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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污點證人制度的構建

2015-01-30 04:00李文靜孟國
中國檢察官 2015年7期
關鍵詞:污點證言證人

●李文靜孟國/文

論污點證人制度的構建

●李文靜*孟國*/文

目前,腐敗犯罪呈現復雜化、隱蔽化、智能化等趨勢,犯罪嫌疑人的反偵查能力也愈來愈強,導致實踐中存在立案難、取證難、破案難等問題。為有效紓解這一困局,應考慮建立污點證人制度,在綜合利益考量的基礎上,將一部分職務犯罪嫌疑人轉化為污點證人,強化對職務犯罪的打擊力度,同時彰顯人權保障的理念。

腐敗 職務犯罪 反偵查 污點證人

污點證人制度是各國打擊犯罪尤其是職務犯罪的重要手段。我國在當前對腐敗犯罪采取高壓態勢,而職務犯罪又呈現新特點的情況下,應考慮構建污點證人制度,并予以完善。

一、腐敗犯罪反偵查的新特點

反偵查行為作為貪官對抗偵查、逃避懲罰的一種手段,幾乎貫穿于其實施腐敗犯罪的全過程和偵查工作的始終。為了逃避法律制裁,腐敗犯罪嫌疑人往往要利用自身職務、身份優勢及環境的便利,千方百計地采取各種反偵查行為??傮w來看,當前腐敗犯罪反偵查呈現出如下特點。

第一,腐敗犯罪反偵查意識增強。相比于普通犯罪主體,腐敗犯罪主體一般都具有較強的反偵查意識,往往把犯罪實施和反偵查并重,甚至把反偵查放在了第一位。通常來說,腐敗犯罪反偵查意識的增強具體表現為反偵查行為的主動化和反偵查時間的提前化,即腐敗犯罪嫌疑人的反偵查活動已由以前案發后基于本能的被動、倉促地采取反偵查手段轉變為事前基于反偵查的需要而主動對整個犯罪過程進行計劃與預謀。從時間順序上看,反偵查活動也由犯罪后的應變,提前至犯罪預謀策劃階段,這就使得犯罪嫌疑人有足夠的時間去考慮、設計反偵查方案,反偵查思路越發縝密,手法越發新穎,偵破難度也越大。同時,腐敗犯罪反偵查行為時間提前也極易助長案犯在訊問中的頑抗意識,獲取有罪供述的難度也逐漸加大。

第二,腐敗犯罪反偵查的智能化。具體表現為:(1)腐敗犯罪主體違法犯罪時一般都小心謹慎,手段詭秘多端,收取賄賂時,本人能不出面就不出面。而且,對作案的地點也有精心的選擇、安排,難以留得下文字或音像資料。這種“一對一”的單線受賄案件,賄賂雙方不留任何痕跡,外人根本無法知曉,犯罪行為難以曝光。(2)有些腐敗犯罪主體為了給其犯罪活動披上一層合法的外衣,而更加善于借助其職務、身份及頭上的各種光環作為其實施犯罪的掩護,使得普通老百姓很難發現其真實面目,偵查機關不易覺察其犯罪行為。(3)腐敗犯罪主體一般都受過良好的法律教育,甚至有些犯罪主體本身就是司法工作人員,所以他們對法律極為稔熟,為了實施犯罪而不被法律追究,他們很善于利用法律的漏洞或者歧義。如一些官員在受贈紅包、禮金的交往中,為了不被定罪,往往以慰問費、探視費、感謝費或者信息費等明目予以規避。

第三,腐敗犯罪反偵查的技術化。在科學技術日益發達的今天,利用高科技犯罪的案件不斷出現,高科技腐敗犯罪最主要的表現就是利用計算機及網絡實施貪污、挪用公款等。這類案件的犯罪主體多為金融、證券行業的白領,絕大多數為單位內部的計算機操作管理人員,具備較高的專業知識并擅長實用操作技術。由于計算機技術本身的智能性和快捷性,犯罪主體只需要敲幾下鍵盤就可以完成整個犯罪過程,但又不留任何痕跡,導致此類案件查處的難度相對較大。

第四,腐敗犯罪反偵查的現代化。腐敗犯罪主體一般都配有現代化的通訊工具和交通工具,這為他們在第一時間獲得“偵查方信息”或發出“犯罪指令”,甚至為他們事后攜款潛逃提供了很大的方便。一些級別較高、有權勢的腐敗犯罪主體,還常常發動權力網和社會關系網向偵查人員和偵查機關施加壓力,或者對偵查人員施以金錢、美色或權勢地位為誘餌,瓦解拉攏偵查人員。

第五,腐敗犯罪反偵查的組織化。首先,近年來,群體型腐敗犯罪越來越多,出現了大量窩案和串案,一些腐敗分子在政府內部結成有領導、有分工的違法犯罪團體,有組織地濫用職權。同時,為了掩人耳目,腐敗犯罪行為人往往需要對其同事施以恩惠,甚至把他們演變成自己的同伙;還有一些人為了達到某種目的,通過某一國家工作人員去疏通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關系,以利于辦事方便,這就導致職務犯罪的窩案、串案高發頻發。其次,有些腐敗分子甚至與社會上的黑幫犯罪團伙或國際上的黑惡勢力相互勾結,一方面滿足了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的需要,使他們能夠長期從事犯罪活動卻不受打擊;另一方面,那些腐敗分子為了逃避貪污、受賄的法律責任,也常常利用黑惡勢力,或者恐嚇受害人,使其敢怒不敢言;或者劫持其他犯罪嫌疑人或證人,切斷偵查線索;或者對偵查人員采取一系列有組織、有計劃、有目的的跟蹤盯梢,了解偵查動向等。在這種情況下,雙方為了一個共同的目標-對抗偵查以順利實施不同犯罪而不受懲罰,緊密地結合在一起,使得反偵查的組織化程度不斷提高。

腐敗犯罪反偵查所呈現的新特點給反貪偵查帶來了巨大挑戰,我們需要從辦案人員素質的提高、偵查體制的完善、偵查模式的改進以及偵查秘密手段、技術措施的運用等方面加以應對。但最重要的是,應當考慮建立污點證人制度。

二、建立污點證人制度的重要意義

第一,揭露、懲治重大腐敗犯罪。從當前的司法實踐來看,很多已經查處的賄賂犯罪案件往往由于證據不足,最后只能無奈地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導致很多原應被判處重刑的犯罪分子逃避了法律制裁。如果能夠運用污點證人作證豁免制度,給予污點證人部分或全部罪行的司法豁免,以換取其對司法機關無法證明的犯罪嫌疑人的指證,一方面可以破壞行受賄雙方的共同利益鏈,達到分化、瓦解的目的;另一方面也可以取得偵破腐敗犯罪的關鍵證據,成功指控腐敗犯罪。

第二,保障污點證人的權利。在腐敗犯罪尤其是賄賂犯罪案件中,證人證言作為直接證據,在揭露案件事實、查獲犯罪分子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按照刑訴法“不得強迫自證其罪”的原則,任何一個公民,即使為了國家公眾利益而履行作證的義務,也不能要求他反對自己,使自己陷入不利的境地。法律賦予證人反對被迫自我歸罪的特權本身就是最大限度地保護了證人的利益,但是,如果一味地強調證人的免證特權,就會不可避免地導致司法機關追究犯罪職能的弱化?,F實中,污點證人也往往利用拒絕提供不利于自己證言的法定特權,在保護自己的同時,附帶遮掩了他人的犯罪事實。偵查人員為了獲得犯罪證據又不侵害污點證人享有的特權,不得不在兩者間尋求平衡:用豁免污點證人的辦法來換取該證人對有關案件事實的陳述,從而實現對重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責任的追究。污點證人制度的建立切實保障了證人的權利,消除了證人作證的后顧之憂,使其協助控方指控犯罪。

第三,預防、減少腐敗犯罪的發生。污點證人豁免制度具有使腐敗賄賂犯罪行受賄雙方處于類似于博弈論中的“囚徒困境”的作用。當他們考慮到一旦自己行為敗露,對方有可能成為檢察機關的污點證人提供關于自己犯罪的證言時,作為一個理性人,其內心必有所顧慮,犯罪雙方的攻守同盟變得不堪一擊,其脫逃犯罪的僥幸心理就不會再有,最后只能選擇放棄犯罪。因此,從長遠來看,污點證人豁免制度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能夠起到預防和減少貪污賄賂犯罪的效果。

第四,提高司法效率,減少司法成本。污點證人作證以極少的訴訟成本獲得了定案的關鍵性證據,清除了指控重大犯罪過程中的證據障礙,實現了訴訟的經濟理性。同時對污點證人的罪行豁免又可以節約部分司法資源,用于打擊更為重大的犯罪。賦予證人作證豁免權的實質是為了有效打擊重大犯罪而放棄對輕微犯罪的追究,符合“兩利相權取其重,兩害相權取其輕”的利益權衡原則。

第五,與國際公約接軌,適應新刑訴法規定。2003年12月,中國政府簽署了《聯合國反腐敗公約》。這表明我國政府積極參與國際合作,嚴厲打擊腐敗犯罪的堅定決心和強烈愿望?!堵摵蠂锤瘮」s》第37條第三款規定:“對于在根據本公約確立的犯罪的偵查或者起訴中提供實質性配合的人,各締約國均應當考慮根據本國法律的基本原則就允許不予起訴的可能性作出規定?!睋?,我國作為締約國有義務盡快建立污點證人豁免制度,以鼓勵污點證人主動揭發犯罪,有力地懲治打擊腐敗犯罪。同時,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原則意味著證人享有反對被迫自我歸罪的特權,要求證人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被強迫作出會導致其自陷于罪的證言。然而,證人證言在打擊腐敗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特別突出,一些賄賂犯罪甚至完全依賴于供證雙方的言詞證據。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原則無疑使污點證人不愿作證、拒絕作證有了法律規定,阻礙了對腐敗犯罪的查處力度。各國已意識到絕對的反對證人被迫自我歸罪特權的存在嚴重阻礙了對某些重大犯罪的追訴,于是紛紛對這一特權加以限制,污點證人豁免制度就是其中一個重要的方式。

三、建立污點證人制度的初步構想

同任何法律制度的移植一樣,我國建立污點證人制度也應考慮到具體國情,而不能盲目照搬。具體而言,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方面來構建我國的污點證人制度。

第一,適用范圍。世界各國大都對該制度的適用范圍作出了限制性規定。在美國,污點證人豁免制度頻繁適用于腐敗賄賂案件,除此之外,對于“一些非同尋常的案件,檢察官若發現收集的證據達到起訴標準確有困難,……比如有組織犯罪或警察貪污案”,也可以適用。從該制度設立的初衷來看,如果允許對所有犯罪都適用污點證人豁免制度則不可避免地會放縱某些犯罪或侵害證人的合法權益,但是,對于那些罪行嚴重、難以偵破而需要使用污點證人的案件,則有必要適用污點證人豁免制度。侵犯人的尊嚴和人格自由所得的證據應予禁用,但對于重大犯罪,前者應當讓步,即國家以犧牲對部分輕微犯罪的追訴為代價而獲得證明重大犯罪的關鍵證據。

第二,適用程序。應規定偵查機關對污點證人豁免僅有發動權,人民法院才有最終的決定權,以防止偵查機關對污點證人制度的濫用。具體可規定,偵查部門對偵查過程中發現的符合污點證人豁免的情況應當及時通知偵查監督部門,監督部門經過審查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再向人民法院提出批準申請,最后由人民法院依法審查后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偵查部門再根據人民法院批準的污點證人作證豁免決定書,與污點證人進行溝通,制作確認其身份的確認書,載明偵查部門和污點證人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以及違反有關義務所要承擔的責任后果,經偵查部門和污點證人雙方簽字后生效。如果污點證人如實作證,促使腐敗案件得以順利偵破并依法起訴審判,偵查機關即依法履行豁免其所述罪行的承諾。如果污點證人不如實作證,經偵查機關查明或者法院審理核實的,除追究其偽證罪的刑事責任外,還可以對其原豁免的罪行進行追訴,實行數罪并罰。

第三,適用結果。污點證人制度的適用,其直接效果在于罪刑豁免,發展到一定階段后可以考慮適用證據使用豁免。這主要是考慮到目前人們對污點證人制度尚不了解,如果只是適用證據使用豁免,不利于獲取污點證人的真實證言;而適用罪行豁免,保證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對其證言中暴露的罪行進行追訴,則可以打消污點證人的疑慮,鼓勵他們積極作證,從而有利于實現該制度的應有效果。另外,法律還應明確規定,污點證人作偽證的行為不在被豁免之列。

第四,污點證人證言的采信規則和污點證人保護措施。對污點證人證言的采信必須適用較為嚴格的標準。首先,對污點證人證言真實性的審查。污點證人雖有刑事責任豁免的保證,但出于各方面的考慮,如趨利避害的心理或受到外界不良影響,其仍可能拒不作出真實陳述而提供偽證或作出足以引起控訴方誤解的非真實意思表示。因此,必須要審查污點證人提供證言的動機是否正常、證言內容本身是否合情合理,對污點證人的證言進行去偽存真的分析和篩選,然后才能將其作為定案的依據。其次,從證據的充分性角度講,僅有污點證人的證言尚不足以對被追訴者作出有罪或罪重的判決。只有在能夠與其他證據互相佐證的情況下,污點證人證言方可采信。

相對于普通證人來說,污點證人更應該受到保護,因為他們的權益更容易受到侵害。污點證人不僅容易受到被告方的恐嚇、報復;還易受到偵查機關的侵害。雖然各國都對污點證人豁免和強制作證的程序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但司法實踐中仍難以避免偵查機關違反法定程序,以引誘、欺騙甚至刑訊等非法手段收集污點證人的證言,嚴重侵害污點證人合法權益的情況。因此,建立污點證人豁免制度更應該強化對污點證人人身權利的保護,建立保護證人人身權的一系列具體措施,并落到實處。

*山東政法學院警官學院講師[250014]

**山東省人民檢察院[25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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