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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締清國留學生事件』真相

2015-07-13 04:55馮學榮
讀書文摘 2015年7期
關鍵詞:清國規程日本政府

中國相當多的近代史書籍似乎一直在告訴我們:1905年,日本政府出臺了一個旨在侮辱、禁絕清國留學生的 《取締清國留學生規則》,于是,在東京的清國留學生們奮起抗議,其中,愛國青年陳天華因此悲憤投海而死。

但是,這樣的歷史,恐怕是失真的。筆者在耕讀了關于本案的多種史料之后,卻發現這件事情的來龍去脈,其實是這樣的:

當時在東京的清國留學生,有相當的一部分已經被革命黨、同盟會給策反,他們積極從事反清革命活動。在這種情況下,1903年,當時的湖廣總督張之洞,向清廷寫了這樣的一份奏折:

“……伏查,游學日本學生,年少無識惑于邪說,言動囂張者固屬不少,其循理守法潛心向學者亦頗不乏人,自應明定章程,分別懲勸,庶足以杜流弊而勵真才,當即酌擬約束游學學生、鼓勵畢業生章程各一通……擬定約束章程十依,已往者當知,續往者有范,上示朝廷瘴癘之公,下以昭學術邪正……”(參 《鄂督張奏約束鼓勵赴日游學章程折》轉引自永井算巳 《所謂清國留學生取締規則事件之性格》 (日本)信州大學紀要第二號)

在征得朝廷的首肯之后,張之洞與當時的日本駐華公使內田康哉商量訂立 《約束游學生章程》,要求日本幫助清國“管一管”在日本的清國留學生。

“取締清國留學生”事件的親歷者馮自由,在其所著 《革命逸史》 里面,也是這樣回顧此事的:

“……值日本文部省徇清公使所求,頒布取締留學生規則……”(參馮自由 《革命逸史》 中華書局版,第120 —121頁)

馮自由的回憶也指證了:日本這次監管清國留學生的立法行為,是日本政府和清政府互通款曲、共同策劃出來的事物。

清政府要求日本政府立法監管留學生,這是屬于干涉日本內政的事情,那么日本為什么心甘情愿幫這個忙呢?這里有一個不可忽視的歷史背景:當時日本剛剛在日俄戰爭當中打敗了俄國,日軍仍然盤踞在中國的東北地區,日本想向清政府適當示好,以便在東三省善后談判事宜中,以條約的形式攫取一些殖民權益。

當然,還有另外一個客觀因素,那就是:當時日本民間專門為清國留學生開辦的野雞學校已經泛濫成災,而且清國留學生的確學風不好,整天在清國人同鄉的小圈子里瞎混,終日在酒樓、妓院里游蕩,耽于酒色,曠課成風,許多清國留學生甚至連日語都沒能掌握好,這樣的學風,已經嚴重影響了日本國內的教學秩序,的確需要整頓。

于是,1905年,日本政府擬訂了一個監管清國留學生的新規定。

當時的清國駐日本公使楊樞消息很靈通,獲知日本政府打算出臺這樣一個規定之后,他找了日本政府要草稿來看,看了之后,楊樞對日本政府出臺這個規定表示了同意。楊樞在他給清廷的奏折中,是這樣報告這件事的:

“……日本文部省亦以中國學生來者日眾,良莠不齊,而日本人之不肖者,復遍設不完全之學校相引誘,實于教育名譽有礙,因擬訂一規程以整肅之,其用意雖極美善,而其內蘊非可揣測。奴才即親告文部?。赫D學校,固所愿聞,但于我國學生必有關系,請于未公布前抄稿示商,嗣準文部省所擬章程十五條抄稿送來,尋讀全文,有為整頓學校者,亦有間接管理學生者,實無苛待之意,旋即公布……”(參史料 《駐日大臣楊樞為學生罷學辦理情形事奏折》,轉引自(臺)中央研究院黃福慶《清末留日學生》第279頁)

將法案草稿交給清國公使楊樞審閱并且征得楊樞的同意之后,1905年11月2日,日本政府出臺了 《關于準許清國學生入學之公私立學校之規程》,這個 《規程》 的條文很長,讀者不必一一研讀,它里面有相當多的條文是約束日本人開辦的野雞學校的。在這個規定當中,關于監管清國留學生的,主要有如下四條的規定:

第1條:清國學生需要清國公使館的介紹,方能入讀日本公私學校;

第4條:清國學生轉學、退學,需要征得清國公使館的同意;

第9條:清國學生到校外租房子的,所在的學校需要加強監管;

第10條:因品行不端被學校開除過的清國學生,其他學校不準錄取。

頒布了這個 《規程》 之后,日本文部省次官木場對媒體發表評論說:

“……(清國)留學生之中,屬于革命派者甚多,他們經此次省令,必然蒙受一大打擊……”(參史料 《讀賣新聞》 明治38年12月15日,轉引自(臺)中央研究院黃福慶 《清末留日學生》 第287頁)

木場次官的這個評論,進一步旁證了:日本出臺這個 《規程》,是為了討好清政府、幫助清政府監管在日本的清國留學生、防止他們被孫文革命黨策反。

《規程》 出臺之后,日本的中文報紙 ?《新民叢報》 發表了一篇旅日華人撰寫的社論,對 《關于準許清國學生入學之公私立學校之規程》 作了以下七點的評論:

1、此規則之名清國留學生取締規則也,故無論內容奈何,吾輩義不可忍受,何以故?以損辱我國權故,日本人留學于歐美各國者,寧乏人?何以不聞某國有取締日本學生之規則?即我國人留學他國者,寧止一日本?何以不聞某國開日本之先例?別為規則以取締我也,若是夫彼日本明蔑視我國權也;

2、此規則之名,原清韓留學生取締規則也,不過恐我國不認,姑為朝三暮四之計,去韓留清之爾,夫其使我與受彼保護之韓國為伍,是可忍孰不可忍也;

3、規則第一、第四條言入學、轉學需要經公使之介紹、承認,明侵害我入學自由;

4、規則中有侵害我書信秘密自由之件;

5、規則中有學生卒業后將姓名通告于我國政府,清其登用之語,使日本人欲結好我政府、愚弄我學生,以握我教育權,且漸干預我用人行政之權;

6、規則第九條剝奪我居住自由權,查日本惟待娼妓乃有勒令居住于指定場所之制,是娼妓我也;

7、規則第十條性行不良一語,不知以何者為不良之標準,廣義狹義之解釋界說漠然,萬一我輩有持革命主義為北京政府所忌者,可以授意日本、意污指為性行不良,絕我入學之略,其設計之狼毒不可思議。(參 《記東京學界公憤事并述余之意見》,《新民叢報》第三年第二十二號,轉引自永井算巳 《所謂清國留學生取締規則事件之性格》 (日本) 信州大學紀要第二號)

《新民叢報》 這七點評論,其中第一點是值得讀者注意的:“此規則之名清國留學生取締規則也,故無論內容奈何,吾輩義不可忍受”。這句評論翻譯成現代中文,是這樣的意思:“日本政府出臺的這個規定,叫做 《清國留學生取締規則》,無論它的內容是什么,我們都不能接受!”評論的意思是:因為它起名叫 《取締規則》,“取締”二字十分刺眼,十分侮辱人,而至于這個規定的內容,就不再重要了,總之,一部連名稱都叫做“取締中國人”的法律,無論它的實質內容是什么,我們都是要反對的。

《新民叢報》 這七點評論中的最后一點也是值得讀者注意的。依照這個規定,日本學??梢愿鶕逭囊?,以“品行不端”的名義,將和革命黨有瓜葛的清國留學生開除,而且不準這些有革命傾向的學生再入讀任何日本學校。這無疑是斷絕了眾多革命派留學生的前途。

但是,從文字上而言,這部法律本來名叫 《關于準許清國學生入學之公私立學校之規程》,為何到了旅日華人眼中,卻改了名字,變成了 《清國留學生取締規則》 呢?

原來,這是日本報紙“標題黨”惹的禍。日本報紙在報道這個新聞、擬定標題的時候,或許為了吸引讀者,或許出于排版原因,總之,日本報紙簡化了一個新聞標題,將 《關于準許清國學生入學之公私立學校之規程》 簡稱為 《清國留學生取締規則》。其中,“取締”二字十分刺眼。報紙一出,留學生和旅日華人嘩然。值得注意的是,當時沒有網絡、沒有電視、電臺,日本政府出臺一個新法規,許多清國留學生其實是沒有機會接觸到法規的原文的。許多時候,要靠口口相傳。三人成虎因而在所難免。

這里有一個不太顯眼的陷阱:在日本語里面,“取締規則”的意思是“管理規定”。日本語里面的“取締”兩個漢字,并非“取締”的意思,而是“管理”的意思。例如:日本企業里面的“取締役”,是“董事長”的意思。不得不說,這是一個不小的誤解。

可是,當時在日本的許多清國留學生,吊兒郎當,日語學得并不精,他們直接把日語的“取締”理解成了漢語的“取締”,換言之,他們是把“管理”錯誤地理解成“開除”和“禁絕”。

這個新規定一出臺,頓時在東京的清國留學生之中掀起了軒然大波。清國留學生紛紛扔下課本,蜂擁沖上街頭,舉行了聲勢浩大的罷課、游行、示威、抗議活動,風風火火,沸沸揚揚。

其中,以秋瑾為代表的部分清國留學生,煽動全體清國留學生罷課回國,一些清國留學生更是組成了“糾察隊”,帶上棍棒武器,滿東京跑,看到清國留學生就威脅他們:“你回不回國?”說“不回國”的,立即群起圍毆之。(參張篁溪 《1905年留日學生罷課運動始末》)

但是,終歸還是有明白人。當中有一個清國留學生站出來說:“我們連那個所謂 《取締規則》的原文都還沒有讀過,發什么怒呢?我們是否應該先調查、研究,搞清楚之后,再反對也不遲呀!”憤怒的留學生們當即這樣回應他:“不用查了,還有什么好查的?!我們認為是這樣,就是這樣!”(參黃尊三 《三十年日記》)

鮮為人知的是:在這場留日學生的抗議回國潮中,汪精衛一派革命家,和秋瑾一派學生代表,立場是對立的。汪精衛是不主張留日學生回國的。因為,汪精衛的上司——孫中山——擔心這批革命派的留日學生回國之后,會被清政府一網打盡。于是,孫中山讓汪精衛在東京辦了一個叫做“維持會”的組織,規勸留學生不要跟風回國、盡快回歸課堂、恢復學業。(參親歷者吳玉章回憶 《辛亥革命》)

與此同時,清國留學生胡瑛則成立了一個“聯合會”,公開和“維持會”叫板?!奥摵蠒彼皆O法庭、對反對回國的汪精衛、胡漢民等一些革命黨人判處了死刑。當然,他們沒敢實際執行私刑,當時的日本已經是法治之地。

在這次罷課回國的風潮當中,先后一共有八千二百名清國留學生離日返國,日本 《東京朝日新聞》 發表了這樣的社論:

“……要回去的,隨便他們回去,別讓他們在這里無理取鬧,這種學生,就算我們有心培養他們,也是白費心機……”(參史料 《東京朝日新聞》明治38年12月14日,轉引自(臺)中央研究院黃福慶 《清末留日學生》 第298頁)

在中國湖北這邊,湖廣總督張之洞對鬧事的學生進行了這樣的批評和指責:

“……蓋此次中國學生八千余人先后全行退學,實為革命黨所煽惑威逼,其中脅徒者十之八九,倡首滋事者不過十之一,特以亂黨兇頑過甚,良善不能與抗,欽使監督避禍不遑,無從理論,近日本學生種種逆謀真情畢露實堪發指……”(參《張文襄公全集》 轉引自永井算巳 《所謂清國留學生取締規則事件之性格》 (日本) 信州大學紀要第二號)

清國留日學生陳天華在細細耕讀了日本政府這個 《規程》 之后,發表了這樣的評論:

“……規則之頒,其剝我自由,侵我主權,故不待言……(然而)此次規則,出于文部省,專言我國學務,且細觀條文,重在辦學方面,與前報迥乎不同……”(參楊源浚 《陳天華殉國記》)

這時,同在日本的公共知識分子梁啟超,也認真地研讀了日本政府的這個所謂 《取締規則》。讀完之后,梁啟超認為:此規則“利大于弊”、“與中國國家主權沒有關系”、“也并沒有侵犯我們中國人的地方”。(參梁啟超 《飲冰室合集·集外集》)

同在日本的章士釗讀完這個所謂 《取締規則》 之后,也評價道:“與我國國體毫無關系”、“留學生是誤解、胡鬧”。

不久,日本報紙又有評論員發表社論,認為清國留學生根本沒有認真理解、甚至根本沒有讀過日本政府這次出臺的新 《規程》,就蜂涌罷課鬧事,真是“放縱卑劣”。

隔了沒幾天,陳天華跳海自殺了。

陳天華是不是為了抗議這次 《取締清國留學生規則》 而自殺?不是。因為陳天華的遺書,把自己的自殺動機寫的十分清楚。陳天華留下來的的《遺書》 (又名《絕命辭》),白紙黑字,是這樣寫的:

“……但慎毋誤會其意、謂鄙人為取締規則問題而死……”。

陳天華這段文字,翻譯成現代文,是這樣的意思:“……請大家千萬不要誤會我,我陳天華跳海自殺,并非為了抗議這次 《取締清國留學生規則》……”。

陳天華跳海自殺的消息傳出來以后,清國留學生更加悲憤,發動了規模更大的罷課鬧事活動,并且放出狠話:“ (留學生) 誰敢不跟從(罷課),給我狠狠地打!”(參景梅九 《罪案》 《中國近代史資料叢刊·辛亥革命》)

這就是那場“取締清國留學生事件”、“陳天華自殺事件”的基本經過。

梳理上述的史料,我們可以大概還原本案的發展邏輯如下:

1、清政府要求日本政府幫助監管在日本的清國留學生,防止清國留學生被革命黨策反;

2、日本政府在征得清國駐日本公使楊樞的首肯之后,出臺了 《關于準許清國學生入學之公私立學校之規程》;

3、這個規程在入學、轉學、退學、在校外租房等方面對清國留學生進行了監管,限制了革命黨活動的自由,而且規定一旦清國留學生因涉嫌革命黨被開除,則再也不能入讀日本的任何學校;

4、 《關于準許清國學生入學之公私立學校之規程》 先后被日本報紙和中文報紙 《新民叢報》 錯誤報道成 《取締規則》?!叭【啞倍值闹形?、日文字義的區別使誤會進一步深化。

5、《取締規則》 的出臺使在日本的清國留學生嘩然。清國留學生發動了聲勢浩大的游行、示威、罷課、回國運動;

6、一向憂國憂民的清國留學生陳天華,目睹日本媒體對中國人“放縱卑劣”的評論,同時也目睹留學生中“維持會”和“聯合會”之間的內訌等諸多原因,悲憤交加,跳海自殺身亡,但是,他在遺書中自述:他并非為了抗議日本政府的 《取締規則》而自殺。

筆者認為,這就是本案的基本事實。供讀者鑒。

(選自《中國歷史的側面2:近代史疑案的另類觀察》/馮學榮 著/吉林文史出版社/ 2015年1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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