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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我國P2P網絡信貸存在的風險及監管建議

2015-05-29 15:22王惠
商場現代化 2015年9期
關鍵詞:風險

王惠

摘 要:隨著高新技術的迅猛發展,互聯網金融得到了蓬勃發展,其中,P2P網貸平臺更是如雨后春筍般興起。所謂“P2P”,即Peer-to-Peer Lending,是指個人以第三方網絡平臺為中介,借款方發布借款需求,網絡平臺進行借貸雙方資金的匹配,投資方將資金借給借款方的行為過程。P2P網絡信貸作為金融監管的“灰色地帶”,存在的風險逐漸顯露,不容忽視,應該采取積極地金融監管。

關鍵詞:P2P網絡信貸平臺;風險;監管建議

近年來,P2P網絡信貸平臺飛速發展,2011年全國P2P網貸平臺僅有10家,然而據媒體報道,目前其數量已有幾千家。與此同時,網絡信貸的成交金額也在飆升,去年就已經突破3000億人民幣,超越美國成為全球第一。然而,資金鏈斷裂、“跑路”現象卻頻頻發生,2014年,P2P網貸更是面臨上千億元的擠兌壓力,并且爆出六七十起“跑路”事件,讓人觸目驚心!正確認識并有效防范P2P網貸平帶來的風險,是當前金融領域亟需解決的問題。

一、我國P2P網絡信貸平臺存在的風險

1.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資金被挪用的風險?!吨袊y監會關于人人貸有關風險提示的通知》(銀監會辦發【2011】254號)指出:“人人貸中介機構有可能突破資金不進入賬戶的底線,演變為吸收存款、發放貸款的非法金融機構,甚至變成非法集資?!苯灰灼脚_作為撮合交易的中間人,不直接參與建議。然而在實際操作中,有的平臺采取債權轉讓模式,直接參與交易。由于缺乏信息披露機制,并且沒有監管部門和強制性監管要求,P2P平臺易存在非法集資及資金被挪用的風險。

2.資金來源的不透明性導致其存在洗錢風險。一方面,由于P2P網絡信貸平臺信息披露與交易記錄上報機制的缺失,相關金融監管政策的空白,P2P平臺無需履行反洗錢的義務,給了洗錢活動以可乘之機;另一方面,由于網絡信貸業務中每筆業務涉及金額較小,且對于平臺撮合的線下交易無法監測,導致相關監管機構無從監測;同時,由于無法確定各家網貸交易平臺是否保存了交易客戶的身份資料和其交易信息,導致有些洗錢行為明知發生也無法取證。上述原因都加大了該平臺的洗錢風險。

3.個人信息泄露的風險。P2P網貸平臺要求借款人提供身份和財產信息以及從人民銀行查詢的個人信用報告,作為貸款人選擇的依據和借款人的信用證明。在交易中,無論貸款是否審核通過,借款人提供的上述資料都不被退還。一旦黑客破解了網站的保密技術,就會造成借款人信息泄露,不僅侵犯了個人的隱私權,還對網貸平臺造成嚴重后果甚至倒閉。

4.借款人信用評估困難導致的違約風險。目前,各個網絡信貸平臺主要依靠借款人提供的身份證明、財產證明、個人信用報告等相關資料評價借款人的信用等級。由于上述證明材料存在片面性且無法判斷真偽,極易造假,P2P網貸平臺無法正確評估借款人的信用狀況。有些不法分子可能會利用P2P網絡信貸進行詐騙,極大地損害了投資者的利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信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中的相關規定,P2P網貸平臺作為僅起撮合作用的中間人,不承擔保證責任,這使得貸款人的利益更加無法得到有效的保護。

5.公司的競爭風險。由于P2P網絡信貸的準入門檻較低,隨著互聯網金融的迅猛發展,大量的P2P網貸公司涌入市場,平臺之間的競爭進入白熱化。然而P2P網貸作為高風險高收益高杠桿的新興行業,存在著內在脆弱性。一些平臺為了吸引資金流入,不斷提高收益率,這無疑放大了其風險性,一旦資金鏈出現斷裂,公司很可能倒閉,對金融市場產生沖擊。

6.平臺的管理與運營風險。作為新興行業,國內P2P網貸平臺的相當部分工作人員沒有受過專業金融專業的培訓,使得其人員的專業素質無法得到保證,使得人為的操作風險和業務中的道德風險出現的概率增大。

二、對P2P網絡信貸平臺的監管建議

1.建立多層次的監管體系。首先,政府部門及相關監管機構對其實施有效地監管。兩會之后,P2P平臺的監管得到了政府部門的高度重視,銀監會將設立相關機構專門對其進行監管,相關的監管政策也在不久將要出臺。P2P網貸平臺作為民間金融,區域性色彩濃重,因此政府應當建立中央和地方兩級監管體系,并建立中央和地方的信息溝通機制。其次,應該引導該行業盡快建立全國性和區域性的行業協會,制定行業規則,充分發揮其自律監管作用;最后,各個網絡信貸平臺應該進行自我監管,建立內控機制。只有多層次的監管同時發揮作用,才能更好地保證該行業的健康穩定發展。

2.規范P2P網貸平臺的準入條件。首先,網貸平臺的設立,應當提高門檻,在中央銀行、銀監會、工商局、稅務局、公安局及網絡監管部門注冊登記,進行備案,經相關監管部門批準后才可設立。其次,在進入市場時,確定其業務范圍,根據自己的定位提交申請書、可行性報告和發展戰略和規劃。

3.對保護隱私權的監管。我國尚沒有普遍適用的公民隱私權保護的法律規定,P2P平臺中對于個人金融信息保護工作的監管政策尚未出臺,亟需填補。為了有效地保護借款人的信息,建議禁止大學網貸平臺對外直接發布個人信息,只允許其向征信機構等提供信息即可。

4.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國家應當建立完善的P2P網絡信貸平臺的信息規范制度,將P2P網貸平臺的神秘面紗揭去,納入公眾和相關監管者的視野之中,促進該行業地健康有序發展。

三、結語

金融發展的歷史讓我們明白了金融創新作為一把雙刃劍,在帶來巨大的發展和進步的同時也存在著諸多的風險。針對風險,我國應該加快建立和完善相關監管制度,推動P2P網貸平臺的健康發展,促進互聯網金融、直接借貸、民間金融等金融創新更好地發展。

參考文獻:

[1]趙福建.P2P網絡信貸平臺存在的風險與監管建議[J].時代經貿,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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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沈霞.P2P網絡貸款的法律監管探究[D].華東政法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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