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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社區矯正制度研究

2015-01-30 04:00劉彩虹
中國檢察官 2015年7期
關鍵詞:罪犯矯正檢察機關

●劉彩虹/文

我國社區矯正制度研究

●劉彩虹*/文

社區矯正是將符合條件的罪犯置于社區中進行矯正,促使其重新回歸社會。從2003年至今,社區矯正在我國已歷經10年的發展并經法律確認正式納入刑罰執行體系。盡管如此,我國社區矯正制度在立法、制度構建等方面還存在著很多問題,值得我們不斷探討和完善。本文從社區矯正的概念及發展現狀、存在的問題、社區矯正及法律監督工作完善的建議三方面對我國社區矯正制度進行研究、提出完善建議,以期促進社區矯正及法律監督工作的進一步發展。

社區矯正 完善建議 檢察監督

社區矯正制度目前已正式納入我國刑罰執行體系,并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下來應用于刑罰執行實踐過程。它的良性運行關系著社會服刑罪犯的未來和整個社會的和諧穩定。

一、社區矯正的概念及發展現狀

(一)社區矯正的概念

社區矯正是兼具刑罰執行和社會工作屬性,由國家公權力量與社會力量共同對符合條件的罪犯在社區內進行監管、教育、幫助,使罪犯順利回歸社會的刑罰執行制度。

(二)社區矯正在我國的發展現狀

以天津市為例,在前期試點工作中,天津市已建立起市、區、街三級社區矯正機構,在2012年6月底完成社區矯正移交工作,司法行政機關正式擔負起社區矯正的主要職責,社區矯正對象持法律文書到居住地區司法局報到,由司法局進行審核后進行接收登記,根據其居住的社區,分派到所屬司法所開始進行矯正,各司法所對矯正對象進行宣告、建檔等基礎準備工作,開始定期對矯正對象開展矯正工作。公安機關對社區矯正工作仍發揮輔助作用,檢察機關也對應各級司法行政機關開展法律監督工作,法院負責對符合社區矯正適用條件的人依法作出判決、裁定或者決定。

二、我國社區矯正制度目前存在的問題

(一)法律規定不完善限制社區矯正的實際操作

目前我國有關社區矯正的主要法律規定只有《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2012年兩高兩部出臺的《社區矯正實施辦法》,還有部分規范性文件如各地區根據《社區矯正實施辦法》制定的實施細則,用來指導各地區的實際執行。修改后刑法、刑訴法中只對社區矯正的適用對象、基本內容作了原則性規定,無實際操作的相關規定。而《社區矯正實施辦法》雖然對社區矯正的具體執行做出了較詳細的規定,但由于它制定時所依據的大都是各地試點工作的成功經驗的總結,因各地情況差異的存在,在某些制度設置、操作方法上還有待商榷。

(二)部分制度運行上出現了很多難題或制度缺失

1.社區矯正前調查評估制度運行中的問題。一是調查評估適用有別的問題。首先是對調查評估的啟動,目前的標準是“需要調查”“可以委托”,并未要求一定要進行調查程序,因此有的法院會委托調查,有的不會,這就造成了相對的不公平,其次是對調查結果的采用,目前規定并未強制要求法院采用,因此采用與否完全取決于法院的自由裁量,這種情形下,調查結果發揮不了任何作用,浪費了調查機關的人力物力資源。二是調查結果容易帶有主觀色彩并引起質疑。調查評估結果往往受工作人員主觀因素影響,容易引起被調查一方的質疑。

2.外出審批制度規定與社區矯正對象生存壓力之間的矛盾?!渡鐓^矯正實施辦法》規定了社區矯正人員外出審批制度。其中的逐級審批規定和社區矯正人員離開所居住市、縣(旗)不得超過一個月的硬性規定使社區矯正對象陷于頻繁的申請審批程序,從長遠看,對社區矯正對象工作、學習是十分不利的,也會影響最終的矯正效果。

3.暫予監外執行罪犯體檢復查難以實現。保外就醫人員體檢復查問題,實踐中也是問題多多,最常見的就是復查費用負擔問題。很多保外就醫罪犯反映自己家庭困難,無力支付每三個月一次的病情復查費用,希望矯正機關給予經濟上的幫扶,解決復查費用。而對于矯正機關而言,如果擔負這部分費用,對機關財政也是一種不小的壓力。

4.矯正方式簡單陳舊達不到矯正效果。我國現階段常用的矯正方式有思想匯報、談話教育、公益勞動、法制教育等,盡管在理論上這些方式可以達到教育矯正的目的,但實踐中由于經費不足、人員緊張等因素,很多矯正手段都沒有真正運用或流于形式,矯正方法更多的變成一種程序性工作。

5.獎懲制度未能發揮有效作用。有效的獎懲機制是激勵罪犯配合矯正、提升矯正積極性的重要因素,而目前社區矯正中的獎懲機制種類少,在實踐中也并未發揮積極作用。如減刑制度,運用率微乎其微。獎懲制度的缺失與不足造成矯正對象對矯正沒有積極性,覺得表現好和表現不好沒什么區別,只要不再觸犯法律就行,社區矯正在他們心中和刑滿釋放沒有區別。

(三)機構、人員設置未能滿足社區矯正工作需要

1.機構設置與工作量不相符。大量的社區矯正具體工作落在了區縣司法局與街道司法所身上,而區縣司法局社區矯正科與司法所在人員編制上非常少,無法承擔大量繁雜、瑣碎的工作。

2.社區組織尚不健全無法做好輔助工作。社區矯正的順利開展離不開社區,而我國現階段的社區建設還有待加強,一是社區歸屬并未實現全覆蓋,有的社區還未納入街道管轄,或管轄權有爭議,造成司法所之間的管轄不明,無法開展矯正工作。二是社區居委會在社區矯正中發揮著重要作用,而我國社區居委會的建立并不完全,很多小區沒有居委會,特別是新建小區,缺少社區組織,對社區矯正影響很大。三是我國的社區組織對政府的依賴性強,自治性差,動力不足,在社區矯正中發揮不了應有的作用。

3.人員配置不到位。人員較少無法承擔社區矯正工作需要。以天津市為例,市區中各區矯正對象至少有二三百人,分派到各街道后,每個街道人數在十幾人到幾十人之間,而在四郊五縣社區矯正對象人數會更多,而且較為分散。而社區矯正機構的工作人員數量非常少,各區司法局社矯科一般只有2至5人,司法所只有1至2人,面對數量繁多的社區矯正對象,面對涉及方方面面的社矯工作,明顯力不從心。

(四)我國社區矯正發展的監督機制制約

1.檢察機關對配合者與監督者雙重角色的掌控不好。社區矯正對罪犯人身自由和權利有相當程度的限制和剝奪,需要公權力的相應監督。而實踐中部分監督者掌握不好配合與監督的關系,過多的參與到社區矯正具體工作中去,成為了參與者,而非法律監督者。

2.監督范圍的模糊不清。目前,相關規定對人民檢察院的監督職責表述為“人民檢察院對社區矯正各執法環節依法實行法律監督”,而根據社區矯正的特殊性,包括監督管理、教育矯正、幫困扶窮多個環節,涉及的單位也是多種多樣,檢察機關是應該面面俱到的履行監督職責,還是應有所界定呢。監督范圍的模糊不清造成監督者在履行監督職責時難以準確掌握。

3.機構設置與人員需求不再適應監督工作。檢察機關由原先監外執行檢察模式過渡到全新的社區矯正檢察監督模式,監督對象及監督內容等都有了很大的改變,監督工作量也明顯增多,而檢察機關監督部門及人員編制未有相應變化,一般負責社區矯正監督的人員1-2人,與矯正工作監督面廣、監督任務繁重的新局面明顯不相適應。

4.監督方式有待進一步調整。在原先監外執行檢察模式下,檢察機關傳統的監督模式是定期檢查監外執行罪犯監管檔案,聽取公安機關開展監管活動報告,對發現的問題通過發出檢察建議或糾正違法予以建議或糾正?,F在的社區矯正工作與原先監外執行工作有明顯不同,而目前的法律監督方式仍是傳統的那些方式,長此以往不利于社區矯正法律監督工作的發展。

三、完善我國社區矯正制度的建議

(一)完善法律規定,使社區矯正有法可依

社區矯正作為一項全國性的工作,內容繁雜、涉及方方面面,且內容涉及對矯正對象權利的制約、甚至是人身自由的限制,絕對需要一部法律作為支撐才能順利發展。而其在我國已經過十年的準備期和過渡期,基本制度體系已經建成,各地在實踐工作中也摸索了很多經驗,再加上刑法、刑訴法的立法支持、《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的正式施行,都使社區矯正在我國具備了立法的可能與條件。因此本文作者認為,制定《社區矯正法》是完善法律規定最根本、最徹底的方法。

(二)完善相關制度,解決實際問題

1.社區矯正前調查評估制度的完善。首要是確定調查評估的效力,即明確要求在罪犯適用緩刑、假釋前,一定要進行調查評估程序,且法院除特殊情況,均應采納調查結果。而對于調查評估作出后產生的后續問題,是救濟、監督機制不健全造成的,因此要通過完善救濟機制,如建立復核機制、申訴機制。需要特別強調的是,要健全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機制,充分利用法律監督權利為調查評估制度保駕護航,通過權力制約,督促調查機關做出客觀真實的調查評估結果,對調查評估過程中出現的職務犯罪給予打擊力度。

2.外出審批制度完善。本文作者建議可以通過下列三種方式予以完善:一是給予更長的外出時間,將一個月的時間延長到兩個月或更長;二是將硬性規定修改為原則性規定,在原先條文后加上特殊情況需特殊審批程序;三是設立擔保制度代替審批程序,由擔保人提供擔保書及保證金,承擔罪犯脫管的保證責任。

3.暫予監外執行罪犯體檢復查制度完善。本文作者認為應從兩方面予以完善:一是對于惡意不做體檢復查的罪犯,應及時收監,不能因其身體狀況而一味的縱容;二是對于卻因經濟原因無法進行定期復查的,區別情況對待,對身體情況符合免檢的,及時辦理免檢手續,對不符合免檢的,應當建立幫扶制度予以解決。

4.矯正方式的完善。我國目前社區矯正方式比較單一、陳舊,直接影響到矯正效果。當然對新矯正方式的嘗試也在不斷進行,如運用科技手段通過手機定位矯正對象位置,防止罪犯擅離矯正區域、脫離監管,再如針對在學矯正對象,建立學校、司法機關、家庭三位一體共同配合的矯正方式。這些新方式的大膽嘗試都獲得了很好的矯正效果,可以逐步推廣使用。另外本文作者認為,在目前社區矯正過程中,心理矯正手段還沒有被廣泛利用,而從心理上進行矯治是根除犯罪意識的有效手段,根據不同罪犯的心理特征,有針對性的開展心理治療,矯正犯罪心理和行為惡習,促進矯正對象再社會化。

5.獎懲制度的完善。獎懲制度是做好社區矯正工作不可或缺的必備要素。要完善獎懲制度,就要做到以下幾點:一是完善獎懲制度設計,簡化審批程序,使獎懲制度能夠簡便運用,不再拘泥于繁雜的程序。二是保障獎懲的公平公正,獎懲標準要制定合理,對矯正對象適用上一視同仁。三是制定與獎懲機制同步的監督機制,保障獎懲制度的順利運行。

(三)完善社區矯正機構人員配置

1.完善我國社區建設。實現社區管理全覆蓋,在未來的《社區矯正法》中應該強調社區矯正與社區建設的互動機制,規定社區在社區矯正中的任務、目標、職責、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等主要內容,真正使社區矯正從“在社區里進行矯正”轉變為“由社區進行矯正”。[1]

2.調整社區矯正機構設置。從長遠考慮,設立專門的機構負責社區矯正工作是可行的辦法。我國現在有隸屬于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獄管理局,可以考慮設置于監獄管理局同級別的社區矯正局來專門負責社區矯正工作。在基層設置社區矯正中心,設立各種服務部門,開展各項具體的矯正活動。

3.增加人員編制,確保人員到位。要確保社區矯正人員能夠滿足社區矯正工作需要,在現階段可將社區矯正工作人員分為兩個組成部分,一部分由國家公職人員擔任專職矯正人員,另一部分通過招募社會有識之士組成志愿者隊伍輔助矯正工作。本文作者認為要對這兩方面人員力量進行完善,要從以下三方面作出努力:一是增加人員編制,擴大專職人員數量,滿足工作量需求。二是提高人員專業化水平,多充實法律專業、心理學專業的人員負責社區矯正工作。三是擴大輔助人員范圍,擴充志愿者隊伍,使更多有專業知識、有公益熱心、有較高素質的社會人士參與進來,為矯正對象提供多方面幫助,助力于社區矯正工作。

(四)完善檢察監督的建議

1.盡快出臺社區矯正法律監督操作細則。社區矯正法律監督與原先的監外執行檢察有很多不同,如監督范圍的改變、矯正主體的變更,這就需要盡快更新指導工作的相關規定,如制定新的《社區矯正法律監督辦法》,為實踐工作提供法律依據。

2.準確把握監督者的職能定位。在社區矯正檢察監督工作中,檢察機關首先要明確的是自身職責與職能定位,通過對各機關的監督實現權力制約,保證社區矯正規范開展、順利進行,同時切實維護被矯正對象權益,實現對這一群體人權的保護。因此,檢察機關在社區矯正過程中是監督者,而不是參與者,這就要求檢察機關在監督過程中對社區矯正工作本身不應介入太多,同時應明確將法院、司法局司法所、公安等交付執行、監督管理、協助單位作為法律監督的對象,而不應將社區矯正對象直接納入監督范圍。

3.明確檢察機關監督范圍。由于社區矯正參與主體與矯正事項的多元化,造成部分監督者對檢察監督范圍的困惑,社區矯正涉及監督管理、教育矯正、幫困扶窮多個環節,檢察機關是應該事無巨細的在每一環節都進行監督,還是應有所選擇呢?本文作者認為,根據《社區矯正實施辦法》對檢察監督的規定,檢察機關應對涉及執法行為的矯正工作進行監督,對社會工作性質的幫困扶窮應等不應介入太多。特別提出的是,基于檢察機關辦理自偵案件的職能,如在社區矯正法律監督工作中發現有社區矯正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瀆職、貪污等案件,則應將案件線索移送自偵部門進行干預。另外,還應將矯正效果納入監督范圍內,矯正效果是衡量社區矯正工作成功與否的重要標準。檢察機關作為社區矯正的法律監督機關,應當對社區矯正的效果進行動態評價監督,以避免社區矯正機構的工作流于形式而浪費司法資源。[2]

4.調整機構人員設置,滿足工作需求。本文作者認為可以通過三種途徑來解決法律監督機構人員不適應工作需求的問題:一是不改變機構設置,仍由監所檢察部門負責社區矯正法律監督工作,但是必須調整監所部門的人員構成,增加從事社區矯正法律監督業務工作的人員數量,使其適合監督工作的強度和密度;二是設置派出機構社區矯正檢察室,深入到各街道辦事處,與司法所同地辦公,檢察室由各基層檢察院派駐,由監所檢察部門負責日常管理。這種方式便于檢察機關直接監督司法所工作情況,并且深入到罪犯身邊,便于隨時受理罪犯申訴控告,監督矯正效果;三是通過目前由檢察機關已在各街道設置完成的社區檢察室,由檢察官利用巡回檢察的方式開展監督,這樣既免于設置專門的派出機構,又能達到近似的監督效果。個人認為,結合當前檢察機關實際情況,第三種方式具有現實可能性,且效果最佳。

5.豐富監督方式,增強監督實效。在社區矯正內容多樣化的情況下,法律監督也應當積極探索新的監督方式,以求達到最好的監督效果。本文作者認為可嘗試以下幾種方式:一是建立社區矯正對象定期回訪機制,定期與社區矯正對象進行面對面的溝通,從矯正對象角度了解社區矯正工作開展情況,掌握執法過程中的違法情況并及時進行處理。二是加強監所部門內部溝通機制,利用在押人員信息系統監控本轄區重新犯罪的社區矯正對象,較早發現罪犯脫管和重新犯罪情況,提早啟動監督程序。三是積極探索派駐檢察、巡回檢察等多種檢察方式,選擇最適合社區矯正工作的法律監督方式。

注釋:

[1]田興洪、吳占英:《從《刑法修正案(八)》看我國社區矯正立法化及完善路徑》,載《甘肅社會科學》2011年第3期。

[2]??※i:《新刑事訴訟法實施后檢察機關在社區矯正中的職能再定位與制度完善》,載《法制與社會》2013年第1期。

*天津市紅橋區人民檢察院[30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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