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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檢察監督三題

2015-07-14 16:13周成泓
老區建設 2015年6期
關鍵詞:訴權審判權

【提 要】演 民事檢察監督原則可以設定為三個,即依法監督,維護公正、兼顧效率,監督節制。民事檢察監督應當保障和促進審判獨立,奉行審判程序自足性解決優先原則,尊重審判機關的判斷,甘做替補。檢察機關在進行監督時應當尊重和保障當事人的訴權,但也要適度地實行職權保留主義。

【關鍵詞】 民事檢察監督的原則;審判權;訴權;檢察權的謙抑性;法益衡平

【作者簡介】周成泓(1972—),男,廣東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碩士生導師,法學博士,研究方向為民事訴訟法學。(廣東廣州 510320)

2012年修正通過的新民事訴訟法不僅重申了民事檢察監督的必要性,而且在監督對象、監督范圍、監督方式以及監督程序等方面均有一定的突破,有關民事檢察監督是否合理的學術爭論就此暫告一段落,目前學術研究的焦點轉向如何理解、運用及進一步完善立法的規定,就其中的不少問題人們還仁智互見、相爭不下。筆者不避淺薄,擬對民事檢察監督中的三個爭議性問題作一探析,以商榷于同仁。

一、民事檢察監督的原則

民事檢察監督的原則表征著民事檢察監督的理念和價值取向,對監督行為的行為方式、行為規范以及行為準則等起著指引作用。筆者以為,確立民事檢察監督原則應當考慮的因素有三個:(1)檢察機關的憲法定位。根據我國憲法和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檢察機關首先是專門的法律監督機關,同時也是司法機關,故而民事檢察監督反映了司法權內部的檢察權和審判權之間的相互制約關系,主要目的在于制約審判權的濫用。(2)社會對民事檢察監督的需求。一切制度都是為了應對社會的需求,對檢察監督的范圍、方式以及程序等問題的回答,終極的依據必須到社會需要的層面去尋找。目前我國司法腐敗、裁判不公的現象相當嚴重,引起了廣大人民的不滿,解決這些問題僅靠審判機關內部的糾錯機制是不夠的,有必要設置外部的監督機制,檢察監督即是其中之一。(3)民事訴訟的規律。民事訴訟有其自身的規律,雖然各國的情況千差萬別,但也存在一些公理性的訴訟原則,如處分權原則、辯論原則和當事人平等原則,民事檢察監督制度的設置和運行也要尊重這些原則。

根據這三個考量因素,筆者以為民事檢察監督的原則有三。

第一,依法監督原則。作為“法律的守護者”,檢察機關的基本職責就是監督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這一職能定位要求檢察機關的任何法律監督活動都應當貫徹合法性原則。依法監督原則的內涵包括:(1)職能法定。檢察機關在民事檢察監督的各項職能必須源于法律的明確授權。根據我國現行法,檢察機關的民事檢察監督職能主要有:訴前的支持起訴、訴中的違法監督、訴后的監督以及執行監督。(2)方式法定。民事檢察監督的具體方式也應有法律的明確規定,而不能任意自行創設。2012年民訴法修改使我國的民事檢察監督方式在數量上實現了由一元化到多元化的擴展,在性質上出現了由單一的剛性方式向剛柔并濟的方式的轉變,檢察機關進行民事檢察監督時應當嚴格貫徹這些規定。(3)程序法定。程序法定主義是程序法的基本原則之一,民事檢察監督本身也是一個法律程序,自然也應奉行該原則。民事檢察監督的程序法定原則包括監督的啟動程序法定、監督行為的實施程序法定以及監督的退出機制和終結機制法定。(4)標準法定。法律監督是監督機關使用一種標準型的規范去衡量監督對象或客體并作出結論的活動,監督的標準是否合乎法律規定直接關系著監督的權威性和公正性。監督標準包括程序性標準和實體性標準,它們分別由程序法和實體法所規定。[1]

但由于目前我國的法律不完善,而社會又處于變化劇烈的轉型期,因此不能機械地理解依法監督原則,而是要處理好依法監督與能動監督的關系,奉行依法監督為原則,能動監督為例外的原則。

第二,維護司法公正、兼顧司法效率。公正是司法的第一生命,檢察監督的目標就是維護司法公正,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一切檢察監督都應當以此為出發點,民事檢察監督也不例外。效率是現代民事司法價值的另一個維度,我國民訴法從1991年確立審限制度以來,就一直致力于構建各種提高訴訟效率的制度或機制,如創設簡易程序和小額程序,實行程序分流,增設特別程序等。從促進這些立法的良好實施出發,除司法公正外,檢察機關也應將司法效率納入監督的范圍,并且要力求監督程序本身的高效性。

第三,監督節制原則。民事檢察監督的節制原則源于民事檢察權的謙抑性。民事檢察權的謙抑性是指檢察機關行使民事檢察監督權時應當保持克制,盡量避免與審判機關發生沖突以及過度介入公民的私權領域。具體包括兩層內涵:其一,合理界分監督的范圍。首先,民事檢察監督的對象是對公權力或公共領域的監督,不能干涉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的權利。其次,民事檢察監督是對審判機關訴訟違法行為的監督,不能混同于通常意義上的監督,更不能搞一般監督。其二,承認監督作用的有限性,避免監督權力的過度行使。民事檢察監督應定位于促使審判機關依法啟動相應的法律程序或啟動內部的糾錯機制。[2]具體而言,民事檢察監督的節制性要求處理好幾對關系,即訴權救濟、審判監督與檢察監督,程序監督與實體監督,裁判的既判力與糾錯。

二、民事檢察監督與法院審判權的沖突和協調

作為監督者和被監督者,檢察機關在進行民事檢察監督時不可能不與審判機關發生一定的沖突,處理、協調好二者的關系是監督能否順利進行,能否達到預期效果的重要條件。

(一)民事檢察監督與審判獨立

關于審判獨立的重大意義,著名學者胡格韋爾特將獨立的司法制度與文字相提并論,“如果說文字是原始社會和文明社會的分界線,那么,正規的法律制度——獨立的司法制度的建立便是現代社會的標志?!盵3]當代的司法獨立主要是作為一種理念在技術上創造一個相對封閉的“法的空間”,旨在實現司法公正。與司法獨立相比,司法公正更具根本性,而檢察監督也是為了保障司法公正而設立的。因此,在最終目標上,司法獨立與檢察監督是統一的,都服務于司法公正。其次,“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審判權如果沒有任何外在約束,難保不產生腐敗。再次,司法獨立原則的正當性并非不言自明,而是有其條件或前提的,諸如良好的司法公信力、高素質的法官隊伍以及較純凈的司法外部環境等,而這些條件或前提在我國目前還較為欠缺。因此,不僅民事檢察監督與司法獨立并不矛盾,而且對民事訴訟進行監督有其必要。但民事檢察監督也應貫徹謙抑性,不能干涉審判獨立。另外,基于訴訟合作主義的理念,檢察機關也應支持和幫助法院搞好司法工作,排除外界對司法的干預,保障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而不能利用監督來削弱審判機關的公信力。

(二)民事檢察監督與裁判的既判力

民事檢察監督與裁判既判力之間關系的核心是檢察機關是否能夠對法官的心證活動進行監督,這就牽涉到如何理解“裁判確有錯誤”。這方面應當貫徹的一個基本原則是,檢察機關應當尊重審判機關的事實認定權和法律解釋權,將監督的對象限定于作為定案依據的基本事實的認定明顯錯誤及法律適用出現原則性錯誤方面,否則可能導致理論上違反自由心證主義和審判機關是享有審判權的唯一主體這兩個基本訴訟原理,實踐中激化檢法兩家的沖突和矛盾。有鑒于此,檢察機關在進行監督時應當堅持再審事由的重大明顯原則、實體權益為重原則、補充性原則以及價值權衡原則,[4]演不能在只要符合再審事由的所有情形都啟動再審程序,而應強調再審事由以判決結果為重心,程序問題以根本侵犯或侵害訴權為限,實體問題以判決根據存在基礎性缺陷為限。另外,為維護裁判效力的穩定性,還應當對再審程序啟動的時間和次數予以嚴格限制。但我國民訴法典目前僅對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時間和次數做了限制,而對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依職權啟動再審程序沒有做任何限制,這種基于法律監督權而過分重視“有錯必糾”、漠視當事人訴權的司法理念今后應當逐步予以調整,使其逐步回歸“當事人救濟”的軌道。

(三)民事檢察監督與審判程序自治

審判程序是法律所刻意營造的一個相對獨立的“法的空間”,程序結果的正當性主要由程序過程本身來證明,雖然程序并非一個完全封閉的小天地,但也應對決策過程與外部環境之間的交流進行控制。根據這一程序原理,民事檢察機關在訴訟中應當扮演補充性、輔助性的角色,僅在民事訴訟程序無法自我矯正或喪失自凈能力時才能出場;民事檢察監督的功能應限于訴訟制度的查漏補缺,而不能無視民事訴訟程序自身的規律,顛覆既有的民事訴訟制度,推倒重來?;谶@一定位,民事檢察監督應當充分尊重審判程序的自治性,將己身看作實現審判公正的補充性手段,而不能沖鋒在前,只有在審判機關的審判權和執行權的行使嚴重逾越法律邊界并且得不到糾正時才“出手”。在處理民事檢察監督與審判程序自治性之間的關系方面,應當奉行“程序自足性解決優先原則”,凡是問題能夠通過民事訴訟程序自身邏輯自足解決的,檢察權應當保持克制,[5]演民事檢察監督的作用主要在于通過監督促使法院依法審理、公正裁判,而不能作為一種異己的力量隨意介入訴訟程序,否則就可能借監督之名而行破壞審判公正之實。

三、民事檢察監督與當事人訴權之間關系的處理

私權自治是私法的一個基本原則,作為解決私權糾紛制度的民事訴訟自然也應當體現這一原則,其表現就是處分原則、辯論原則和當事人平等原則。在民事訴訟中,檢察機關原本屬于外來的公權主體,并且其行使的僅是法律監督職能,作為一種異質的力量,檢察機關介入民事訴訟不可避免地會對當事人訴權的保障產生一定的影響,如何處理二者之間的關系就成為民事檢察監督的核心課題之一。由于訴權保障也是審判權的任務,因此,檢察權與訴權之間的關系包括在保障訴權過程中檢察權與審判權的關系及檢察權與當事人處分權的關系兩個方面。

根據“國家-社會”二元分立這一處理國家和公民基本關系的理論,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應當受到尊重和保護,國家不能對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的處分權進行不當的干預。但當事人的處分權并非絕對,尤其是隨著市場經濟關系的彌散與擴張,市場主體的聯系與合作關系加深,帶著深度廣泛性的私權秩序已經擺脫了傳統民事主體的私權相對人秩序,而進入眾多交易對象、交易環節、交易方式的復合私權階段,交易人及行為人之間的相對控制已顯困難,從而急需一種帶有共同約束性的權力對廣泛的私權行為進行控制,故當今世界各國普遍加大了對私權的干預力度,并導致了被一些學者稱為“第三法域”的社會法的產生。相應的,在民事訴訟領域,各國普遍加強了法官對訴訟程序的控制。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3條第2款也規定,當事人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應當限于法律規定的范圍。如果當事人在行使處分權時損害了國家、社會以及他人的合法權益,國家就可能出面干預。然而,審判機關的權力也可能遭到濫用,當審判權被不當行使以后,而當事人又往往由于各種原因不能尋求救濟,這時就有必要從外部引入檢察權對審判權予以矯正。這是民事檢察監督通過制約審判權來保障訴權的方面,這方面應當堅持的基本原則是當事人只有在用盡審判機關的內部救濟途徑后才能申請檢察監督救濟,新《民事訴訟法》第209條即對此做了規定。

在處理民事檢察權與當事人處分權的關系方面,檢察機關要力求客觀、中立,尊重當事人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的自由處分權,而不能越俎代庖。對于純屬當事人私益的事項,原則上只有當事人提出請求時檢察機關才能進行監督。不過,檢察監督畢竟是一種公權監督,除了尊重當事人意愿以外,也要堅持職權保留主義,對于督察性監督,應當以監督審判權為主,救濟當事人的權益為輔,這時在處理檢察監督與當事人訴權的關系時應堅持監督的優先性和依職權監督原則。所謂優先性原則,是指督察性監督應當優先于救濟性監督,監督程序的啟動和運行,并不取決于當事人的意愿,也不遵循程序窮盡原則,只要檢察機關發現訴訟過程中存在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就應該提出要求糾正的檢察建議,只要發現生效裁判或調解書存在損害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情形,就應當提出抗訴或再審檢察建議。當事人發現審判人員存在違法行為,也應當首先向檢察機關提出。依職權監督原則是指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檢察機關就應該依職權強制啟動監督程序,而不受當事人意愿的制約,因為糾正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保護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與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沒有直接的聯系,當事人對之也無權處分。?眼6另外,根據依職權監督原則,檢察機關可依職權進行延伸監督,比如通過監督發現審判機關需要改進工作機制和作風時,檢察機關可以提出檢察建議。如果檢察機關在民事檢察監督中發現了審判人員的違法犯罪線索,應當主動移送有關部門處理,這種依職權轉換監督類型的做法也應屬于依職權監督原則的應有之義。

處理民事檢察監督與訴權的關系還涉及到如何設定檢察機關的調查核實權。由于檢察機關調查取證會導致雙方當事人之間取證能力和手段的不平等,可能造成當事人訴訟地位的失衡,故而應當對其予以限制。就此應當遵守兩高會簽文件《關于對民事審判活動和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的若干意見(試行)》的規定,根據該文件第3條,檢察機關對生效裁判或調解書,僅在三種情形下可以向當事人或案外人調查核實證據。第一,可能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第二,當事人在原審中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證據,書面申請法院調查收集,法院應當調查收集而未調查收集的;第三,民事審判活動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裁判的。除此之外,筆者以為,在審判人員存在違法行為及當事人做偽證導致錯判的情形下,檢察機關也應進行調查取證。

[參考文獻]

[1] 湯維建.民行檢察監督基本原則研究[J].法治研究2012(8).[2] 鄧志宏.悖論與正說?押檢察監督權的謙抑性研究[J].中國檢察官2014(9)[3] 謝立中?熏孫立平.二十世紀西方現代化理論文選?眼M.上海?押三聯書店?熏2002.[4]演 江必新.民事再審事由?押問題與探索——對《民事訴訟法》有關再審事由規定的再思考[J].法治研究?熏2012?熏(1).[5]演 肖建國.民事強制執行與檢察監督[J].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13,(1).?眼6 杜睿哲.目的論視域中民事檢察監督權與訴權的關系[J].西北師大學報?穴社會科學版2014(3)

責任編輯:劉忠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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