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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權良性發展的法律規制與間隙彌補
——從虐童事例切入

2015-02-28 21:04陳子盼
邢臺學院學報 2015年4期
關鍵詞:親權規范道德

陳子盼

(浙江工商大學法學院,浙江杭州 310018)

親權良性發展的法律規制與間隙彌補
——從虐童事例切入

陳子盼

(浙江工商大學法學院,浙江杭州 310018)

親權是專屬于父母的權力,其立足點是維護自然的血緣屬性與助利親權主體的良性發展,親權在維護家庭和諧與社會穩定方面應受重視。著眼于現實中對于親權存在的誤解,以及以虐童事件為標志的違反親權本質的現狀依然存在,在學理上重新審視親權的法律規制。法律在處理親權關系上的困境主要表現在法律本身存在的關涉親權的克制傾向、對親權規范的柔性手段以及在中國語境中的“家和”倫理法文化。從虐童事例的發生機理來看,法律在規范親權時重在事后懲治,為了促進親權的良性發展亟需重視法律與親權之間的間隙彌補。

親權;法律規制;法律間隙;虐童事例

一、引起:虐童事例頻發,親權規范欠缺

兒童是社會中相對弱勢的群體,容易受到來自多方面因素的侵害,其中很大的一部分表現為兒童受到父母的虐待。在一個法治國家中,權利必須得到保護,權力必須受到有效限制。兒童的權益保護是永恒的話題,然而在現實中,來源于父母的虐童事例卻不斷涌現,刺激人們的神經,也提醒人們需對此加以重視。在此簡舉三例:

事例一:男子網曝虐子尋刺激[1]

2014年3月,汕頭男子在網上上傳了一組虐待兒子照片,并以此尋求刺激。照片上的孩子屁股被打出血,“打頭打到流鼻血”,“打到大小眼”血肉模糊,并配上文字稱“快要死了,已經自動出血了。有胡言亂語了。哈哈?!薄按虻?點,天亮了,哈哈,還沒死,慢慢來!”此事一曝光,不禁引人憤慨。

事例二:嫌棄女兒大小便失禁將其虐待致死[2]

武漢9歲女童病理性大小便失禁,其母親嫌其經常弄臟床單和衣物,經常用竹條、木棍等暴打女兒,2014年7月,女童頭部受傷昏迷后,其母以無錢醫治為由放棄治療,導致女童死亡。

事例三:南京養母暴打男童案[3]

2015的4月,南京發生一起高知養父母虐待男童事件。南京年僅9歲的男孩被老師發現全身多處受傷,后公安機關介入調查得知,男孩因沒有完成家庭作業遭其養母李某用抓癢耙、跳繩抽打及腳踩,致使施某雙手、雙腳、背部大面積出現紅腫痕跡。男孩身體的傷痕明顯,令人觸目驚心。后通過聽證,其養母并未被批準逮捕。

在百度搜索中輸入“虐童事件”僅新聞一項就含有130000篇之多,輸入“父母虐童”也有32700篇相關新聞。其中不乏殘忍虐童事例,例如“摔嬰”事件,“8小時被爸爸打17次”,“五歲雙胞胎被繼父斷腳筋”等。據鳳凰網的一項調查,2014年的虐童事件中,近8成施暴者是父母。[4]

人之出生離不開父母,其成長離不開法律制度呵護。源于人之本性,親權得以產生?!叭司哂凶匀粚傩?,也具有社會屬性。人的社會屬性,首要的便是人的相互依存性。任何自然人的出生都是以其父母的存在為前提的?!盵5]親權是一種制度設計,源于人的自然和社會屬性,“親權是一種基于基本的身份關系,而產生的一種專屬于父母的權利和義務”。[6]在我國法律中對親權已有規定,但因“立法不夠完善,司法、行政機關保護兒童措施無法真正落實到位”。[7]因而,我們有必要重新審視親權,以促進親權法律規范的完善。

二、親權的學理屬性及中國語境

親權具有豐富內涵,在社會處于轉型期的中國,各類虐童事例不斷出現,未被曝光的事例更不在少數。為促進少年保護、親權維護及親權的良性運作,有必要審視親權的法理意蘊,及其在中國的語境中具有的演變規律。

(一)親權的學理分析:自然與社會的雙重產物

親權是基于親子身份關系而產生的一種專屬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是對基于自然的父母對子女的權利義務的統稱,具有權力與權利的雙重屬性。其價值追求有兩個方面:一是維護基于血緣的父母子女關系,以便滿足人對于自身來源的完整性追求;二是親權之下使得親權中弱勢一方能夠得到救助,以便維護共同的道德人性。親權在社會中不可缺少,但親權并不是憑空而來,而是基于人類社會發展規律自然產生,也會隨著社會的發展而變化。具體而言,由于人類社會不斷趨向復雜的社會變革,導致親權的發展呈現了兩種取向:一方面,親權中的內容不斷擴大,為了克服自然屬性的缺陷,人們將擬制的血緣納入親權范圍,因而通過合法領養的父母子女之間也能夠形成親權關系;另一方面,正是由于親權的復雜性與重要性的增強,與現實中親權可能會受到的侵害風險形成對照,使得法律這一治理社會的方式逐漸涉足親權,旨在承認親權并保護親權的良性發展。

親權具有的血緣性決定了親權的隱忍性,即親權的雙方是父母子女關系,以至于無法在嚴格的法律規范中加以適用。如此,親權的保護大多采用不告不理與ADR(多元糾紛解決機制)來進行多方式解決。這也說明了法律在治理親權問題中并不是首選,法律的權威性約束在親權中更加難以凸顯。法律治理手段的困境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法律難以充分涉及親屬關系的全部,法律難斷家務事;另一方面,通過法律的親權控制并不一定會帶來良好的效果,反而會破裂親權的關系。法律與社會之間存在著間隙,在處理親權時,法律的規定并不是親權規范的全部,只是為其劃定了不應觸犯的底線。如此法律在規范親權時難免會陷入軟弱,通過柔性的手段進行規范。

(二)親權的中國演變:從傳統道德樣板到現代法律失范

具體到中國背景,我們能夠切實地體會到親權在一個國家中的重要性及其嬗變。在傳統的中國,親權被放置在及其重要的地位,親權本身被融入了禮法之中,中國傳統的法律文化具有濃重的情理法色彩。宗法制下更是將血緣親情作為劃分等級的標準,重視“孝悌”“禮儀”,個人在某種程度被親權內化,成為家庭的象征,強調“家和萬事興”。在法律制度上也設計出“親親相得首匿”、“連坐”等具有親屬血緣的法律制度??梢娫趥鹘y重視道德親權的中國社會,親權是基礎的且有保障的,主要是通過輿論制約與內心反省,而不是法律的規范,但是在傳統社會中仍然能夠實現穩定與平衡。

在中國開始學習西方的市場經濟制度與法律制度時,傳統的親權觀念受到了極大的沖擊,人們開始追求自身的獨立自主與發展幸福,親權在權威與神圣性方面不斷消減,然而法律規范依然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法律在規范親權方面依然沒有生發出應有的權威,且無法保障親權的良性發展。需要指出的是,在中國處于社會轉型期的當前階段,法律發展是個漫長的過程,需要充分重視法律在親權良性發展中存在的不足,進而有針對性地加以彌補與完善。

三、親權的兩個發展誤區:親權濫用與親權否棄

為了更好地闡述親權的發展狀況,我們有必要進一步分析親權的內在屬性。親權具有的兩種取向為:一方面,親權立足于保護父母子女之間的和諧、穩定與互助的關系,這種原旨是基于人的動物血緣關聯與人類社會屬性的內在要求。另一方面,親權的重要特性被轉化為兩種相互勾連的概念,即親權既是一種權力,也是一種權利??梢娪H權是人類社會發展必不可少的內容,在自然血緣的基礎上,現代社會又將親權視為權力與權利的雙重指代。需要指出的是,這里的權力與權利可以在兩種意義上進行理解,一是將二者視為應然層面上的廣義指代,即基于親權的內在目的而本應當存在的基本意蘊及其外延。在此意義上親權具有廣泛的意義,只要與親權的旨意相合均可以視為親權的內容,如此便難以界定。因而從另外一種實然的狹義角度進行理解,親權是在親權本身的應有之義基礎上被確定為法律規范的部分。換言之,狹義上的親權是被法律加以規定并受到法律規范制約的那一部分親權。在此,筆者傾向于在此意義上進行界定。

親權作為權力,具備權力的一般屬性。權力具有擴張傾向,并容易導致權力濫用與腐敗,正如孟德斯鳩所說的,“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8]。權力于一國發展與穩定不可或缺,取決于良好的權力運行機制將權力限制在合理邊界之內,既能保持權力的活力、權威,又能防止權力肆意濫為、保障公民權利。在此意義上,親權作為權力,具有維護家庭和諧、社會穩定的價值存在,同時也會產生親權濫用的危險。親權濫用是權力濫用的一種,可以理解為“親權人在行使親權時,以作為或者不作為的方式使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受到損害的違法行為”,“多為人身照顧權的濫用”。[9]

在現實生活中也確實存在著親權被濫用的現象,在上文中提到的虐童事例便是親權被濫用的突出體現。問題的出現有其本質屬性上的原因,親權屬于父母類似權力的一項能力,但是不能理所當然地認為親權的行使便是不受法律約束的。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另外一種誤區,現實中存在任意放棄親權的現象。親權的權利屬性給予父母更多的得以維護血緣、穩定家庭,實現人的歸屬感的能力,但是不能因為其是自身的權利就可以任意的拋棄,“親權否棄”是為親權發展誤區。親權是人類的本性要求與法律規制的雙重創造物,是具有權利與權力雙重屬性的能力。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傳統親權受到了諸多不穩定因素的干擾,在社會轉型的階段親權的良性發展更加具有挑戰性,親權的發展誤區需要我們格外加以重視。

四、親權法律規范的間隙與軟弱聚焦

法律在國家的治理體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這不僅僅取決于法本身具有的客觀性與穩定性,同時還取決于良善之法是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保障。因而,在法治的內涵中不僅包括了居于實然的良法,而且還應當包括公平正義的法律精神。法治已經是現今世界各國的共同追求,培養法治精神、建設法治國家是各國政治文明與現代化的重要體現。在我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也得到黨和政府的重視,并將其上升為國家戰略。但基于我國特殊的社會背景與國民狀況,國家的法治建設更應當關注中國的實際。在社會的發展中不能忽視我國面臨的基本難題,這些問題中便包括了親權的規范問題。需要指出的是,在處理親權問題時會遇到兩個基本窘況:一者,我國法治建設的初期難以保障法律的足夠良善,雖然我國已經建立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但是由于時代的局限,我國的法制依然需要不斷地完善;二者,現階段的我國公民沒有形成基于法律的公平正義理念,法律的權威不高勢必會影響法律作用的發揮,即使具備了良善之法也難以發揮其優越性。

在親權的問題上,法律規范面臨的困境讓我們不得不加以深思。由于親權本身涉及問題復雜且關涉私人親屬領域,在法律規范沒有細化、缺乏明確性與系統性的情況下,親權的保護與規范面臨著法律空白,更多的是通過道德等非法律因素加以干預。親權不是法外空間,現實中存在的親權濫用與親權否棄的現象,在一定程度上已經影響到社會發展的大局,更加提醒著法律需要不斷完善,以便彌補法律間隙或者間隔帶來的法的模糊性。雖然,法的間隙客觀存在,尤其是在中國制定法并不十分完善之時,法律也無法將所有的事物都加以規定,以至于應當被納入法律規范的事物被法律遺漏,但是并不意味著已經具備基本法律系統的社會面臨著無能為力的困境,因為基于法律精神的解釋可以將法律的漏洞加以彌補。因而,可以說,在對待親權問題上有兩個著力點,一是完善關涉親權的法律體系,形成良善的親權法律體系,二是培養法治思維觀念,遵守法律規范并在此基礎上彌補法律間隙。只有在關涉親權的法律規范得以自洽地運行,法律得到人們的普遍遵守時,才能夠擺脫在處理親權問題上法律規范的軟弱狀態。

五、親權保護的完善路徑:道德體系、法律規制及其層次

親權的重要性及其在現實生活中被濫用與否棄的現狀,決定了親權必須得到有效地規范與保護,于道德之外注重法律手段的調整作用。雖然,就法律本身而言,法律并非萬能,妄想經由法律適用解決一切問題并不可行。然而在良性發展的社會中,法律構成保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在道德失范,至少是道德滑坡的時代,親權的良性發展更需要通過法律加以規制。因而,完善親權保護需要借助完備道德體系與法律規制,厘清親權中法律與道德手段的層次分級。

(一)明確親權中法律與道德對待層次

在法治國家建設中需要將親權納入法律規范的場域,親權的權力與權利屬性是法律加以規制的前提條件,現實中親權發展的不適當性也需要法律加以適當規制,親權被納入法律制約的范圍,勢必能夠促進親權的良性發展。法治中國建設的時代背景,為通過法律手段解決親權問題提供了良機。在法律的規范下,親權的具體定位有兩個方面需要重視:第一,親權受到法律規制,親權的范圍被嚴格限制在法律的范圍內,親權的行使不可以超越法律規定,更不能觸犯法律的底線。親權的內容被限制在狹義的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并在此范圍內親權受保護,并作為親權行使的依據。第二,法律之外的親權通過非法律手段來加以調整,尤其是發揮我國的道德約束機制優勢,對親權加以道德意義上的規范。親權本身與親屬道德關系密切,道德在其中理應發揮補充法律不足的作用。通過法律與道德的雙重作用,親權才能夠更加理性地發展,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法律是優先、主導規范,在法律沒有明確規范的背景下,適當發揮道德的規范作用。

(二)完善親權法律規范,健全親權保護與剝奪

當前中國的法律體系未將親權與監護予以明確區分,回避了親權制度,不利于親權的良善發展。在現實中日益突出的問題是流浪兒童、留守兒童、吸毒人員子女的親權亟需得到有效保護。[10]因而,引入親權概念和法律規范是關鍵之舉,“采用親權這一概念,建立起完善的親權制度,能把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照顧保護從監督制度中分離出來,形成以父母對未成年人的保護為主,其他人對未成年人的保護為輔的制度格局”。[11]在引入親權制度,加強親權保護的同時,不可忽視親權的剝奪。在必要條件下,親權脫離了其存在的宗旨,無法實現親權設立的制度追求時,親權不再受法律保護,而應當加以剝奪。通常而言,在父母存在如下行為時,親權應當被剝奪:親權人不履行親權責任(親權否棄);對未成年人實施犯罪或唆使其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至于無法行使親權;親權人存在惡習,導致未成年人受到重大損失;其他損害未成年人子女最佳利益的情形。[12]

(三)建立長期有效的親權法律與道德制約機制

法律與道德在親權發展中發揮良好作用的前提是具備優良的法律規范與善良的道德習慣,現實中面臨著的兩個困境:一是法律規范在處理親權問題時存在缺陷,相關法律規范并不完善,以至于法律在規制親權時較為軟弱;另外一個困境是我國的社會轉型期帶來了諸多復雜矛盾,道德面臨著下滑危機,在親權問題上難以發揮其應有的作用。為了克服親權發展中的上述困境,筆者認為有兩個需要重視的路徑可供選擇:一方面,在法治中國建設中,遵守法律規律、運用法律思維,完善親權法律規范,將親權中基本問題進行規范,主要包括了親權行使的邊界與責任制度,防止親權濫用與任意否棄,適當時機制定專門的親權法律規范;另一方面,重視親權道德培養,在社會中樹立親權良性發展的輿論氛圍,重視道德的潛在約束與激勵機制,以便發揮道德的示范作用。

親權問題復雜而多變,如何保障親權的良性發展,需要良好的法律制定技術與道德風尚引導。親權問題是在社會發展中不斷產生的,也需要在社會發展中加以解決,注重社會的具體背景與文化環境,恰當地改善親權法律規范與道德規范的內容,以便適應親權中出現的新問題與矛盾。親權的良性發展需要重視長遠性與務實性,其建設也并非一蹴而就,需要在長期的法治建設與道德建設中加以完備。法律與道德在親權的保護中各有利弊,應當在社會的發展中促進兩者優勢互補,共同維護親權的法治化。

結語

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親權面臨著諸多挑戰。無論是眾多的農民工涌入城市,帶來不斷擴大的留守兒童的親權保護問題,還是城市中婚姻家庭的離異增長趨勢,帶來的單親家庭的親權調整問題,抑或是本文著重切入的虐童事例,均可見親權面臨著兩個發展誤區:親權濫用與親權否棄。親權具有的權利與權力雙重屬性,給予法律對親權的規范困境,在道德整體下滑的背景下,親權的良性發展更應注重法律的約束。完善親權法律制度與道德彌補,重視法律規范化與可訴性,充分重視法律邏輯理性在親權發展中的促進作用。

[1]陳東. 男子網曝虐子照引公憤,毒父為脅迫家人給賭資暴打親兒 [EB/OL]. (2014-9-23) [2015-5-4]. http://www. qianzhan.com/news/detail/367/140923-b325472b.html.

[2]余皓.新洲九歲女童慘遭生母虐待致死[N].楚天都市報, 2014-8-26(1).

[3]劉強.南京虐童案追蹤:檢方對涉事養母不批捕[EB/OL]. (2015-4-20) [2015-5-4].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 2015-04/20/c_127710223.htm.

[4]張勤.2014年嚴重虐童事件,近8成施暴者是父母[EB/OL]. (2015-1-30) [2015-5-4]. http://fashion.ifeng.com /a/20150130/ 40079075_0.shtml.

[5]卓澤淵.法的價值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342.

[6]崔蘭琴.城市化進程中的親權履行缺失及其對策對策思考[J].河北法學,2010,(6):134.

[7]官玉琴. 父母“管教權”掩蓋下的家庭暴力——兼談親權制度完善[J].學術論壇,2007,(3):78.

[8][法]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上冊)[M].張雁深,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02.342.

[9]劉偉.親權濫用法律問題研究——以兒童虐待為中心[D].山東大學碩士學位,2013.7-9.

[10]裴斐.我國未成年人監護制度及其完善[N].上海法治報, 2015-2-4(B05).

[11]潘學敏.我國親權制度探究——以對未成年人的保護為視角[D].北京:首都經濟貿易大學,2014.18-19.

[12]孫躍.論親權的剝奪[J].北京化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2015,(1):25-26.

DF924.399

A

1672-4658(2015)04-0064-04

2015-05-26

陳子盼(1990-),男,安徽鳳陽人,浙江工商大學法學院2013級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為法學理論與司法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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