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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我國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制度

2015-06-11 18:32張巖
今日湖北·下旬刊 2015年12期
關鍵詞:缺憾完善

張巖

摘 要 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制度是民事訴訟制度的重要內容,長期以來,由于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研究相對落后,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制度也不夠完善,在司法實踐中也相當的混亂。因而,需要對我國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訴訟的制度進行完善,以便更好地保護相關權利人的權益,避免相互矛盾的司法裁判,實現司法資源的合理利用。

關鍵詞 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制度 缺憾 完善

一、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制度概況

(一)我國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概念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2款以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可知:我國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是指對已經進行的訴訟,就當事人之間的訴訟標的,雖然沒有獨立的請求權,但是案件處理結果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參加到當事人一方進行訴訟的人。

(二)國外相關制度概述

1、德、日大陸法系國家輔助參加人。輔助參加人源于德、日、法等國民事訴訟法,其在訴訟中始終處于輔助地位,不具有完全當事人的資格,對該訴訟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第三人為輔助一方當事人而參加的訴訟,以保護自己的權益。本身并非訴訟當事人,亦非訴訟代理人。從參加人系以自己之名義,以從參加人的地位輔助一方當事人為各種訴訟行為。

2、美國“第三方引入”制度。根據美國聯邦訴訟規定,訴訟開始后的適當階段,被告均得作為第三人的原告,對第三人提出訴訟請求,讓其作為新的被告人加入訴訟。第三方引入制度是專門解決除了本訴的原被告當事人之外的、可能承擔某種責任的特定人參加的訴訟制度。

由上可知,雖兩大法系國家處理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之類參加訴訟的方式不同且各有優劣,但二者有著共同的法理基礎,不論是以“第三方引入”的方式,還是以“輔助參加人”的身份參與到既存訴訟中,都是由本訴當事人引進或由第三人主動申請參加而發生的。也就是說讓本訴當事人主導的訴訟結構是其共同特征。

二、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制度缺憾和不足

通過對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制度的基本內容的分析,我們看到制度本身大到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訴訟地位,小到其訴訟時間和方式,都存在一些不足。這與立法相互矛盾有關。小結其中的缺憾如下:

(一)立法缺憾

兩個法律條文的沖突造成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訴訟權利和訴訟地位的不明確,徒有當事人地位卻無應有的訴權和義務。

(二)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訴訟地位模糊

訴訟權利和義務無明確的法律保障是其無完整訴權和地位的根源。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在實體法上的與一方當事人有法律關系上的牽連,而在訴訟上卻沒有相應的保障,這對維護其本身的權利無異與一場空談。

(三)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訴條件和方式不適應司法實踐的要求

立法理論和司法實踐相脫節損害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切身利益的同時也有損司法權威。

三 、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制度的完善

(一)建立賠償制度

首先,由于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主體資格認定而帶來的法院地方保護主義的弊端,對于因人民法院及其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錯誤認定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并給其造成損失的,設立司法賠償條款比較必要。其次,由于當事人的偽造欺詐行為或者因其欺詐行為致使人民法院的錯誤認定而造成的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損失,當事人需賠償責任或人民法院可直接強令其承擔責任。

(二)對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訴訟地位做補正和完善

在此我們借鑒國外的一些做法即將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分為兩種:一種是真正意義上的被告即被告的被告,另一種是處于輔助地位的被告。被告的被告與本訴中原告起訴被告有不可脫離的關系。本來其可作為另一訴的當事人,只是法院基于節約司法資源避免同案不同判的考慮才將其與本訴合并審理。從這一點上亦應給予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完善的當事人的資格。另一種輔助地位上的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是參加之訴中輔助一方打一方,而不承擔判決的任何法律責任的義務,且對訴訟判決所認定的事實不予爭議。通過這樣的劃分有助于對司法實踐中的具體情形加以正確對待和處理,亦可豐富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機制的內涵。

(三)建立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主體資格異議制度

由于我國民事訴訟沒有明確規定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訴訟權利義務以及對訴訟地位規定的模糊不清,有必要建立第三人主體資格異議制度,就是規定被法院通知參加訴訟的第三人,基于對法院通知行為的異議,要求法院重新認定其資格或撤回其通知的一項法律制度。提出異議的理由可分為實體上的理由和程序上的理由。實體上的理由即本訴的處理結果同第三人與當事人一方的法律關系無管轄權。應對提出異議的期限限定在被通知參加訴訟后的一定期限內提出,法院應在合理期限內對第三人異議作出成立與否的裁定。

我國民事訴訟法有關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規定不僅存在著許多疏漏,而且有關規范還存在著內在的矛盾,以至理論和實務中分歧眾多,遠未達成必要的共識。為實現對第三人的程序保障和訴訟經濟的雙重目的,應重新構建我國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制度的適當方案:提出準獨立第三人概念,把準獨立第三人從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中分解出去,同時可以保留真正意義的“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為第三人進入訴訟提供更多的程序選擇機會。

參考文獻:

[1]王亞新.第三人參與訴訟的制度框架與程序操作[J].當代法學,2015(2).

[2]肖建華.論我國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制度的重構[J].政法論壇,2000(1).

(作者單位:貴州省貴陽市南明區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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