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方竹
外國法治名言(六)
整理/方竹
▲公正不是德性的一個部分,而是整個德性;相反,不公正也不是邪惡的一個部分,而是整個邪惡——【古希臘】亞里士多德
▲法治應包括兩重意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古希臘】亞里士多德《政治學》
▲正義是給予每個人他應得的部分的這種堅定而恒久的愿望——【古羅馬】查士丁尼《法學總論:法學階梯》
▲哲學產生了詭辯家,雄辯術產生了唱高調的演說學,民主政體則產生了野心勃勃的蠱惑人心者——【法】泰奧多爾 德薩米《公有法典》
▲我已經發現,混亂和一切禍害的起源、原因和發展都與社會各種腐敗的法治有關——【法】摩萊里《自然法典》
▲如果行政權力的膨脹是現代社會不可避免的宿命,那么為了取得社會的平衡,一方面必須讓政治充分反映民眾的意愿,另一方面在法的體系中應該最大限度地尊重個人的主體性,使他們能夠與過分膨脹的行政權力相抗衡——【日】棚瀨孝雄《糾紛的解決與審判制度》
▲法律乃是改革的主要力量,是解決沖突的首要渠道——【美】亨利 埃爾曼《比較法律文化》
▲習慣法所不同于法律的僅僅在于,它們是主觀地和偶然地被知道的,因而它們本身是比較不確定的,思想的普遍性也比較模糊——【德】黑格爾《法哲學原理》
▲自然法是居于人類法之上的,并規定了某些不可變更的權利的標準——【美】喬治 霍蘭 薩拜因《政治學說史》
▲任何事情,只要與自然法顛撲不破的永恒原則相沖突,就是無效的,因而也就不能約束任何——【美】愛德華 S.考文
▲沒有自由,法律就名實俱亡,就是壓迫的工具;沒有法律,自由也同樣名實俱亡——【美】埃德加 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
▲法律對權利來講是一種穩定器,而對于失控的權力來講則是一種抑制器——【美】埃德加 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
▲人們遵守法律的主要原因在于,集體的成員在信念上接受了這些法律,并且能夠在行為上體現這些法律所表達的價值觀——【美】羅伯托 昂格爾《現代社會中的法律》
▲司法制度的職能是分配與維護社會認為是正確的價值的分派——【美】勞倫斯 弗里德曼《法律制度:從社會科學角度觀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