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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罰交付執行及檢察監督中的問題與對策

2015-04-09 12:56劉躍樓林海
社會治理理論 2015年6期
關鍵詞:罪犯監獄矯正

劉躍樓 林海

刑罰交付執行及檢察監督中的問題與對策

劉躍樓 林海

當前對刑事交付執行環節的檢察監督處于薄弱狀態,導致檢察機關對這一訴訟環節及檢察監督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不清,監督的方式方法不清等重要問題,從而影響到檢察機關刑事執行檢察監督部門監督職能的發揮,影響到對“公正司法、規范司法”精神的貫徹。為強化刑事執行檢察監督,查找監督的薄弱環節,近期,筆者深入公檢法司多個機關,對刑事交付執行與檢察監督問題進行了一次專題調研,發現了許多基層檢察機關不曾掌握的情況和長期存在的突出問題,有的急需解決,并針對問題提出了相應的解決對策。調研中采取隨機抽樣的方式,專門走訪了看守所、監獄(包括入監監獄)、社區矯正機構、基層檢察院、法院(基層法院和中級法院)等九個單位,對刑事交付執行及檢察監督中存在的問題進行了調查,對相關對策進行了思考,以期為其他相關部門提供參考。

一、已羈押罪犯刑罰交付執行中的問題

已羈押罪犯的刑罰交付執行活動涉及到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監獄等多部門,從交付的程序看問題主要表現為:

1.法院不能在判決裁定生效后十日內送達看守所交付執行文書。據基層檢察院反映此種情況較為普遍,有的長達半年。此類現象一審案件較少,上訴案件問題較突出。主要表現是二審法院判決裁定后到一審法院下達交付執行通知給執行機關時間較長。有的案件二審法院已向罪犯送達后幾個月一審法院才下達交付執行通知。究其原因,主要是二審法院要將全部案件材料返回一審法院之后,一審法院才能下達交付執行通知,而二審法院返回案件材料的時間較長。主要是二審法院受人力、路途較遠等因素的影響,有時有積攢多個案件一并返回案卷材料情況。同時也不排除個別工作人員責任心不強、執法不嚴格、效率不高,或受人情關系影響,為達到交付執行時余刑三個月以下留所服刑的目的,故意延遲送達。

2.法院制作交付執行法律文書不規范問題比較突出。按照規定,法院應將“三書一表”送達執行機關,即交付執行通知書、起訴書、判決書、結案登記表,看守所將“三書一表”同犯人一道送達監獄。但由于填寫不規范或“三書一表”某些內容不一致出現許多問題,特別是導致監獄拒收。其中有兩種情況,一是字跡潦草、不規范、內容錯誤而拒收,二是“三書一表”中的基本信息等內容不一致而拒收。如罪犯的文化程度因起訴書與判決書不一致導致監獄拒收。有的公安機關千里迢迢將罪犯押解到監獄,卻因法律文書中的問題而遭到拒收,不得已又將罪犯押解回看守所,待找法院將法律文書修改后,再將罪犯押解到監獄,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費和很大的安全風險。如筆者所在市看守所今年已遇到四件此類案件,其中以某女子監獄最為突出,這四件案件全部出現在該監獄。而有的監獄則采取較靈活的方式,先將罪犯收監,然后由移送單位將文書帶回修改后再寄給監獄。

3. 個別案件公安機關未嚴格依法在一個月內交付監獄執行刑罰。根據規定對羈押的罪犯看守所應在收到交付執行通知書后一個月內交付監獄,但有的看守所以偵破其他案件為由將余刑三個月以上的罪犯留看守所服刑。如李某聚眾斗毆案,看守所因偵破其他案件,將李某超過兩個月未送達監獄。

4.個別少數民族罪犯交付普通監獄執行造成監管改造困難。如走訪的凌源某監獄是一個以漢族罪犯為主的監獄,但卻交付兩名維吾爾族罪犯,給監獄管理帶來很大困難,一是無語言翻譯,二是沒有適合該民族生活習慣的條件,如飲食等,監獄方面對此意見很大。

5.刑期一年以下的罪犯交付監獄執行刑罰,造成監管改造難度大。據監獄人員介紹,從入監程序看,罪犯先要到入監監獄學習三個月,然后再將罪犯分配到各監獄,所剩刑期已不多。由于服刑期短,無法適用減刑條件,也不可能達到減刑的條件,因此這些人違反監規者較多,增加了監獄對此類罪犯管理教育的難度。同時,盡管刑期很短,相關機關也要履行各種程序和監管職責,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資源浪費。

二、判處緩刑、暫予監外執行罪犯交付執行中的問題

根據現行的規定,這類罪犯均應交付給社區矯正機構。盡管判處緩刑、暫予監外執行罪犯交付執行與正在羈押罪犯的交付執行有相同之處,但交付的地點、方式等有其特殊性,因而其出現的問題也有其特點。

1.交付延期問題。據社區矯正機構介紹,當地或較近的法院的交付執行通知延期較少,而較遠的法院交付執行延期問題較多,省外的基本都存在延期問題。外省市法院一般使用掛號信形式郵寄交付執行文書,郵寄時間較長,有的一個月以上。另外還出現郵寄丟失現象,因法院電話索要回執時發現,只好重新郵寄。由此導致罪犯漏管,甚至可能出現重新犯罪等許多問題。據某基層檢察院反映,有的法院對刑事判決的送達不及時,甚至是時有不送達情況發生,對于被判處緩刑、管制的罪犯沒有送達給負責社區矯正的司法行政機關。如被告人王志明被外地某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期二年執行 ,2014年8月5日作出判決,2015年3月25日司法行政機關收到交付執行通知,在社區矯正部門對其調查核實情況時才發現該罪犯在兩個月前又因涉毒被公安機關行政處罰。檢察機關在調查了解情況后,建議司法行政機關向作出原判決的人民法院提出撤銷緩刑收監執行的建議。

2.法律文書不規范、錯誤問題。有的法律文書對罪犯基本信息如居住地、戶籍地等記載不準,導致監外執行罪犯因此脫管漏管,影響了社區矯正工作順利開展。如2012朝雙初字第00066號判決的孫某交通肇事案,其矯正司法所是臺吉所,但其實際居住地卻為北票市內。

3.罪犯自己帶著交付執行通知到當地司法機關報到。據筆者調查的某區司法局社區矯正股介紹,該區共有250名左右的矯正人員,每年解除和接收矯正人員均為100人左右,其中外省市法院交付的僅10人左右,本地法院交付執行的案件約99%是由罪犯本人帶著交付執行通知到當地司法機關報到。

4.罪犯報到不及時或不報到。社區矯正辦法第六條規定:社區矯正人員應當自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生效之日或者離開監所之日起十日內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報到??h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為其辦理登記接收手續,并告知其三日內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區矯正。但許多罪犯都是在一周后才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區矯正,有些曾羈押外地的由于路程等原因用時較長,有的因病而監外執行的直接住進醫院而長期不能報到,由于沒有家屬是否可代替報到的規定,造成社區矯正機構無法及時采錄罪犯信息并實施監管。近年來出現多起不報到的情況,由于矯正機構未收到交付執行通知,法院在向司法局索要回執或年底通過整理文書卷宗時才發現,最后由法院將罪犯找到并交付矯正機構,有的造成長達一年時間的漏管。

5.司法矯正機構因規定認識不統一,導致要求變更執行地的罪犯不能及時登記。在法院下達交付執行通知后,罪犯到社區矯正機構報到時,由于投親靠友等生活工作原因要求變更執行地,需要將罪犯檔案材料異地移交。但有的地方司法矯正機構以與法院執行通知中的執行地不符,要求應有法院出具的新的執行通知,有的以沒有對罪犯進行審前調查為由拒不接收,有的要求罪犯曾在新執行地居住滿一年以上才接收等,給交付工作帶來一定困難,既影響對罪犯的及時登記管理,也給罪犯的矯正改造帶來不利影響。

三、檢察監督中遇到的問題

1.判決、裁定、決定等不及時或不送達檢察機關。一是有的案件法院不及時送達或不送達檢察機關刑事執行檢察部門,二是有的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未將批準決定抄送有監督權的檢察機關,影響監督工作。如罪犯馬向東,因犯受賄罪被喀左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又因年老體衰多病被同一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但由于監管機關、檢察院等均未收到交付執行通知,在今年對監外執行罪犯進行專項檢察時,發現當地監管機關不掌握轄區內有該監外執行罪犯,從而造成對馬犯的漏管。

2.司法行政機關對社區矯正人員刑罰變更情況的法律文書送達不及時,有的地方經常會發生不送達的情況。特別是有的司法行政機關根本就不知道哪些法律文書應當送達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導致人民檢察院對社區矯正人員刑罰變更執行檢察監督工作滯后。

3.交付執行通知不抄送檢察機關,影響檢察機關對刑事交付執行活動的監督。目前交付執行通知是否送達檢察機關或送達刑事執行檢察部門規定不甚明確,一是刑事訴訟法中沒有規定,二是檢察機關的訴訟規則中無明確規定。相關規定僅見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中,該解釋第436條規定,對判處管制、緩刑、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判決裁定生效十日內,應當將判決書、裁定書、執行通知書等法律文書送達罪犯居住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同時抄送罪犯居住地的縣級人民檢察院。但有的法院未認真執行該解釋,未將執行通知書送達檢察機關,導致檢察機關的刑事執行檢察部門不能及時掌握情況并開展監督。加之法院、公安、司法行政機關不及時或不送達判決、裁定、決定等,因而導致檢察機關與前述司法機關交付執行罪犯的數據經常甚至長期不能一致,檢察機關對交付執行罪犯的底數等信息掌握不準確,對是否發生漏管不清,不僅影響到檢察監督工作,也失去了司法工作的嚴肅性。

4.檢察機關對刑事交付執行監督工作薄弱。從調查情況看,檢察機關普遍存在著對刑事交付執行的執法行為監督薄弱甚至缺失的現象。一是思想上重視不夠,認識不清。有的由于傳統監督思維的影響,認為交付執行只是個簡單的程序問題,是交付機關與執行機關的問題,因而重視不夠。有的由于學習不到位及業務水平等原因,對刑事執行監督工作的職責認識不清,對交付執行監督工作認識不全面,如監督的范圍、監督的具體環節、應監督什么問題、各司法機關的有關規定等。二是監督范圍狹窄。從調查看,一些檢察院的刑事執行檢察監督部門只注重看守所、監獄內的監督,尚未開展如強制醫療、財產刑和剝奪政治權利等交付執行環節的監督工作。三是有關刑事交付執行監督工作法律法規不夠完善,監督手段不力。如羈押和監外執行罪犯的交付執行通知、單處罰金和剝奪政治權利的執行通知等是否應當在規定期限內送達人民檢察院的刑事執行檢察部門無明確規定。發現交付不及時或未交付后的監督方式缺少詳細規定或程序保障措施等。

四、加強刑事交付執行檢察監督工作的建議

從調查結果看,當前刑事交付執行環節存在著許多薄弱環節和管理漏洞,有些部門有些問題還十分突出或普遍存在,有的問題存在爭議需要明確,有關法律法規還不健全,各部門規章也需要協調統一。檢察機關的監督處于薄弱狀態,工作觸角需要延伸,更需要加強等。為此,筆者針對發現的問題進行了思考并提出建議。

1.檢察機關要提高認識,全面履職。隨著其他環節監督工作的不斷完善,檢察機關要將監督的觸角不斷延伸到刑事執行的各環節,包括交付執行環節。要深刻認識到此環節的違法問題也是涉及到是否公正司法,是否侵害被害人、罪犯合法權益的大問題,也是履行維護社會穩定職責的大問題。

2.仔細研究交付執行環節的問題,提高監督的針對性。刑事執行檢察部門應認真學習有關法律法規,不僅要學習刑事訴訟法,還要深入學習法院、公安、監獄、司法行政及社區矯正部門的有關規定,掌握糾正違法問題的依據,并精準研究交付執行各環節的具體程序,提高發現違法問題的能力。

3.完善法律法規,不斷規范刑事交付執行工作。如刑事訴訟法僅規定法院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交付執行,但未規定執行機關或單位交付監獄或社區矯正機構的時限。另外,從實際調查看,普遍認為法院十日內交付執行期限偏短,建議可適當延長時限。同時應明確規定二審法院交付案件材料的時限。從調查了解到,二審判決或裁定做出后,將案卷材料移送一審法院的時限長短沒有明確規定,導致二審法院移送案卷材料有的時限過長,因此應加以明確。

4.加強監督,盡快解決監外執行罪犯自帶交付執行通知報到問題。根據《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對于適用社區矯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監獄應當核實其居住地,在向其宣判時或者在其離開監所之前,書面告知其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報到的時間期限以及逾期報到的后果,并通知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在判決、裁定生效起三個工作日內,送達判決書、裁定書、決定書、執行通知書、假釋證明書副本等法律文書,同時抄送其居住地縣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h級司法行政機關收到法律文書后,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送達回執。因此,檢察機關應大膽監督,堅決糾正罪犯自帶法律文書報到的混亂現象,規范交付執行通知書送達方法。各部門對此也應高度重視,共同加以規范,并認真執行有關規定。

5. 有關部門應明確“三書一表”的制作規范及效力問題。因法律文書制作不規范、不一致等問題在交付執行中比較突出,因此應急需規范,公檢法司應就此問題統一認識,統一規范。在調研中很多同志都認為對“三書一表”中內容不一致的問題,其原則是應以法院判決書為準,這也是符合當前推行的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方向的。法院是司法程序的最后一環,具有案件的最終決定權,其判決裁定或決定具有權威性和終極性。同時訴訟過程是變化的不斷完善的過程,根據法律規定案件事實是以法院開庭審理查明的事實為準的。因此,有些情況起訴書與判決書不一致也是正常的,以二者不一致而拒收是既不合理也不合法。當然人為出現的錯誤不在此列。

6.應盡快明確交付執行通知是否送達檢察機關問題。目前,由交付執行通知是否抄送檢察機關的規定不夠明確,導致監督工作受到一定影響。不僅涉及羈押的、監外執行罪犯,還涉及財產刑、剝奪政治權利的執行通知等,因此應盡快明確規范和統一。這是入口,是開展交付執行監督的前提。這一問題不僅涉及人民法院,還涉及公安、司法機關,四機關應就此共同研究,解決檢察機關的信息來源及渠道問題。

7.加快完善檢察監督體系。檢察機關應在進一步完善刑事交付執行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加快建立完善對交付執行環節的監督體系。在監督的范圍、監督的程序、監督的方式、不接受或拒不執行監督的后果等方面建立起完善的監督體系。如應確定哪些程序違法,發現違法活動后如何提出糾正意見,什么情況下提出口頭糾正意見,什么情況下提出書面糾正意見,什么情況下可以發出檢察建議,糾正意見和檢察建議如何落實等,都應加快探索和完善,特別是應強化監督的權威性,以改變檢察機關除了提出檢察建議之外再無更為有力的監督措施的狀況,為公正司法、規范執法發揮應有職能作用。

(劉躍樓,遼寧省朝陽市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監督處副處長;林海,遼寧省朝陽市人民檢察院法研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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