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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人員出席刑事再審法庭若干問題探討

2015-01-30 04:00程相鵬
中國檢察官 2015年7期
關鍵詞:審判監督原審檢察人員

●程相鵬/文

檢察人員出席刑事再審法庭若干問題探討

●程相鵬*/文

檢察人員出席刑事再審法庭作為檢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非常有必要對其開展探討。具體可從界定檢察人員出庭身份、明晰檢察人員出庭情形、遵循檢察人員出庭原則與歸納整理檢察人員出庭程序等方面探討解決。

檢察監督 刑事再審程序 出庭 制度構建

由于“檢察院派員出庭是刑事再審案件開庭審理的必然要求,也是檢察機關監督再審程序的基本途徑?!保?]2012年《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了檢察機關負有出席再審法庭的義務,確保了再審開庭審理程序的實質化。當前法學理論界與司法實務界對檢察人員出席刑事再審法庭探討的比較少。筆者不揣淺陋,擬就其中一些基本問題做些初步探討,以拋磚引玉,推動這項工作健康發展。

一、出庭身份

正如偵查人員出庭必須首先界定其出庭身份,[2]檢察人員出席刑事再審法庭,遇到的第一個問題是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刑事再審案件時,檢察人員是以什么身份出庭?這是檢察人員出席刑事再審法庭工作應當首先解決的問題。俗話說,名不正言不順。檢察人員出席再審法庭,身份定位至關重要?!缎淌略V訟法》和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以下簡稱《規則》)、《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對于檢察院派員出席第一審法庭的檢察人員身份都有明確規定,是以國家公訴人身份出庭支持公訴。然而,對于派員出席第二審法庭的人員身份只是以檢察人員籠統代指,在法庭上一般使用檢察員或者代理檢察員稱謂;對于出席再審法庭的人員身份沒有任何明確規定,僅僅是說“派員出席”,與出席第二審法庭的立法用語是一致的??梢哉f,出席再審法庭的人員也只是“檢察人員”,至于其具體是以何種身份出庭則不得而知。

當下,法學理論界對于檢察人員出席第二審法庭的身份或者說法律地位是有所論述的,有觀點認為是為了支持一審控訴,屬于國家公訴人;有觀點認為是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的檢察人員;也有的認為二者兼具,只是側重點有所區別。但是,學界對于出席再審法庭的檢察人員身份基本上沒有探討。筆者認為,從法理角度來看,無非包括國家公訴人、法律監督者或者二者兼具等幾種觀點。司法實踐中,有些地方按照再審開庭程序來確定,如果是依照第一審程序開庭審判的,檢察人員是以國家公訴人身份出庭;如果是依照第二審程序開庭審判的,檢察人員則是以檢察員身份出庭。從表面上看,這種做法有一定道理,《刑事訴訟法》規定第一審程序中檢察人員就是以國家公訴人身份出庭,而深入思考,則會發現這種做法是非?;闹嚨?。

原因在于,檢察人員出席的是再審法庭,再審案件是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只是由于法律沒有規定獨立的再審審理程序,因此要依附于原審案件的審理程序來決定再審案件的審理程序。即如果原來是第一審案件,再審程序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相應地,如果原來是第二審案件,則再審程序依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判。但是,這些重新審判的案件,除法院自行決定再審和申訴人申訴再審外[3],都是檢察機關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案件。在再審法庭上,無論是依照第一審程序還是依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判,出庭的檢察人員宣讀的都是也只能是要求糾正錯誤的判決、裁定的抗訴書,而不是起訴書,不是僅僅控訴被告人犯罪,宣讀抗訴書,卻判斷其是國家公訴人,這從邏輯上是解釋不通的。另外,法院自行決定再審和申訴人申訴再審的案件也是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理的案件,無論是依照第一審程序還是依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判,出庭的檢察人員經過全面審查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證據、適用法律,認為原判決、裁定正確的,予以維護;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支持糾正。其在法庭上宣讀的既不是起訴書,也不是抗訴書,而是發表的出庭意見,履行的是法律監督職責。進一步講,同樣是出席再審法庭,出庭檢察人員身份卻又因為原審案件審理程序的不同而不同,這也是從邏輯上說不通的。再者,從法理上講,同一個法律原由,一般只能得出一個法律結論。所以,檢察人員出席再審法庭身份決不是國家公訴人。

筆者認為,出席刑事再審法庭的檢察人員身份是唯一的,既不是國家公訴人,也不是國家公訴人和法律監督者兼具的身份,而只是依法維護法律統一正確實施的法律監督者,或者說法律守護人,在法庭上應當是以檢察員或者代理檢察員稱謂。主要理由有以下幾點:

其一,從立法上看,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維護法律統一正確實施是其法律監督本質屬性的直接體現。據此,《刑事訴訟法》第8條規定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以維護刑事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并且通過《刑事訴訟法》第三編第五章審判監督程序的規定將人民檢察院監督人民法院審判活動和判決、裁定具體化。

其二,從審判程序看,檢察人員出席的是再審程序即審判監督程序。一般認為,刑事審判監督程序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于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者裁定,發現在事實認定上或者法律適用上確有錯誤,依職權提起并由人民法院依職權進行重新審判的一種訴訟程序。[4]其實是為救濟生效裁判而設置的一種特殊救濟程序。[5]通過審判監督程序糾正錯誤的判決、裁定,使無辜者免受追訴,有罪者受到應有的懲罰,這是實事求是、有錯必糾原則的具體體現,也是檢察機關出席再審法庭,維護法律統一正確實施的必然要求。

其三,從出庭任務分析,檢察人員出席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再審法庭,其出庭任務是宣讀抗訴書,支持抗訴,糾正原審判決、裁定錯誤,或者發表檢察意見,維護認為正確的原審判決、裁定或支持糾正認為錯誤的原審判決、裁定,監督法庭審判活動是否合法,維護訴訟參與人合法權利,履行的是法律監督職責。再審結果可能是重判也可能是輕判,也可能是維持原審判決、裁定,甚至是無罪釋放,任務不是指控被告人犯罪,而是為了維護司法公正,維護刑事實體法和程序法的統一正確實施。

二、出庭情形與原則

在對檢察人員出席刑事再審法庭的身份作出科學的界定之后,應當考慮檢察人員在什么情況下出庭和出庭時又應當遵循哪些原則等問題。

(一)出庭情形

根據《規則》規定,檢察院公訴部門和刑事申訴檢察部門共同負責履行人民檢察院出席再審法庭的法定義務和法律職責。既然這兩個部門都有出庭職責,那么何種情形下應當由公訴部門負責派員出席再審法庭,又何種情形下應當由刑事申訴檢察部門負責派員出席再審法庭?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章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序,可以看出,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再審案件應分為三類:一是法院自行決定再審;二是檢察院抗訴再審;三是申訴人申訴再審。公訴部門或者刑事申訴檢察部門是僅僅具體負責其中一類,或者二類,還是三類案件均可以負責?結合《規則》第595條與第599條之規定,筆者認為,刑事申訴檢察部門應僅負責檢察院抗訴再審此類案件中的一部分案件的出庭,也就是人民法院對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申訴案件的開庭審理,由同級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部門負責派員出席法庭;另外對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申訴案件,檢察院認為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仍然確有錯誤的,依然由刑事申訴檢察部門負責提出抗訴并且派員出庭。至于其他情形,例如法院自行決定再審開庭審理的,申訴人申訴再審開庭審理的兩類案件,以及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再審的除申訴案件以外的案件開庭審理的,都應當由公訴部門負責派員出席再審法庭。

(二)出庭原則

1.客觀義務原則。一般認為,所謂客觀義務,就是檢察官為了發現真實情況,不應站在當事人的立場上,而應站在客觀的立場上進行活動。[6]檢察官在刑事訴訟中負有客觀義務,這是理論界、司法界包括檢察界已經形成的共識,也是現代法治國家各國檢察官的共性所在。[7]客觀義務原則要求檢察機關在履行追訴職能的同時,要注意尊重事實真相和維護法律尊嚴,而不應當像民事訴訟中的原告那樣,為達到勝訴和擊敗被告人的目的而不擇手段或不惜一切代價。[8]客觀義務的歸宿在于強調法律守護人的定位,從這個意義上講,客觀義務的本質就是要求檢察官只對法律的公正負責。[9]檢察人員出席再審法庭應當遵循客觀義務原則,以維護法律統一正確實施為己任,尊重法律事實,出庭支持抗訴,糾正原審判決、裁定的錯誤,或者出庭維護認為正確的原審判決、裁定或者出庭支持糾正認為錯誤的原審判決、裁定,守護法律公正。

2.不抗不主張原則??貙彿蛛x、不告不理是現代刑事訴訟的基本原理和原則,它不僅適用于一審程序、二審程序,也應當適用于刑事再審程序,它既是對審判人員的要求,也是對出庭檢察人員的要求。[10]刑事再審程序是在檢察機關依法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自行決定再審或者當事人依法提出申訴的情形下才能啟動,就是該訴訟原理和原則在再審程序中的貫徹和體現。例如,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部門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復查后,認為需要提出抗訴的,報請檢察長或者檢委會討論決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即決定了再審程序的審判范圍。因此,遵循不抗不主張原則要求,檢察人員出席根據檢察機關抗訴引起的再審法庭,應當圍繞抗訴書提出的抗訴理由和主張舉證,建議法院予以改判。對于抗訴書沒有提出的問題沒有必要主張,也沒有舉證義務。

3.依法監督原則?!缎淌略V訟法》第203規定人民檢察院發現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糾正意見?!兑巹t》第580條規定,出席法庭的檢察人員發現法庭審判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應當在休庭后及時向檢察長報告;人民檢察院對違反程序的庭審活動提出糾正意見,應當由人民檢察院在庭審后提出。從上述法律與司法解釋規定來看,對人民法院庭審活動是否違反法定程序進行監督的法律主體是人民檢察院,而不是出庭的檢察人員。但是出庭檢察人員負有對法庭審理案件有無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況制作筆錄,以及對已經發生的違反法定程序的情況在庭審后及時向本院檢察長報告的義務與職責??梢?,檢察院對法院庭審違反法定程序情況的監督是通過出庭檢察人員這個載體來達到目的的。所以檢察人員出席再審法庭應當遵循依法監督原則,切實履行法律及司法解釋賦予的具體的法律監督職責。

三、出庭程序

從法理的角度分析,再審程序作為獨立于普通程序的特殊程序,不應再依附于原審的審級,而應當根據其特殊性加以重構,例如再審案件應當實行開庭審理、一審終審、再審不加刑等等。[11]但是顯然,修改后《刑事訴訟法》沒有采納這些意見,而是保留了原來的規定,使再審程序依然具有很強的依附性,即再審審理程序要根據原生效裁判所作出的程序來進行審理。這一規定也決定了檢察人員出席再審法庭的程序,《規則》第433條明確規定,如果再審案件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出庭程序參照檢察人員出席第一審法庭執行;如果再審案件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出庭程序參照檢察人員出席第二審法庭執行。

基于此,檢察人員出席再審法庭的程序相應也分為兩種,一種是參照第一審程序,另一種是參照第二審程序,但是由于其實質上是出席再審法庭,參照執行的程序不能簡單等同于第一審、第二審程序。筆者認為,除參照第一審程序認為判決、裁定仍然確有錯誤應當依法提起抗訴啟動二審程序,以及參照第二審程序認為判決、裁定仍然確有錯誤應當依法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抗訴以外,其余審理程序應當是一致的。立法之所以規定參照第一審程序審判,只是為原審程序是第一審的案件提供二審救濟的機會,并不是審理程序上有多少特殊。因此,為方便檢察人員出庭,正確履行職責,需要對出庭程序進行專門整理。為敘述方便,本文按照出席法庭時間順序歸納如下:

(一)庭前程序

檢察人員應當在再審法庭開庭審理之前,做好以下準備工作:

1.對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證據、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重點審查有爭議的案件事實、證據和法律適用問題。

2.制作訊問原審被告人、詢問被害人、證人、鑒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偵查人員和出示、宣讀、播放證據計劃,擬寫答辯提綱,制作出庭意見。

3.深入研究與本案有關的法律政策問題,充實審判中可能涉及的專業知識。

4.對可能出現證據合法性爭議的,擬定證明證據合法性的提綱并準備相關材料。

5.需要對出庭證人等的保護向人民法院提出建議或者配合做好工作的,做好相關準備。

(二)庭審程序

檢察人員出席再審法庭,在開庭審理時,應當進行下列工作:

1.檢察院抗訴再審的,宣讀抗訴書,支持抗訴,對原審人民法院作出的錯誤判決、裁定提出糾正意見,建議法院予以改判。

法院決定再審的,圍繞再審決定書涉及的法律適用與事實證據進行客觀公正的分析判斷,認為屬實的,支持法院意見,建議予以改判;認為不屬實的,建議法院維持原判。

申訴人申訴再審的,圍繞申訴理由涉及的法律適用與事實證據進行客觀公正的分析判斷,認為屬實的,支持申訴人意見,建議法院予以改判;認為不屬實的,建議法院維持原判。

2.針對原審判決或者裁定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量刑等方面的問題,圍繞抗訴理由主張,訊問被告人、詢問被害人、證人、鑒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偵查人員,出示和宣讀、播放證據。

3.對證據采信、法律適用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針對原審被告人、辯護人的辯護意見進行答辯,全面闡述出庭意見。

4.針對證據合法性提出異議的,負責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證明。

5.建議法庭對需要保護的出庭證人、鑒定人、被害人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保護措施,或者建議法庭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2條的規定在庭外對證據進行核實。

6.服從法庭指揮,配合法庭審理正常進行。

7.維護訴訟參與人合法權利。

8.依法監督庭審,對法庭審理案件有無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況制作筆錄。

9.遵循客觀義務、不抗不主張與依法監督等三項出庭原則。

10.依法從事其他訴訟活動。

(三)庭后程序

檢察人員出席再審法庭,在庭審結束后還需要進行下列工作:

1.對于人民法院或者審判人員審理案件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制作筆錄,在休庭后將筆錄及時向檢察長報告。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以人民檢察院名義在庭審后對違反訴訟程序的庭審活動依法提出糾正意見。

2.對于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開庭審理之后作出的判決、裁定,依法審查監督,認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仍然確有錯誤的,如果案件是依照第一審程序審判的,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如果案件是依照第二審程序審判的,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認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正確的,維護判決、裁定的既判力和人民法院的審判權威。對于申訴人不服的,耐心做好申訴人的服判息訴工作。

注釋:

[1]江必新:《完善刑事再審程序若干問題探討》,載《法學》2011年第5期。

[2]關于偵查人員出庭有關問題,參見程相鵬:《偵查人員出庭制度若干問題研究》,載《犯罪研究》2013年第2期。

[3]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再審案件可分為法院自行決定再審、申訴人申訴再審和檢察院抗訴再審三類,由于下文還要論述,此處不再贅述。

[4]陳光中主編:《刑事訴訟法學(新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418頁。

[5]陳衛東、杜磊:《再審程序的理解與適用——兼評〈刑事訴訟法〉關于再審程序的修改》,載《法學雜志》2012年第5期。

[6]參見[日]松本一郎:《檢察官的客觀義務》,郭布、羅潤麒譯,載《法學譯叢》1980年第2期。

[7]顧永忠:《檢察人員出席二審法庭應遵循的原則》,載《中國司法》2008年第7期。

[8]陳瑞華:《問題與正義之間——刑事訴訟基本問題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30頁。

[9]程雷:《檢察官的客觀義務比較研究》,載《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05年第4期。

[10]顧永忠:《檢察人員出席二審法庭應遵循的原則》,載《中國司法》2008年第7期。

[11]參見陳衛東:《刑事審判監督程序》,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28—240頁。陳衛東:《程序正義之路》(第二卷),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499—509頁。顧永忠:《特殊程序應當特別安排——關于完善審判監督程序的幾個問題》,載《中國刑事法雜志》2011年第2期。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檢察院辦公室副主任[31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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