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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社會警察文化的變遷

2015-03-26 11:32薛向君
湖北警官學院學報 2015年12期
關鍵詞:警務權力法律

薛向君

(江蘇警官學院公安管理系,江蘇南京210031)

信息社會警察文化的變遷

薛向君

(江蘇警官學院公安管理系,江蘇南京210031)

警察文化的變遷意味著警察從社會角度感知、評判其工作的方式發生了轉變,將其價值觀付諸行動的方式也發生了轉變。在信息社會,隨著警察任務與角色、限定警察權力的法律規則、警察的“經歷”乃至警察周遭的權力關系網絡出現的一些重要變化,警察文化也隨之發生改變。

信息社會;警察文化;變遷

一、警察文化的定義及影響因素

學術界對警察文化的研究始于20世紀50年代。一般認為,警察文化是以警察自由裁量權為基礎,以巡警文化為核心,在基層警察的工作實踐中后天習得、相互影響并加以傳承的一套共同價值觀。1966年,美國學者杰羅姆·斯科爾尼克在其關于警察巡邏工作的經典研究中,將警察角色的特點歸納為三個方面:危險——經常要提防暴力行為的出現;權力——能合法使用武力,并擁有大量的自由裁量權;效率——由產生執法結果的壓力造成。[1]他認為,這些元素與警察組織的準軍事性特點相互作用,在警察中生成了獨特的認知和行為反應:“工作人格”。這種“工作人格”是警察用來應對警察角色上述三個基本特點的一種手段,并經由無數社會化過程得以傳播。英國學者羅伯特·萊納將警察的“工作人格”理解為斯科爾尼克對警察文化的反思,在他看來,警察文化是警察這一特殊群體的“價值觀、行為規范、觀點和行業規則”,[2]用以幫助警察應對并適應外界壓力與緊張狀態。其主要特點包括:使命感——打擊犯罪活動、保護弱者不受掠奪者侵害;犬儒主義與悲觀情緒——警察所堅守的道德觀正受到各方面的侵蝕;懷疑——警察總在尋找各種麻煩與危險跡象,后者往往以“可疑”的人或地點的形式出現;群體團結伴隨社會孤立——警察往往依照“他們與我們”的分類行事,這促成其內部團結,也造成警察在社會上的孤立狀態。[3]

關于影響警察文化的因素,學者們有著不同的看法,歸納起來,有以下幾種觀點:

(一)警察的角色和任務

在斯科爾尼克看來,警察的“工作人格”是由自由民主社會警察工作的環境特點以及警察的角色與任務造成的。他認為,“警察,作為其社會地位綜合特點的產物,傾向于形成自己獨特地看待世界的方式,并通過這種認知透鏡來看待各種局面和事情?!盵4]警察的這種“工作人格”是作為應對公共警務的危險性和不可預測性的一種手段得以發展的,任何對警察職業的任務與角色進行重新配置的做法都將引起警察文化的變革。

(二)法律規則

戈德史密斯認為,法律是形成警察文化所必須的結構性條件之一。[5]由于法律對警察權力的構想較為寬松又富于變通,使警察在執法上有著很大的回旋余地,警察文化得以滋生其中。毋庸置疑,法律和管理規則等結構性因素對警察文化的塑造極為重要,它們提供了文化賴以運行其中的框架、結構或話語。然而,法律并非警務的模板。由于基層警察擁有大量的自由裁量權,往往使用非正式的操作慣例指導其工作實踐,歪曲甚至違背法律和警察管理規則,使其失去應有的效力。這些被譽為“博學的問題解決方案”的非正式規則包含著警察“對可接受行為的公約和共同理解”。[6]例如,“不要放棄另一位警察”“如果你發現自己大錯特錯,不要牽連別的警察”等。[7]警察文化正是通過這些非正式規則得以表達的。

(三)經歷

與以往那些把文化看作一套非正式規則的標準描述不同,謝林與埃里克森認為,警察文化并非簡單地通過社會化過程或通過規則傳播。他們重新定義了警察文化,將其視為通過經歷(stories)而構建的一種敏感性。謝林與埃里克森關注很多警察研究者曾經聽說過、嘲笑過、厭倦過、反復提及卻往往視之為無關緊要的經歷,他們將這些經歷作為理解警察文化的關鍵,指出正是通過講述或聽到這些經歷,警察才知道該如何行事。這些經歷“構成了一種意識、一種感覺、一種行動從中產生的方式”。[8]謝林與埃里克森認為,經歷對于實用知識的傳播來說是必不可少的,因為它們提供了聽眾可以將其適用于其他情況的最佳做法,一個可循的先例。盡管聽眾在未來遇到的情況極有可能不同,但經歷仍然適用。謝林與埃里克森對警察文化的解釋,其價值在于將文化看作不斷被生產與復制出來的東西,而不是某種強加給警察的永恒不變的價值觀。他們的論述豐富了理解街頭警察行為的方法,但忽視了經歷與規則其實是可以相互補充的。

(四)權力關系

珍妮特·陳針對上述影響警察文化的因素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認為這些因素未能充分考慮警察組織內部的文化差異,也鮮有涉及警務的結構(社會、政治、經濟)狀況。她將警察文化視為一種態度,后者通過警務的法律背景、政治背景與警察組織之間的交互作用得以形成。在研究警務的結構狀況時,陳吸收了皮埃爾·布迪厄的“領域”觀,[9]將其定義為一種“沖突與競爭的社會空間,其中,參與者努力建立對特定權力與權威的控制,并在奮斗過程中修改該領域本身的結構”。[10]在一項關于警察與少數族群的關系的研究中,陳認為,該領域的不同因素(“游戲規則”)塑造了警察文化,包括政治環境、少數民族的社會經濟地位、政府政策以及對警察擅權的法律保護(如申訴機制)等。這些因素反映了通過競爭各種不同資源或“資本”而產生的權力關系,[11]包括社會資本(支持網絡)、文化資本(知識與能力)、象征資本(信譽與合法性)等。[12]參與者可以為了增加資本或改變游戲規則置身其中,依照“習慣”(指“對游戲的感覺”,它“融合了過去的經驗,使個人得以應對不可預見的復雜情況”[13])進行談判。通過借鑒組織理論家的著作,[14]陳認為這種習慣通過各種“文化知識”的傳播得以塑造,包括:不言自明的知識(警察的任務,如“對犯罪宣戰”)、字典的知識(用來建構人物與事件類別,如“聲名狼藉者”或“值得尊敬者”)、指導的知識(常規情況下的通用指導,如需要留意“不尋常的人”)、以及秘訣知識(具體情況下的指導,如“保持沉默”或“遠離麻煩”)。[15]陳的這種分析承認了文化的解釋性與創造性,也考慮到了多種警察文化的存在以及警察工作的政治背景和認知結構,她對文化具體組成要素的分析推動了關于警務變革的爭論。

上述因素對警察文化的塑造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如果這些因素發生了變化,那么警察從社會角度感知、評判其工作的方式,以及警察將其價值觀付諸行動的方式也會發生相應的變化,最終引起警察文化的變遷。

二、信息社會影響警察文化變遷的因素

自斯科爾尼克等警察研究學者創造性地提出警察的“工作人格”以及警察文化的概念并對其加以研究以來,警察工作于其間的社會環境已經發生了很大的改變,信息技術和信息產業在社會發展中逐漸起到了主導作用,極大影響和改變了人們的工作與生活。在信息社會,警察的角色與任務、限定警察權力的法律規則、警察的“經歷”乃至警察周遭的權力關系網絡也隨之發生了一些重要的變化,后者在很大程度上重塑了信息時代的警察文化。

(一)警察角色與任務的變化

隨著信息革命的到來,警察工作與斯科爾尼克及其他學者所描述的工作相比發生了令人驚嘆的變化。信息技術的迅猛發展帶來警察組織內部的技術革新,尤其是處理嫌疑犯群體信息的大型數據集軟件的開發應用,使警察工作無論在內容還是在形式上都發生了重要轉變。從形式上看,警察的工作重心由傳統的執法轉變為信息生成與加工處理,以信息為主導的警務模式的出現使警察用于信息工作的時間遠遠超出直接用于保護個人與財產免受犯罪侵害的時間。不僅如此,技術與情報收集的進步加速了警察功能的全球化過程,使警察角色日益呈現出一種混雜的地方、國家與國際秩序維持者的特性。

隨著警察工作方式與工作環境的改變,斯科爾尼克所描述的危險與權力因素不再成為警察職業文化得以產生的主要空間,僅圍繞高速汽車追蹤、酒吧斗毆、逮捕囚犯等執法活動來構想警察文化變得本末倒置,信息工作在現代警務中的核心地位使其在警察工作人格與職業文化的塑造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從內容上看,警察過去一直扮演著公共秩序捍衛者的角色,預防和打擊犯罪、保障公共安全是警察組織的工作目標和主要內容。為此,警察依賴專業化的警力資源,采取內部分工的工作方式,各警種、各部門在各自專業范圍內各司其職。信息社會的到來改變了警察組織的目標、資源與工作模式,警察不再僅僅扮演打擊犯罪的保護神角色,還為公眾提供各種緊急或非緊急的社會服務,預防打擊犯罪、提供社會服務逐漸成為警察組織的雙重目標。警察功能逐漸侵入各種社會機構,向歷史上不在其強制力范圍之內的領域擴張。他們參與構建社會安全網絡、打擊恐怖主義、干預家庭暴力、救助精神疾病患者與情感困擾者,參與安全教育以及兒童的社會化過程,并且與管理機構及私人團體聯手處置各種犯罪問題。信息社會警察在公民生活中角色與任務的這些轉變必將帶來警察文化的變革。

(二)法律規則的拓寬、滯后與缺失

作為形成警察文化所必須的結構性條件之一,法律規則的變化會對警察文化產生影響。在信息社會,連續的技術革新所帶來的寬闊遠景造成法律真空與模糊地帶的出現。由于技術革新往往先于法律框架得到調整之前出現并在實踐中加以應用,各種非正式的問題解決辦法隨之形成,從而技術革新與法律規定之間的緊張關系為警察亞文化的存在提供了空間。此外,信息技術的突飛猛進和商業的全球化也使民族國家的概念受到挑戰,超越地理界限的司法轄區概念得到了拓寬,網絡犯罪和反恐行動的出現進一步促進了司法轄區的全球化,跨國警務的形成提升了各種國際條約與跨境協定的重要性。例如,海峽隧道法案將警務與邊界草案、安全防御草案納入英國與法國的法律體系,這些草案提供了警察與其他執法機構在外國土地上(只能在所限定的“控制地帶”)行使執法權的法律框架,使法國警察可以在海峽的英國部分開展武裝行動,英國警察可以在海峽的法國部分維持國家計算機終端。無獨有偶,在北美的背景下,共同法律援助條約為大量的警察機構之間的例行工作、廣泛的犯罪數據和犯罪情報交換以及其他跨國警察行動提供了合法性依據。在跨國警務合作的背景下,警察不僅要掌握所轄主權區域的法律規則與警務文化,也需要了解那些旨在促進跨境警務行動的國際法律框架,同時還得熟悉可能會尋求合作的其他警察轄區的法律規則與警務文化,否則跨國警務行動將很難開展??梢韵胂?,以往在純粹的國家層面,法律的復雜性已經造成警務的某些模糊性,進而改變了警察文化;在跨國背景下,交疊的司法管轄界限以及各種雙邊多邊條約的簽訂造成法律規則的千變萬化,各國不同的警務傳統也會影響警察的執法方式,警察體制相近的國家由于警務運作模式接近,容易形成相近的警察文化并獲得相互認同,但警察體制之間的差別畢竟是客觀存在,這終將影響警察文化的變革。

(三)對他者“經歷”的借鑒

謝林與埃里克森將警察文化視為通過“經歷”構建的一種敏感性,認為經歷是理解警察文化的關鍵。在信息社會,警務被重新定義為關乎消費者(社區)滿意的一種服務。為實現預防打擊犯罪、提供社會服務的雙重目標,警察組織所依賴的資源已經不再限于警察自身的專業化知識與技能,公眾的常識、意見、經歷等非專業化知識也開始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警察在工作中開始優先考慮社區需求,通過強化自身的職業主義與行為規范,開展消費者調查來重建警察與地方社區之間的傳統合意,地方咨詢機構逐漸成為警民雙方的交流論壇。通過借鑒他者的經歷,警察用于實現社會管理目標的手段也隨之發生變化,不再限于傳統的懲罰手段,而是有了更多其他的替代選擇。隨著市場語匯對警務領域的滲透,警察部門經歷了深刻的組織和管理變革,開始借鑒商業管理模式,以便削減部門開支,同時對消費者的需求作出更加有效的反應。在此過程中,企業部門對安全的理解以及在安全治理方面基于風險的思考逐漸滲入警務領域。對前者而言,風險意味著對企業經濟效益可能產生的有害影響,或是對企業聲譽及法律地位所產生的負面影響;企業的安全任務不是為了控制犯罪,而是為了在盡量減少損失的同時實現企業經濟效益的最大化。這種安全管理的戰略導向背后是某種面向未來的敏感度,后者為企業管理技術的發展提供了認知與情感基礎。通過觀察,學者們注意到了企業安全文化對警察部門所產生的影響。他們指出,公共警察朝信息收集、預期參與、主動介入、系統監控、合理計算結果方向的發展展示了一種意識形態,可以與在商業安全部門中發現的那種意識形態相比擬。[16]這種意識形態的形成,反映了在安全治理過程中警察自身經歷與他者經歷或敏感性的相互“融合”,[17]后者必將對警察文化的塑造產生潛移默化的影響。

(四)權力關系的碎化

在信息社會,警察周遭的權力關系網絡出現了碎化的趨勢。一方面,社區警務模式要求把原來集中在上層的警察權力分解到基層,讓社區警察根據自身的判斷力、智慧和專長,與社區民眾共同探討解決各種問題的方案。這種分權式做法在那些固守專業化警務模式的人看來,是與傳統警察文化背道而馳的。他們認為警察應該是在法治限度內讓人們遵守法律的權威角色,而不應該是社區警務模式所倡導的“準社會工作者”的角色。不難想象,警務模式變革造成的這種警察權力分化必將對警察文化產生影響。另一方面,在信息社會,科技的發展創造了以往任何體制下難以想象的機遇與前景,也帶來了難以預測的風險與不確定因素,安全越來越成為上至國家下至普通民眾關注的首要問題,警務也隨之成為一種后現代權力安排的表現形式。在不斷變化的治理形態中,國家與商業、民事、志愿性機構進行互動,這種互動既發生在國家司法管轄疆界之內,亦超越了這個疆界。超國家安全網絡的出現質疑了由國家控制警務的神圣信念,并且對現代治理的基本性假定——國家是治理社會生活的工具——產生懷疑。國家不再是安全的唯一提供者,其他非國家行為者(包括企業、社區群體、非國家機構和非政府組織等)開始承擔起保護自己的責任,行使了安排、購買安全的權力;更多市民也開始參與鄰里守望計劃、合作伙伴關系之類基于社區自愿的安全倡議,安全“贊助者”與“提供者”開始出現多元化趨勢。隨著安全治理權力在不同公共與私人部門的擴散,以往安全領域的很多外圍參與者逐漸承擔了巡邏、情報工作、風險管理和調查等傳統上與公共警務相聯系的任務。這種多元的后現代警務實踐給警察部門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挑戰,警察必須擺脫以往在社會上較為“孤立”的地位,敏銳察覺周圍工作環境與權力關系的變化,學會和形形色色的機構與個人相處,在多元化的安全治理網絡中妥善處理各方面的權力關系。這種權力關系的碎化顯然也會帶來警察文化的變革。

三、結論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信息社會,影響警察文化的某些因素發生了變化,警察文化也隨之發生變革。一方面,警察角色與任務的改變及其對他者經歷的借鑒,使警察文化由以往的懲罰性文化轉變為更加包容的管理文化。警察將個體公民視為能夠作出理性選擇的行為者,對其以最具成本效益的方式加以管理,他們重視有效伙伴關系的打造,使市民在維持社會治安、解決當地問題方面擁有真正的發言權;對結果問責的加強給警察部門帶來了效率方面的更大壓力,使警察的工作方式由以往的被動反應轉變為積極接觸社區的主動出擊;開放進取、靈活熱情、誠實敬業、文明執法、重視技能、鼓勵創新逐漸成為信息社會警察文化的新元素。另一方面,盡管信息社會警察的核心職能依然是合法行使暴力——這種職能突出了前面提及的警察文化的兩個重要特點:強調勇敢進取的冒險以及對待工作的使命感與道德責任感,但隨著法律規則的日益復雜和權力關系的碎化,警察不再簡單地通過使用武力來解決各種問題,而是有意識地協調好保持獨立、行使自由裁量權與忠于法律精神之間的內在矛盾,妥善應對周圍的各種權力關系,努力在對需求者提供服務和對違法者嚴厲執法之間達成平衡。

[1][4]Jerome H Skolnick,Justice w ithout Trial,New York:Wiley, 1966:42,Chap.3.

[2][3]Reiner,R.,The Politics of the Police.Brighton:Wheatsheaf, 1985:139-46,86-93.

[5]Andrew Goldsm ith,Taking Police Culture Seriously:Police Discretion and the Lim its of Law,Policing and Society,1(1990).

[6][7]Reiss-Ianni,E.&Ianni,F.,Street Cops and Management Cops: the Two Cultures of Policing,in:Punch,M.(ed.)Control in Police Organization,M IT Press,1983:265,266-269.

[8]Shearing,C.&Ericson,R.,Culture as figurative Action,British Journal of Sociology,42(1991):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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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Chan,J.,Negotiating the Field:New Observations on the Making of Police Officers,Australia and New Zealand Journal of Crim inology,34(2001):118.

[12][15]Chan,J.,Devery,C.&Doran,S.,Fair Cop:Learning the Art of Policing,University of Toronto Press,2003:36-38,30-34.

[13]Chan,J.,Changing Police Culture,British Journal of Crim inology,36(1996):115.

[14]Sackmann,S.,Cultural Knowledge in Organizations,Sage,Newbury Park,CA,1991.

[16]Ericson,R.V.&Haggerty,K.D.,Policing the Risk Society,University of Toronto Press,1997.

[17]Johnston,L.,Policing Britain:Risk,Security and Governance, Longman,Harlow.2000:51.

D631

A

1673―2391(2015)12―0023―04

2015-07-12 責任編校:邊草

2015年度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專項任務項目(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研究)“全面深化公安管理體制與運行機制的理論與現實問題研究”(15JD710026);江蘇省公安廳公安理論與軟科學研究項目“英美當代警務模式研究”;江蘇高校優勢學科建設工程資助項目(PAPD);江蘇警官學院科研創新團隊(2015SJYTX03)課題“現代警察制度變革研究”的階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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