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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如何嚴防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

2015-01-30 04:00鐘興周
中國檢察官 2015年7期
關鍵詞:公正檢察官依法

●鐘興周/文

淺談如何嚴防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

●鐘興周*/文

檢察機關在執法辦案過程中,經常會出現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的情況,嚴重影響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檢察權,損害了司法的公信力。以檢察機關的具體工作為著眼點,針對目前的現狀應從轉變領導方式、建立問責機制、健全保護機制、推進體制改革四方面著手,嚴防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營造公正的司法環境,規范司法行為。

領導干部 干預 司法活動 檢察機關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提出,各級黨政機關和領導干部要支持法院、檢察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建立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這一決定的出臺,是對“依憲治國、依憲執政、依法行政”核心理念的有力彰顯,對于排除司法干擾、提高司法公信力、確保檢察權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是憲法賦予司法機關的權力和職責,是一項神圣不可侵犯的憲法原則。實踐中,一些領導干部對于如何行使領導權缺乏正確認識,總以為既然是“領導”,就應該過問具體業務,否則便是失職。由于黨章和憲法、法律缺乏對黨組織及其領導人越權干預司法辦案的制裁措施,使得干預者無所忌憚。因此,經常出現領導干部“打招呼”直接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現象。就插手案件主體來看,主要有上級黨政領導干部、同級黨政領導干部、司法機關內部領導干部;就插手案件方式來看,主要通過聽取匯報、開協調會、發公函、打招呼等方式,對案件定性或者實體處理提出意見,進行干預;就插手案件內容來看,有領導干部是為了個人利益,也有領導干部是為了地方穩定和全局工作干擾司法;就插手案件后果來看,會造成案件當事人一定的經濟損失,情節嚴重的會造成冤假錯案??傊还苁钦l、以何種方式、出于何種目的干預司法活動,都會嚴重阻礙檢察機關公正獨立行使職權和依法治國的全面實施。因此,應從轉變領導方式、建立問責機制、健全保護機制、推進體制改革四方面著手,確保檢察權依法獨立公正行使。

一、轉變方式,提高領導干部法律素養

轉變黨的領導方式是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執政水平的需要,是實現領導方式法治化、規范化、制度化的需要,是推進依法治國的重要前提。各級黨政領導干部應通過自學、集體學、培訓等多種方式進行法學理論知識的學習,增強法律意識,筑牢思想防線,真正將法律同自己的理想信念結合在一起,最終確立起虔誠的法律信仰,并以此指導實踐。首先,要在日常工作中融入法治思維,摒除人治方式,不能以領導看法、上級的指示代替法律,要服從既定的法律規則,學會在法治的前提下謹慎用權,在法治的框架內積極作為,處理好自身與檢察機關的關系,嚴格做到依法辦事。其次,在年度考核領導干部的時候,應把法治建設納入政績考核指標體系,探索建立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述職述廉述法三位一體的考核制度。最后,在選拔領導干部的時候應把注重運用法治思維和依法辦事能力作為優先提拔使用干部的條件。只有把干部任用與法律素養兩者結合起來,才能從根本上觸動領導干部,促使領導干部自覺提高自己的法律素養。

二、干預追責,建立領導干部插手具體案件的問責機制

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是檢察機關神圣的歷史使命。當前,一些領導干部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嚴重影響了檢察機關公平公正行使其職權,因此,應建立健全領導干部干預司法行為的問責機制,這不僅是對領導干部干預司法形成強有力的威懾,也是對檢察權獨立行使營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1.全程留痕,對領導干部干預司法的行為要記錄在案。建立嚴格的登記制度,通過制度化的“明規則”來“記錄”領導干部對司法活動“潛規則化”與“私密化”的干預,針對上級黨政領導干部、同級黨政領導干部、司法機關內部領導干部通過向檢察官打電話、遞材料、口頭指示等方式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的行為,要賦予檢察官如實記錄的權力,記錄的信息要真實、全面并雙方署名,對檢察官不如實記錄及領導干部不讓記錄的行為視情節嚴重給予通報批評、經濟處罰、免職、開除等處分,情節惡劣的要追究其刑事責任。記錄信息要及時移送紀檢監察備案,記錄資料要入卷永久保存。

2.定期通報,對領導干部干預司法的行為要公開通報。目前,檢察機關的卷宗一般都有兩套,一套正本,一套副本,一些有關領導干部插手具體案件的指示、批示或批復等不宜公開的內容都存于副本中,為防止辦案機關和辦案人員的暗箱操作,讓檢察權在陽光下運行,檢察機關應根據領導干部干預案件的記錄信息,定期向社會公開通報。當前,大部分的干預案件都發生在基層檢察院,基層檢察院應該把領導干部的干預記錄向上級檢察院通報,其中嚴重的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通報,影響特別惡劣的向黨中央舉報。一定要突破當地的小圈子,關于典型案例應向社會公告,對領導干部形成威懾,這將大大減少司法活動中的權力尋租與司法腐敗,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干預個案,造成嚴重后果的要依法依規追究責任。檢察機關內部領導干部的干預行為,可以由檢察機關實施追究責任,對于檢察機關以外的領導干部的干預行為,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上級黨委和紀委負責查實后追究責任。為此,建議由中紀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文,明確細化責任追究的主體、條件、程序、范圍、對象等內容,便于操作執行。對于一些比較重大,嚴重干擾司法,造成冤假錯案的行為,要追究刑事責任。通過加大懲戒力度,從本質上杜絕領導干部利用手中的公權力干預司法行為,努力營造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的社會條件和氛圍,使依法治國能獲得真正意義上的實現。

三、職業保障,建立健全檢察官履行法定職責保護機制

檢察官能否受到切實的權力保障和職務保障,具備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執行領導干部的各種干預,這直接決定著司法公正的實現。當前,如何在執法辦案過程中保障檢察官人身安全、執法權不受侵害,我們認為:一要建立檢察官職責豁免制度。檢察官在履行法定職責中所發表的言論和作出的決定,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享有免受刑事責任、經濟責任的追究。二要建立檢察官職業身份保障制度,實行檢察官終身制。檢察官身份除法律規定外,不得隨意更改、撤職或對其職務進行不利的變更,不得強行要求未達到退休年齡的檢察官提前離崗或退休,保證檢察官在履職過程中不會因為意見不同而被降職或停職。三要建立檢察官職業收入保障制度,實行檢察官工資與其他公務員的工資相區分,并在法律上建立檢察官單獨工資制度。保障檢察官的職業收入,提升其抗各種利益誘惑的自律能力,進一步增強檢察官的正義感和使命感,依法獨立行使其職權。

四、去地方化,探索建立跨行政區劃的檢察院

在思想上、制度上有了保障后,體制改革對嚴防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也起著重要作用。當前,地方黨委對檢察工作的領導,主要是對業務工作、干部人事和經費保障工作的領導,這種領導方式對加大投入保證地方各級檢察機關開展執法工作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同時地方黨委也會通過對檢察機關的人、財、物的控制對地方檢察機關具體案件進行干涉。因此,為減少地方干預,維護公平正義,積極探索建立跨行政區劃的檢察院,專門辦理一些重大的跨行政區劃的職務犯罪、民事監督、行政監督、執法監督案件,彌補省級統管后并不能完全解決的一些地方化干擾問題,保障檢察權的獨立公正行使。

*廣東省梅州市梅江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51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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