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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司法公正社會認同命題質疑的思考

2015-05-30 19:16李瑜青
檢察風云·社會治理理論 2015年4期
關鍵詞:司法公正法官司法

司法工作不能自醉于司法自身內部的自我評價,必須重視民眾的感受度,但恰恰在這個問題上有很多的爭論。當代中國司法的改革,如何讓民眾參與到這個過程中,同樣涉及公眾對司法公正的認同度應如何予以確認的問題。筆者認為習近平同志所指出的“要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實際已提出討論這個問題具有極強的現實價值。

但一個不爭的事實是,司法系統的運行充斥著普通非專業民眾難以理解的法言法語和推斷技術,專業的價值選擇和論證,司法運作的系統與社會系統如何有效的溝通,形成共識以實現認同并非易事。而筆者在與實務界的訪談中,發現部分司法系統的工作人員對“司法公正社會認同”理念仍存有質疑。其中有兩個代表性觀點,其一,認為個案審判中總有一方輸或贏,輸的一方必然會給出負面評價,并在其生活圈子進行傳播,因此受其影響,社會對司法公正的整體認同有時不會客觀,不能成為評判其工作成效的依據;其二,認為司法審判只要是依法判決,形式正當即是公正的,不需要用社會認同來證明自己。

無疑,在認識上這兩個疑問不解決,我們的討論就無法進行下去。先來分析第一種觀點。第一種觀點看似比較符合事實,但筆者認為其實具有武斷性,主張這種觀點者既對參加社會認同的主體缺乏了解,也對所運用的方法缺乏認識,只是從其工作的表面對事情進行一種簡單猜想做判斷。盡管有時的確存在有部分訴訟當事人因利益受損而扭曲對司法工作的評價,但社會認同并不能簡化為當事人的認同,具體結果需要大數據來予以證明,而這個大數據中,案件當事人只是其中一個元素,廣大的社會民眾、社會行政系統、社會企業系統、社會非營利組織系統、社會新聞媒體系統、國家立法、監督系統、律師等法律共同體系統等,都是重要的元素,進入大數據的統計來做出評價。因此,以為社會對司法公正的整體認同有時不會客觀,不能成為評判其工作成效的依據的觀點實際隱含著的是單一性的思維,把某一個元素做了過分夸張的分析。進行司法公正認同的社會主體是多元的,同時評價方法也很重要,評價方法必須強調要具有科學性、專業性、綜合性等,評價要對司法行為、司法過程等總體狀況起到平衡作用。另外,司法公正的社會認同還有評價標準問題,評價的標準必須具有社會的高度認可性,而不是人云亦云,當然這個問題我們在后面要做深入分析。

第二種觀點實際提出對司法公正社會認同命題本身的質疑。但這有一個很重要的理論問題需要解決,即法院的司法審判權依靠國家法律取得合法授權的同時,是否其審判的正當性可以被認為不證自明。有人也許說,那當然不是,我們有司法自控系統,司法自控系統的專業性,可以在保證司法獨立的基礎上實現司法公正。也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我們看到人們更多的僅根據從理論到理論的邏輯框架去構建一個對外隔絕的司法自控系統,以排斥一切外在因素對司法的影響,實現司法對自身的監督和制約。

這種邏輯分析看似合理地捍衛了司法獨立性,其實卻掩蓋了司法獨立需要滿足的一個基本前提,即法官裁判在合法性基礎上的科學理性問題。而現實中,法院內部的監督機制有時也會存在不當運行,影響法官裁判在合法性基礎上科學理性的實現。而法官作為自然人,有的可能專業修養或職業道德缺失,有的可能法律知識或邏輯能力存在不足,又加上市場經濟發展所伴隨的“物欲主義”影響,使有的法官在這個封閉系統運行中出現惰性、臆斷、濫權等消極表現。法官裁判遠非一定會保證司法公正,或審判的正當性可以不證自明。有句名言,一切有權力的人都會濫用權力。絕對的權利會造成絕對的權力濫用。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司法公正不能通過司法自身予以證明,司法公正社會認同這個命題是真命題,而非假命題。

我們可以對司法實踐做具體分析證明上述觀點。在實踐中訴訟爭論集中于案件的事實、法律的適用諸方面。案件事實的爭論涉及的是案件證據的認定,這種爭論在大陸法系存在認定是意見由法官一方確定,在有的地方就出現錯判,影響司法公正。在英美法系國家,通過公眾陪審團參加庭審并對事實進行認定,公眾來自生活中的經驗及其理性的辨析為認定事實筑起一道公正之門。而當法律事實已明確,法官在法律適用上,必須闡明根據,說明法理,以解釋并回應公眾的合理質疑,其論證做到合法有據、語言明確、推理清晰。如果法官只是一意孤行,缺少對公眾意見的有效攝入和回應,缺乏科學而嚴謹的法律思維和推理,這種妄判的風險就很大。而作為代表公平與正義的法官職業要求法官遵守職業道德并忠實于肩上的國徽及心中的憲法。法官的這種義務來源于法官接受職務時的受托和承諾,并有義務接受民眾對他的監督??傊?,解決社會上的訴訟爭論,客觀上要求司法對體制外的各種意見進行收集、整合與回應,利用向所有人平等開放的機會,賦予每個公民一個可以挑戰偏頗司法權力的機會,并通過這種特殊方式,確保法官做出理性裁判,最終實現司法公正。司法民意作為實現司法公正的客觀性維度由此確立其意義,成為司法制度得以確保自身合法性的依據。

由此看來,法律實踐不能也無法避開社會認同。而已出現的如立法后評估、依法行政評估、法治評估等,也是將群眾的滿意度作為重要的評估工作之一。在法治的國家,無論立法、執法或司法,都必須要應對社會評判,社會大眾是法律的服務對象,他們對法律實施有效性有著決定性的話語權。司法系統同樣需要正視社會的認同,司法的權威性并非因為你是司法本身而自然而生,確立司法的權威性必須得到民眾的支持和認可。[占云發:《司法因公眾認同而權威》,http://old.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0712/26/280128.shtml,2015-02-08。] 可見,“司法公正的社會認同”不僅是一個真命題,而且是研究者應當著力深入思考的一個議題。

但司法公正的社會認同體現著司法系統與社會系統的關系,從現有的研究狀態來講,由于過去人們主要只從司法系統進行思考,沒有把二者有機相聯系,現有的研究成果不多。其實,進一步要討論何為司法公正社會認同的內涵,何為司法公正社會認同研究的價值,何為司法公正社會認同的標準及其何為司法公正社會認同的歷史類型等。

(李瑜青,華東理工大學法律社會學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法社會學研究會副會長。)

組稿:蔣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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