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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法關于女性婚姻的規制分析

2015-06-09 00:59趙佩
法制與經濟·下旬刊 2015年6期
關鍵詞:男尊女卑婚姻

[摘要]在我國古代,女性的生活空間一般都是局限在婚姻生活當中,作為我國古人日常生活的重要部分,婚姻生活自然而然成為后代史學家關注研究的對象。大多數宋代女性的婚姻生活,在現代人看來,往往都是“嫁雞隨雞、嫁狗隨狗”,在家庭中,女性地位比較卑微,特別是初嫁入夫家的女性。文章通過探析宋代女性的婚姻生活方面的問題,進而研究形成這一問題產生的原因,以期為研究宋代婚姻中婦女的實際生活狀況和真實地位提供借鑒。

[關鍵詞]古代法;宋代女性;婚姻;男尊女卑

宋代在我國古代歷史中居于一個相對重要的地位,承接了隋唐時期較多文化,同時在宋代也興起了程朱理學的文化,在我國古代史中起到了承上啟下的作用。因此,生活在宋代的女性,婚姻生活關系也具有鮮明的特色。在宋代法律和習俗的規制下,宋代女性在結婚以后,其主要作用就是為丈夫提供服務,滿足丈夫以及夫家的各種要求,女性角色的獨立地位消失,取而代之的是女性要在婚姻家庭中承擔各種不同的義務,這種依托于丈夫家庭所產生的義務或者是身份,決定了宋代女性今后的婚姻生活。

一、宋代女性生活狀況

要想了解女性的婚姻生活,首先應當對女性所處的時代大背景進行分析,了解了整個宋代的婦女生活,才能從日常生活中分析把握宋代婦女婚姻生活的狀況。隋唐以后,歷經五代十國多年的戰亂,到了宋代,社會風尚與隋唐相比已經較為保守,宋代女性的生活范圍由外漸轉入內闈,法律與習俗對宋代女性影響較大,女性問題的研究也由外而內,女性婚姻問題的研究多集中于內闈。內闈的意思是指中國古代婦女的生活領域,也就是家庭的意思。從古代文學和先哲的研究當中可以發現,宋代女性婚姻生活最顯著的特點是男尊女卑與嚴格的貞操觀。

(一)男尊女卑

在先秦典籍中,男女多被比喻為陰陽兩級,男為陽女為陰,確立了男女有別的思想,這種思想到了社會規范之中,男性多象征陽剛正氣、威武挺拔,而女性則相對陰柔綿軟,父系社會當中男性占據了社會的有利地位,處于統治駕馭女性的地位,男尊女卑的思想便是由此產生。自此,女性的社會地位和家庭地位被男性取代,女性進入了相對受壓迫統治的境地,長達數千年來,女性淪為男性的附庸和私有之物,到了宋代,這種狀況更是達到了一個新的高峰。歷代對于夫婦婚姻都很重視,宋代亦是如此,婚姻首先也是最重要的作用是傳宗接代,除此之外還有結交強援、侍奉長輩等等作用,從締結婚姻的目的上來看,男性娶妻主要是為了延續男性家族的香火,同時也是為了維護父系宗族的穩定。相反的,女子在婚姻之中最主要的責任是為夫家傳宗接代、延續香火,不難看出,這種婚姻本身就是基于男性本位的社會存在的,女性的工具作用明顯,在這樣的思想影響下,導致了宋代女性裹足、一夫多妻等現象的存在。

1.裹足現象流傳。所謂裹足,指的是在女性年幼時期,將該女子的雙腳用布裹起來,改變女子腳的正常成長趨勢,使女子的腳成長為小巧的“三寸金蓮”。這樣的小腳也一度成為評判古代女子美貌的一個重要條件。在裹足興起的時期,一般女性從四、五歲起便開始了,待女性成年以后,腳骨定型后才將女性腳上的布帛廢除,也有一些女性將腳用布帛終身纏裹。據現代的一些學者考證,裹足的興起就在北宋,宋代裹足開始流行并逐漸演變成為封建時代殘害女性身心健康的陋習。我國古代由封建的宗法關系下制定形成的禮教束縛與道德標準,充滿了對女性的歧視,彰顯了男性權益在封建社會的作用。這種封建束縛的禮教在宋代,特別是在出現了程朱理學后,對封建時代女性的束縛更加嚴酷,到明清理學時期,更是達到登峰造極的高度,這與裹足的產生發展相輔相成。

2.一夫多妻。一夫多妻制,又可稱作三妻四妾制。宋代一夫多妻制主要原因在于,這是男權社會下整個社會對女性所設定的要求。在我國古代,男人往往可以同時擁有幾個具有類似現代婚姻般待遇的女人,同時男人可以要求身為妻子的女人容忍自己的“不忠”,還要求妻子為男人提供方便,否則的話,該妻子就不符合賢妻的標準。從這一點來看,在宋代男權時代下女性整體地位偏低的特征十分明顯。在一夫多妻的影響下,男性可以被身邊眾多女性恭維,是高高在上的統治者,男人對于妻妾的喜惡直接關系到某個女性在眾多妻妾中所處的地位,而女性則是理所當然的服從者,女性只有溫婉屈從,才能使自己在夫家有一個容身之地。

(二)嚴格的貞操觀

宋代社會不單講貞節,還講貞操。貞節指的是已婚婦女之事,而貞操則擴展到了未婚女子的身上,即所謂的童貞問題。陳東原先生曾說過這樣一句話:“到了宋代以后,我發現當時人們對于婦女的貞節,另外有一個要求,便是所謂男性對于處女的嗜好”。古代的貞節觀念延續到了宋代,新婚之夜需要檢查新娘貞操,這也就成了宋代婚禮中常見的一個儀式。宋代有女之家為了保全顏面,父母從小就要防范,盡力使自家女子整日待在閨房中,宋代司馬光曾經便提倡“女子十年不出”。經過宋代儒士不懈努力,宋代社會對婦女纏足和貞操的要求得到了整個社會的認同,封建禮教的控制力在宋代女性身上大顯神威,從肉體到精神,這樣的雙重禁錮使宋代女性的心態乃至整個社會心態都發生了變化。

二、宋代婦女的婚姻生活

在宋代,統治者往往以法律的形式對男尊女卑的封建家庭關系進行確認,法律制度也繼承和延續了“夫妻地位不平等”這一項基本的法律原則。作為古代法律制度和封建禮教處理夫妻關系的基本規范,妻子從屬于丈夫,丈夫的地位也較妻子優越。宋代婦女的婚姻生活,免不了受到封建禮教和宋代法制的約束,婦從于夫成為了宋代婦女婚姻生活的典型特點。

(一)為人妻的附屬地位

宋代,在室女嫁入夫家之后,其女性身份便轉換為他人之妻,女性自此進入到人生階段中的第二大角色,這時候,女性其便將其在室女時所學禮節,通過實踐運用到在夫家的日常生活之中。從此,女性在婚姻家庭中承擔相夫教子、繁衍后代、侍奉公婆等家庭責任。宋代,在男尊女卑的前提下,家庭生活關系一般沿用前人,人妻的行為受到各種封建禮教的規范。在古人的觀念里,妻子的一切都歸丈夫所有,即便在丈夫去世以后,按照禮教的約束,大多數人不贊成人妻改嫁,丈夫將妻子的一生都牢牢束縛在自己手中。在這種思想影響下,當時的女子也以為夫守節為榮。人妻處于從屬地位,這種思想在宋代人的腦子里根深蒂固。

(二)宋代婦女離婚再嫁問題

古代中國對于夫妻之間離婚,大多采取了較為寬容的態度,宋代也是這樣。宋代與唐代的離婚條件基本一樣,主要以“七出”、“義絕”作為夫妻間的離婚條件。所謂七出,指的是女性若有下列七種情形之一的,丈夫或者公婆即可單方解除婚約:無子、淫佚、盜竊、口舌、妒忌、惡疾、不事舅姑。作為法律賦予丈夫一方的權利,“七出”片面地夸大了丈夫一方所享有的離婚權,體現了我國古代夫為妻綱的思想?!傲x絕”則是我國古代一種特殊的離婚制度,指夫妻一方或者一方一定范圍內的親屬有毆打、通奸、殺傷等情形,從而導致夫妻之間情義斷絕,由法律規定的夫妻之間必須解除婚姻關系的情形。這時夫妻如果不自動解除關系,國家就會強迫解除夫妻關系,并對夫妻給予相應懲罰?!傲x絕”主要是為杜絕親屬之間互相侵犯以及維護家庭秩序而制定的。

再婚,包括婦女再嫁、男子再娶、離婚夫婦復合三種情況。這里,筆者主要講的是婦女再嫁的再婚問題?;橐錾钭鳛榉蚱迌扇斯餐畹囊粋€階段,需要夫妻之間不斷磨合,磨合的過程中,夫妻之間可能回由于各種各樣原因出現問題,而后因為一些原因重新進行結合,就會出現離婚后又復婚的現象。關于宋代女性的再嫁問題,在“餓死事小,失節事大”的觀念影響下,很多人認為宋代社會極其看重婦女的貞潔。許多學者從不同的角度論證了關于宋代女性是否可以再婚的問題。伊沛霞教授曾經從宋代法律的角度論證了宋代婦女離婚再嫁的問題,并認為宋代婦女再嫁是合乎法律的,在《內闈———宋代婦女的婚姻和生活》一書中提到:“不管與前代或者是后世相比,宋代婦女再嫁都并非不合法?!?/p>

(三)為人妻者與夫家關系

在春秋戰國以后,隨著宗法制度的松弛,傳統的個體小家庭逐漸形成,到了宋代,逐漸衍生出新型的家庭結構,并產生了新的婚姻家庭關系。宋代婦女不僅要盡到妻子的義務,侍候好自己的丈夫,人妻更要與丈夫家親屬和睦相處才可以。宋人家訓中,對為人妻者禮敬舅姑有著明確規定,為人妻者必須要小心謹慎地照顧夫家長輩,一旦照顧不周或者是其言行不能使長輩,公公婆婆便可以以“七出”的名義將妻子休掉。這說明在宋代,士大夫階級希望為人妻者能妥善服務好夫家,盡到妻子應該盡的義務,然而類似這些細微的小事,便足以將妻子趕出家門,也表明為人妻者在夫家地位的低下。為人妻者除了要順承公婆以外,還應當處理好與其他家庭成員的關系,其中人妻與叔妹之間的關系也不容忽視。有的時候,叔姑對妻子的評價會影響到公婆對為人妻者的看法。士大夫階層用這些復雜的標準來教育宋代女性,要求女性作一個盡善盡美的媳婦。

三、結語

婚姻家庭是儒家在封建時代重點建設的一個領域,也是儒家禮教束縛女性最強烈的地方。在宋代,從總體上來講,雖然整個社會的特征是男尊女卑,但是在婚姻家庭的某些方面,宋代女性還是擁有一定地位的,女性也享有一些財產權利,并且宋代一些女性還取得了一些其他方面的成就。南宋后期,程朱理學得到廣泛推崇。存天理滅人欲的思想主張得到社會認同,封建禮教的統治秩序進一步加強,程朱理學的確立把古代女性推向了更加殘酷的境地,女性在婚姻中的地位進一步下降,封建思想也更加強烈的迫害了古代女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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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趙佩(1992-),上海師范大學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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