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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村社會的公平是如何建構的?

2015-09-10 07:22柳發根劉筱紅
理論導刊 2015年1期
關鍵詞:調解法律

柳發根 劉筱紅

摘 要:文章以一起交通事故的調解為例,探析鄉村社會公平建構的模式:法律條文提供“劇本”,宗族勢力是“舞臺”,而精英人物則是舞臺上的“主角”。這種模式強調規則、結構與行動者的相互作用和互動關系,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關鍵詞:公平建構;鄉村社會;調解;法律;宗族勢力;精英人物

中圖分類號:D9251144 ? ?文獻標志碼:A ? ?文章編號:1002-7408(2015)01-0025-04

基金項目: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點項目“新四化同步背景下的農村留守婦女家庭離散問題及治理研究”(13AZZ008)。

作者簡介:柳發根(1973-),男,江西都昌人,貴州師范學院歷史與社會學院講師,華中師范大學公共管理學院2013級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政府發展與社會政策;劉筱紅(1957-),女,河北臨西人,華中師范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農村婦女研究中心主任,研究方向:公共政策分析、基層婦女參政問題、行政文化與行政管理現代化。

一、引言

所謂調解,是指發生矛盾沖突的雙方當事人在第三者的主持下互相協商解決糾紛。由調解所達成的協議,無論是由當事人在沒有外力強制情況下自愿達成,還是受到調解者的壓力而“不得不”達成,都包含一個能夠被雙方認可和接受的原則,構成雙方建立一致性的最低限度的基礎。這個原則不僅體現了當事人雙方的公平理念,也體現了社會關于公平的一般規范,“因為在調解中,只有符合公民常識觀念的公平提案才有可能被當事人接受,甚至可以說,這成為調解中不可或缺的構成要素?!币虼?,只要是被雙方認可和接受的協議,就可以看作是“公平”的協議,故調解協議的達成過程實際上就是公平建構的過程。

鄉村社會中的社會結構、社會成員的公平準則甚至參與調解的第三方都直接或間接影響糾紛解決的過程及其結果。[1]調解的過程和結果反映了這些因素的綜合作用。調解猶如鄉村社會的一滴水,通過調解,鄉村社會的諸多因素可以得到反映和體現。

西方建構主義理論認為,社會問題的社會學研究主題不是“有問題的”客觀事實或狀態,而是這些事實或狀態被宣稱成為社會問題的活動和過程。經由這些活動和過程,社會問題建構性地存在著。[2]真實社會的建構是社會個體運用行動策略同現存的社會結構相權宜的產物。[3]本文中的“公平建構”指的是,公平是行動者在相應社會規范的制約下,將自己的主觀意圖同外在規范調適起來,重新定義“公平”的過程。被建構的公平可能是一種形式上的名實相符和實際上名實分離的結果。[3]

本文擬通過分析一起交通事故的調解案例,說明鄉村社會中的公平是如何建構的。文中的實證材料主要來自筆者在江西省Y鄉①的親身經歷和實地調查。2014年2月,筆者家鄉村里的一個小青年駕駛摩托車時發生車禍,并致人死亡。筆者作為村里一名“吃皇糧”的人,被邀請全程參加事故調解。事后,筆者又對事故及事故調解的關鍵人物進行了訪問,獲得了比較詳實的資料。

二、交通事故及其調解經過

2014年2月22日下午3時半左右,江西省Y鄉柳村青年小強駕駛兩輪摩托,車后載著其姐姐,行駛至Y鄉江村時,不慎將在路邊與別人閑談的江村女性老人羅萍英撞倒。后在眾人的幫助下,小強和其姐姐將羅萍英送往該縣人民醫院搶救,當晚6時,羅萍英在醫院死亡。小強在事故發生后,向當地交通管理部門報案,承認自己的事故責任,同時認為停在路邊上的三輪摩托車(羅萍英閑談的對象就是某三輪摩托車駕駛員)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事故發生后,三輪摩托車迅速啟動,離開現場)。當晚該縣交警大隊介入,并進行了調查取證。但事故最終的處理卻是在雙方村委會干部和村組長及兩村其他有威望的人的調解中完成的。換言之,鄉村精英之間達成了對事故處理的調解方案。2月25日晚上,調解完成,事故發生3天后就完成了對事故的處理。

整個事故調解的過程并不復雜。女性老人羅萍英在醫院死亡之后,其家屬要求“私了”,但小強的父母不同意。他們認為,小強不應該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逃逸的三輪車是造成事故的罪魁禍首,三輪車駕駛員是事故的主要責任者。但是,在交警部門的強壓下,小強的父母承擔了死者的安葬費20000元和搶救費1000元。次日上午,小強的父母委托村里有頭腦的人(當地方言,指“鄉村精英人物”)到江村對死者羅萍英進行了吊唁。次日下午,雙方在鄉政府進行了第一次協商,鄉政府主管領導及兩村的村干部參加了調解。在這次調解中,死者羅萍英一方要求得到23萬元的補償,而肇事者小強的一方只答應承擔10萬元的賠償,聲稱其余部分由三輪車駕駛員負責,雙方不歡而散。24日下午,兩村的村干部老張和老江分別對當事方進行了勸解和寬慰,柳村的村干部老張到小強的家中找到其父母,告知其近年來交通肇事的賠償金額,勸其適當讓步;江村的村干部老江對羅萍英的家屬進行了思想疏導,說明任何數額的經濟補償都只能起到安慰作用的道理,而且小強的家庭經濟不寬裕。當天晚上,雙方在江村羅萍英的家里再次協商,最終確定賠付金額為17萬,25日晚上12點前付錢。25日晚上,在Y鄉政府會議室,由鄉政府主管領導主持,兩村的村干部和其他精英人物見證,雙方達成協議,小強父母付清17萬現金,調解取得成功。經過三輪調解,在事故原因并未查明(交警大隊未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情況下,雙方就事故處理達成了一致意見。

三、基本分析:法律、宗族勢力與精英人物

1.法律的規制作用?!凹词故窃谧谟H和社區進行調解的民事糾紛中,國家法律也絕非毫無作用,相反,它為鄉民之間的和解妥協提供了一個基本框架,它始終都是民間調解中的一個重要因素,雖然它不一定是直接的?!{解并不總是雙方的妥協。如果是非對錯顯而易見,調解可能像是判決,使對的一方得到明確的勝訴,正義得到了伸張,但又給犯錯的一方留下了余地,使他的面子多少得到保全?!梢?,民間調解不是自律和獨立于國家法律和官方制度的?!盵4]24鄉村調解離不開法律。在本案例中,法律的規制作用表現在它提供了一個標準,雙方都以此展開博弈,達成均衡。另一個作用在于,它是解決問題的最后手段,這一點為雙方倚重,“不行就打官司”是再正常不過的鄉村社會的邏輯。

2011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事故發生時,羅萍英站在路邊上與三輪車駕駛員閑談。盡管有一定的過錯,但是其分擔責任的比例不應該很高。事后,交警部門負責處理事故的警官認為,這一事故的責任應該由小強、三輪車駕駛員和羅萍英共同承擔,其中羅萍英承擔責任的比例在10%以內?!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7條規定,“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钡?9條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013年江西省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為39651元,農民人均年純收入為7828元。羅萍英死亡時年齡61歲,按19年計算,應該得到148732元的賠償金,加上喪葬費總計為1685575元。以此來看,雙方最后達成的17萬元賠償款竟與法律規定的尺度達到了驚人的一致。

小強無證駕駛屬于違法行為?!吨腥A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條規定,“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毙姏]有機動車駕駛證,且其駕駛的摩托車沒有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但是,在三輪摩托車逃逸的情況下,小強是否應該承擔全部責任?這是該起事故處理中的關鍵問題。交警部門做了調查,但并未及時給出事故責任認定書。

2月24日下午,在雙方第一次調解會上,羅萍英家屬要求得到23萬元的補償。從表面上看,這偏離了法律規定的17萬元左右的標準。實質上可以這樣理解,作為受害的一方,羅萍英家屬提出的要求應該高一些,預留談判的空間和回旋的余地。與法定標準相差6萬元,這并不能說明羅萍英家屬“獅子大開口”。而且,在半年之前,Y鄉也曾發生過類似的交通事故,只不過當時死亡的是一個患有瘋癲病的男青年,肇事一方賠償的金額就是23萬元。小強父母認可的10萬元賠償金,亦是基于法定標準計算出來的。因為造成該起交通事故的還有三輪車駕駛員,小強方承擔一半以上的責任,也是合情合理的。

在小強父母看來,事故發生后,小強積極施救,盡了應該承擔的責任。事故中的另一責任者逃逸,反而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處理明顯不公平。焦點是三輪車及其駕駛員。但在春節臨近的特殊時期,作為主要交通工具的三輪車在公路上非常多,找到外表特征不明顯的三輪車無異于大海撈針?;谶@一實際,小強父母和柳村的人很無奈,試圖通過非正式途徑尋找三輪車,但沒有結果。交通管理部門介入調查,進展亦不理想。

有學者指出,“具有村莊生活經驗的人在調解時都知道要在‘情、理、法’之間尋找到平衡點,作為調解的規則?!盵5]由于本案例涉及人命關天的事,“情、理、法”的平衡點似乎并不好找,“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得到了體現。

2.宗族勢力的主導作用。由于事故發生后小強主動報案,交警大隊很早就介入了事故處理。雙方都以交警大隊介入處理作為最后手段,敲打對方,試探對方的底線。小強的父母多次表示,“家底薄,無法拿出‘天文數字’般的錢;隨便怎么處理,到棋盤底下(當地方言,意思是“最終”)還不是坐牢了事?!毖韵轮馐?,對方再鬧,10萬元都沒有。而羅萍英家屬的兒子在第一次調解會上則情緒十分激動,指責對方,“小強的家人沒有人性,10萬元就想買條人命。我一分錢都不要,看你怎么辦?不信你還敢對抗政府!”

雙方都“指望”交警大隊來處理事故,事實上交警大隊亦有處理事故的超高積極性,負責事故調查的兩名警官數次深入事故現場勘察取證,并對目擊者進行調查取證。盡管如此,事故處理還是在鄉村社會內部消化了。這在鄉村社會是再正常不過的邏輯。在事故調解中,雙方參與處理的精英都認為,“肉要爛在鍋里”,“不給交警大隊吃冤枉的機會”,“一分一厘的錢都用在實處”。利益最大化的考慮使雙方理性地選擇了事故內部協商處理的方式。

小強父母最終全額賠付賠付了17萬元,超過其一再聲稱的“最大預算”7萬元。而對農村家庭來說,7萬元并不是一個小數目。小強父母做出了極大的讓步,個中原因就是村莊宗族勢力。

從鄉村內部來看,權勢以村莊或家族勢力為基礎。宗族又稱為家族,是一系列有宗親關系的家庭,費孝通稱之為“擴大了的家庭”。村莊,尤其是宗族勢力強大的村莊,可以被認為是“擴大了的宗族”。宗族勢力已經轉化為一種潛在的權力。這種權力就是一只無形的大手,左右著事態的發展與運行。在這只無形大手的作用下,客觀標準只能作為參考依據。

小強所在的柳村僅有20余戶,百余人口;而江村有120余戶,近五百人口,其中,羅萍英所屬的家族有人口兩百多人。在事故處理中,盡管羅萍英的家屬并未依靠家族勢力向小強的父母施加壓力,但是,江村遵循的是“先禮后兵”的策略。若協商不成,其強大的家族能量勢必會爆發出來。柳村處于劣勢地位,接受羅萍英家屬的條件是上策。正如柳村的一位長者所言,“吃明虧可以,吃暗虧就看不得了。我們村莊小,讓一讓不是什么壞事?!边@位長者甚至想組織本村組的村民湊錢,幫助小強家庭度過難關,后被小強的家人出于面子上的考慮而阻止。

當今中國農村,大量存在的治理形式是力治,即依靠個人能力、權力和暴力來進行治理。[6][7]這種依“力”治理的規律亦表現在農村社會的日常生活,“力”弱小者經常受強者欺辱。傳統社會中,“力”常常是人力,近年來,“力”有向財力過渡的跡象,但在特定的情勢中,還是“人”起決定性作用。這就是說,鄉村社會中,村莊的宗族勢力經常起著主導作用。

當然,這里也不能忽略的是事故發生的時間臨近農歷大年三十,雙方面臨巨大的壓力。按照當地的習俗,死者羅萍英必須在大年三十之前出葬,江村希望事故盡快得到處理。另外事故發生地在死者羅萍英的村莊——江村,從證人證言的角度來看,小強方處于不利的地位。由交警來處理事故,小強很有可能得理不得利。因此,小強父母也有盡快解決事故的意愿。

3.精英人物的協調作用。在羅萍英家屬看來,事情經過確定無疑,小強駕駛兩輪摩托,行駛至江村的路段,將羅萍英撞到,致使其在送往醫院后不治身亡。至于是否有三輪車停在路中間,羅萍英家屬未置可否,但聲稱找三輪車駕駛者不是江村的事。另外,賠償金額17萬元并不高,畢竟是“一條生命”。而小強與三輪車駕駛者共同承擔事故責任的觀點也有一定道理。雙方對事故的看法有巨大的偏差。但是,最終調解成功了。這也離不開另一種作用力——鄉村精英人物的協調。

調解會進行了三次,第一次未取得成功,第二次達成了初步共識,第三次達成了一致意見,并最終實施。三次調解會,兩村的村委干部和村組社會精英都全程參與。第一次和第三次調解,Y鄉的主管治安的常務副鄉長和武裝部長參會,但他們的作用僅限于主持和見證,具體的協調工作主要由柳村的村主任老張和江村的村書記老江承擔。老張和老江出于“守土有責”的考慮,認為“事情既然發生了,村里的領導肯定逃避不了,與其被動等待,倒不如主動出手?!雹谠偌由?,老張和老江在中學時期曾經是同學,兩人關系不錯,協調有良好的基礎。

在第一次調解會上,雙方并沒有討價還價,老張和老江將雙方的底牌直接亮出來,沒有達成共識,但也未傷及和氣,氣氛還算比較好。第一次調解結束后,老張和老江對雙方當事人都做了勸解工作,取得了各自對對方的初步諒解。小強父母的諒解是,“羅萍英僅六十來歲,就命喪黃泉,以一條命的代價,得到再多的錢也不值?!绷_萍英的丈夫也認為,“小強父母孩子多,家庭開銷大,一下子拿出十幾萬,相當不容易?!边@些事前的寬慰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第二次調解會舉行之前,老張和老江就通過電話溝通達成17萬元的意向。在調解會上,在老張和老江主持下,雙方參會人員在羅萍英家里的取暖爐前很“愉快”地就達成了共識,整個過程不足一小時。第三次調解會涉及方案的最終落實,事先老張和老江與鄉政府聯系確定好會議場所和參會的鄉干部,老張還到小強家里過問錢款籌集事宜,提供了力所能及的幫助。事實證明這些工作是扎實而有效的。

除了老張和老江這樣的鄉村政治精英協調之外,雙方村莊的社會精英也起了重要作用。柳村的精英人物出于村莊整體利益的考量,全力促成調解成功。畢竟柳村宗族勢力弱小,如果真正鬧起來,不僅小強的家庭受損失,全村人都可能會受連累。而出于將近年關的考慮,江村人息事寧人的訴求在社會精英身上亦表現得非常明顯。柳村和江村相距3公里,兩村莊的人存在七拐八彎的親屬關系。雙方親屬都不希望事情惡化,這為精英人物的活動創造了良好的氛圍和條件。

“調解協議的達成,或者說公平建構,必須建立在兩個基礎之上:其一是符合中國的公平觀,其二是符合中國人接受的程序慣習,實際上這一慣習的正當性也深植于中國人的公平觀之中?!盵1]但這些僅是從靜態和個體的角度上論及公平建構。其實,公平不僅建構在個人慣習的基礎上,而且還是建立在個人活動的場域中,在這個場域中,精英人物往往成為建構的重要主體。通過本案例的分析,我們可以清晰地看出,鄉村社會公平建構的模式:法律條文提供劇本,宗族勢力是舞臺,而精英人物則是舞臺上的主角。

四、進一步的分析:公平的再平衡

在2月25日晚上,雙方對調解基本上無異議,形成的調解協議書卻耐人尋味。筆者發現,協議書刻意淡化了小強的事故責任,突出了三輪摩托車的事故責任。如以下一些表述,“行駛至羅萍英所在村的路段時,由于停在路中間的三輪摩托車的阻擋和小強的駕駛速度過快,羅萍英不慎摔倒,送往醫院后搶救無效,死亡?!薄靶姼改敢淮涡灾Ц?7萬元,以補償因羅萍英死亡的損失,此費用包括一切費用,今后羅萍英家屬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小強或其家人索要任何錢物?!薄傲_萍英家屬有責任和義務協助交通管理部門或小強方尋找三輪車及其駕駛者,三輪車駕駛者查實后,必須確定其應該承擔的責任和應該負擔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由小強方享有,羅萍英家屬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額外補償?!卑凑諈f議書的表述邏輯,小強方承擔的補償款中,有相當大的一部分是代替三輪車駕駛員出的,今后應該得到體現。這正是對雙方分歧點的一個妥協辦法。由此可以看出,鄉村精英人物將道德的至高點給了小強及其父母,以換取其足額補償。但是,基于鄉村社會的邏輯和當地現狀,協議書上的妥協條款毫無意義:事后找到三輪車的希望渺茫;即使找到了,賠償也可能無法到位。一般來說,在重大的責任事故面前,鄉村社會的博弈就僅限一次。

但從公平建構來看,這些條款的意義卻非同小可。第一,較好地照顧了小強方的面子。迫于情勢,小強方代人受過,拿出不菲的費用。有了這些條款,至少說明了小強方并不是完全在江村的強壓之下的無奈之舉。賠了夫人,但未折兵,小強及其父母主觀上的公平感增加了。第二,在調解協議書上做出讓步,沒有損害羅萍英家屬的利益。17萬元的賠償得到履行,這就是羅萍英家屬的要求。這就說明了,調解協議書上的“妥協”沒有損害他們建構的公平。

費正清認為,面子是因個人尊嚴獲得的社會贊許;帕森斯以為,中國人在社會生活中只關心獲得一個好名聲。[3]條款中對小強方帶有“私人定制”的照顧,是雙贏的結局。一方面,小強方的“面子”或“好名聲”得到了體現,另一方面,羅萍英家屬的實質利益,甚至其“面子”或“好名聲”沒有損失。羅萍英家屬得錢得實惠,且是以協商的方式取得的,而不是以大欺小、以勢壓人,這就為他們掙得了面子。尤其要指出的是,雙方村委會的干部因為協調有方、維穩有功,在之后的年終考評會上,受到了Y鄉黨委的表揚。

五、結論

20世紀80年代,奧斯特羅姆教授提出制度分析與發展框架(IAD),這是一個關于規則、自然和物質條件以及共同體屬性如何影響行動舞臺結構,行動者所面臨的激勵及其結果產出的分析框架。與此相對照,本案例中的法律條文是規則,宗族勢力是結構,而鄉村精英人物就是行動者。制度分析與發展框架博大精深,而在本案例中的鄉村社會公平建構的模式是簡化了的IAD,僅突出了其中三個因素的互動與作用。不過,本文無意也無法對我國鄉村的公平觀做出全面概括,僅就案例中體現出來的建構路線做出概括,以期拋磚引玉。

由這個鄉村社會公平建構的模式,筆者引出幾點反思,亦是就事論事,不一定具有普遍性的價值。

第一,鄉村精英人物是鄉村社會事務的主導者。經過數次“革命性”的大事件之后,鄉村社會的士紳階層失去了生存基礎,甚至“士紳”精神亦消失殆盡。鄉村社會里,“管閑事”的人越來越少了。近年來,隨著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我國鄉村社會涌現出少許精英人物。有學者進一步細化為政治精英、社會精英、經濟精英和知識精英。這些精英是鄉村社會的寶貴財富,鄉村社會的穩定與發展離不開這些精英人物。

第二,公平是建構出來的。法律體現著一元化的社會正義,而習慣法的正義意蘊呈現出多元性,因此,其適用更為廣泛。宗族因素是習慣法的內涵因子之一。在鄉村社會實踐社會正義和公平時,不能陷入脫離宗族勢力的空中樓閣式的幻想之中。公平的建構應該將宗族因素納入其中。片面地鼓勵或追求純之又純的公平,只會破壞鄉村社會的生態,將對公平的追求引入無休止的“打官司”或“上訪”是進入“死胡同”而不迷途知返的做法。傳統文化中有一種“以怨報怨”的情結,底層社會的“君子報仇,十年不晚”的基因仍然具有強大生命力,因此,積極引導并正確地進行公平建構,意義非常重大。

第三,法律在鄉村社會中的作用越來越大。一些人民調解員認為,農民的法律意識強了,現在的調解不好做了。的確,現代化的因素已經深入農村,經過多年來的普法教育和媒介的普及,很多農民越來越知法懂法了。

注釋:

①按照學術慣例,本文對地名、人名等進行了技術處理。

②柳村的村主任老張在第二次調解會上的發言,這得到了江村的村支書老江的贊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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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孫 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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