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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質二元論與副現象論之關系評析

2015-02-25 19:47雙修海陳曉平
學術研究 2015年11期
關鍵詞:二元論戴維森物理性質

雙修?!£悤云?/p>

性質二元論與副現象論之關系評析

雙修海陳曉平

在當代西方心靈哲學中,戴維森的非則一元論和普特南—福多的主流功能主義都屬于性質二元論,性質二元論也叫做“非還原的物理主義”。金在權作為還原的物理主義者尖銳地指出,性質二元論要么滑入副現象論,要么歸入還原的物理主義,沒有中間道路可走。為此,金在權與戴維森等人就性質二元論與副現象論的關系問題展開激烈爭論。性質二元論不僅在副現象論和還原的物理主義之間搖擺,而且在副現象論和實體二元論之間搖擺,因而它本身并無獨立的地位。

性質二元論副現象論非則一元論功能主義實體二元論

在當代心靈哲學中,“性質二元論”(property dualism)是一種頗有影響的心—身學說,它試圖在笛卡爾的“實體二元論”和20世紀中葉興起的“還原的物理主義”之間尋找一條中間道路;性質二元論屬于非還原的物理主義。性質二元論在當代心靈哲學中占據主導地位,其主要代表人物包括戴維森(D. Davidson)、普特南(H.Putnam)和福多(J.A.Fodor)等。性質二元論受到還原的物理主義者的嚴厲批評,后者包括金在權(J.Kim)、劉易斯(D.Lewis)和阿姆斯特朗(D.M.Armstrong)等。我們可以從雙方的爭論中得到許多有益的啟示。

一、非則一元論與性質二元論

戴維森的非則一元論(anomalousmonism,簡稱AM)包含兩個元素,即物理“一元論”和心理“非則論”。前者是物理主義普遍接受的,而后者是戴維森有別于還原的物理主義之處。戴維森面臨的一個棘手問題是,怎樣把這兩個元素結合起來而又不失融貫性或一致性,因為二者畢竟是兩個南轅北轍的概念。為此,戴維森需要為非則一元論提供技術上或論證上的支撐,其核心思想體現為如下三個原則。[1](1)因果相互作用原則(the Principle of Causal Interaction),即“至少存在某些心理事件在因果上與物理事件相互作用”。(2)因果特征的律則性原則(the Principle of the Nomological Character of Causality),即“有因果性存在的地方必有律則存在:相關于原因或結果的事件處于嚴格的決定性規律之中”。(3)心理的非則論原則(the Principle of the Anomalism of the Mental),即“不存在據以預測和解釋心理事件的嚴格的決定性規律”。

這里有一些概念需要澄清。戴維森所謂的“心理”(mental)主要指命題態度,即信念、理性和意向等。這就與私人的知覺、印象等感受性質區別開來。他的心靈哲學和語言哲學所關注的主要是認知狀態或意向狀態。戴維森所謂的“嚴格的決定性規律”(strict deterministic laws)是有具體針對性的?!皼Q定性”是相對于統計學規律而言的,后者允許例外而前者不允許。不過,戴維森后來放棄了“決定性”這一表述,或許是因為他注意到量子力學的規律同樣不允許例外。[2]“嚴格”是相對于基礎物理學而言的,在他看來,既沒有發現反例又得到大量事例確證的嚴格規律只存在于基礎物理學中。

在這三個原則中,(1)似乎容易理解,因為通常我們把學習知識的過程理解為物理事件引起心理事件的過程,而把做出行動的過程理解為心理事件引起物理事件的過程。所以,心理事件和物理事件之間的因果互動是不言而喻的。(2)也不難把握,因為要在兩個事件之間建立確定的因果關系,嚴格的決定性規律是必不可少的條件。如果(1)和(2)都成立,那么如下推論也將是成立的,即(3’)“至少某些心理事件處于嚴格的決定性規律之中”。然而,(3’)和(3)是對立的,既然(3)斷言“不存在據以預測和解釋心理事件的嚴格的決定性規律”。為消除這種對立,戴維森做出“個體事件”與“類型事件”的區分,并指出,原則(1)和原則(2)所談論的無論心理事件還是物理事件都是“個體事件”;而原則(3)所談論的則是“類型事件”。既然(1)(2)與(3)談論的“事件”不是一回事,那么上述對立的局面就消失了?!皞€體事件”和“類型事件”的區分,這是戴維森消除(3’)與(3)之矛盾的關鍵。關于這一區分及其對上述原則的影響,戴維森談到:“因果性和同一性是個別事件之間的關系,而無論這些事件怎樣被描述。但是,規律是語言學上的;所以,僅當事件以這樣或那樣的方式被描述,這些事件才能例示規律,進而按照規律被解釋或預測。因果互動原則在外延上處理事件,所以它對心理—物理二分視而不見。心理的非則論原則關系被描述為心理的事件,既然事件是心理的僅當它被描述?!保?]這就是說,類型事件與語言相關,而個體事件獨立于語言。

戴維森對(3’)與(3)之矛盾的消除表明,他的非則一元論是“個體一元論”和“類型二元論”的結合。其中,“類型二元論”也稱“性質二元論”,因為說某個事件屬于某種類型與說它具有某種性質大致是一回事?!皞€體一元論”與“物理一元論”對應,而“性質二元論”則與“心理非則論”對應。

性質二元論是理解戴維森的心理非則論的關鍵。既然心理事件與物理事件在描述上是不同的,因此對它們分別引起另一個物理事件的解釋也不同。物理事件引起物理事件是一種“同律概括”(homonomic generalization),因為對這種概括的解釋所用的詞匯與這種概括本身的詞匯屬于同一類詞匯;而心理事件引起物理事件是一種“他律概括”(heteronomic generalization),因為對這種概括的解釋需要超出概括本身已有的詞匯。[4]聯結心理—物理陳述的“他律”特征表明,心理事件引起物理事件這種因果關系是不穩定的、可修改的。例如,張三在公眾場合里的一個不恰當的舉止導致他臉紅,但是如果張三掩飾得足夠好,他或許并不表現出臉紅。這就是心理非則論即原則(3)斷言在心理—物理之間不存在嚴格的決定性規律的原因。心理非則論可分為兩個部分,即心理—心理的非則論和心理—物理的非則論。戴維森主要關注的是后者,這是因為心理—物理非則論與他的行動因果解釋理論密切相關。關于心理—物理非則論,戴維森談到:“嚴格的心理—物理規律是不存在的,因為心理系統和物理系統具有完全不同的承諾。物理實在的一個特征是,物理上的改變能夠通過規律被解釋,這些規律將它同其他在物理上被描述的改變和條件聯結起來。心理的一個特征是,心理現象的歸屬必須對個體的理性、信念和意向背景負責。如果心理和物理都忠實于各自恰當的證據來源,那么二者之間就不存在緊密的聯結……我認為,只要我們還認為人是有理性的動物,心理與物理之間律則上的松散就是本質性的?!保?]

心理—物理非則論的論證可概括如下:假定一個心理事件m因果地導致一個物理事件p,那么存在m的一個描述和p的一個描述,在兩個描述之間有嚴格規律L的聯結。我們說,m和p例示了規律L。既然“嚴格規律”只存在于基礎物理學中,那么聯結心理事件m和物理事件p的規律L必定屬于物理學規律。既然m例示了一個物理學的規律,那么m必定有一個物理的描述。既然m有一個物理的描述,那么m是一個物理事件。

這個論證表明,每個個別心理事件都是物理事件,它們都有物理的描述,并例示著嚴格的規律;而個別事件盡管可以通過存在心理的描述而被稱為心理事件,但心理事件的類型與物理事件的類型、心理事件的類型與心理事件的類型之間不可能存在嚴格的規律聯結。這就說明,盡管一個事件的心理性質隨附于它的物理性質,但在這個事件與其他事件的因果關系中,心理性質是不起作用的,因而不過是一種副現象,類似于“影子”。因此,戴維森性質二元論常被冠以“副現象論”(epiphenomenalism)。

面對這一指責,戴維森不以為然,他提出三點辯護:其一,與副現象論不同,非則一元論的第一條原則(即“因果相互作用原則”)明確聲稱,心理事件引起物理事件,或被物理事件所引起。既然心理事件具有因果作用,所以它不是副現象。其二,雖然不存在心理—心理或心理—物理之間的嚴格規律,但存在關于心理類型或性質的“非嚴格規律”(nonstrict laws),后者足以為包含心理事件的單一因果陳述的存在提供基礎。其三,心—身隨附性可以構成對副現象論挑戰的一種回應。然而,戴維森的這種辯護是似是而非的,在金在權等人的批評下顯得難以自圓其說。

二、主流功能主義與性質二元論

非還原的物理主義是當代心靈哲學的主流。這一主流除了戴維森的非則一元論之外,還包括普特南—福多的“機器功能主義”。與機器功能主義的非還原論主張相對,劉易斯和金在權的“因果理論功能主義”則屬于還原的物理主義。在功能主義內部,非還原的物理主義屬于主流。機器功能主義同戴維森一樣也持性質二元論的觀點,不過其理由卻與戴維森有所不同。

普特南在其《心理謂詞》(1967年)[6]一文中,率先提出機器功能主義的思想,并且從根本上改變了心靈哲學的方向。這種改變主要體現在如下三點:[7]首先,它引起類型物理主義(如“心腦同一論”)的迅速破產;其次,它成為功能主義誕生的標志,后者至今仍是心靈哲學的主流;最后,它使心理性質和其他高層性質之不可還原的主張成為可辯護的觀點,其辯護的主要根據是心理性質的“多重實現”。

心理性質可以被物理性質多重實現這一觀念,是普特南將人同計算機進行類比的結果。計算機是由“軟件”和“硬件”構成的,心理性質相當于計算機的軟件,而物理性質相當于計算機的硬件。以圖靈機為例,軟件就相當于一個圖靈機的機器表,機器表給出圖靈機的輸入—輸出描述,而輸入—輸出描述不過是一組指令。圖靈機作為抽象的、理想的計算機模型,其實大致可被視為圖靈機的機器表,進而可被看做是一組指令,即計算機軟件。圖靈機要實現它的軟件,必須具備實現軟件的硬件。普特南指出,同一個軟件程序可以由多種不同的硬件設備來實現,既可以是以集成電路為主要元件的計算機,也可以是以晶體管為主要元件的計算機,還可以是以電子管為主要元件的計算機,等等。所有這些硬件都可以實現同一款軟件。

聯系到心—身問題,既然計算機的軟件可由不同的硬件多重實現,那么心理性質也可被不同的物理性質多重實現。以“疼痛”為例,疼痛可以是貓的疼,也可以是狗的疼,還可是人的疼,等等。也就是說,疼痛的心理性質可以在許多生命體中多重實現,但是這些生命體的生理—物理性質是不同的。例如,對于人來說,疼痛是由C—纖維顫動實現的;而對于貓和狗來說,疼痛也許是由其他纖維實現的,或者根本沒有纖維顫動,而是其他生理—物理反應。既然心理性質和物理性質之間是一對多的關系,而不是一一對應的關系,因此二者之間不具有可還原的關系。

多重實現論證一方面表明心理性質的實現必須依賴物理性質,另一方面表明心理性質不可還原為物理性質,因而在一定意義上獨立于物理性質。這樣,心理性質與物理性質便成為相對獨立的二元,而不可歸結為物理的一元。這一論證便為非還原的物理主義和性質二元論提供了支持。

對于普特南的多重實現論證,福多大為贊賞并給以進一步的發揮,從而擴大了性質二元論的影響,使之成為當代心靈哲學的主流。福多有一段名言,即:“我并不真正認為精神是否物理的問題很重要,更不用說我們是否能夠證明它。然而,我想得到因果性地導致我伸手,我癢因果性地導致我搔,我相信因果性地導致我說……如果這些都不是真的,那么我對任何事情所相信的一切實際上都是假的,那將是世界的終結?!保?]在此,福多表達了機器功能主義的一個共識,即心理對物理或者心靈對身體具有因果作用。根據“亞歷山大格言”(Alexander’s dictum)即“是實在的就是具有因果力”,心理或心靈具有不同于物理性質的實在性。

福多所說的那種不言而喻的心理—物理連結是就特定的物種(即人)而言的,不能任意地推廣到其他物種(如貓、狗或外星人等)。從這里可看出,普特南—福多的性質二元論與戴維森的性質二元論的區別。前者尚且承認,心理性質與物理性質之間存在某種“特定種類的強可連結性”(species-specific strong connectibility)關系,例如,“疼痛”對“人”這種特定的種類來說,可以等同或還原為C—纖維顫動。與之不同,戴維森的性質二元論則連這種局部的“可連結性”也要排除。

三、金在權對性質二元論的反駁

前面分別論及性質二元論的兩個版本,即戴維森的非則一元論和普特南—福多的機器功能主義,它們都屬于非還原的物理主義。與之相反,金在權提出功能還原模型,與劉易斯的因果理論功能主義合流,形成還原的物理主義,從而使功能主義分為兩派。在金在權看來,作為非還原的物理主義的性質二元論是不可能一以貫之的,它要么導致副現象論進而導致取消主義,要么歸入還原的物理主義。

戴維森的非則一元論主張,只有個體事件之間才具有因果關系,而類型事件之間則不具有這種關系。這就是說,事件的心理性質對它們的物理性質沒有因果作用。對此,金在權批評說:“如果你在戴維森的世界中隨便用什么方式對于所有事件重新分配它們的心理性質,即將得到一個完全相同的因果關系網絡;如果你隨機地或任意地對于事件重新分配心理性質,甚至從這個世界中完全去除心理性質,你將不會干擾單個的因果關系。事實上,在戴維森的非則一元論中,心理沒有因果作用?!保?]

對于非則一元論,金在權提請我們記住的是,“僅當事件例示某一物理規律的時候,它們才能成為原因或結果,這意味著,事件的心理性質沒有因果作用。假設改變一個事件的心理性質也將改變它的物理性質從而影響它的因果關系,相當于假設了心理—物理非則論這個非則一元論的基本信條是假的?!保?0]對于這一批評,戴維森指出:“金在權讓我們‘記住’的是,‘根據非則一元論,僅當事件例示規律,它們才能成為原因’。這完全不是我所主張的。我根本沒有這樣主張,根據我所給出的事件概念和因果概念,談論一個事件‘作為’什么便成為原因是完全沒有意義的。對AM+P+S(非則一元論+前提+隨附性——引者注)的表述是基于如下預設的:事件是非抽象的個別對象,因果關系是這些事件之間的外延關系?!保?1]不難看出,戴維森的辯護是說,人們沒有牢記個體事件與類型事件的區分,擅自在個別事件之間的因果關系上引入非外延的多級關系,例如,人們總愛使用像“在D描述下的事件c引起在D*描述下的事件e”這樣的表述。在戴維森看來,他們的錯誤在于,把個別事件之間的因果性同規律或性質聯系起來,進而同表達規律或性質的語言聯系起來;然而,個別事件之間的因果關系是脫離語言的。對此,金在權指出,戴維森的辯護是無效的,因為真正的問題不在于因果關系的外延性,而在于事件性質的因果效力或相關性;也就是說,個別事件c和e之間的因果關系不是真正的問題,真正的問題是它們之間如何具有這種關系。顯然,對后一個問題的回答必須借助于語言,而戴維森恰恰否認這一點。

金在權說道:“批評者們所堅持的論點完全相容于因果關系本身是具體事件的二項外延關系;他們的論點只是說這種關系是不充分的:我們還需要以某種方式來討論性質的因果作用,即事件的性質在產生關于具體事件的二項因果關系或為之提供基礎的過程中所發揮的作用?!保?2]這就是說,“全部的必要性在于認識到是什么使如下形式的問題具有意義:‘什么東西使得事件c和e成為c是e的原因的一個事例?’而且能夠可理解地、有具體內容地回答它們?!保?3]這里,金在權所說的“可理解的、有具體內容的”回答正是心理—物理之間如何具有因果關系所必需的,否則心理性質只能淪為副現象。

對于金在權的逼問,戴維森求助于“非嚴格規律”概念。戴維森談到,“由于金在權忽視了嚴格規律和其他規則之間的區別,他所堅持的觀點是否真的同AM+P相抵觸,這一點是完全不清楚的。金在權主張……‘問題是一旦我們開始討論特定心理性質和物理性質之間的關聯和依賴性,我們實際上就是在討論心理—物理規律,而這些規律又喚起那不受歡迎的物理還原主義的幽靈。哪里有心理—物理規律,哪里就有心理—物理還原的威脅或許諾?!侨绻@些規律不是嚴格的,那么,這種威脅將被避開,這種許諾也將落空?!保?4]

從戴維森的話中看出,心理—物理規律可以是非嚴格的規律,區別于物理—物理之間的嚴格規律。對此,金在權的批評主要從兩個方面展開:首先,訴諸心理—物理非嚴格規律的策略與戴維森的“因果特征的律則性原則”是沖突的,既然后者所要求的是“嚴格的決定性規律”。在金在權看來,如果非嚴格規律也能做同樣的工作,那么我們需要解釋何以嚴格規律還是必要的。其次,如果非嚴格規律能夠給予因果關系以保證,那么這些規律也將承諾律則上的還原。金在權認為,這是必然的結果,除非戴維森能夠令人信服地回答如下問題:為什么不允許非嚴格的心理—物理規律去保證心理的物理還原?但戴維森并未給出這樣的回答?;谶@些考慮,金在權認為,戴維森借助于“非嚴格規律”的策略是行不通的。

以上介紹了金在權對戴維森性質二元論的反駁。對于普特南—福多基于機器功能主義的性質二元論,金在權則通過消除下向因果關系的論證加以反駁。此論證的基本思路如下。[15]

假定心理性質M是物理屬性P*的充分原因,而P是M的物理實現基礎,即P也是M的充分原因。同時,在P和P*之間存在充分的律則聯結。如果是這樣,我們為何不繞過M或將M看做副現象,直接將P視為P*的原因呢?金在權認為這樣做是不可避免的。首先,根據簡單性原則(principle of simplicity),既然已經有P作為P*的充分原因,那么就沒必要再把M作為P*的原因。這里引出一個問題:將M作為從P到P*的中間環節是否可行呢?答案也是否定的,因為P是M的物理實現者,二者是同時出現的;而如果M是中間環節,二者就不可能同時出現。

其次,根據“因果解釋的排他性原則”(the principle of causal-explanatory exclusion),一個結果只能由一個原因引起。如果堅持M和P同時是P*的充分原因,那么將必然造成因果上的過度解釋,因而是荒謬的。這樣便剩下一種可能性,即M和P作為一個整體共同構成了P*的充分原因,單獨的M或P只是充分原因的一部分。對此,金在權的回應是,對于非還原的物理主義來說,M和P的結合永遠不可能成為P*的物理原因,其理由是:根據“物理領域的因果閉合原則”(the principle of causal closure in physical realm),引起物理性質P*的原因只能是物理性質,既然非還原的物理主義主張心理性質M不可還原為物理性質P,那么M就不是物理性質,進而M和P的結合也不是物理性質,因此,M和P的結合不可能成為P*的物理原因。

四、性質二元論的歸宿是副現象論嗎

金在權把基于非還原的物理主義的性質二元論逼入一個二難困境。金在權的核心問題是:心理性質具有因果作用嗎?如果心理性質具有因果作用,根據“物理領域的因果閉合原則”,心理性質可以還原為物理性質,因而不能成為獨立于物理性質的另一元;如果心理性質不具有因果作用,根據“亞里山大格言”,心理性質不是實在的,因而也不能成為獨立于物理性質的另一元??傊?,對于心理性質來說,實在性和不可還原性不能二者得兼,因此,基于非還原的物理主義的性質二元論是不成立的。

然而,性質二元論者堅持非還原論的立場,否則二元論便化為一元論。這意味著,對于性質二元論來說,心理性質不具有因果作用,否則就會違背“物理領域的因果閉合原則”。這進而意味著心理性質是非實在的,只是一種沒有因果作用的“副現象”。由此看來,副現象論是性質二元論的不可避免的歸宿。正因為此,金在權把性質二元論的副現象論本質戲稱為不可兌現的“空頭支票”(a promissory note that cannot be redeemed);并指出,由于性質二元論使心理性質喪失因果力,從而不僅淪為副現象論,而且難免淪為消除論(eliminativism),既然它在物理主義的本體論中毫無作用,只不過是因果關系中的“閑散的懸空者”(idle“danglers”)。[16]

在金在權看來,性質二元論的結局并不比笛卡爾的實體二元論好一些,他評論說:“自戴維森的‘心理事件’于1970年發表以來,我們從過去三十年的爭論中得到的重要教益是:對因果性的需求使我們難以容忍性質二元論的程度絲毫不亞于實體二元論,笛卡爾的實體二元論和當代的性質二元論都擱淺于心理因果的礁石之上?!保?7]筆者認為,金在權的這一評論對于性質二元論是恰當的,但對于笛卡爾的實體二元論則有失公允。因為他所說的“擱淺于心理因果的礁石之上”是根據“物理領域的因果閉合原則”得出的。由于基于非還原的物理主義的性質二元論是承認此原則的,所以無法逃脫金在權的這一指責。但是,笛卡爾的實體二元論并不承認此原則,而且也不以“物理主義”自居,所以,實體二元論并未(至少未必)“擱淺于心理因果的礁石之上”。

我們注意到,實體二元論在當代心靈哲學中有復興的跡象,如查默斯(D.J.Chalmers)的“自然主義二元論”。不過,查默斯又不愿意與笛卡爾的實體二元論為伍,這使他難免向性質二元論靠攏,甚至他有時公開承認自己就是性質二元論。查默斯談道:“這里所意味的二元論是一種性質二元論:有意識的經驗涉及個體的性質,而那種性質并不被個體的物理屬性所蘊涵,盡管它們可能合法地依賴于那些性質。意識是世界的物理特征之外的一種特征。這并不是說它是一種獨立的‘實體’,什么才能構成一種實體二元論的問題我并不是十分清楚。所有我們所知道的就是,在這個世界里,存在著個體的性質——現象的性質——它在本體論上是獨立于物理性質的?!保?8]

可以肯定,當查默斯這樣給自己定位之后,不可避免地也會被戴上“副現象論”的帽子,而且是無可辯駁的??磥?,任何二元論要想避免“副現象論”的指責,就必須放棄“物理領域的因果閉合原則”,這意味著放棄“物理主義”。然而,放棄物理主義的性質二元論又難免歸入實體二元論??磥?,性質二元論并沒有自己獨立的地位,要么在副現象論和還原的物理主義之間掙扎,要么在副現象論和實體二元論之間掙扎著,而且這種掙扎還會繼續下去。

[1][3][4][5]Davidson,D.,“Mental Events”,in his Essays on Actions and Events,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0,p.208,p.215,p.219,pp.222-223.

[2]Ludwig,Kirk(ed.),Donald Davidson,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3,pp.115-116.

[6]Putnam,H.,“Psychological Predicates”,W.H.Capitan and D.D.Merrill(eds.),Art,Mind,and Religion,Pittsburgh: University of Pittsburgh Press,1967,pp.37-48.

[7]Kim,J.,Philosophy ofMind,Kolorado:Westview Press,1996,p.74.

[8]Fodor,J.A.,“Making Mind Matter More”,reprinted in his A Theory of Content and Other Essays,Cambridge,MT: MIT Press,1990,p.156.

[9][10]Kim,J.,“The Myth of Nonreductive Materialism”,in his Supervenience and Mind,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3,p.269,pp.269-270.

[11][14]Davidson,D.,“Thinking Causes”,J.Heil&A.Mele(ed.),Mental Causation,Oxford:Clarendon Press,1993,p.6,pp.9-10.

[12][13]Kim,J.,“Can Supervenience and‘Non-Strict Laws’Save Anomalous Monism?”,J.Heil&A.Mele(ed.),Mental Causation,Oxford:Clarendon Press,1993,p.21,22.

[15]Kim,J.,“The Nonreductivist’s Truble’swith Mental Causation”,in his Supervenience and Mind,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3,pp.353-357.

[16][17]Kim,J.,Physicalism,or Something near Enough,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05,p.159,158.

[18]查默斯:《有意識的心靈》,朱建平譯,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3年,第154頁。

責任編輯:羅蘋

N031

A

1000-7326(2015)11-0014-06

雙修海,華南師范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哲學研究所博士生;陳曉平,華南師范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哲學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導師(廣東廣州,51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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