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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任抑或嚴管

2016-12-15 12:14朱福森
法制與社會 2016年33期
關鍵詞:審判權監督

摘 要 2015年部分法院開始實行員額法官制度,一批經過選任的員額法官已經安排在相應的審判崗位,對員額法官審判運行權的監督亦成為法院管理的重要工作,也是員額法官制度實施后面臨的一個重要問題。

關鍵詞 員額法官 審判權 監督

作者簡介:朱福森,臺州市仙居縣人民法院。

中圖分類號:D926.2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1.382

一、對當前員額法官監督制度建設的兩種錯誤認識分析

在當前員額法官制度改革推進中,對員額法官的監督存在兩種錯誤或者極端的觀點,一是在誰審判、誰負責的框架下,員額法官對承辦案件自主裁判,對裁判結果由自己負責,院庭長成為“甩手掌柜”,可以稱為放任型監督模式;二是員額法官自主權很大,為了防止冤假錯出現,要對員額法官實行全方位監督,可以稱為嚴管型監督模式。

員額法官制度下院庭長對案件的裁判結果不直接審簽,是司法體制改革的方向,也是符合司法審判的規律,但是在現在法官素質、社會環境的條件下,放任型監督模式必然導致監管失控。在層層審批制度下成長起來的法官,部分法官一旦放權由其自主簽發,必定因突然“斷奶”產生不適應性,案件的質量也必然出現下降,“實行審判權運行機制改革以來,某基層法院民事行政上訴率、二審改判發回率和二審改判發回瑕疵率出現了一定程度的波動?!倍徃呐邪l回率從10.26%上升至22.07%,二審改判發回瑕疵率從5.77%上升到15.96%。另外,雖然不能明確完全自主的法官必然導致人情案、關系案的發生,但失去監督的權力必然導致腐敗,放任型的監督模式讓近年來好不容易樹立的司法威信大打折扣。

嚴管型監督模式的考量出發點是現在的法官仍不能適應當前審判工作需要,社會上的腐蝕因素很多,如果不對員額法官實行全面監管,可能出現塌方式、窩案式腐敗。員額法官制度后對法官實行嚴格的監督是必要的,但如果過嚴或者不當的嚴管型監督,可能導致走回到層層簽發的老路,或者員額法官成為“幕前演員”,既不能調動員額法官的積極性,也不利于司法責任制的落實。

二、員額法官監督制度建設的出發點和立足點

法制構建的基礎是權責相適,員額法官監督制度應當以責任制為落腳點,當前提法為普遍的是司法責任制,“進一步提高司法機關的獨立性;同時也加大其責任心,從制度上健全對司法機關的監督?!钡P者認為,以違法、違紀審判責任制代替司法責任制為妥。理由是,一是司法責任制概念模糊,需要做很多解釋;二是什么樣的情況下啟動司法責任制沒有明確界線;三是司法責任制的設立缺乏科學性,最高法院《關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第25條規定,“法官應當對其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承擔責任,在職責范圍內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法官在審判工作中,故意違反法律法規的,或者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錯誤并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應當承擔違法審判責任。法官有違反職業道德準則和紀律規定,接受案件當事人及相關人員的請客送禮、與律師進行不正當交往等違紀違法行為,依照法律及有關紀律規定另行處理?!币幎朔ü俟室膺`反法律法規,或者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錯誤并造成嚴重后果的才承擔違法審判責任,而違反職業道德準則和紀律規定,接受案件當事人及相關人員的請客送禮、與律師進行不正當交往等違紀違法行為是不屬于違法審判責任承擔范圍。但第26條規定,審理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應當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違法審判責任,徇私舞弊和枉法裁判必然違法裁判,但貪污受賄未必是違法裁判,特別是貪污行為,如果某法官貪污了法院的財物,與承辦案件一點關系都沒有,怎么追究法官的違法審判責任,何來的違法審判責任?

所有違法犯罪,最先都始于違反紀律,在法官面前有三道關口,一是道德關口,二是紀律關口,三是法律關口,道德關口是最高的關口,也是作為管理者來說最難把握的關口,而法律關口是最底線,但對任何人而言都是最嚴重的關口,因而在道德關口難以成效的情況下,把關口前移到紀律關口應是最有效的措施。司法責任制應當追究的是違法、違紀辦案被追究的責任,與辦理案件沒有關系的違法違紀行為依據相關規定追究責任即可,把違法審判責任或者司法責任擴大化,既不利于制度的真正的落實,也容易擴大法官、法院的負面影響。

三、建立合理的員額法官審判權監督機制

對員額法官審判權運行監督以規范化為核心,“建立‘主審法官-專門合議庭-建制庭聯席法官會議-民商事審判專委地審判委員會五級審判監督權體系,規范院庭長監督管理權,實現‘誰審理、誰裁判?!睓鄥^分為實體監督和程序監督,對實體監督堅持事后監督為主、事中監督為輔的原則。理由是要尊重員額法官的獨立審判權,否則仍是回到原來的庭長、分管院長簽發的老路上來。事后監督著重從三個方面入手:一是日常評查,每月評查審結案件的裁判文書,對實體裁判和文字差錯評查,評查組對裁判結果有不同意見,可以對承辦法官提出建議,承辦法官不采納建議的(在裁判文書尚未送達情況下),評查組認為裁判可能有重大差錯的,可以提交法官聯席會議或審判委員會討論確定差錯案。二是信訪案件調查,對信訪案件的裁判結果進行檢查,發現有差錯提交審委會確定差錯案。三是重審改判案件責任追究。評查重審改判案件,分無差錯、瑕疵、差、錯案,制定相應的懲戒措施。事中監督側重于建議權,院庭長發現裁判可能有偏差,可以向承辦法官提出處理建議主,承辦法官有自主選擇權,如果不采納,院庭長可啟動法官聯席會議討論案件,討論結果供法官參考。程序監督權:院庭長對案件的流程管理和程序要有絕對的監督權,如分案、審限延長、中止、程序轉換等。管理權,院庭長著重對法官行為的管理,一是對日常工作的管理,如上下班、工作作風、庭審、開庭情況,辦案數量和效率上也要管理;二是廉潔方面,院庭長著重抓好法官廉政學習、教育、提醒、談話,對違反規定的給予懲戒,對8小時外必要的監督,如特殊場合的出入。

四、建立員額法官監督結果運用的配套制度

建立員額法官硬性淘汰機制,設立幾條紅線,觸犯這些紅線的就要直接“出局”,這是保持員額法官廉潔、純潔的需要,也是法官員額制制度的本身的需要,員額法官一旦“任性”,其對法官、法院的負面影響更大。

以質量為主、效率為輔、數量核定的考核模式。過去是法官審案報批庭長,有時候還要報到院長,因審判分離,所以權責不清,找不到責任主體,員額法官制度是要實現審理者裁判,裁判者負責的有機統一,因而對法官實行考核首先要考核辦案質量,而且法官辦案不同于企業生產產品,企業是以產量贏效益,法院是以公正樹公信,員額制后審判權相對集中到少數法官手中,如果不強制辦案質量,質量問題可能會比較突出,而且有違改革目的。效率放在第二的位置,也是形象問題,拖延辦案也會影響法院公信力,但效率不能強調太高,而是考慮低于合理區間以減分為主。辦案數量以平均數為基數,低于基數減分。對辦案指標考慮:上訴率、重改率、重改瑕疵率、差錯案和瑕疵案比例、審理期限、結案率。對質量考核時也要考慮平衡,如某法官在民一庭每年都有八、九件重審改判,在速裁庭一年辦500多件無一件重改,到了法庭又有了重改,如果不考慮庭室單純以重改率來算可以有失公平。

統一裁判尺度。統一裁判尺度主要還是由法院層面來實施,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一是可以加強案例指導工作,從最高院、省高院、中院開始發布,基層法院也可以內部發布,如果法官在裁判時明顯與案例沖突,可以認定為瑕疵案件。二是庭內、線條內庭長、分管領導要協調、指導,可以建立裁判文書院、庭長閱讀制度,裁判后送達前裁判文書送院、庭長閱讀,庭長、院長可以從面上掌握。三是建立法官聯席會議制度并定期討論,對有爭議的案件討論。

員額法官監督結果的“二分化”運用。對監督結果的運用上,有的人把審判權運行納入員額法官的業績考核,筆者認為,對法官審判權運行監督結果的運用應當“二分法”,一是如前文所言觸及紅線的違紀、違法行為,則直接與員額法官的懲戒、去留相持鉤;二是一般違紀或者工作作風等瑕疵性問題,可以與法院的業績考核。前者如私自會見當事人、接受當事人吃請、變相向律師借貸,當達到一定次數或者數額,如此較為嚴重的違規行為,如果僅僅納入業績考核,既不利考核制度的科學化,也不不利于監督制度的落實。

五、結語

員額法官制度實施后,對法官的監督應當要加強,審判權自主權的擴張增加了法官犯錯的可能,但監督應當從以往的實體裁判把關轉向以實體處理提建議、程序運行重管理的監督模式,“司法改革必須同時提高司法民主化,讓每個法官、檢察官的民主意識和個人積極性,得到充分發揮?!?/p>

參考文獻:

[1]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法院調研.2015(1).19.

[2]司法改革的制度設計.人民法院報.2016年1月24日,第8版.

[3]參照醫院專業理念完善審判專業建設——重慶萬州法院關于民商事審判專業化建設探索的調研報告.人民法院報.2016年1月21日,第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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