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從對留守兒童的保護談在我國建立親權制度

2015-02-06 18:43
法制博覽 2015年21期
關鍵詞:親權民法通則監護人

江 昕

西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陜西 西安710063

隨著社會經濟的飛速發展,農村大量青壯年已不滿足僅靠土地生存。他們開始在農閑時進城打工,并將其未成年子女委托給其父母長輩照看。這使得在廣大農村地區產生了一類特殊未成年群體—農村留守兒童。這些留守兒童由于長期得不到父母的呵護,從而極其缺乏安全感,容易產生認識、價值上的偏重和個性心理發展的異常。更為嚴重的是,當前留守兒童已成為各類犯罪的高危群體。之所以產生這類問題,一方面因為其父母遠在他鄉,不能對子女的生活予以照顧。另一方面,委托監護人多為監護人的長輩,他們沒有足夠的精力及金錢照顧孩子,不能給予這些留守兒童充足的關愛,他們對孩子的照顧更多的是基于親情且沒有明確的監護責任。這也導致了大量留守兒童悲劇的發生。留守兒童問題從一個側面反映了我國監護制度的不足。我國現行的民事法律體系采用的是“大監護”①的概念,將親權的內容納入監護制度中。但這一看似完備的監護制度實則存在諸多問題。

一、我國《民法通則》第18條雖將監護歸為一種權利,但卻用“履行”來搭配,那么監護到底是一種權利還是一種義務?若是一種權利,則權利是可以被放棄的,是可以不履行的。而根據《民法通則》第18條第三款看監護更像是一種義務,不履行或不恰當履行是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這樣看來,我國法律對監護制度的性質是模棱兩可的。

二、對于什么樣的人可以擔任監護人,我國立法也沒有明確指出。我國《民法通則》只是規定了擔任監護人的需要具有監護能力。但卻沒有將監護能力的認定具體化,并使其具有可操作性。我國《民法通則》第16條的規定看似使未成年人在任何情況下都有監護人,但將其應用于現實生活中則會出現很多問題,例如,單位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該如何行使監護權呢?是否應設立專門部門和人員來履行監護職責?

三、我國沒有建立起相應的監督機制,監督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任何權利都有趨于濫用的危險,特別是在缺乏監護的時候。我國《民法通則》第18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意見第20條雖然規定在我國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可以在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職責時,代替未成年子女起訴,要求監護人履行職責或更換監護人。但是上述人員和單位并不是法定的監督機關,并且現行立法也沒有將他們的職權進行劃分,現實中往往造成相互推諉的局面;其次,他們本身也都有自身的應當履行其他職責,根本不可能履行監督監護人的職責。由此可見,監督機制的缺乏使得現行監護制度使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保障。

通過分析我國現行立法中有關未成年子女保護的法律規范,可以看出我國的“大監護”制度是存在很多弊端的,僅有一個監護制度根本無法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且親權和監護本身就是兩種不同的制度。監護制度更多的是對行為能力的彌補,其對被監護人的監護是對義務的履行,是一種職責。這種義務產生的原因是多種多樣,可以源于法律規定,也可以產生于委托,而這種委托監護人通常是有報酬請求權的否則就會加重監護人的責任。而親權更多包含一種親情,親權是建立在血緣關系上的,父母給予未成年的呵護是其他任何監護人都無法比擬的。

因此,為了更好的保護留守兒童的權益,首先應將親權于監護分開立法,明確父母不同于其他監護人的職責,將監護制度作為親權制度的延伸規定。明確監護人職責和權利。其次,在民政局設立專門用于監督親權和監護權行使的部門。在父母不能行使其親權時,又無沒有委托其他有監護能力的監護人時,由該民政部門在《民法通則》第16條規定的可以擔任監護人的自然人中為未成年指定監護人。在指定監護人時,應考慮該監護人的監護能力、未成年人的意愿、該監護人的經濟能力、是否有過犯罪記錄、是否于未成年人的父母有利益沖突等。在確定監護人后,該民政部門應定期回訪,并由父母支付該監護人合理的報酬。若該民政部門發現監護人有侵害被監護人權益的行為時,應立即制止,造成被監護人損失的應予以賠償并剝奪其監護權,另行指定監護人。若未成年的親權人死亡同時無適合的其他監護人,應指定民政局管轄的福利院為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由國家撫養該未成年人。

大量留守兒童問題從一個側面反映了我國對未成年子女保護在立法上存在不足。唯有將親權制度和監護制度分開立法,并建立專門的監督機關監督親權行使和監護職責的履行,才能全方面的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使得留守兒童問題能得到進一步的解決。

[注 釋]

①將月,韓珺.論父母保護教養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兼論親權與監護之爭[J].東南學術,2001(2):19.

[1]盧燕,李秀云.農村留守兒童監護制度的不足與完善[J].西安社會科學,2011,29(5).

[2]將月,韓珺.論父母保護教養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兼論親權與監護之爭[J].東南學術,2001.2.

[3]魏振瀛主編.民法[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

猜你喜歡
親權民法通則監護人
石獅市婦聯依職權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
監護人責任之探究
“子女最佳利益”原則下的親權制度構建
民法總則框架建構
《民法通則》名稱的歷史考察與現實價值
親權良性發展的法律規制與間隙彌補
——從虐童事例切入
論韓國的親權制度及其對我國的啟示
中學生英語·外語教學與研究(2008年4期)2008-03-18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