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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網絡謠言的法律規制探究

2015-01-30 04:00張作林
中國檢察官 2015年7期
關鍵詞:誹謗罪政治權利信息網絡

●張作林/文

治理網絡謠言的法律規制探究

●張作林*/文

隨著互聯網的發展,網絡信息大量的充斥著我們生活的方方面面。各種網絡信息撲面而來,而作為一般網民對其中信息的真偽沒有鑒別能力,這就為大量虛假網絡信息的傳播提供了條件。而其中一些別有用心之人,更是利用網絡謠言謀取生財之道??梢哉f,網絡謠言已經成為了制約互聯網健康良性發展的毒瘤,已到了必切之而后快的境地。但若要從根本上肅清網絡謠言,我們必須要在再剖析其產生、擴散原因的基礎上,對其加以全面、系統、科學的法律規制。

網絡謠言 法律規則 虛假信息 解讀 刑法配置

網絡謠言是伴隨著互聯網的發展而出現的新現象,即是網絡上的虛假信息。網絡謠言正是借助于網絡這一特殊平臺,才使得其危害無窮。

一、對網絡謠言的認識

透過對網絡謠言概念的分析,我們可以概括出如下幾個特點:一是傳播范圍廣;二是隱蔽性強,不易被發現;三是在內容上具有模糊性和刺激性,并且具有極大的煽動性;四是危害性極大,網絡謠言產生的危害性要遠遠高于傳統謠言;五是網絡謠言的低成本性,網絡謠言借助網絡技術,信息生產成本低,但卻可能造成巨大的危害。網絡謠言的危害性相比于傳統謠言呈現出倍增的趨勢,這主要是網絡傳播范圍、傳播速度、受眾人群等因素決定的,網絡謠言的危害性日益劇增,這也使得相應的治理手段必須及時介入;另外,網絡謠言的低成本性使得編造網絡謠言的行為變得普遍,任何人都可能成為網絡謠言潛在的編造者和傳播者,因此對于網絡謠言現象的確具有治理的必要。網絡謠言危害性大與低成本這兩個特點互相結合,使得網絡謠言的治理成為新形勢下的工作重點。

網絡謠言的迅速蔓延,得益于以下幾個方面的因素:一是網絡技術的發展為網絡謠言提供了生存土壤,互聯網技術的普及及發展為信息傳播、擴散創造了生存土壤,也為網絡謠言的滋生和蔓延提供了強大的物質基礎;二是網絡時代的信息不暢與信息不對稱為驗證網絡謠言的真實性增加了難度,網絡信息傳播時間短、速度快,而驗證信息的正確性卻需要大量時間精力,一些網民抱著“寧可信其有,不可信其無的態度”更是為虛假網絡信息的傳播提供了“便利”;三是社會風險的增加與公眾認知水平的欠缺使得網絡謠言具有“可信度”,在各種社會事件和自然災害面前,民眾的不安使得網絡謠言看似“準確”的信息而加以傳播;四是網絡謠言成本過低及法律監管缺位使得網絡謠言無孔不入,由于存在隱蔽性、私密性、快捷性等特點,網絡技術在很大程度上甚至成為了謠言泛濫的保護傘。

二、關于治理網絡謠言的法律規制解讀

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出臺《解釋》的目的,就是適應新形勢下同網絡犯罪作斗爭的現實需要,結合新型網絡犯罪的特點,對《刑法》相關條文的適用依法進行解釋,為在司法實踐中準確而有力地懲治利用網絡實施的相關犯罪提供明確的司法解釋依據?!皟筛摺钡摹督忉尅饭灿?0條,主要規定了八個方面的內容。

(一)明確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犯罪的行為方式,即“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認定問題

《解釋》第1條采取列舉的方式,對《刑法》第246條中“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規定進行了類型化和具體化,包括:(1)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2)將信息網絡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如果行為人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實施了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行為,主觀上具有侵犯他人名譽權的故意,客觀上也對他人的名譽造成了實際損害,情節惡劣的,以誹謗罪定罪處罰符合刑法的規定。

(二)明確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行為的入罪標準,即“情節嚴重”的認定問題

《解釋》第2條第1項規定,“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誹謗行為“情節嚴重”?!督忉尅返?條第2項規定,“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后果的”,應當認定為誹謗行為“情節嚴重”。上述危害后果如果在現實生活中發生,則不問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或者被轉發次數,即可直接認定為“情節嚴重”,依法予以刑事處罰?!督忉尅返?條第3項規定,“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也認定為“情節嚴重”,體現了刑法對行為人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的重視和評價。

(三)明確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犯罪適用公訴程序的條件,即“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認定問題

按照《刑法》規定,誹謗罪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外,屬于“告訴才處理”的案件。為了明確對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刑事案件適用公訴程序的條件,《解釋》第3條列舉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7種情形:(1)引發群體性事件的;(2)引發公共秩序混亂的;(3)引發民族、宗教沖突的;(4)誹謗多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5)損害國家形象,嚴重危害國家利益的;(6)造成惡劣國際影響的;(7)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這樣規定,既充分尊重當事人的處分權,依法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也有助于有力打擊那些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誹謗犯罪。

(四)明確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尋釁滋事犯罪的認定問題

《解釋》第5條第1款針對的是把信息網絡作為“工具”,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行為。在現實生活中,對他人隨意辱罵或者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構成尋釁滋事罪?!督忉尅返?條第2款規定,“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293條第1款第(4)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p>

(五)明確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敲詐勒索犯罪的認定問題

《解釋》第6條規定,“以在信息網絡上發布、刪除等方式處理網絡信息為由,威脅、要挾他人,索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刑法》第274條的規定,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睂嵸|上是借助信息網絡,主動對被害人實施要挾、威脅行為,進而索取公私財物,完全符合《刑法》規定的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應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刑事責任。

(六)明確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非法經營犯罪的認定及處罰問題

《解釋》第7條明確規定了違反國家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發布信息等服務,擾亂市場秩序,構成犯罪的,即“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本條明確規定,通過信息網絡向他人有償提供發布信息等服務,構成非法經營罪的,必須以行為人明知所發布的信息是虛假信息為前提。如果行為人不明知所發布的信息為虛假信息,即使收取了一定的費用,也不應認定為非法經營罪。但對于通過信息網絡向他人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的,《解釋》不要求行為人明知所刪除的信息為虛假信息。當前,一些“網絡公關公司”的業務主要是“刪帖”業務,但刪除的信息中有相當一部分是廣大網民發布的真實信息。國家依法保護信息網絡用戶正常的、合法的言論和信息交流活動,這屬于信息網絡服務基本市場管理秩序的重要組成部分。行為人以營利為目的有償刪除信息網絡用戶發布的真實信息的行為,既侵犯了廣大網民的合法權益,也破壞了信息網絡服務市場秩序,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于法有據。

(七)明確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犯罪的共同犯罪內容

《解釋》第8條規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犯罪,為其提供資金、場所、技術支持等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毙袨槿嗣髦死眯畔⒕W絡實施誹謗、尋釁滋事等犯罪活動,而為他人提供資金、場所、技術支持等幫助,與他人共同完成相關犯罪活動,符合誹謗、尋釁滋事等犯罪構成要件的,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八)明確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犯罪與其他犯罪的數罪問題及其處罰原則

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犯罪活動,還可能同時構成其他犯罪。例如,《刑法》第221條規定的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第278條規定的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第291條之一規定的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等等。對于行為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犯罪,同時又觸犯其他罪名的,《解釋》第9條規定,應當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三、當前治理網絡謠言的司法困境

隨著《解釋》的出臺,治理網絡謠言進入了全新的階段。但是,我們也應看到還存在一些司法困境,這也是我們司法工作者期望得到解決的問題。

(一)網絡謠言證據的取得、固定難

面對海量信息和網絡的匿名性,要核查信息真實性并追查造謠者的法律責任,非常困難。承擔舉證責任的受害人,可能還要遭遇來自網絡服務公司的阻力,后者可能以為保密為由,拒絕提供或透露相關資料。特別是親告罪(侮辱罪或誹謗罪),被害人自己主動收集相關犯罪證據幾乎很難完成,針對網絡這樣的虛擬空間,個人很難有技術、有條件去完成犯罪證據的收集工作,而按照法律的規定,親告罪是屬于不告不理的罪名,證據不充分就難以保障相關利益人的利益。即使是作為公權力的執法機關,在基層公安機關,由于信息技術的相對滯后,對網絡犯罪證據的收集也存在人力、物力上的短缺問題。

(二)治理網絡謠言的另一困境也表現在各具體罪名的法定刑配置方面

具體來講,在刑期方面,我國《刑法》中用于制裁網絡謠言的罪名在刑期規定上偏低,另外,在刑種方面缺少剝奪政治權利的配置。刑期偏低必然會導致行為人所承擔的刑事責任與網絡謠言所造成的社會危害不相適應,刑種缺失也往往達不到徹底治理的目的。以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為例,我國《刑法》第221條規定:“捏造并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從上述條文中可以看到,利用網絡謠言實施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行為,無論造成何種后果對行為人的懲罰都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F實生活中,網絡謠言損害商業信譽的情形往往可能導致一個企業的滅亡,甚或造成難以挽回的巨大損失,而對于造謠者而言而此行為最多需要承擔“二年有期徒刑”,雖然自由刑與所獲利益之間的可比性較差,但是不可否認的是造謠者的確可以利用網絡謠言實現最小成本擊垮競爭對手獲利的目的。這顯然是對網絡謠言編造者的一種放縱。如果該罪名的法定刑不及時提高,勢必會引發不正當競爭的“狂潮”。因此,只有提高行為成本才可能最大程度上遏制網絡謠言。從刑法理論上來講,我國刑法中刑法各罪法定刑的配置主要根據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如今網絡謠言所產生的危害程度已經遠遠超于傳統謠言,如果繼續沿用相應的法定刑,則完全有可能造成罪刑失衡的后果,不僅與罪刑相適應刑法基本原則的精神相違背,同時低力度的懲罰也會在一定方面助長網絡謠言的猖獗之勢。對此,豐富和完善我國網絡謠言罪名體系的過程中理應對此問題予以重視。

四、完善治理網絡謠言法律規制的建議

針對網絡謠言治理過程中出現的司法困境,我們有必要對治理網絡謠言的法律規制進行必要的修改、調整。

(一)降低親告罪的立案證明標準,配齊配強技術人才資源

針對親告罪的取證,被害人要提供切實完備的證據實屬困難。按照現行法律規定,一般嚴重的捏造事實或造成嚴重后果的,公安機關才會立案。個人受謠言侵害,依法可以提起訴訟,但訴訟過程非常繁瑣。特別是,如果不能提供造謠者的聯系方式,法院就很難立案?!霸熘{的動動嘴、辟謠的跑斷腿”正是對辟謠維權困境的真實寫照。為了更好的打擊網絡謠言犯罪,鼓勵被害人積極主動的報案、提起訴訟,就有必要降低立案證明標準。只要被害人能提供受到謠言侵害的相關事實,提供嫌疑人聯系方式或網絡服務商,相關部門就可以立案。同時,加大對基層公安機關的技術、人力支持,特別是計算機人才的引入應該成為基層公安機關的常態人才培養機制。針對網絡謠言犯罪,還需要成立專門的辦案部門,集中、同意資源調配,形成打擊合力。

(二)完善治理網絡謠言的刑法配置

目前《刑法》中關于治理網絡謠言的刑法配置還有諸多不合理之處,對于網絡謠言的處罰并未起到明顯、徹底的效果,為此在法定刑配置方面應予以完善,主要包括兩個方面:刑期的完善與刑種的完善。

一是提高誹謗罪、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的法定刑刑期。按照我國《刑法》規定,“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贝颂幍摹扒楣潎乐亍笔亲鳛槎ㄗ飼r所考慮的因素進行設計的。我國《刑法》將誹謗罪的刑事責任規定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也就是說,不管網絡誹謗造成什么樣的后果,其只能在此規定下適用法定刑。這樣的設計導致對于一些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網絡誹謗行為缺乏相適應的刑罰。例如,網絡謠言實施的誹謗行為導致受害人自殺、群體形象的毀滅甚至引起社會秩序的混亂,這些嚴重的情形由于法定刑的規定而得不到應有程度的處罰。為此,應該根據現實的需要對于誹謗罪的法定刑進行一定的修改。具體方向主要是提高誹謗罪的法定刑,增加“情節特別嚴重”作為量刑情節的考慮,并在司法解釋中對于“情節特別嚴重”的情節進行解釋。修訂后的誹謗罪的法定刑表述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蓖?,仿照誹謗罪的法定刑修改方式,對其可以修改為“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對于“情節特別惡劣”的情形,可以在司法解釋中予以補充,具體表現為“影響范圍大,影響難以消除、造成企業破產、引起群體性事件、發生死傷結果”等情形。這樣更符合罪刑相適應的要求。

二是增設剝奪政治權利的刑種。從剝奪政治權利的內容來看,其中剝奪言論自由的權利可以用來治理網絡謠言的編造者和惡意傳播者。通過對相關權利的限制,可以在最大程度上打擊編造網絡謠言的行為。因此,在制裁網絡謠言的部分罪名中增設剝奪政治權利的刑種設計在立法和司法層面都是行得通的。在我國網絡謠言的罪名體系之中,應該配置剝奪政治權利刑種的罪名主要有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和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具體而言,修訂后的法定刑表述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對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的法定刑表述為“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我國剝奪政治權利的內容中就包括“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權利”,通過加大剝奪政治權利的處理力度可以在更大程度上遏制網絡謠言的猖獗,這種增設也豐富了我國網絡謠言罪名體系的制裁體系,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

*重慶市忠縣人民檢察院研究室副主任[40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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