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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受益人變更條款的法理闡釋

2015-03-18 00:30李娟
湖北工業大學學報 2015年6期
關鍵詞:書面形式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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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受益人變更條款的法理闡釋

李娟

(湖北工業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 湖北 武漢 430068)

[摘要]對保險立法上關于受益人變更條款的理解,理論界與實務界分歧很大。立法規定的書面形式應該屬于強制性規定,原因在于:受益人變更雖然屬于被保險人與投保人的單方法律行為,但也涉及受益人與保險人利益。為尊重被保險人意愿,變更文件發送即生效;保險人未收到變更文件而向原受益人給付保險金的,不再對新受益人承擔合同義務,但新受益人可以向原受益人請求保險金的返還。無論何種原因導致保險人未在保險單上做批注的,都不影響受益人變更的效力。

[關鍵詞]受益人變更; 書面形式; 通知; 不當得利; 批單

關于保險受益人變更問題,我國《保險法》僅在第41條第1款有一規定:“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并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后,應當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注或者附貼批單?!边@一款規定是對變更受益人行為提出的程序性要求。但在保險實務上,被保險人或投保人(以下一律簡稱被保險人)并未完全按照該條款的規定來變更受益人,如被保險人口頭上在親朋好友間表達變更受益人的意思,或將其意愿寫成書面文件但束之高閣,以為這樣就可以導致受益人變更,而保險人對此毫不知情,更談不上“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注或者附貼批單”。由此產生的問題是,被保險人的行為是否產生受益人變更的后果?進而言之,該如何解讀《保險法》第41條第1款的規定?如,變更受益人是否一定要采取書面形式?被保險人未通知保險人的后果是什么?保險人沒有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注或者附貼批單,是否意味著受益人變更無效?一旦兩個“受益人”都主張保險金利益,該如何判定保險金的歸屬?

1受益人變更與書面形式之闡釋

1.1 書面形式是強制性規定還是任意性規定之觀點分歧

立法規定的書面形式,究竟屬于強制性,還是任意性,學者意見不一。大部分學者認為,該條款應該屬于強制性規范,因為這是立法的明確規定,即“受益人的變更屬于要式條款,僅有被保險人或投保人的真實意思表達尚不夠,還必須符合一定的形式要件即應書面通知保險人?!盵1]也有學者認為,立法規定的書面形式不是變更受益人的必須形式,法律并不強制被保險人一定遵行。理由是,法律行為的形式強制往往出于某些特別的目的,如:避免行為人做出倉促、輕率的決定;保留證據;確保一定法律關系的公開性;促進一定債權的流通性等,而受益人變更不符合上述強制的理由[2]。

1. 2 書面形式強制性的必要性分析

變更受益人是否一定要采用書面形式,取決于該行為涉及的利益關系。任何法律行為被要求采用書面形式,都是因為該行為涉及重大利益關系。變更受益人雖無需保險人同意,但該法律行為涉及保險人與原受益人利益,甚至涉及被保險人自身利益。

對保險人而言,誰是受益人,誰將有權向其請求保險金,如果因受益人變更問題而發生紛爭,意味著保險人可能面臨雙重支付的困境:在向原受益人支付保險金后,又不得不向新受益人支付保險金,因此,保險人需要知道誰是真正的保險金請求權人。受益人變更意味著原受益人喪失了經濟利益,盡管原受益人無權干預被保險人的變更行為,但書面形式至少可以確保只有在被保險人按照程序變更受益人時,原受益人的利益才會歸于消滅,即在程序上給予原受益人一定的保護。而書面形式要求還可以保證對被保險人真實意愿的尊重,因為只有這樣才可以防止他人以欺詐方式聲稱被保險人已經改變主意,要變更受益人[3]??梢?,受益人變更不僅僅是一個簡單的單方法律行為,還牽涉諸多主體利益,實有慎重的必要,而書面形式是最好的保障。

2受益人變更與被保險人通知義務之闡釋

2.1 通知義務之理論基礎

被保險人變更受益人無需征得保險人同意,原因在于,變更受益人行為是單方法律行為。所謂單方法律行為,“是指根據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只要一方當事人作出意思表示,無須再有他方當事人同意就可以成立?!盵4]變更受益人是典型的單方法律行為,無須保險人同意?;诖?,國內有許多學者認為被保險人變更受益人無須通知保險人,理由是,既然變更受益人是被保險人的單方法律行為,就不應該受到任何約束,只要被保險人有變更受益人的意圖,并表示于外(如寫成書面文件),即可生效,只不過如果被保險人沒有通知保險人,該變更行為僅在被保險人、原受益人與新受益人之間產生效力,但不能對抗保險人,即保險人因不知悉變更只需向原受益人支付保險金即可,新受益人再向原受益人主張保險金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5]。

單方法律行為之生效固然不以相對人同意為要件,但并非完全沒有條件。以是否有相對人為依據,單方法律行為可以分為有相對人的單方法律行為與無相對人的單方法律行為[6]。對于無相對人的單方法律行為,行為人的行為本身即產生效力,如立遺囑;對于有相對人的單方法律行為,則其真實意圖必須讓相對人知悉方才發生效力,此即行為人的通知義務。如合同一方當事人依據立法規定行使合同解除權時,僅有意思表示還不夠,還必須通知對方當事人,才產生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受益人條款屬于保險合同的內容之一,變更受益人屬于合同內容的變更,因此,屬于有相對人的單方法律行為,即被保險人變更受益人固然不需保險人同意,但需將其變更受益人的意思通知保險人才有效,此為被保險人通知義務之法理所在。

2.2 通知生效的法理闡釋

如前所述,意思表示要產生法律效果,需將該意思表示讓相對人知悉。在受益人變更問題上,要經過兩個環節:被保險人將其意思表示(即變更受益人的文件)發出(如以郵寄方式);文件送達保險人,保險人知悉。從文件發送到文件送達,往往不在同一時間,而是存在一定的時間差,因此產生該意思表示是在發送時生效,還是在送達時生效的問題。

在這一問題上,傳統民法有投郵主義與到達主義兩種理論。投郵主義是指意思表示一經發出,無須到達對方當事人,即可以產生效力;而到達主義則是意思表示必須到達對方當事人才能產生效力[7]。兩種學說并無優劣之分,僅是價值取向不同。投郵主義以保護發送人的利益為其價值取向,通過發送生效規則,盡早使其行為發生法律效力,實現其利益保護。而到達主義則以保護受領人的利益為其價值取向,受領人未受領,發送人的意思表示不能對其產生拘束。究竟采何種理論,取決于雙方當事人地位與其行為的性質。受益人變更屬于被保險人的單方法律行為,無需保險人同意。因此,尊重被保險人意愿應該是立法首選。從這個角度而言,通知采發送生效,即只要被保險人將變更文件投入郵箱即可。

需要說明的是,采投郵主義,有可能導致這樣的結果:在保險人收到變更文件之前,保險事故已經發生,保險人在不知受益人已經變更的情形下,向原受益人給付保險金。此時新的受益人若向保險人主張保險金,保險人就面臨重復給付的風險。對于善意的保險人,其利益應當予以保護。這就需要在尊重被保險人意愿與保護保險人利益之間找到一個平衡點,即:在投郵主義下,受益人變更行為雖然生效,但不得對抗保險人。保險人在向原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后,即視為已經履行保險合同義務。至于新受益人的利益保護,因原受益人本不享有保險金利益,其取得的保險金是不當得利,新受益人可以向其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3受益人變更與保險人批注行為之闡釋

依據現行立法規定,變更受益人的最后環節是保險人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注或者附貼批單。但這一環節是否是受益人變更生效的必要環節?在實務上,可能存在因書面通知未能到達保險人處時保險事故即已發生;也有可能因為保險人過錯,接到變更通知后未能及時進行批注。對于這一問題的認識,英美法系國家經歷了從嚴到松的解釋過程,也許可以給我們一點啟示。

3.1 英美法系受益人變更程序規則的變化

如果嚴格遵照立法規定,即使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發送了書面文件,保險人接到了該書面文件,只要保險人沒有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注或者附貼批單,被保險人之行為均不產生受益人變更之后果。在保險業發達之英美法系國家,早期即持這種“嚴格符合原則”觀點,受益人變更受到嚴格的程序控制,即“法院一般不允許違背所要求的法律手續而變更受益人?!盵8]這種不得違背的要求極為苛刻,導致很多情形下即使被保險人變更受益人意愿極為強烈,也盡可能采取了相應措施,受益人變更仍然無效。

隨著保險實務之發展,保險理論研究之深入,關于變更受益人到底是以被保險人的意圖為準,還是以保單規定的形式要件為準,產生了爭議,學者的態度也經歷了從“嚴格符合原則”到“基本符合規則”的轉變,也即從“形式遵從”到“實質遵從”的轉變[9]。所謂的“基本符合規則”,其實是在尊重被保險人意愿與維護受益人變更形式這兩者之間找到了一個平衡點。依照該規則,被保險人首先必須有變更受益人的意圖;其次,被保險人必須采取了積極的行為,基本上能表明其意圖,如被保險人已經填寫了變更受益人的申請,因申請郵寄后被受益人截走而不知情;被保險人已經向保險人提交了變更申請并交回保險單,但在保險人簽發批單前死亡等。在這些情形下,即使保險人沒有予以批注,受益人變更行為也會生效。

3.2 我國立法關于保險人批注之闡釋

前已述及,變更受益人為單方法律行為,被保險人僅需通知保險人即可,無需其他要件。至于保險人其后的保險單批注行為,與變更受益人行為之效力并無關系,實為受益人變更生效后的后續行為,是保險人應該履行之義務,如同保險合同訂立后保險人有出具保險單之義務一樣。因此,在被保險人發送變更文件后,受益人變更已經生效,即使保險人未及時進行批注,也不影響受益人變更生效這一法律后果。我國保險法上關于保險人批注之規定,目的不過在于完善受益人變更程序,但并非意在限制變更行為。

概而言之,立法要求變更受益人時通知保險人并由保險人予以批注,在于方便保險人賠付保險金時,能夠確定其賠付的對象,防止保險人處于向原受益人賠付后又不得不向新受益人賠付的不利境況,但這一問題可以通過通知生效與不當得利規則予以解決,立法的規定僅具有宣示性意義,不具有強制性功能。

4結束語

受益人變更因為程序問題經常出現爭議,即被變更的舊受益人與取而代之的新受益人之間爭奪保險金。我國現行立法雖然對受益人變更程序做了規定,但在實務上會產生很多問題,只有對立法規范進行合理解釋,才能有效解決實務問題。

站在學理解釋的角度,立法既然規定了書面通知,首先表明了受益人變更不是沒有任何條件的私法自治。其次,考慮不同主體的利益平衡,需要對通知的效力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同時允許善意的保險人在一次支付后從保險合同義務中解脫出來。至于保險人批注行為,則不應成為被保險人變更受益人生效的必要條件。

[參考文獻]

[1]宋素霞.保險金的給付不適用遺囑變更[J].保險研究,2003(06):207.

[2]梁鵬.保險受益人變更之研究[J].保險研究,2013(07):88.

[3]小羅伯特·H.杰瑞,道格拉斯·R.里士滿.美國保險法精解[M].李之彥,譯.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166.

[4]江平.民法學[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185.

[5]高宇.論我國保險法上受益人之變更[J].當代法學,2004(11):80.

[6]王澤鑒.民法總則[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260.

[7]迪特爾·梅迪庫斯.德國民法總論[M].邵建東譯.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220.

[8]約翰·F.道賓.美國保險法[M].梁鵬,譯.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155.

[9]肯尼斯·S.亞伯拉罕.美國保險法原理與實務[M].韓長印,韓永強,楚清,等譯,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2:306.

[責任編校: 張眾]

Legal Interpretation of Clause of Beneficiary Change

LI Juan

(SchoolofEconomicsandManagement,HubeiUniv.ofTech.,Wuhan430068,China)

Abstract:There are many differences between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circles on the clause of beneficiary change.Written form clause in the law should belong to mandatory regulation,because beneficiary change not only belongs to the insured and policy-holder′s unilateral legal act, but also involves the beneficiary and insurer′s interests. To respect the insured′s wishes,beneficiary change document is effective when it is sent. If the insurer has payed claims to the original beneficiary before he receives the document, his contractual obligations is released from the new beneficiary, but the new beneficiary can request the claims from the original beneficiary. Whatever the reason that the insurer has not made comments on the policy is,beneficiary change should be effective.

Keywords:beneficiary change;written form;notification;unjust enrichment; making comments

[中圖分類號]D923.99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4684(2015)06-0023-03

[通訊作者]羅佩(1990-),女,湖北武漢人,湖北工業大學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為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

[作者簡介]郭秀蘭(1964-), 女,湖北紅安人,湖北工業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教授、碩士生導師,研究方向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及心理健康教育

[基金項目]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專項任務項目(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研究)資助成果之一(15JD710077)

[收稿日期]2015-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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