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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員額制改革的問題及其應對

2015-04-09 12:56陳偉華
社會治理理論 2015年6期
關鍵詞:書記員員額助理

陳偉華

法官員額制改革的問題及其應對

陳偉華

黨的十七大、十八大報告都提出要“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優化司法職權配置,規范司法行為,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保證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檢察權”。為落實中央的決議,2014年7月12日,上海司法體制改革試點工作正式啟動。五項改革試點內容,列為第一項的是:建立符合司法規律的人員分類管理制度。根據改革方案,法院人員分為法官、審判輔助人員、司法行政人員三類,三類人員占隊伍總數的比例分別為33%、52%和15%。在管理上,實行法官單獨職務序列管理;在選任上,法官主要從法官助理中擇優選擇,上級法院的法官從下級法院中擇優遴選,條件成熟時也可以從優秀的律師、法律學者等專業人才中公開提拔和調任;在時間上,準備用三年到五年的過渡期,逐步推行嚴格的司法人員分類管理制度。同時明確權利責任,推行主審法官辦案責任制,建立法院辦案人員權力清單制度。這意味著,法官員額比例要從原有的49%下降到33%,全市大約有729名法官入不了員額,部分年輕法官將退回到法官助理階段。

現行改革方案中的法官員額制明確了法官的準入條件,提高了法官等審判人員的門檻,減小了法官的現有規模,使法官群體逐步實現一定程度的精英化、專業化,這無疑有利于司法公正和權威的發展進程。但是我們也要看到,由于法院目前存在工作重、責任大、風險高、壓力大,多元法官遴選路徑不暢,部分法官實質任職資格缺失,法官職業榮譽感普遍不高的現狀,也使我們法院員額制的改革面臨諸多問題,有些問題甚至影響我們改革的進程和改革的效果。因此我們必須面對和及時妥善解決這些問題。

第一、法官員額從原來的49%壓縮到33%,法官人數在減少,但案件量卻在逐年遞增,如何解決案多人少的尖銳矛盾?改革方案中除了改革審判權力運行機制,提升辦案質量和效果外,提出了“法官助理”的概念,以解決這一矛盾。

法官助理設置的目的是為了讓法官從繁雜瑣碎的事務中解脫出來,專心辦案,以提高法官辦案的質量和效果,具體工作職責為組織庭前證據交換、草擬法律文書等14項具體工作職責。改革后法官助理的來源主要有兩類:一類是法院原有的書記員,滿足一定條件后可以任法官助理;另一類是法院原有的法官,未能進入法官員額,而降任法官助理。但法院的現狀是,由于沒引進大批新的書記員或行政文員,在相當時間內通過招錄等方式也未必能夠有效補足稱職書記員人事空缺,所以法官助理在接下來的一段時間內必須要兼任書記員,也就是說,法官助理的工作職責再加上書記員的工作職責,客觀上造成了法官助理工作負累增加。給法官“減負”的部分,如“組織庭前證據交換、草擬法律文書”等14項具體工作職責,是否意味著就是“增負”給法官助理?改革方案設計的“一法官+一法官助理+一書記員”模式,是否會因現實中法官助理兼任書記員,而成為“一法官+一法官助理(兼任書記員)”模式?那同法院長久以來實行的“一法官+一書記員”辦案模式相比較,是否意味著僅僅將原有書記員的頭銜改稱“法官助理”,而又將原有法官的部分工作內容轉移給了法官助理?如果這樣,就不僅僅會影響法官辦案的質量和效率,更會影響法官助理或原有書記員的工作績效及積極性,甚至會直接影響改革的成敗。因此,根據實際情況配備法庭書記員及其他司法行政人員的人數及職位,使之與工作要求相匹配;同時提高法庭書記員及其他司法行政人員工作能力,是我們必須著手解決的問題。

第二、怎樣解決沒有入列法官的“出走”問題?上海未能進入法官員額的部分原有法官,據估計約有729名。在這部分人群中,多數為年輕人,原有審判員占少數,原有助理審判員占多數。這部分原有審判員、助理審判員在審判工作崗位上工作了幾年至數十年不等,基本屬于法院辦案骨干力量。按照現有政策,法官如果在法官員額的考試或考核中未能達標,要從法官崗位退出,任法官助理崗位。

一方面,這部分人員從原有法官崗位退出,從原來的案件承辦人退出至法官助理崗位上,會產生一定的心里落差,工作積極性降低;另一方面,由于法官助理是新設置的崗位,與書記員職責到底有哪些區別不明確,擔心改革后的法官助理工作會更繁瑣、更勞累,而且沒有相應的配套地位及待遇。上述人心去留、工作壓力問題將給法院日益增加的案件審理工作帶來巨大考驗,在現在已經出現的法官人才流失形勢下,可能會加劇法官“出走”局面。實際上,這些在法院審判工作崗位上多有歷練的大部分審判員、助理審判員,是法院審判工作不可多得的人才,法院的審判工作需要他們。怎樣使他們在司法體制改革中,及時“落位”,并獲得相應的職級和待遇,同時調動他們的積極性和主觀能動性,是我們應當面對和抓緊解決的問題。

第三、怎樣落實從優秀律師、法律學者等專業人才中公開提拔和調任法官的工作?司法體制改革,需要打通法律職業共同體人才的流動,從優秀律師、法律學者等專業人才中公開提拔和調任法官,以使法官隊伍精英化和專業化。從優秀的律師、法律學者等專業人才中公開提拔和調任法官這可能并非難事。難的是,怎樣使他們能夠盡快適應法院的工作,熟悉審判的工作崗位,這也需要有一個熟悉期、磨合期和適應期,我們也可以統稱為適應期。因此我們需要建立調任法官的適應期機制,使從優秀的律師、法律學者等專業人才中公開提拔和調任的法官能及時勝任法官審判工作。怎樣確定提拔和調任的法官的工資待遇亦是我們需要著手考慮的問題?,F行制度下,律師和法律學者都有不菲的工資待遇和收入,現在雖然公布了入額法官、檢察官薪酬調整水平暫時按高于普通公務員43%的比例安排,但這樣的收入可能還與律師和法律學者現有的收入有一定的差別,這一問題怎么解決?如若不能妥善解決,就會影響吸引優秀的律師、法律學者等專業人才進入到法官隊伍;當然,單方面提高從律師和法律學者中調任法官的工資待遇,也會使同等崗位的法官產生心理不平衡,這確實是兩難的問題。但我們可以從提高思想境界和過渡性待遇等多方面著手妥善解決這一問題。

第四、怎樣及時吸收合格人才進入法官隊伍?對于任何一個精英群體來說,不斷吸收優秀的合格人才從事該項工作,是保持其旺盛生命力的必要條件。但隨著2015年各地公務員考試報名的陸續結束,基層法院的真實吸引力浮出水面。據不完全統計,全國至少有8個省份出現了法院崗位無人報名或人數不夠而取消考試的情況?,F在法院工作重、責任大、風險高,對于新進人員來說,晉升通道狹窄,上升空間不大。法院對于優秀青年人才的吸引力正在逐漸降低,這客觀上影響了司法后備人才隊伍的建設。因此,我們必須抓緊司法體制改革。

司法事業是一項神圣的事業,司法及其體制改革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們在司法體制改革中,有必要大力宣傳介紹法官、檢察官的正義性和崇高性,宣傳介紹司法工作的重要性;同時適時建立法官、檢察官和其他司法人員的工作保障機制,適當提高法官、檢察官和相關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使法官、檢察官工作成為穩定的、崇高的職業,使其他司法人員成為令人向往、羨慕的職業。從而使我們具有中國特色的司法工作生機無限、后繼有人。

綜上,法院員額制改革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堅持法官精英化、專業化是我們堅定不移的目標。在法院員額制改革中,我們有必要大力宣傳介紹法官、檢察官的正義性和崇高性,宣傳介紹司法工作的重要性;并科學、合理確定法官、法官助理和其他司法行政人員的職數、配置及相關職級、待遇、工作職責,充分調動法官、法官助理、書記員以及每一位司法行政人員的工作積極性,開拓優秀律師、法律學者進入法院法官隊伍的通道,增加法院對優秀法律人才的吸引力,并及時吸納優秀新人進來,不間斷培養司法后備力量。

(陳偉華,上海市崇明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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