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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保險公司豈能不賠

2015-09-02 00:37孟亞生
駕駛園 2015年7期
關鍵詞:啟東市保險人保險合同

孟亞生

以往的交通事故中,如果肇事司機逃逸,保險公司依據“行規”,一般不予賠償。然而,這項執行多年的“行規”被江蘇省啟東市一位農村婦女改寫。她的兒子在一次交通事故中被轎車撞死,肇事司機當場逃逸,直到第二天才投案自首。她將拒絕賠償的轎車投保的保險公司告上法庭,最近,江蘇省啟東市人民法院對外公布了此案的一審結果,法院一審支持了她的訴求,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她各項損失近70萬元。

兒子被撞身亡,肇事司機逃逸

2014年6月4日晚上9時35分許,天空下著小雨,四周漆黑一片,江蘇省啟東市境內蘇221省道發生一起慘烈車禍。一輛小轎車沿蘇221省道由南向北行駛至海復鎮糖坊村附近時,與同向行駛的一輛普通二輪摩托車發生猛烈碰撞,摩托車司機當即一頭栽倒在地,昏死過去。小轎車司機從傾覆的轎車內爬出來后,被現場的場景嚇昏了,當即棄車逃逸,消失在的夜幕中。

后來,經路過的行人報警,交警趕到現場,將昏迷中的摩托車司機送往醫院搶救。因顱腦損傷太重,摩托車司機不治死亡。

第二天上午,肇事轎車司機沈榮懾于法律的威嚴,向警方投案自首。經交警認定,沈榮肇事后逃逸,負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

交警通過摩托車號牌,得知遇難摩托車司機名叫薛華,26歲,啟東市呂四港鎮人。當天晚上,在縣城上班的他準備回老家看望母親,誰知途中橫遭車禍。

當薛華的母親陸輝聽到兒子車禍身亡的噩耗后,當即哭昏過去。早年丈夫因為車禍去世,她與兒子,孤兒寡母相依為命,好不容易將兒子撫養成人。兒子也很懂事,積極自學了車輛維修、電路施工兩門手藝,并取得了相關專業證書,憑著過硬的技術,被縣城幾家單位高薪聘請。兒子一直是陸輝的驕傲,誰知道,飛來的車禍轉眼讓她與兒子陰陽相隔。

肇事司機獲刑3年,保險公司堅持免責

陸輝經過打聽,得知肇事司機沈榮曾因敲詐勒索,先后于1999年、2001年被上海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勞動教養一年;因酒后駕駛、賭博,先后于2009年8月13日、2012年2月21日被啟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罰款人民幣300元。

就是這樣一個劣跡斑斑的人撞死了自己的兒子,陸輝氣不打一處來,她強烈要求司法機關追究沈榮的刑事責任,并賠償她的巨額損失。

2014年9月23日,啟東市人民檢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將沈榮公訴到啟東市人民法院。為了贖罪,獲得陸輝的諒解,同年9月29日,經啟東市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沈榮向陸輝先行賠償了9萬元損失。

同年10月16日,啟東市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了一審判決。法院審理院認為,被告人沈榮夜間、雨天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時,未降低行駛速度,對路面情況未注意觀察,盲目行駛,沒有確保安全駕駛,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而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鑒于沈榮事后能夠想方設法賠償死者親屬損失,法院從輕判處沈榮有期徒刑3年。

雖然獲得了9萬元的賠償,但陸輝怒氣久久不能消除,“兒子一條命,豈是區區9萬元就能打發?”但沈榮之前賠償她的9萬元也是東借西湊得來的,哪里還能拿出錢來?

不過,陸輝得知,沈榮曾為肇事的轎車投保了12萬元交強險和60萬元三責險。于是,她來到保險公司,要求保險公司在沈榮轎車投保的限額范圍內賠償她的損失。

然而,她的話還沒說完,就被保險公司工作人員打斷了。保險公司拿出當初與沈榮簽訂的保險合同說,沈榮為轎車投保時,保險公司就與他約定,凡是發生交通肇事逃逸情形的,保險公司一律不賠。

逃逸不能一概免賠,保險公司判賠近70萬元

“保險公司拒賠,有道理嗎?”疑竇叢生的陸輝心有不甘,她來到啟東市法律援助中心,請求法律援助。啟東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劉娟、朱紅亞兩名律師,對她進行法律援助。

法援律師幫她寫好訴狀,將保險公司告上了啟東市人民法院。

法院開庭審理時,被告保險公司抗辯稱,根據《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六條(六)項規定: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逃離現場,或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不論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損失,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F在沈榮已被啟東市法院刑事審判認定為肇事逃逸,并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因此,保險公司不賠償原告損失完全符合規定。

陸輝及其法援律師對被告的抗辯理由不予認可。陸輝指出,《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該機動車參加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法援律師說,由于《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是保險行業協會制定,不屬于法律法規規章,退一步說,即使屬于,依據“上位法優于下位法,新法優于舊法”的適用原則,應以《侵權責任法》為準,保險公司“交強險”賠償不能免責。

保險公司繼續抗辯稱,雖然“交強險”可以賠償,但商業三責險是可以免賠的。因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事由,保險人對該條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以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為由主張該條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闭厥绿右菔欠?、行政法規的一項禁止性規定,保險公司將保險條款的該項內容用區別于其他內容的字體加黑或加粗作出提示后,該項條款當時就生效了,保險公司不需承擔商業險的賠償責任。該案中,原告所受的損失,自然應該由肇事逃逸司機沈榮承擔。被告還認為,保險公司存在責任豁免的還不僅僅是商業三者險,車損險、車上人員險等商業車險的其他險種也都將肇事后逃逸作為除外責任。

但是,陸輝反駁說,發生車禍時,肇事司機沈榮之所以逃逸,是因為害怕受害者家屬現場毆打而棄車逃跑的。商業三責險是為受害的第三人能得到有效賠償而設立的,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約定的免責事由不能對抗受害人,因此,保險公司不得免責。

法院第二次開庭時,保險公司又以在沈榮車禍受傷后在醫院就診處方中,發現含有醒酒藥物,認定沈榮是酒駕,繼續堅持免責。

陸輝的法援律師認為,被告保險公司僅僅是推測,并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沈榮是酒駕。

法援律師提出,在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中,交通事故的發生意味著合同約定的賠償條件成立,保險公司即應履行賠償義務。肇事逃逸的影響只及于事故發生之后,不溯及以前。該案車禍發生不久,路過的投保人立即報警,交警也及時將薛華送醫搶救,沈榮肇事逃逸行為并沒有影響事故責任實質認定。

2015年5月26日,記者從啟東市人民法院獲悉,法院一審支持了陸輝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認為,保險公司以肇事逃逸為由免除自己的全部責任,違反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和保險法的規定。法院還認為,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簽訂的保險條款不得對抗第三人,在本案中沈榮肇事逃逸的行為并沒有給保險公司造成新的損失,保險公司不能以此為由免除商業三責險的賠償責任。

法院一審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中賠償陸輝損失11萬余元、商業險限額中賠償陸輝損失57萬余元。

保險合同只能約束雙方當事人,不能對抗第三人

肇事司機逃逸,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這是法律的明確規定。而第三者商業險不同于“交強險”,我國法律對此沒有明確的必須承擔賠償責任之規定。既然法律無明確規定,那么主要看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是否有明確的約定。若有,依據民事自治原則,在不違背法律規定的前提下,應尊重當事人之間的民事約定??墒潜景阜ㄔ簽槭裁礇]有支持保險公司與沈榮之間“肇事逃逸,保險公司免賠”約定呢?

此案的主審法官接受采訪時說,“交通肇事逃逸,保險公司不賠”,這是許多車主在購買商業三者險時,保險公司在格式合同上注明的免責條款。但并不表明該免責條款就符合法律的規定。因為,這種格式條款,明顯加重了投保人的責任,免除了自己的責任,是無效的,很難受法律保護。第三者責任險是為確保因被保險人的致害行為而受害的第三人能夠得到切實有效賠償而設立的。為了更好的保護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利益,我國《保險法》第三十條規定: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另外,2013年6月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七條,也再一次強調了,保險人在其提供的保險合同格式條款中對非保險術語所作的解釋符合專業意義,或者雖不符合專業意義,但有利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人民法院應予認可。

法官指出,保險公司應對發生交通事故后至被保險人逃逸前所產生的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因為肇事逃逸行為違反的是行政法律、法規,對保險公司本應承擔的保險責任一般不會造成實質上的加重或減輕。如果保險公司因被保險人的逃逸行為而免責,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就不能得到及時的賠償,保險公司反而會從中獲益,這并不符合《保險法》的立法本意。如果被保險人的逃逸行為導致第三人損失擴大,這就加重了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對于這部分的損失,保險公司有權拒絕賠償。

此案中,法院審理認為,保險合同只能約束簽訂合同之雙方當事人,不能為第三人設定義務,不能對抗第三人。其依據是什么?其優點是什么?

法官說,這主要是依據合同關系相對性的原則,同時兼顧社會穩定。合同相對性原則是合同法中一條重要原則,包含主體的相對性、內容的相對性和責任的相對性。我國《保險法》第十條規定: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根據合同關系相對性原則,合同關系和合同的約束力發生在特定的合同當事人之間,合同當事人不能向與無合同關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請求,也不能擅自為第三人設定合同上的義務,所以投保人與保險公司在合同中的任何約定對第三人無效。再說,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法律關系為損害賠償而不是保險合同關系,合同一般只能為第三人創造權利,卻不能為第三人設定義務,故保險公司針對第三人的“肇事逃逸,保險公司免賠”的條款不能成立。

法官指出,在處理交通事故案件中認定投保人與保險公司的保險合同中的條款不能對抗第三人,有助于案結事了,達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在一起交通事故糾紛案件中,被侵害的權利客體包括生命權、健康權、財產權,這些關系到人民切身利益的權利,如果不能及時得到賠付必然會影響到一個家庭的生產、生活,進而成為社會的不穩定因素。歷年來,因為保險公司不能及時理賠起訴到法院的交通事故糾紛越來越多,矛盾也越來越尖銳。因此,法院在處理此類案件中作出投保人(權利侵害人)與保險公司的保險合同中的仲裁條款不能對抗第三人的認定,直接作出判決,使第三人(權利被侵害人)的權利在第一時間內得到償付,是在尊重法律原則的前提下,又切實及行地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助于社會的穩定,能夠達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法官強調,遵紀守法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法律雖然是一種約束,但更多的是一種保護。遵從法律的規定行事,必會得到法律的保護,反之,必會得到法律的嚴懲。奉勸所有的駕駛員都不要無證、酒后駕駛,發生交通事故后更不要逃逸,要對自己的家庭負責,更要對受害人及其家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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