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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侵權責任法和合同法界限

2015-06-09 00:59韓富饒
法制與經濟·下旬刊 2015年6期
關鍵詞:侵權責任法界限合同法

[摘要]合同法和侵權責任法的博弈已經逐漸成為法學界關注的重點?,F階段,侵權法開始不斷擴大應用范圍,并且開始朝著合同法方向滲透,侵權責任法和合同法之間的界限受到挑戰,促使民法領域出現了危機。侵權責任法的不斷擴張使得在一定程度上影響民法的內在,從而妨礙構建民法體系,文章主要分析了侵權責任法和合同法界限。

[關鍵詞]侵權責任法;合同法;界限

隨著時代的發展,不管是精神產品的創造,還是物質產品的流通都存在相應以利益為目的、以信譽為保障的合同關系,合同是一種利益流轉和傳遞信息的基本工具。但是,由于社會關系日益復雜,會出現車禍、礦難、食品安全以及以次充好等信任危機,打破了合同法固有規則,開始挑戰合同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界限。

一、分析合同法和侵權責任法界限的意義

侵權責任法形成了主動誘導他人違約的責任,從而達到保護債權的目的,侵權責任法中的經濟侵權在一定程度上適當對合同法部分保護對象稱為侵權責任法保護對象;侵權責任法中的交通事故責任和醫療損害責任原本利用合同法進行保護也可以適當使用侵權責任法?;诖?,說明侵權責任法開始不斷擴張,不僅會影響合同法和侵權責任法之間的關系,也會給民法帶來較大沖擊。不斷擴張的侵權責任法會影響制定民法法典的工作以及影響民法內部統一和諧,也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司法實踐。合理對侵權責任法和合同法進行界分,對于民法體系和司法公正都有一定影響[1]。

二、侵權責任法和合同法界限

(一)考量合同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界限價值

想要合理的區分合同法和侵權責任法,首先就應該充分分析兩種法律的基本價值。合同法基本價值實際上是私法自治,合同自由原則是私法自治的具體體現。合同法是交易法、財產法,不管是鼓勵交易促進增長,還是維護正常交易秩序,都是依據私法自治為基本理念。私法自治實際上就是利用具有平等權利的當事人進行協商形成權利關系。私法自治要求當事人具有自由決定與誰締約、是否締約以及締約內容等相關權利[2]。只要相關條例不違背社會利益和道德、法律不禁止,法律就會承認具有一定作用,也可以說私法自治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合同法的功能、構成以及責任。侵權責任法不屬于交易法,主要作用不是利用私法自治進行交易,此外,也不是財產法,主要功能也不是鼓勵創造社會財富,但是也需要適當展現私法自治的原則。相比較合同法來說,在侵權責任法中私法自治擁有比較小的空間,主要運用的就是人文關懷。侵權責任法是強行法、救濟法,主要功能就是救濟受害人的損害,特別是保護人身權利。在遭受到侵害以后,侵權責任法可以通過國家介入的形式來承擔責任,保證可以救濟受害人的責任,也是主要區分于民法的關鍵。因此,私法自治在幾個方面區分了合同法和侵權責任法:

第一,合同關系不同。合同法關系存在主要就是區分侵權和違約的標準。合同關系就是說能夠在訂立合同以后,完成以前形成的關系,在一定程度上適合侵權責任。

第二,義務來源不同。在合同法上私法自治主要表現就是當事人可以約定權利和義務,并且承認權利和義務的約束,所以區分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主要關鍵就是區分義務類型是約定義務還是法定義務。而法定義務被稱為一般義務。

第三,承擔不同的責任。依據私法自治原則來說,當事人能夠事先安排責任的承擔,只要不違反社會責任和導致以及法律規定就可以使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計算責任和損害的困難。在合同責任中,一般當事人都是通過事先約定來合理安排違約損失,為以后計算賠償問題提供方便[3]。

(二)考量合同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界限保護范圍

與私法自治相關聯,實際上是合同法和侵權責任法利益保護的問題。侵權責任法主要就是依據救濟合同以外的私權為基本目的,以此來確定保護對象。合同法主要運用私法自治原則就是實現合同當事人的意志,主要就是以保護利益為基本核心。具有以下幾方面的基本區分:

第一,依據合同來確定利益賠償范圍的不同。區分固有利益和履行利益也是依據合同法保護債權中引出的,所以,在確定履行利益范圍和賠償范圍的時候,需要充分分析合同的目的,而在確定固有利益范圍時,就不需要考慮合同目的。

第二,不同利益賠償標準。如果利用合同法對利益進行賠償,基本上就是說當事人需要符合合同的實際利益,保障受害人能夠達到合同的義務。如果是利用侵權責任法來進行利益的賠償,就需要從完全賠償方面進行分析,基本原則就是能夠恢復到在當事人受到侵害之前的財產、人身狀態[4]。

第三,是否賠償精神損失。一般情況下,違約責任都不對精神損失進行賠償,主要由于在合同范圍內進行交易的時候,所有價值基本上都是通過經濟價值體現的,即使合同對于當事人具有一定的精神義務,但是沒有在合同中體現。因此,履行利益基本形式為財產的價值,主要也都是財產利益的損害,很難包括精神損害。侵權責任實際上是在保護基礎上合理的區分侵權和違約,對于避免侵權保護法出現過度膨脹,給相關承擔責任人員帶來不必要的損害[5]。

(三)考量合同法和侵權責任法在法律責任中的界限

如果合同法和侵權責任法沒有清晰的調整對象和內容,不但會給法律適用帶來影響,還會給法律體系帶來影響。構成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的要件不同,因此,會出現不同的結果。從很早以前,就出現兩種不同的類型的責任,包括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區分侵權責任和合同責任的主要因素就是構成要件存在差異。合同法和侵權責任法構成要件不同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第一,有關過錯要件。合同責任原則基本適合用在嚴格責任上,依據合同發展方向來說,逐漸向著嚴格責任方向發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代表先進立法經驗。也可以說不是違約的一方可以舉證違約方不符合合同行為,進而讓其合理承擔責任,不需要證明是否具有主觀過錯。侵權責任一般使用多種責任基本原則。

第二,證明因果關系。法律上所說的因果關系是由于造成和損害原因的關系,是法律中明確責任歸屬的基礎。對于侵權責任來說,因果關系是形成侵權的主要原因,不管是嚴格責任,還是過錯責任,因果關系都是十分重要的因素。但是在合同責任中,因果關系是損害賠償的主要因素,但是實際的重要程度沒有侵權責任的大[6]。

(四)考量合同法和侵權責任法的法律效果的界限

現代責任法不斷的擴大,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侵權責任法的擴張,這種不斷擴張的模式實際上也與國家相關立法中的一些損害概念比較廣泛具有一定關系。從法律效果來說,合同法主要保護的就是合同債權的問題,限制于損害財產是的救濟,此外,交易法會在一定程度上決定合同法的損害原則,能夠預見基本的保準界限,也就是說損害賠償不可以超過簽訂合同時違約方預見的違約損失。依據上述原則,合同責任中不包括賠償精神利益。侵權責任法是主要保護的實際就是除了合同債權之外的所有損失的民事權益,保護范圍主要就是固有利益,因此,侵權責任法不只是決定賠償財產損失,也包括一定的精神賠償和人身傷害,此外,依據賠償范圍來說,雖然需要一定的因果關系進行限制檢測,但那也不是完全都可以預見。因此,在賠償過程中,使得侵權責任法和合同規范具有不同的保護范圍??剂亢贤ê颓謾嘭熑畏ǖ姆尚Ч粌H能夠承擔整體事件承擔的社會責任和印象,還需要適當的銜接一定的民法責任體系。從法律效果上來說,想要合理的區分侵權責任法和合同法需要從以下兩方面進行分析,主要包括人身傷亡賠償以及精神損害賠償。合同法仍然從傳統司法自治進行分析和考慮,賠償會在一定程度上遭受到可預見性的影響,限制于履行利益,但是對于其他方面來說,特別是現有利益,需要侵權責任法進行實現。

三、結語

總而言之,侵權責任法不斷擴張已經成為既定的事實,合同法作為市場經濟的法律基本規則,對于社會發展具有不可代替的作用,融合侵權責任法和合同法,可以為合同法提供更多的機遇。想要保障能夠協調發展,就需要在民法的基礎上,合理的界定合同法和侵權責任法,避免法律之間形成不必要的矛盾,也是現階段司法實踐以及民事立法的重點研究方向。

參考文獻

[1]史黎,周東威.侵權責任法對責任保險制度的影響研究———基于無過錯責任原則和侵權責任優先原則[J].學術探索,2013(11):18-21.

[2]孫維飛.試論加害份額不明———以<侵權責任法>第10條與第11、12條之關系為中心[J].南京大學學報(哲學·人文科學·社會科學),2014,51(6):44-52.

[3]樊志軍.合同法和侵權責任法的關系重構———以侵權責任法的擴張為背景[J].社會科學輯刊,2014(1):80-86.

[4]楊巍.略論欺詐的侵權責任———以合同法、侵權法對欺詐的不同規制為角度[J].暨南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0,32(3):200-206.

[5]李川,李子萍.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之競合:<合同法>第122條質疑[J].理論學刊,2011(9):94-95.

[6]姚輝.論人格權法與侵權責任法的關系[J].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11(1):103-114.

[作者簡介]韓富饒(1993-),吉林長春人,本科學歷,單位:吉林大學法學院,研究方向: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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