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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公司資本制度研究

2015-05-29 16:24王歆
商場現代化 2015年9期
關鍵詞:述評發展

王歆

摘 要:對于公司資本制度,我國一直處于摸索、調節中。本文描述了三大資本制度的概念、特征,并進行了兩大法系資本制度的對比以及對我國三次公司法修訂予以闡述。通過對2014年《公司法》的簡單研究,發現我國注冊資本制度還有許多不足,在今后還需要完善現行公司資本制度。

關鍵詞:公司資本制度;法定資本制;注冊資本制;發展;述評

一、公司資本制度

1.概念

公司資本制度分為廣義、狹義兩種,狹義上是指公司資本的形成、維持、退出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廣義上是指圍繞股東的股權投資而形成的關于公司資本運作的一系列概念網、規則群與制度鏈的配套體系。在狹義上的概念基礎上增加了公司資本制度,并且延伸到資本轉化、利潤分配等方面。

2.類型

(1)法定資本制(或確定資本制)

法定資本制是指公司在設立的時候,要求必須在章程中必須明確公司資本總額,并且股東全部認足,否則公司無法成立。由于資本制中的公司資本,在公司章程中載明并且已經是全部發行的資本,所以在公司成立后,如果需要增加資本時必須履行一系列的法律手續,流程是:股東(大)會作出決議——變更公司章程資本數額——辦理變更手續。

(2)授權資本制

是指在公司設立時,資本總額雖然記載于公司章程,但并不要求發起人全部發行,只需認繳其中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未認繳的部分可授權董事會根據公司經營發展的需要隨時發行,不必經股東會決議也無需變更章程。

(3)折衷資本制

折衷資本制的表現形式及具體內容在不同國家公司法中略有差異,具體可分為許可資本制和折衷授權資本制兩種類型。

(4)許可資本制

亦稱認可資本制,是指在公司設立時,必須在章程中明確規定公司資本總額,并一次性發行,全部認繳或認足,同時,公司章程可以授權董事會在公司成立后一定期限內,在授權時公司資本一定比例的范圍內,發行新股增加資本,而.無需.股.東會的特別決議。

(5)折衷授權資本制

是指公司設立時,在章程中載明資本總額,只需發行和認足部分資本或股份,公司即可成立,未發行部分授權董事會根據需要發行,但是授權發行的部分不得超過公司資本的一定比例。

3.公司資本制度的特點

(1)法定資本制特點

第一,嚴格的法定資本制。法定資本制是法國首創,后來被其他大陸法系國家所普遍采用。法定資本制的核心是資本確定原則,其實質是說公司是根據章程資本全部發行、足額實繳而成立的。第二,較高的最低資本注冊額。在大陸法系國家,通過立法的手段規定設立公司必須達到的最低資本額,其目的是用立法保障公司設立目的的實現,從而維護社會交易安全。第三,增資條件嚴苛。在法定資本制的國家的公司法中,對于增資條件都規定的非常嚴格,限定條件數目繁多。

(2)授權資本制

授權資本制有豐富的資本表現形態;合理的股東責任界限;靈活的增資程序。分期付款允許的前提下表現形態有:授權資本形態、發行資本形態、實收資本形態、催繳資本形態;全額繳納主義前提下,分為授權資本形態以及發行資本的資本形態;在公司設立時,該體制下的股東只需就設立發行資本中認購的部分承擔繳納出資義務,無須對未發行的股份作出認繳的承諾;該體制下,公司設立時只發行注冊資本的一部分,公司成立后根據公司發展的需要,董事會在尚未發行資本范圍內發行股份,從而達到增加資本的目的。

(3)折衷資本制

二、兩大法系公司資本制度及其改革

1.大陸法系的法定資本制

“法定資本制”是由法國、德國公司法首創的,之后眾多大陸法系傳統國家繼受、沿用。法、德為代表的大陸法系傳統的國家的公司法中絕大部分都規定“法定資本制”,從而更好地維護債權人利益,提高公司信譽度。其概念與特點在前文已有描述,在此不再贅述。該制度從公司的成立和運營中貫穿保護了公司的資本維持性。資本的增減是要經過相關的流程和手續,法定資本制具有“維護交易安全”的優點,可以最大程度地實現公司設立之初的資本充足、真實,能有效地防范公司敲詐或投機,更加有效地保護了債權人的利益。但法定資本制存在一定的缺陷,單單的追求“安全”從而忽略了“效率”。法定資本制提高了設立公司的門檻,限制了公司的形式多樣的靈活經營方式。公司的生命在于擴張,現在世界各國已著眼于轉戰跨國公司,但法定資本制的相關規定為籌資的嚴格復雜手續帶來了麻煩。法定資本制的種種弊端使其難以適應經濟全球化背景下公司發展的需要,原采用法定資本制的大陸法系老牌國家已陸續修改了該制度。

2.英美法系的授權資本制

與法定資本制截然不同的是,英美法系更注重“效率”,因此,多數英美法系國家公司法采取授權資本制。從前文敘述的授權資本制的概念和特點中我們不難發現,與法定資本制相比而言,授權資本制顯得相對靈活。授權資本制的優點在于體現了公司資本制度的靈活性、便捷性,降低公司設立門檻,這在美國這個典型國家中個別州的規定中表現得尤為突出,授權資本制沒有法定資本制中繁瑣的資本增資程序,有利于公司運營過程中的增資和擴大規模,這適應了迅速發展的市場經濟對公司規模擴張的要求,這一部分也恰好是法定資本制的弊端。

三、我國公司資本制度的變化

1.我國1993年《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及其弊端

1993年,我國《公司法》針對法定資本制的相關規定。第一、規定法定資本最低限額;第二、股東應當在公司設立之初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認繳的出資額,否則公司不能夠成立 ;第三、嚴格限制股東出資類型及無形財產的出資比例。此時的經濟背景是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時期,市場經濟還相對很落后,資本市場不成熟,相關的法律、法規不健全,嚴格的法定資本制是符合當時經濟發展實際情況的。這也就是我國實行嚴格的法定資本制背后深刻的歷史原因和社會經濟原因。

盡管嚴格法定資本制有著其深刻的原因,但不可避免的存在詬病,我國實行嚴格法定資本制的弊端主要表現在了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我國1993年《公司法》規定最低注冊資本額對于實際經濟而言較高,并且要求股東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注明的注冊資本,從而對于投資者而言,進入市場的難度增大。其次,嚴格法定資本制要求在公司設立之初必須全部一次募足公司注冊資本,而注冊資本的多少是發起人無法估算的并不能完全體現發起人的構想,因此,可能造成資本的存閑置和浪費。再次,易導致違規投資。由于最低注冊資本額較高,虛假出資、虛報注冊資本、抽逃資本時而出現,擾亂市場秩序。最后,不能有效保護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2.我國2005年《公司法》的重大突破以及其不足

認識到1993年《公司法》的不足后,同1993年《公司法》相比較2005年《公司法》在公司資本制度方面做出了修改。降低了法定的最低注冊資本額。有限責任公司從原來最低10萬元降到3萬元,股份公司由原來1000萬元降到500萬元。從而有效地鼓勵社會群體投資和創業,這與我國經濟的發展是相適應的。并且一定程度上較少了公司資本的閑置和浪費現象。大大減少了設立公司的難度,提高投資積極性,更為有效地活躍了市場。增添股東出資類型,無形財產的出資比例也增加了?!豆痉ā芬幎?,只要是可貨幣估價和可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就可以作為股東的出資依據。2005年《公司法》的修改對我國經濟的發展有著重要的意義,但總體來看,修訂后的公司資本制度仍然留有嚴格法定資本制的味道。從法定最低注冊資本限額的保留,股東出資類型的限定,減資的嚴格程序等,都是傳統公司資本嚴格管制的延續。因而,公司資本制度的發展仍受有較大的束縛,其可能導致的后果將是阻礙公司的進步與發展。

3.2014年《公司法》的偉大革新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并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修正案草案,修改了我國《公司法》的12個條文。新《公司法》在以下三個方面完善了我國的公司注冊資本制度:第一,將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有另行規定的以外,取消了關于股東或發起人應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出資,投資公司在5年內繳足出資的規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一次足額繳納出資的規定,轉而采取股東或發起人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并記載于公司章程的方式。第二,取消了注冊資本及出資方式的法定限制。除對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有另行規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股東或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以及貨幣出資比例。第三,簡化公司登記事項和登記文件,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時不再需要提交驗資報告。

經過2005年和2013年兩次《公司法》修訂之后,我國之前嚴格的法定資本制被逐漸打破,形成了與我國社會發展、經濟發展相適應的,具有我國特征的注冊資本制。

四、我國現行公司資本制度述評

2014年《公司法》的修改受到學者這樣的評價:

新《公司法》關于公司注冊資本制度的規定,復原了注冊資本應有的面貌,注冊資本不再具有擔保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功能,法律對其所附加的各項管制相應解除,這不是簡單地降低設立公司門檻的經濟學問題,而是公司注冊資本理念和制度的價值回歸。新《公司法》對公司資本制度的革新,是我國在公司資本制度從傳統的管制理念向現代自治理念邁出的重要一步。我國正處于改革的攻堅期和深水區,還要繼續深化經濟體制改革。新《公司法》的修改,降低了公司準入門檻,為更多的創業者提供了契機,也為我國眾多公司走向世界提供了平臺。盡管如此,作者還是認為新《公司法》規定的公司資本制度還有進一步完善空間。

首先,關于公司出資形式的限制性規定仍然得以保留?!豆痉ā纷鳛楣境鲑Y形式規定的第27條,僅刪除了第三款關于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比例限制的規定,對于非貨幣財產的出資則仍然保留了“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財產”的限定性規定,這無疑否定了包括勞務等人力資本在內的其他資本作為出資形式的可能。但就目前我國的發展形式來看,涌現了越來越多的其他資本出資的情形,對于該行為是否被認可,不同地區、不同級別的法院有不同說法,雖然最高院審判過此類案件,但并不能以其作為代表,還是宜采取法律條文明文規定的形式更為合適。

其次,仍未放開公司回購股份的限制。關于公司回購股份,2005年《公司法》修訂時明確了“原則禁止、例外允許”的規則,新《公司法》的修訂仍然保留這一原則。法定資本三大原則之一的資本維持原則認為,公司資本是有限責任下公司債權人最基本的信用保證,資本一經確定,非經嚴格法定程序不能變動。公司發行股票的目的就是為進行生產經營籌集資本,而公司回購股份的資金來源往往就是直接來自股票發行獲得的資金,而股份回購使得籌集來的資本通過轉讓方式回流給股東,其直接后果就是減少了公司的注冊資金,從而動搖了公司的信用基礎,影響到公司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原則上禁止公司回購股份。但事實上,股份回購對用于公司融資、公司治理等實現公司利益最大化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所以,作者認為公司回購股份不能一刀切。

五、結語

從嚴格的法定資本制到注冊資本制,我國對于適合本國經濟發展的資本制度一直處于不斷的摸索、調整中,雖然現下適用的注冊資本制仍存在上文中提到的不足之外的其他缺陷,但不得不承認的是,新《公司法》的規定是又一創舉,相信隨著經濟的發展、社會的進步,我國會探索出新的、更適宜于我國經濟的公司資本制度,我國將迎來公司法上又一個春天!

參考文獻:

[1]王保樹,崔勤之.中國公司法原理[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6.

[2]李長兵.法制與社會[M].云南:法制與社會雜志社.

[3]梁慧.我國公司最低注冊資本制度研究[D].湖南大學,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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