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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民事保全立法的制度功能及其對我國的啟示

2015-09-10 07:22王艷
理論導刊 2015年1期
關鍵詞:借鑒法國

摘 要:法國民事保全立法較傳統德、日等典型大陸法系國家而言,規定了不同的類型劃分方式,也因此具備了獨特的制度功能。文章從法國民事保全特殊分類規定出發,探究其特有程序制度和多元化價值功能,并結合我國立法及司法實踐,提出了完善我國民事保全制度的若干建議。

關鍵詞:法國;民事保全;保全措施;緊急審理程序;借鑒

中圖分類號:D925104 ? ?文獻標志碼:A ? ?文章編號:1002-7408(2015)01-0105-04

基金項目: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民事訴訟法專業博士研究生科研計劃項目。

作者簡介:王艷(1984-),女,重慶人,西南政法大學博士研究生,法國政府“埃菲爾”獎學金(Bourses d’excellence Eiffel)獲得者,研究方向:民事訴訟法學、司法制度。

傳統民事保全目的是防止義務人隱匿、處分或不當管理其責任財產以導致債權人的利益無法實現,保障民事執行的順利實施。但隨著制度的運行發展和現代社會糾紛對訴訟程序功能多元化的要求,民事保全的制度功能得到較大擴展,如避免當事人遭受無法補償的損害、為當事人提供臨時性救濟,甚至解決民事糾紛。對民事保全進行適當分類是合理設置保全程序、促進保全功能最大發揮以及有效利用司法資源的基礎。法國民事保全程序經過多年司法實踐和立法完善,已較為完備且獨具制度特點,無論是“雙重標準”的立法分類模式,還是其特別的程序規則,在大陸法系民事保全制度中都可謂獨樹一幟,在實踐中也頗具功能優勢,值得我國借鑒。

一、法國民事保全類型和功能

主要大陸法系國家及地區的立法普遍依據保全對象將民事保全劃分為金錢請求保全和非金錢請求保全。例如德國、日本和我國臺灣地區的立法將民事保全分為“假扣押”“假處分”兩類。假扣押的對象為金錢請求或可轉換為金錢請求的債權,假處分以保全非金錢請求為目的。假處分一般又可分為兩類,一是以特定物或其他行為為標的的假處分,一是確定臨時狀態的假處分。[1]法國人不像德國人一樣擅長于創造概念、抽象理論,法國立法沒有明確提出民事保全的概念,也未采用德、日式抽象概括分類的立法模式,而是基于保全的實質內容和裁判執行的需要,務實地在新民訴法中規定具體的民事保全裁判程序、在民事執行法中單獨設置金錢請求保全的執行程序?;诹⒎ńY構的差異,本文不能直接從法律條文中獲知法國民事保全的類型,而只能通過收集分散的具體規則和相關司法判例探究其分類特點及功能價值。

(一)法國民事保全基本類型

法國立法對于民事保全存在兩種不同維度的分類標準,一類與德、日及我國臺灣地區相同,以“保全對象”為標準分為“金錢請求的保全”和“非金錢請求的保全”;一類以審判方式為標準分為“緊急審理程序”與“依申請作出裁定程序”。兩種分類彼此交錯,相互影響,涵蓋了民事保全的各種情形,對其功能發揮有重要作用。

1.第一種分類。第一種分類分散存在于新民訴法典與民事執行法典的程序規則中,其邏輯體系長期未被察覺?!斗▏袷聢绦蟹ǖ洹罚ㄒ韵路Q“法國執行法”)第一、二卷第五編“保全措施”規定了金錢請求保全。第一卷第五編規定了金錢請求保全的條件和種類。第L511-1條規定:“債權在原則上有依據的任何人,如能證明具體情形有可能威脅到該宗債權的收取,可以請求法官批準,不經事先送達催告令,就其債務人的財產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措施采取‘保全扣押’的形式,或者采取經法院裁判設置擔保的形式?!痹摼幱謱ⅰ氨H垩骸边M一步區分為“對有形動產實施保全扣押”“對債權實施保全扣押”和“公司權益與有價證券的保全扣押”;將“經法院裁判設置擔?!眳^分為對不動產、商業營業資產、公司股份或有價證券設置擔保等,并且每種類型保全措施均規定了不同的適用條件和適用規則。法國執行法第二卷第五編則規定了金錢請求民事保全的裁判方式。第R511-1條規定:“依據第L511-1條的規定提出保全請求,應以‘申請’(requête)提出……”,據此,金錢請求保全應適用“依申請作出裁定程序”。

法國“非金錢請求保全”的規定體現在《法國新民事訴訟法典》(下稱“法國新民訴法”)的“緊急審理程序”與“依申請作出裁定程序”規則中。對于緊急審理程序,以大審法院為例,新民訴法第808條規定:“在所有緊急情況下,大審法院院長得緊急命令采取不會遇到嚴重爭議的任何措施,或者命令采取存在的爭議證明屬于必要的一切措施?!钡?09條規定:“為防止即將發生的損害,或者為制止顯然非法的侵害,法院院長得在相同的權限內以及甚至在有嚴重爭議的情況下,緊急命令采取保全措施或者必需的恢復原狀的措施。在對債務的存在沒有嚴重爭議的情況下,法院院長得同意給予債權人預付款項,或者命令履行債務,即使涉及的是作為之債?!睂τ谝郎暾堊鞒霾枚ǔ绦?,法國新民訴法第812條規定:“法院院長在法律有專門規定的情況下得依申請受理案件。由于具體情況要求不能經對席審理而采取緊急措施時,大審法院院長得依申請作出裁定命令采取任何緊急措施……”緊急審理程序屬法國立法規定的特殊訴訟程序,依申請作出裁定程序原則上屬非訴程序,但在特殊情況下能發生轉化適用訴訟程序規則。法國立法沒有規定依申請作出裁定程序的適用范圍,一般認為與緊急審理程序基本一致,但在適用頻率上,由于法國十分強調被告方權利的保護,緊急審理程序的適用率遠高于依申請作出裁定程序。[2]非金錢請求保全由法官根據實際情況選擇適用緊急審理程序或依申請作出裁定程序。申請人若希望法官以非對席審判方式作出裁定,需要證明案件存在“不能經對席審理而采取緊急措施”的情形。

因此,法國金錢請求保全一般適用非對審程序,非金錢請求保全既可能適用訴訟程序又可能適用非訟程序。

2.第二種分類。除上述德國式傳統分類方法以外,法國民事保全程序還存在另一種分類,并較早地被我國學者所關注:“法國大致以是否適用對審程序為標準把民事保全程序分為兩種類型:一種是緊急審理程序;另一種是依申請作出裁定的程序?!盵1]法國緊急審理程序是其他大陸法系國家和英美法系國家所不具有的法國獨有制度,用途十分廣泛。[3]260法國立法有關緊急審理程序規定如前述,可分為四大類:第一,緊急情況下采取一切不會引起嚴重爭議的緊急措施,以及對于存在的爭議而言屬于必要的措施;第二,為防止即將發生的損害和制止明顯違法的侵害,命令采取保全措施或恢復原狀措施;第三,在對債務的存在沒有嚴重爭議的情況下裁定債務人履行義務,即使所涉及的是作為義務;第四,在債務的存在沒有嚴重爭議的情況下命令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給予預付款項。

依申請作出裁定程序是法國立法為特殊情況下不經對席審理即作出裁定而設置的程序,其適用范圍除了金錢請求保全和特殊情況下的非金錢請求保全之外,還廣泛應用于不存在爭議相對方的民事非訟程序。實體法律基礎涉及知識產權法、金融法、社會保障法、公共衛生法以及道路交通法等諸多專門法。[2]相較而言,法國緊急審理程序與依申請作出裁定程序的適用范圍涵蓋了德、日以“假扣押”“假處分”程序為制度內容的民事保全程序,其功能范圍也遠超出了傳統民事保全程序,因此法國民事保全程序的第二種分類應表述為:依據是否適用對審程序將民事保全分為“適用緊急審理程序的民事保全”與“適用依申請作出裁定的民事保全”。該種分類如我國學者所言,“可以彌補德國、日本和我國臺灣地區各種保全程序和保全措施‘條塊分割’的缺陷,可以滿足各種保全措施的需求?!盵7]

不難看出,法國民事保全的兩種分類存在交叉重合。然而,正是這種看似混亂的規定構筑了法國完備的民事保全立法體系,將現代社會糾紛中所有可能出現的保全請求和情形全部囊括其中,有效地彌補了立法規定的滯后性,其在傳統大陸法系國家立法中可謂獨樹一幟,顯示了其強大的功用。

(二)法國民事保全分類對制度功能的影響

法國民事保全立法第一種分類保留了德、日式分類模式,區分金錢與非金錢請求兩種不同性質的保全,滿足了民事保全程序最基本、傳統的功能要求,即避免債務人處分或隱匿可供執行的財產,擔保未來判決的執行。

第二種分類不僅規定性質不同的民事保全適用不同的審理程序,還對非金錢保全程序作了類型劃分,擴充了民事保全功能。首先,立法以緊急性為統領,打破了各種保全措施的界限,涵蓋了非金錢民事保全可能的各種情形。法國立法者采取與德、日不同的立法策略,從保全措施的共性——緊急性出發,以“一切措施”的表述包容了所有可能出現的保全請求,彌補了傳統分類下形成的立法漏洞。其次,緊急審理程序適用情形的劃分分層次地擴展了民事保全的功能。例如保全可為“防止即將發生的損害和制止明顯非法的侵害”而實施,使得民事保全功能擴大至維護爭議法律關系現狀、制止非法行為以及恢復正當秩序,從而避免債權人遭受不可彌補的損害;“在債務沒有嚴重爭議的情形下法官可作出要求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部分或全部債務的命令”又增加預先滿足債權的程序功能,加強債權人的權利保護。最后,緊急審理程序的適用賦予了民事保全程序預防訴訟、促進糾紛快速解決的功能。緊急審理程序是法國新民訴法為作出臨時性措施而設置的特別訴訟程序,具有快速、簡便的特點。庭審中的口頭辯論,使得當事人雙方在申請和反申請的交鋒中有機會分析利弊并預測訴訟結果。許多當事人在經過緊急審理之后往往主動履行或達成和解,解決糾紛。有些非金錢請求保全措施,如裁定先予履行債務或命令不法占居者退出居所等已經具有和本案判決同等或相似的糾紛解決功能,對減少債權人起訴起到了十分顯著的作用。有研究表明,一起案件若經過了緊急審理程序,當事人基本都不再提起本案訴訟。[3]276

二、法國民事保全裁判程序規則

法國立法區分金錢請求保全與非金錢請求保全分別適用非對審的依申請作出裁判程序和對審的緊急審理程序,契合了兩類性質不同保全各自的價值目標和實際需要,滿足了程序效率的要求,而其具體程序規則的設置又體現了程序公正。

(一)金錢請求保全裁判程序

法國金錢請求保全適用依申請作出裁定程序,即申請人向法官提出保全申請,法官僅審查申請并作出是否實施保全措施的裁定。有權作出裁定的法官是被申請人居住地的執行法官,即大審法院院長。由于審理不適用對審程序,申請人無需向被申請人送達傳喚狀,但需向法院提交申請書以及支持其請求的各證據文書。在該程序中,法官享有廣泛的調查權:可依職權進行一切有益于了解案件情況的調查;可不經任何手續自行聽取有可能對其說明事實真相的任何人的意見;聽取除被申請人以外利益有可能受到裁判決定影響的人的意見等。[4]法官審查后若認為申請人符合法律規定的“享有原則上有根據的債權”且正遭遇“可能威脅到債權收取的情形”時,可作出實施保全措施的裁定。不論裁定內容如何,法官均應當說明其裁決理由。保全裁定具有臨時性,對案件實體審理法官不產生拘束力。若保全裁定被案件實體審理法官變更或撤銷,正在實施的保全措施應立即變更或終止,根據裁定已經支付的預付款項應退還。

法官若駁回金錢請求保全申請,申請人可向上級法院提出上訴,裁定由上訴法院第一院長作出的情形除外。上訴按照非訟案件提出、審理和裁判,上訴期限為15日。經上訴審作出的裁定與原裁定效力相同。法官若裁定作出保全措施,立法對相對方以及與保全措施有利害關系的第三方規定了頗具特色的救濟程序。新民訴法第496條第2款規定“……任何利害關系人均可向作出裁定的法官提出緊急審理申請”。該條款被稱為“緊急審理撤銷異議”(opposition en référé-rétractation),也就是法國立法上獨具特色的“反向對審規則”(contentieux est inversé)。由于法國為“歐洲保障人權和基本自由公約”成員國之一,法國立法十分注重對被告防御權給予充分的保障。民事訴訟應以對席審判為原則,金錢保全裁定未經對審程序即作出,若保全相對方對裁定僅能提起上訴,實際上喪失了初審對席審判的機會,不符合程序正義的要求。因此,保全申請的相對方或利益相關方提出“緊急審理撤銷異議”后,原裁定作出法官應適用緊急審理程序重新對席審理保全申請。法國司法判例認為,“緊急審理撤銷異議”不是對保全被申請人的救濟,而僅僅是引入和恢復在初審時本該進行卻尚未進行的對席辯論。異議與上訴的最大區別在于,立法規定了上訴期限而沒有規定提出異議的期限,保全相對人或利益相關方可在保全措施持續期間內的任何時候提出緊急審理撤銷異議。審理保全異議應當由原申請人證明其申請有理由,而非由提出撤銷異議的一方證明保全措施沒有理由。[2]異議審查期間不停止保全措施的執行。

(二)非金錢請求保全裁判程序

法國非金錢請求保全裁判程序適用緊急審理程序。緊急審理程序屬于訴訟程序,適用普通民事訴訟程序的一般規則,主要包括提交傳喚狀(起訴)、庭審、裁決三個階段。緊急審理由申請人向被申請人送達傳喚狀而啟動,同時雙方當事人也可以自愿共同出庭的方式向法院提出申請。傳喚狀適用普通傳喚狀的規則,產生中斷時效的效力。緊急審理法官應確保被傳喚方當事人任何情況下有足夠的時間組織、準備防御。若法官認為申請人指定的開庭日期不足以使被告準備防御,法官可將該時間延長。緊急審理以對席審理為原則,缺席裁定為例外,原則上適用普通民事訴訟程序規則,但更具備簡易性、臨時性特點。例如不適用審前準備程序,但法官認為有必要作出預備措施以了解案情的情形除外;[2]可以在節假日或休息日開庭;可以在法官住所審理申請,并且無需書記官到場;通常在傳喚狀送達后三日至兩周內開始口頭辯論,且基本都在當事人辯論結束后當庭作出裁定等。[3]261緊急審理程序僅以裁定的形式作出裁判,不能裁判實體權利義務,不具有既判力。裁定對實體審法官沒有約束力,即使該裁定是由合議庭作出或經過了上訴。與依申請作出的裁定效力相同,實體審理法官發現新情況或認為緊急措施不當的,可立即變更或撤銷裁定,正在實施緊急措施應變更或停止,已經履行的部分應予恢復。

緊急審理裁定適用全面救濟原則,即適用上訴、異議以及上告。當事人對緊急審理裁定不服,可先向該裁定作出法院所在地區的上訴法院提出上訴。但由上訴法院第一院長作出的裁定,以及依照法律對于訴訟標的和爭議金額的規定,裁定為終局裁定的情形除外。緊急審理裁定上訴期限為15日,較普通民事訴訟上訴期限縮短一半。對于一方當事人缺席時所作的裁定,適用“反向對審”規則,即被申請人應先向作出原裁定的法官提出異議,對異議的裁定不服時才能向上訴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對終審裁定不服的,還可以向法國最高司法法院提起上告。最高司法法院可作出駁回上告、撤銷裁判、撤銷裁判并發回重審幾種判決。然而,由于上告并不停止執行,法國司法實踐中就緊急審理裁定提起上告的情形很少,當事人對經上訴作出的裁定不服時通常并不上告,而是選擇就案件實體爭議起訴,以使實體審理法官變更或撤銷緊急審理裁定。[4]此外,緊急審理程序救濟還適用非常上訴途徑之第三人異議程序。根據新民訴法582、583條的規定,對保全裁定有利害關系的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取消保全裁定的第三人異議,異議請求應向作出原裁定法院提出,并由原審法官審理。

三、對完善我國民事保全的啟示

我國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明確將“行為保全”列入法律規定,并將第九章章名由“財產保全與先予執行”更改為“保全與先予執行”,糾正了原立法的邏輯混亂?!靶袨楸H钡拇_立,使我國民事保全程序的適用范圍從給付之訴擴展到各種訴訟,有較大的積極意義,但相關立法規定仍存在不少欠缺有待改進。

(一)厘清分類擴展功能

我國立法依據保全措施對象的不同將民事保全程序分為財產保全與行為保全,這樣雖然可以很直觀地了解保全措施實施的對象,但卻使得民事保全對象與保全措施指向相混淆,造成立法意圖不清,并且財產保全、行為保全的表述相較于金錢、非金錢請求保全來說,極大地限制了民事保全的適用范圍,對于民事保全程序功能擴展十分不利。綜合法、德等國立法經驗,未來我國立法可采法、德等大陸法系國家傳統模式,將民事保全程序以保全對象為標準分為金錢請求的保全以及非金錢請求的保全,并將我國現有的“財產保全”“行為保全”內容分別納入其中。同時,通過增加非金錢請求保全的適用情形來拓展民事保全程序功能,使民事保全程序逐步涵蓋多層次功能,如維護爭議法律關系現狀;制止非法行為、恢復正當秩序;對債權提供預先臨時性滿足,以及促使訴訟盡快結束和糾紛的解決等。

我國民事訴訟法長期以來還以提出申請的時間不同為標準,將民事保全程序分為訴前保全和訴訟保全。二者主要有兩方面不同:一是訴前保全只能由當事人提出申請而訴訟保全法院可以依職權主動裁定;二是訴前保全須以申請人提供擔保為前提,而訴訟保全法官可不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然而,從保全性質和對當事人雙方的影響上看,訴前保全與訴訟保全并無本質區別,法、德立法也未對此進行區分,如此規定實無必要。同時,我國立法規定訴前保全須提供擔保也缺乏合理性,它一方面使得保全程序容易被財力雄厚者濫用,另一方面卻將經濟條件較差的申請者排除在保全制度之外,造成程序不公。法國立法并未規定必須提供擔保的情形,是否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由法官視具體情況自行判斷。民事保全的實際情況往往復雜多樣,較之規定固定情形,立法賦予法官決定擔保的自由裁量權更能實現當事人雙方的實質平等,也使得程序更具靈活適用性。我國未來立法應取消訴前保全,并且賦予法官根據具體情況決定申請人是否提供擔保的權力。當然,自主裁判并非隨意而為,法官應對其裁定充分說理。

現行民訴法保留了以往“先予執行”的規定。先予執行是我國民訴法獨創的概念,既包含金錢債權的執行,如支付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及勞動報酬等,也包括非金錢債權的執行,即“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情形。從本質上看,先予執行的內容和功能可完全被金錢請求保全和非金錢請求保全所包括。立法將其與民事保全程序并列設置,使得本屬保全程序的內容被人為割裂開來,造成了立法的邏輯混亂。我國民事訴訟法應撤銷先予執行制度,將其制度功能還原于相應的民事保全程序,以厘清民事保全立法的邏輯體系。

(二)區分類型設置程序

我國未來可借鑒法國立法經驗,構建獨立于民事訴訟程序的民事保全裁判程序,并區分金錢請求保全和非金錢請求保全分別設置非對審程序與對審程序。這樣規定的合理性在于:對于金錢請求保全來說,申請人提出保全申請大都基于出現了可能威脅到其債權收取的情況,如債務人存在隱匿、轉移、處置其責任財產的行為或可能,此時采取保全措施應當迅速、隱秘以防止被申請人知曉,否則保全目的極有可能落空。同時,金錢請求保全措施的對象大多為被申請人的財產,具有較強的可恢復性,即使發生保全錯誤,被申請人受到的損失也可在事后用金錢來衡量和補償。此外,還可通過立法設置合理程序規則,如法官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擔?;蚍磽?限定保全持續時間;給予被申請人程序救濟等,防止申請人濫用保全申請并保護被申請人利益,而無需引入對審程序造成程序拖延。

對于非金錢請求保全,由于保全措施為扣押被申請人特定物、命令被申請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以及確定某種臨時狀態等,一旦采取就很難恢復到之前的狀態,對被申請人權利有較大影響,法官有必要對案件事實有較為全面的了解,以免對被申請人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失。法官應當聽取被告的主張和審查其提出的證據,除非因情況緊急無法或不能進行對席審理以外,非金錢請求保全應當適用對審程序。若情況緊急未經對席審理作出裁定,也應當給予被申請人及時的程序保障,如提出異議、上訴等。需要注意的是,雖然非金錢請求保全適用對審程序,但由于保全程序并不是解決案件實體糾紛的審判程序,加之保全措施緊急迅速的內在要求,對席審理時應避免適用較高的證明標準,防止保全程序“本案化”。

(三)設置合理程序規則

我國未來還應探索設置合理的民事保全程序規則。首先,啟動主體唯一。我國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保留了法院依職權啟動民事保全程序的情形,實為職權主義訴訟模式殘留,不僅有違程序正義和民事訴訟處分原則,還會對法院審判活動帶來風險,即由法院承擔不當啟動民事保全的賠償責任,應予廢除。其次,程序簡易高效。法國緊急審理程序雖適用對審程序,但其程序設置無論是審理程序還是救濟程序較普通民事訴訟均更加簡易高效。而依申請作出裁定程序由于不適用對審程序,程序規則更體現效率價值。我國構建民事保全裁判程序,也應以訴訟效率為主要目標設置裁判規則,如寬泛的適用條件、靈活的起訴審理規則、較大的法官自由裁量權等,以滿足民事保全措施緊急、迅速的實際要求。此外,還應增設保全擔保、保全賠償等配套具體制度,以保障被申請人的合法權利,協調程序公正和效率價值。第三,完善程序救濟。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僅在第108條規定了民事保全救濟程序:“當事人對財產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這對于被申請人權利救濟遠遠不夠。我國可借鑒法國“反向對審”程序規則設置異議程序,被申請人若對未經對席審理作出的保全裁定不服提出異議,法官應無條件重新對席審理保全申請,以充分保障被申請人的程序權利。此外,我國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10月出臺的《關于執行權合理配置和科學運行的若干意見》第17條規定,當事人、案外人、利害關系人對財產保全、先予執行的實施行為提出異議的,由執行局按照民事訴訟法執行行為異議以及執行標的異議的規定處理。但對于保全措施執行行為的異議采取我國民訴法第225條的救濟尚可,對于保全裁定本身的異議僅由執行局以書面審查的方式進行救濟則明顯不足。我國未來立法可增設保全裁定上訴、“第三人異議”等救濟途徑,以更加充分全面地保障相對人的權利。

參考文獻:

[1]李仕春.民事保全程序基本問題研究[J].中外法學,2005,(1).

[2]Xavier VUITTON. Ordonnances sur requête[J]. JurisClasseur Procédure, 2007,(11).

[3]張衛平,陳剛.法國民事訴訟法導論[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

[4]Pascal Lehuédé. Référé.-Référé commercial[J].Jurisclasseur, 2003,(3).

【責任編輯:張亞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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