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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離開事故現場能否認定交通肇事罪逃逸

2015-01-30 04:55李明
中國檢察官 2015年6期
關鍵詞:肇事罪肇事者事故現場

文◎李明

尚未離開事故現場能否認定交通肇事罪逃逸

文◎李明

[案情]犯罪嫌疑人王某醉酒后駕車將一人撞死,后將尸體搬至肇事現場不遠的一處陰溝里,藏尸之后返回現場,將死者的衣褲扔到不遠處的地方,再次回到現場。此時接群眾報警的交警正好趕到,交警詢問其事故經過,王某謊稱其撞到一輛電瓶車,但因無大礙,賠償了電瓶車主2000元錢,電瓶車主就自行離開了。交警懷疑王某的說法,未讓其離開,之后調查清楚了上述情況。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某承擔全部責任。

本案在王某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定性上面不存在分歧,焦點在于王某行為是否屬于交通肇事罪逃逸。

[速解]本文認為,王某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且有逃逸情節。理由如下:

一、逃逸并不表明肇事者一定要逃離事故現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規定“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是指肇事者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該解釋中明確了逃逸的定義,但并沒有明確逃逸是否必須要逃離現場。逃逸在外延上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逃逸行為指行為人自事故現場逃跑,不在現場。廣義的逃逸行為不僅包括自事故現場逃跑離開,還包括在現場躲藏、雖然在現場但謊稱自己不是肇事者或者雖在現場但指使或同意他人冒名頂替等情形。因此,逃逸并不等同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離現場,其內涵大于此。

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離現場無疑是逃逸的一種最直觀的表現形式,但逃逸的情形并非僅限于此。在大多數交通肇事案件中,肇事者逃離現場的行為能夠得出其為逃避法律責任而逃跑的結論,如果肇事者留在現場,根據在案證據無法得出其要逃跑的結論,也就不能認定有逃逸情節。有些案件中,雖然肇事者沒有完成逃離現場的行為,但通過肇事者的行為以及在案的證據分析,能夠得出其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結論的,依然應當認定逃逸。如在現場發動汽車準備逃跑而被抓獲或已經發動汽車開出極短距離但未離開現場被抓獲,同樣表明肇事者有逃跑的行為,仍然應當認定逃逸。

因此,認定逃逸與否的關鍵并非肇事者有否逃離現場,而是要分析肇事者在事故發生后的所作所為,結合在案證據,看能否得出肇事者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結論。

二、交通肇事罪逃逸不存在既遂、未遂之分

犯罪未遂、既遂是犯罪形態。犯罪形態只能存在于故意犯罪中,過失犯罪沒有犯罪未遂、既遂形態,只有成立不成立的區別。交通肇事罪屬過失犯罪,本身不存在既遂、未遂的區分,作為交通肇事罪法定加重情節的“逃逸”,同樣不存在既遂、未遂之分。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逃跑行為一經實施就應認定有逃逸情節,而不能以逃跑有無完成作為評判是否逃逸的標準。

三、王某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逃逸

在明晰上述兩點后,再來分析本案中王某的行為,就非常清楚明了了。王某在撞人后未履行報警、搶救傷員、保護現場的義務,而是隱藏尸體,完全破壞了現場,在交警到來時,其又謊稱撞的是電動自行車,事故已經自行處理完畢,電動自行車主已經離開現場,上述一系列行為充分表明其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意圖,已經準備逃跑,如果交警未至現場,其駕車逃離現場是必然要發生的結果,交警的到來使得其逃跑行為未能繼續。王某在肇事后冷靜地隱藏尸體、衣物,在交警到來時虛構事故處理完畢蒙騙交警,王某的行為反映出其主觀惡性較大。因此,王某的行為已經符合法律所規定的“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應當認定其有逃逸情節。

當然,在實務操作中,對于交通肇事后肇事者未逃離現場的“逃逸”認定要進行嚴格把握,不能僅因肇事者有過逃跑的念頭就認定有逃逸情節,要根據肇事者的行為以及在案的證據進行分析論證,看主觀上是否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意圖,有否躲避公安機關調查取證的客觀行為,只有在二者均符合時才能認定有逃逸情節。

綜上,筆者認為王某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應當認定逃逸情節。

(作者單位:浙江省人民檢察院[31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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