竟是什么。一、如何正確作詩在柏拉圖看來,兒童最初的特征是喜歡喊叫和蹦跳,這就是音樂和舞蹈的起源。因此,結合歌舞的合唱訓練乃是人最初的教育,好的教育要求唱好的歌、跳好的舞(《法義》654e4~5)。音樂包含曲調和歌舞,從而與教育息息相關。立法者不應讓詩人們隨便教育兒童和年輕人,而不管他們在詩歌的韻律、曲調或言辭中找到的是何種快樂。因為,若允許詩人們這樣做,孩子

    思想戰線 2013年1期2013-04-11

  • 德國違憲審查中的立法裁量理論及啟示*
    和內涵往往成為立法者擺脫司法審查的借口,或是違憲審查機關放松對法律審查的拖詞。因此,立法裁量認定的司法標準是法律違憲審查制度中的一個重要環節,尤其是在實施判例法的國家。德國聯邦憲政法院在多年的實踐中不斷探索著這一問題。一、承認立法裁量空間的案件類型德國聯邦憲政法院在適用“立法裁量”或“立法形成空間”時,以法律規定是否侵犯“平等權”者居多,以經濟類權利如“職業自由”工作權次之,而職業自由之問題又多與財產權相關,有時也涉及人格權問題。具體而言,適用立法裁量的案

    時代法學 2013年1期2013-04-10

  • 面向立法的法理學:緣起、理論空間和研究問題
    衍生出來的對于立法者和立法過程的研究。這一領域在中國幾乎未受關注。中國正處于“大立法”時代,立法法理學應有助于理解和回答中國問題。立法法理學;立法學;司法中心主義;制定法;守法主義法理學是對于法律活動的研究。立法與司法是有關法律的兩種基本活動。但是法理學卻嚴重偏向司法,在很大程度上忽視了對立法的研究。一般認為,立法中的行動者是立法者,其過程是立法,結果是制定法(Legislation)。立法者被認為是政治家,立法是政治過程,而制定法則是政治妥協的結果。相反

    杭州師范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2012年5期2012-04-14

  • 法律解釋方法批判:客觀還是主觀
    究竟是誰的,是立法者的,是法律自身的,還是解釋者(法官)的?如果說該目的是立法者的目的,那么立法者之目的如何可以被法律解釋者所知曉,立法者的目的已然是歷史,解釋者從自己的立場出發去探尋歷史的真意,試圖找出立法者的目的,然而時空的界限以及立場可能的差異導致其很難達成。那么,是否可以從法律自身中發現其目的?眾所周知,法律規范是“死”的,無法和解釋者進行交流和互動,更不會主動告訴解釋者其目的是什么,所以我們也根本無法從法律自身中去發現目的。因而,法律的目的最終由

    重慶開放大學學報 2011年3期2011-08-15

  • 鮑曼的知識分子角色危機論淺析
    曼對知識分子的立法者角色危機的論述。知識分子曾經的立法者角色為國家統治提供了合法化的依據,而其立法者地位的喪失是因為國家不再需要他們為統治提供合法化的依據。齊格蒙特·鮑曼;知識分子;立法者角色;角色危機在論述現代性時,齊格蒙特·鮑曼給知識分子冠以“立法者”的稱呼。他從社會學的角度,向我們展示了知識分子的角色從立法者到闡釋者的演變過程。立法者的興起是因為充當立法者角色的知識分子滿足了社會的功能需要,為國家統治提供了合法化的依據;而立法者地位的喪失,則是因為國

    重慶科技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 2010年23期2010-08-15

  • 刑法中的法律解釋
    必要因素”①。立法者并非完人,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也不可能十全十美,因此,就有法律解釋的必要,通過對于不可能做到絕對完美的法律的解釋來盡可能地闡明法律條文的含義,解決司法實踐中的法律適用問題,尤其是疑難案件中的法律適用問題。其次,對于刑法的解釋必須符合罪刑法定原則。罪刑法定原則作為刑法的基本原則,是刑法存在和適用的生命。因此,對于刑法的解釋當然應當以符合罪刑法定原則為前提。再次,根據罪刑法定原則,解釋結論必須以刑法用語為根據。根據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首先應當

    法制與社會 2009年2期2009-07-05

  • 也說“立法與法學的當代使命”
    ,那么,今日的立法者也只有“學于眾人”,只有從民眾的社會生活中找出符合社會風尚、日常生活的法律規則,才可能受到公眾的“樂從”。按照這個要求,立法者在制定法律的時候,就不能憑空想象,以為通過自己的大腦,創制出一套邏輯完美的規則體系,就足以規范社會、形成秩序——如此創制的規則,即使符合“統治階級的意志”,即使有“國家強制力作為保障”,也靠不住。也許有人認為,這種“學于眾人”的立法理念,在當代中國的主流話語中,已經被概括為“民主立法”的原則了;所謂“民主立法”,

    讀書 2009年2期2009-02-10

  • 警惕律師心態
    有自由,就需要立法者事先十分詳盡而具體地確定個人可做的事情的種類和范圍。問題是,迄今為止的立法者根本不可能具有這種神奇的能力。再天才的立法者也絕無可能在制定社團管理條例、或者制定民法的時候想到,日后會成立個“萬人購房團”。立法者當然也就沒有對購房團的行為作出清晰的界定。然而,只要稍微具有常識的人都會同意,立法者的疏忽或無法預見,顯然不是阻止人們進行制度創新的可信理由。不幸的是,立法者的這種無法預見乃是不可克服的。因而不得不說,試圖用法律來事先規定人們行動范

    中國新聞周刊 2008年31期2008-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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