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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信訪制度:傳統文化根基與現代轉型

2015-03-26 04:35
河南社會科學 2015年10期
關鍵詞:矛盾法律制度

段 葳

(黃岡師范學院,湖北 武漢 438000)

信訪活動在中國有著悠久的歷史,新中國成立以后建立的人民信訪制度在權力監督、權利救濟、政治參與、矛盾化解等方面發揮出不可替代的作用,是一項有中國特色的社會制度和治理方式。近年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社會改革的深入,我國進入了社會轉型期和矛盾多發期。在社會變遷和體制改革中所產生的各種社會矛盾必然需要不斷通過各種渠道進行疏通,這其中最重要的一條渠道就是人民信訪制度?!?003年7月以來出現的信訪高潮,是機關里的人多年未見的?!盵1]這次信訪高潮被形象地稱為“信訪洪峰”,人民信訪制度因此遭遇了前所未有的挑戰。隨著法律體制的完善和司法改革的深入,以“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為代表的法治理念深入人心,而信訪制度在矛盾化解中所表現出的低效率,使人們對信訪制度提出了種種質疑,甚至引發了存廢之爭。然而一項制度之所以能長期存在,根本原因是在于其對社會的適應和對民眾需求的滿足。信訪作為文化傳統的一部分在中國歷史上源遠流長,因而人民信訪作為內生制度具有不可替代性。信訪作為文化之所以能夠留存到今天,與其在發展過程中不斷轉型和完善是分不開的。我們對于人民信訪制度決不能“一廢了之”,應當正視制度中所存在的問題,通過現代化、法治化的手段推動人民信訪制度的轉型和完善。

一、人民信訪制度的傳統文化根基

對于人民信訪制度目前面臨的困境和質疑應當一分為二地來看待。既要看到信訪制度對目前新形勢的不適應性,又應當看到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信訪洪峰的產生,本身就說明了當前信訪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和作用的獨特性,其存在具有歷史和現實的合理性。

(一)人民信訪制度與傳統治理文化相適應

盡管在相關的學術研究中往往將人民信訪制度視為一項中國共產黨的制度新發明,但無論是從文化的角度或歷史傳承的視角,人民信訪制度都與中國傳統信訪文化有著不可分割的聯系,它是脫胎于中國傳統治理文化的一項制度設計。

首先,人民信訪制度符合中國古代的倫理法律傳統。在這里之所以將倫理和法律相并列稱為倫理法律傳統,是與中國古代建立在“禮”文化之上的法律工具和社會秩序分不開的?!岸Y”產生于依靠血緣維系的氏族社會,個人地位實質上是對家族血緣譜系的確認,因此“禮”天然是一種“倫理”的秩序。當在春秋時期思想家們將“禮”細化為“倫理綱紀”,并以“親親也、尊尊也、長長也、男女有別,此其不可得與民變革者也”[2]的宗法形式固定下來時,中國古代社會治理的運行方式便由此形成。這種運行實質上是政治權力沿著“宗法”道德下所形成“家國”脈絡滲透展開的過程。通過這種滲透,家國合一、倫理政治合一的秩序也就得到確立,這也標志著政治組織和社會組織的結合。這種結合使得君主成為“天子”,官員成為愛民如子的“父母官”,百姓成為為子為民的“子民”,也就使所有的社會問題都成為“家庭”問題?!凹彝ァ贝嬖诘幕A首先應當是血緣關系而不可能是權利和義務,當“家國”體系貫通之后,血緣關系便升華為道德倫理,這也就決定了維系“家國”體系的根本在于道德而非法律。因此在中國古代法律總是以道德和工具的形式出現。在漢代對于治理思想“德主刑輔”的概括,無疑就是對這種法律道德化和工具化的最好注解。而源遠流長的“清官文化”也不過是道德化法律精神的凝結和表現。盡管在當代社會已經具備了較為完善的法律制度,權利與義務的思想也已得到廣泛認同,但是在中國傳統社會“古老陳舊的生產方式以其伴隨著它們的過時的社會關系和政治關系還在茍延殘喘而已”[3]。因而老百姓對“清官”的期望依然強烈,法律依然需要承載政治倫理及“禮制”道德的要求。作為一項依靠政治權力運行的制度,人民信訪制度為傳統“清官文化”的存在提供了依托,因而能夠很好地契合傳統道德要求和執政黨社會治理的需要。因而從本質上來看人民信訪制度和中國的倫理化的法律傳統是相適應的。

其次,人民信訪制度的運行方式符合在中國“說理—心服”[4]的治理傳統。在中國傳統的治理文化當中,歷來主張“明德慎刑”和“德主刑輔”,因而在社會治理過程中形成了以教化為主的治理文化和與之適應的教化技術。在中國的傳統社會中歷來主張“禮者禁于將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5],因而在社會治理中首選的是“禮”而非“法律”?!岸Y”作為一種道德化的秩序,本身的作用是隱性的而非顯性的,它的形成是一個潛移默化的長期積淀的過程,其傳承也是依靠通過長期的教育并使之轉變為內在的習慣,“所以這種秩序注重修身,注重克己。理想的禮治是每個人都自動的守規矩,不必有外在的監督”[6]。因而社會治理和個人糾紛解決的過程對教化就提出了極高的要求和期望,教化也因此成為手段和目的。教化本身是一個“說理”的過程,而“心服”就成了教化的成果和目的,這既是“禮治”的精神也是“禮治”運行的基本形式。在中國傳統社會的治理技術中無不內含了這種“說理—心服”的基因,于是便產生了“無訟”的精神追求和文化積淀?!盁o訟”也使得在治理的過程中法律并不處于首要的位置,而各種以教化為目的的調解技術就異常發達起來。人民信訪制度建立的初衷或許并不包括教化的目的,甚至是對于信訪活動如何處理都沒有進行明確,但是制度的發展進步往往是根據現實的需要而不斷完善的,在這一過程中往往衍生出制度設計之初所未考慮到的功能。人民信訪制度的設立,在有意無意中一方面承載了社會中依然濃厚的“清官情結”,另一方面又因治理的需要吸收了傳統治理教化的功能。這種承載和吸收有傳統文化留存的影響,但更重要的是治理的現實需要。在取得政權之后一方面因取得正統權威的需要,使得執政黨樂于繼承傳統文化中的為民做主的政治形象;另一方面由于社會治理的需要,執政黨將宣傳政策和教化人民的職能融入制度設計。而關于人民內部矛盾和敵我矛盾兩類矛盾的劃分,決定了對于人民內部矛盾適用“團結—批評—團結”的方式,“就是從團結的愿望出發,經過批評或者斗爭使矛盾得到解決,從而在新的基礎上達到新的團結”[7]。這種批評或斗爭并使矛盾得到解決的過程就是“說理—心服”的過程。

(二)人民信訪制度滿足治理的需要并一定程度契合馬克思主義相關學說

人民信訪制度的創立一方面繼承了傳統治理文化的精髓,另一方面也吸收了馬克思主義民主政治學說的相關理論,并在實踐中根據革命與治理的需要加入中國特色的內容。

首先,人民信訪制度滿足了中國共產黨革命的需要和治理的要求。中國共產黨的社會治理實踐起源于革命活動,治理的需要服從革命斗爭的需要。人民信訪制度的建立雖然是在新中國成立之后,但是信訪活動卻早已在革命活動初期就已存在了。相關史料記載,早在1921年安源煤礦的兩位工人就曾以信訪的方式給毛澤東同志反映過工人運動中的相關問題,并得到了及時的處理[8]。在革命斗爭的不同時期,信訪的處理技術也根據革命斗爭和根據地治理的需要,在活動形式和處理方式上進行了轉變和完善,并發揮出獨特的作用。在轉變和完善中信訪活動與革命斗爭的需要實現了結合?!芭c國民黨從外部植入新精英而推行自上而下的官僚化、保甲制等垂直整合不同,共產黨在實現由城市向農村的轉移之后,就將社會動員作為國家政權深入村莊的有效手段?!盵9]信訪活動被視為一種與組織、動員群眾的工作緊密結合的方式。這種動員在革命戰爭年代得到了普遍的運用,在新中國成立之后為了鞏固政權,又被運用到了新的社會治理制度的創立之中。人民信訪制度就是在這種革命的背景下根據社會治理的需要融合了組織、動員的技術而創制的。組織、動員的技術在社會治理的過程中承載了教化的功能,這種教化的實現又是通過調解技術的廣泛運用而實現的。在人民信訪制度中,一方面通過對群眾的動員實現了對黨員干部的廣泛監督;另一方面又通過動員得以掌握社會矛盾的變化。作為人民內部矛盾的處理方式,采取的是溫和的“說理—心服”的調解方式,因而調解在事實上承擔了教育的功能。通過調解教育的過程使執政黨的理念和政策得到了宣傳,并在潛移默化中成為社會中人們新的行為準則,最終實現教化群眾和鞏固治理的目的。正是由于信訪活動能夠適應革命的需要并滿足治理的要求,所以才能夠不斷得到發展,并在新中國成立后被確立為一項制度發揮出在權力監督、矛盾化解和社會治理方面的獨特作用。

其次,人民信訪制度與馬克思主義民主政治學存在一定程度的契合。馬克思認為在無產階級國家應當實行直接民主,工人階級應當直接參與到國家管理之中。馬克思在《法蘭西內戰》一文中論述道:“這是人民群眾把國家政權重新收回,他們組成自己的力量去代替壓迫他們的有組織的力量;這是人民群眾獲得社會解放的政治形式,這種政治形式代替了被人民群眾的敵人用來壓迫他們的假托的社會力量?!盵10]人民信訪制度為群眾參與國家治理提供了一種可行的方式,并且通過與執政黨治理需要的結合在一定層面上實現了直接民主,因而信訪活動被視為與馬克思主義直接民主學說相契合的人民直接參與國家管理的重要方式,人民信訪制度也因此作為馬克思主義中國化的產物得以完善和發展。馬克思主義的法律觀具有強烈的政治色彩,“列寧對法律性質的描述是:歸根到底,法律是一種政治強制,是政治的集中體現。用恩格斯的話講:所有法律方面的東西都根源于政治”[11]。在對法的本質的論述中馬克思曾指出:“你們的法不過是被奉為法律的你們這個階級的意志,而這種意志的內容是由你們這個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來決定的?!盵12]列寧結合階級斗爭觀點進一步論述道:“法律就是取得勝利、掌握國家政權的階級的意志的表現?!盵13]作為馬克思主義政黨的中國共產黨在革命斗爭、社會治理和創制法律的時候都充分吸收了這些觀點,因而無論是在治理手段上還是法律精神上都體現出了強烈的政治色彩,這種強烈的政治色彩強化了政治權力在社會治理中的作用,從而造成法律地位邊緣化、法律技術工具化。以政治權力為運行基礎的人民信訪制度政治色彩濃郁,契合了馬克思主義的相關理論,在實踐中滿足了政治動員和社會治理的需要。因而人民信訪制度作為一項繼承了中國傳統治理理念并一定程度契合了馬克思主義觀點的制度發明,得以在實踐中不斷完善和發展。

二、人民信訪制度現實困境

1951年6月政務院頒布《關于處理人民來信和接見人民工作的決定》,標志著人民信訪制度正式形成,至今人民信訪制度已經走過了60余年的歷程。作為一項中國特色的民主形式和糾紛解決方式,人民信訪制度適應了不同時期國家治理的要求,并在治理的實踐中豐富了內涵與外延,完善了結構與功能。但是隨著近年經濟的發展帶來社會結構的調整,新的社會矛盾糾紛不斷涌現,人民信訪制度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挑戰。

(一)人民信訪制度缺乏運行和決斷的效率

相關研究表明:當一個國家或地區經濟發展實現人均GDP由1000美元至3000美元時,經濟發展會進入高速增長的黃金時期,而伴隨著經濟的高速發展,各種社會矛盾也會集中爆發。目前我國正處于這一經濟發展的黃金期和社會矛盾的高發期,這對形成于20世紀50年代的人民信訪制度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挑戰。

在新形勢下各種新的矛盾不斷衍生,呈現出數量大、類型多等特點。隨著政權的鞏固和社會結構的穩定,執政黨的主要任務由革命動員型的治理轉向和諧穩定型治理,因而人民信訪制度的主要職能往“矛盾化解”方向進一步偏重,使得各級政府在“矛盾化解”方面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甚至是在制度上進行傾斜。然而巨大的投入并沒有使“矛盾化解”變得高效?!鞍凑罩贫仍O計者的理想,信訪應當是一種溫和而有序的官民溝通方式,是人民群眾積極踴躍參與民主管理的政治參與方式。然而,信訪在實踐中的運作卻常常超出了預想的模式或者有時候超出了國家許可的范圍?!盵14]造成這種現象的根本原因在于人民信訪制度在基本職能上的矛盾。人民信訪制度從建立之初就被賦予了動員和教化的職能,然而動員和教化在實踐中又是矛盾的。在革命戰爭時期以社會動員為主的社會治理使二者的矛盾并不突出,然而在取得政權之后以和諧穩定為主的社會治理中這種矛盾就被凸顯出來了。一面是國家希望動員群眾通過信訪形式為國家反映社會現實,另一面群眾卻希望通過信訪渠道解決自己的具體訴求和實際困難。而當群眾被動員起來不斷通過信訪渠道解決問題時,國家又因諸如“集體上訪”“越級上訪”等過激形式而不堪其擾。這種國家的期望和群眾的希望之間的矛盾是造成信訪低效率甚至是無效率的根本原因。人民信訪制度單純的制度目標無法滿足群眾復雜的“求決”目的,但又不能因為二者之間的矛盾堵塞正常的信訪渠道,因而國家在進行社會治理的過程中將信訪的矛盾化解功能下沉至基層政府,并采取將信訪的數量與社會的穩定相掛鉤的評價標準對基層政府進行考核?;鶎诱袚舜罅康男旁L壓力,卻沒有掌握足夠的化解技術。面對信訪穩定考核“一票否決”壓力,不得不在“矛盾化解”過程中對無力化解的信訪問題采取“踢皮球”“捂蓋子”的方式,這也是造成眾多信訪問題久拖不決的根本原因。因為基層政府沒有足夠強大的化解技術和決斷能力,因而在處理信訪問題中普遍采用調解的方式。調解本身是一種妥協的技術,妥協又是一個緩慢的過程,這直接導致了信訪活動的效率低下。因為基層政府信訪中的調解缺乏法律作為約束,所以信訪人可以對已達成的妥協隨時反悔,這就造成了大量的“重訪”案件的產生,因而加劇了信訪的低效率及無效率性。

(二)人民信訪制度缺乏解決問題的自主性

在社會治理中人民信訪制度雖然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并為大多數人所熟知,但是人民信訪制度并不是一項可以獨立解決問題、化解糾紛的制度。人民信訪制度在運行的過程中,因其對政治權力的依賴而飽受詬病。

人民信訪制度要成為一項能夠獨立自主運行的體系,必須增強其法治性。2005年《信訪條例》的發布雖然使人民信訪制度走上了法治化的道路,但離真正實現法治化還有很長的路要走。馬克斯·韋伯在論述法律的本質特征時講道:“法律的自主性特征使現代法律構成一個獨立自主的體系,是法律規范區別倫理、教條和政治原則的特征?!盵15]而人民信訪制度是一項對政治權力有著天然依賴的制度,它的產生和運行都完全依附于政治權力,這使得人民信訪制度既不能構成自己獨立自主的體系,又不能與現行法律完全融合。由于人民信訪制度在自主性上的缺乏,使它極易在政治權力的干擾下成為政治權力的附屬工具。盡管目前已經制定了《信訪條例》,但是它在屬性上仍是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的由政府總理簽署的“條例”,而非由作為最高權力機關的全國人大通過的并由國家主席簽署的“法”。這種由政府機關發布而不是由立法機關頒布的性質,也恰恰表明了人民信訪制度對政治權力的依賴,它本質上是政府治理的工具而非保障權利的規則。人民信訪制度與政治權力聯系的緊密性以及自主性的缺乏,直接導致了在實踐過程中政治權力對信訪活動的經常性干預。這種干預降低了法律的權威,擾亂了司法公正。人民信訪制度的動員性和工具性特征使得信訪活動缺乏嚴格的程序性。在信訪活動中所表現出的規則的明確性、穩定性、普遍性的缺乏,使得信訪制度的非自主性更加突出。這也使得其在政治權力干涉法律自主性的過程中充當了橋梁作用?!八幻娉ㄩ_大門,向民眾提供一種在法律系統之外解決法律問題的途徑,一面為對司法活動的行政性干預提供了制度化的正當渠道?!盵16]這種行政權力不受節制的介入,看似提高了解決問題的直接性,短期內似乎也顯得更有效率,但是從長期來看這種介入和干預卻破壞了一項制度的獨立自主性,使其不能自成體系而在長期內變得無效率。人民信訪制度正是由于缺乏這種解決問題的自主性才使其飽受批評甚至引發存廢之爭。

三、人民信訪制度的現代轉型

信訪作為一項活動之所以能在中國幾千年的歷史中得到不斷的發展,并在長期的社會實踐中積淀出豐富的信訪文化,與其不斷適應社會發展并不斷完善自身是分不開的。人民信訪制度建立60余年來,同樣經歷了不斷適應社會和完善自身的過程。目前人民信訪制度所面臨的種種困境和質疑,正是其自身發展和完善所面臨的新要求,我們應當正確看待困境與質疑,積極推動人民信訪制度的轉型與完善。

(一)理性看待人民信訪制度面臨的困境

盡管當下人民信訪制度飽受質疑,甚至是廢除之聲不絕于耳,但是對于一項長期存在且積累出豐富文化的制度決不能簡單粗暴地“一廢了之”?!耙环N制度得以長期且普遍的堅持,必定有其存在的理由,即具有語境化的合理性;應首先得到后來者或者外來者的尊重和理解?!盵17]因此我們應當理性看待人民信訪制度所面臨的困境,正視信訪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并積極推動其轉型與完善。

首先,人民信訪制度面臨的困境是現代化進程中社會變革所帶來的必然。塞繆爾.P.亨廷頓對現代化與政治意識有著精彩的論述:“現代性孕育著穩定,而現代化過程卻滋生著動亂?!盵18]信訪制度有著自身的發展和完善的過程,引導其走上現代性的道路,實現制度的現代化是完善人民信訪制度的根本途徑。但是在促進其現代化的過程中,一些與社會要求不相適應的現象仍然會存在,根除這些不適應的現象必須通過實現制度的現代化來實現。這既是制度本身完善的需要,又是社會發展的要求。列寧曾經把社會主義社會定義成為一個“國家的辛迪加”,因而在社會管理中國家所管理的事務無所不包,政治權力成為解決所有社會問題的根本手段。人民信訪制度是建立在政治權力高度集中的全能主義政治基礎之上的。隨著經濟社會改革的深入“這一套以行政命令為主、直接對社會主義經濟活動進行微觀干預的體制是與利益主體多元化的市場經濟不相銜接的,這就導致社會上層建筑與它的經濟基礎之間的矛盾沖突”[19]。從本質上來看,人民信訪制度所面臨的困境正是由于政治權力對社會進行微觀干預所引發的;而化解矛盾手段的單一和社會利益主體的多元化之間的矛盾是人民信訪制度面臨的根本矛盾。人民信訪面臨的困境和矛盾,將隨著政治體制的改革、社會管理模式的轉變、法制體系的完善以及權力監督體系的形成而得到緩和直至解決。

其次,人民信訪制度目前在中國仍具有不可替代性。盡管目前人民信訪制度飽受“信訪不信法”“降低司法權威”“干擾司法公正”等質疑,但對于普通百姓來說相對程序煩瑣、形式陌生的訴訟,信訪仍然不失為一種簡便有效的糾紛解決機制和政治參與方式。從某種意義上來講“信訪不信法”“信訪潮”的出現恰恰反證了信訪制度的生命力。事實上信訪與法治的沖突也遠沒有達到對立不可調和的地步。近年隨著《信訪條例》的修訂完善,人民信訪制度擺脫了無法可依的窘境,正在進行法治化的嘗試。但是在運行方式上和權利保障方面,人民信訪制度的法治化仍有很長的道路要走。事實上信訪與法治的矛盾不在于解決糾紛所運用的截然不同的技術手段,而在于本質上價值理念上的沖突。而價值理念一旦脫離社會實際和實踐需要就是無意義的,正如哈貝馬斯論述的那樣:“當一種正義論采取一種直接的規范性思路,并設法通過超越現存建制和傳統來論證一個秩序良好社會的種種原則時,它面對這樣一個問題:它的抽象的正義觀念怎樣才能同現實取得一致?!盵20]人民信訪制度的法治化過程不應是對一項制度的徹底否定,更不應是用一種價值理念對另外一種價值理念的徹底取代;它們應當是一個根據社會需求和實踐要求逐步融合的過程,是對兩種不同治理方式根據治理要求“馴服”的過程。

(二)以文化的融合推動人民信訪制度的轉型和完善

人民信訪制度的轉型和完善是一個長期的、漸進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既要正視制度落后的一面,又要看到制度存在合理的一面;既要吸收西方法治的先進理念,又要包容治理傳統的優秀文化。

首先,應積極吸收、借鑒西方先進的法治理念。缺乏自主性是人民信訪制度陷入困境的原因之一。因此在其完善過程中必須引入法治的權利概念,并通過權利體系的構建來實現對政治權力的制約。權利體系對政治權力制約的效果決定了人民信訪制度是否真正具有自主性。只有使人民信訪制度真正具有了自主性,形成能夠“獨立自足”的糾紛解決體系和矛盾決斷機制,才能真正使人民信訪制度從政治制度演進為法律制度。要實現人民信訪制度中權利體系的構建、政治權力的制約、法律制度的形成,必須加強信訪制度的立法工作。應盡快將由國務院發布的用于指導信訪工作的《信訪條例》升格為由全國人大制定的《信訪法》。這將在法理的層面使人民信訪制度成為真正具備“獨立自足”能力的法律體系。這種“獨立自足”的能力將使人民信訪制度擺脫對政治權力的依賴,獲得真正的在矛盾糾紛中的決斷能力。人民信訪制度是一項意識形態因素濃厚的政治制度,“意識形態既解釋世界是什么樣的,又解釋世界應該是什么樣的”[21],這使得人民信訪制度承擔了過于沉重的政黨治理要求而變得效率低下。當人民信訪制度通過立法的形式變為保障信訪權利的法律時,信訪的意識形態因素就將得到淡化,信訪也因而不再承擔社會治理的“教化”功能,而是通過依法的“決斷”使結果產生法律的“社會規制力”。這將使得人民信訪制度運行效率得到極大提升,真正成為決斷糾紛的“獨立自足”的體系。

其次,在人民信訪制度的轉型與完善過程中應當注重對本土習慣的尊重和對傳統治理文化的吸收。長期以來我國在新制度的確立過程中往往采取強制性制度變遷,排斥傳統文化、否定本土習慣,而使新的制度在運行過程中表現得“水土不服”,甚至遭到人們的排斥和無視。這樣的制度往往成為形式上的現代化和“裝點門面”的擺設,并不能成為人們行為的新規范。在處理矛盾和糾紛的過程中往往仍然需要頂著新制度的“帽子”,求助于舊的治理技術。蘇力教授曾經論述道:“中國現代法治不可能只是一套細密的文字法規加一套嚴格的司法體系,而是與億萬中國人的價值、觀念、心態以及行為相聯系的?!盵22]人民信訪制度的法制現代化遠不是僅僅通過對法律進行簡單移植所能夠解決的。當然這也不是說就對現代法律理念和技術置若罔聞,人民信訪制度的法制現代化關鍵在于如何使新的法律理念與舊的傳統相融合并形成新的為大眾所接受的治理文化?!俺悄艿玫侥撤N功能上的替代品,中國人也不會放棄這些習慣、慣例,而除了立法或移植的法律能與傳統習慣慣例有某種兼容,這些法律就無法在功能上逐步替代傳統的習慣和慣例?!盵23]與傳統和習慣相背離的國家制定法并不能得到遵守并成為普遍的價值規范,而舊的傳統與習慣將成為人們規避國家制定法的渠道。這使新的制定法創制失敗,甚至成為社會治理的障礙。因而在人民信訪制度的轉型和完善過程中,必須注重對本土習慣的尊重和傳統治理文化的吸收,只有將傳統、習慣與新的法律技術融合兼容才能真正實現人民信訪制度的完善和轉型。

中國共產黨歷來重視新舊觀念的兼容和中西文化的融合,早在新民學會時期毛澤東同志對此就有精彩的論述:“提出世界,所以明吾儕的主張是國際的;提出中國,所以明吾儕的下手處?!盵24]對于人民信訪制度的完善與轉型,我們同樣應當注重對傳統的尊重和新文化的融合,這樣才能形成中國特色和氣派的先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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