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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核心價值初探

2015-10-09 13:39姚軒鴿
西部學刊 2015年9期
關鍵詞:終極財稅核心

摘要:財稅核心價值是指制約和決定其他一般、具體財稅價值的價值,由財稅終極價值、財稅最高價值與財稅根本價值三個系統構成,也是在其他財稅價值發生沖突、需要據以進行取舍與裁定的價值標準。財稅核心價值的科學性、真理性,是財稅規范體系創建的內在根據。其直接決定財稅規范體系(財稅道德與財稅法)的優劣性,也對財稅體制增進全社會和每個國民福祉總量的多寡起決定作用。

關鍵詞:財稅;核心;價值;終極;最高;根本

中圖分類號:F81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任何社會的治理,都擁有一整套價值導向系統,也即規范體系,道德的或法律的。而這些道德的或法律的規范,都是以一定的核心價值為根據和內容的??梢?,社會治理核心價值決定制約社會治理的非權力規范(道德)與權力性規范(法)。自然,也就決定制約一個社會治理的核心道德原則和規范,以及核心法律原則和規范。同理,財稅核心價值也決定財稅治理的核心原則與規范,決定核心財稅道德原則和規范,以及核心財稅法律原則和規范。自然也就決定和制約一般財稅道德原則和規范,以及一般財稅法律原則和規范。以此類推,一般財稅治理的道德原則和規范、一般財稅法律原則和規范,也就決定制約具體的財稅道德原則和規范,以及具體的財稅法律原則和規范,包括具體的財稅道德準則與財稅法律準則。由此足見,財稅核心價值研究的理論與實踐意義?;诖苏J識,本文擬對財稅核心價值的內涵與本質、結構以及類型等基本理論問題進行探究,旨在為深化財稅體制改革提供一定的理論支持與借鑒。

一、財稅核心價值的內涵與本質

欲徹底弄清楚“財稅核心價值”的內涵,邏輯上,首先分別廓清“財稅”、“核心”、“價值”三個概念各自的內涵。

事實上,關于這“三個”詞匯本身的內涵,學界至今莫衷一是,尚未達成共識。就“財稅”而言,不過是“財政”與“稅收”兩個詞匯的合稱。關于財政,流行觀點認為,“財政從實際意義來講,是指國家(或政府)的一個經濟部門,即財政部門,它是國家(或政府)的一個綜合性部門,通過其收支活動籌集和供給經費和資金,保證實現國家(或政府)的職能?!本唧w而言,“財政”是指政府依據一定的原則和規范(法的與道德的)對公共資金收支活動的管理,也即對公共產品和服務生產與供給資金收支活動的管理,也即對公共資金收支行為的管理。

關于“稅收”的內涵,國內學界認為:“稅收是國家為了實現其職能,憑借政治權力,按照法律預先規定的標準,強制地、無償地取得財政收入所形成的特定的分配關系?!盵1]1“稅收是為了滿足一般的社會共同需要,憑借政治權力,按照國家法律規定的標準,強制地、無償地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分配關系。在這種分配關系中,其權利主體是國家,客體是人民創造的國民收入和積累的社會財富,分配的目的是為了滿足一般的社會共同需要?!盵2]1問題是,上述流行定義是值得商榷的,并未觸及稅收的本質內涵。筆者以為,所謂“稅收”,是指國民與國家之間就公共產品交換價款締結、履行契約的活動,“稅”在納稅人那里叫“稅款”,在政府那里叫“稅收”。

如此看,“財稅”是指國民與國家之間就公共產品交換價款及其“性價比”締結、履行契約的活動,是國家根據一定的財稅法規與財稅道德規范,即“必須且應該”,或者“應該”如何之原則規范對公共資金收支行為進行管理的活動。這樣,由于各個國家對公共資金收支行為進行管理所根據之法律與道德的優劣有差異,各個國家對公共資金收支行為進行管理的活動,也就有了位階高低的差異,以及性質的優劣之別。

但歸根結底,這些差異與分歧,是因為各個社會對價值、財稅價值理解的不同,特別是對核心價值、財稅核心價值內涵的理解不同。毋庸諱言,關于“價值”的內涵,古今中外的理解本就歧異紛呈,以至于波吉曼認為:“‘價值是一個極為含糊、曖昧、模棱兩可的概念?!盵3]145甚至布賴恩·威爾遜斯(Bryan Wilsons)認為:“即使就全部概念來說,也幾乎沒有像價值概念這樣難以界定的?!盵4]1但是,盡管關于“價值”內涵的理解分歧很大,有“關系說”,認為“所謂價值,就是客體與主體需要之間的一種特定(肯定與否定)的關系?!盵5]62有“意義說”,認為“價值是客體對主體所具有的積極或消極意義?!盵6]也有“屬性說”,認為“價值就是指客體能夠滿足主體需要的那些功能和屬性?!盵7]163但是,正如賴金良先生所言,關于“價值”內涵的基本共識還是存在的。①這一共識是,“價值便是客體的事實屬性對于主體需要的效用性,簡言之,便是客體對主體需要的效用?!盵8]157進一步說,價值“在人類所擁有的價值領域則不但表現為客體對于主體的需要、興趣、欲望、目的的效用,而且還可以表現為客體對于主體的理想——亦即主體的理性的、理智的、遠大的需要、興趣、欲望、目的——的效用?!盵8]168

而且,由于“主體就是能夠自主選擇的活動者,就是具有分辨好壞利害能力的活動者,就是具有‘為了什么屬性的活動者,就是能夠為了保持自己存在而趨利避害的活動者?!盵8]154因此,財稅主體即是指能夠自主選擇公共資金收支行為的活動者。而這一活動者,既可能是納稅者、國民,也可能是征稅者、官員。就是說,征納稅人或者國民與國家是可以互為財稅主體的。而且,“因為所謂客體,顯然就是主體的活動對象,是能夠自主的活動者的活動對象,是活動者的自主活動所指向的對象?!盵8]154因此,財稅客體既可能是作為主體的征稅人和官員,也可能是指作為主體的納稅人和國民,還可能是指公共資金收支行為。由此可見,所謂財稅價值,也就是指財稅客體公共資金收支行為“事實如何”的固有屬性,對于財稅主體需要、興趣、欲望、目的的效用,同時還可表現為財稅客體對于財稅主體的理想,也就是財稅主體的理性的、理智的、遠大的需要、興趣、欲望、目的——的效用。毋庸置疑,財稅主體需要、興趣、欲望、目的本就多種多樣,財稅價值自然就形形色色,有一般普遍的,也有具體特殊的,有絕對的,也有相對的,有主觀的,也有客觀的,等等。因此,財稅價值也就呈現不同形態,有一般普遍的財稅價值,也有具體特殊的財稅價值,有絕對的財稅價值,也有相對的財稅價值,有主觀的財稅價值,也有客觀的財稅價值,等等。但是無論如何,在這些各種各樣的財稅價值中,總有一些處于比較重要層次上,決定和制約其他的財稅價值,處于核心位置,決定和制約處于非核心地位的財稅價值。無疑,此種財稅價值,亦即財稅核心價值。

就“核心”概念的內涵而言,也即此意。所謂“核心”,也指事物最主要且賴以生存和發展的那一部分。他的近義詞有“中央、中心、重心、中樞、焦點、主題、主旨、重點、主要”等等。因此,財稅核心價值,也就是指處于財稅治理最主要最重要,而且決定財稅治理體系生存與發展基礎的那個價值,他制約和決定著其他層次或類型的財稅價值。質言之,財稅核心價值是指制約和決定其它一般、具體財稅價值的價值,也就是在其它財稅價值之間發生沖突、需要據以進行取舍與裁定的價值。無疑,最終的那個發揮終極裁定價值的財稅價值,非財稅終極價值不可。

二、財稅核心價值的結構

邏輯上講,財稅核心價值由財稅終極價值、財稅最高價值、財稅根本價值三者構成“核心”,外層是各種類型的財稅具體價值?;蛘哒f,財稅核心價值系統,由“財稅終極價值系統、財稅最高價值系統、財稅根本價值系統”三者構成,從而決定財稅治理的各種具體的子系統。這是因為,不論是財稅終極價值,還是財稅最高價值,以及財稅根本價值,都決定財稅具體價值的生存與發展,是財稅具體價值生存與發展的基礎,是在各種財稅具體價值發生沖突時,進行裁定與取舍的標準。

但財稅核心價值的結構與類型不一樣。結構是指把一個事物作為整體分解為若干部分而成,被劃分的事物與所分成的事物是整體與部分的關系。眾所周知,結構有內容與形式的基本結構,也有價值、價值判斷與規范的完整結構,以及事實與目的的深層結構。就財稅核心價值的基本結構而言,也即財稅核心價值與財稅核心原則、規范而言,財稅核心價值與財稅核心原則、規范之間,既可能完全一致,也可能完全背離,或者“一致”與“背離”交錯。就實踐而言,一個社會標榜的財稅核心價值與其實際實施的財稅核心價值,以及財稅核心原則、規范,既可能完全一致,也可能完全背離,或者“一致”與“背離”交錯。因此,辨析財稅核心價值的形式與內容,是十分必要的。

就財稅核心行為價值、財稅核心價值判斷、財稅核心原則、規范的完整結構而言,財稅核心價值判斷是財稅核心價值的思想形式,與財稅核心價值相符的核心價值判斷就是優良的、值得追求的。反之,與財稅核心價值不符的核心價值判斷,就是惡劣的、不值得追求的。

就財稅核心事實、財稅核心行為目的的財稅價值深層結構而言,唯有關于財稅核心行為事實與財稅核心行為目的的認識同時是“真”的時候,財稅核心價值才是正確的,真正的、科學的,是真理。反之,如果財稅核心行為事實與財稅核心行為目的的認識一真一假,或者二者同假,則由此得出的財稅核心價值一定是錯誤的,虛假的、偽科學的,是謬誤。

具體說,由于“價值”是由價值主體與價值客體構成,價值是客體固有屬性與主體需要、興趣、欲望、目的發生關系時產生的效用。因此,一方面由于人們對客體固有屬性規律性的認識存在差異,另一方面,由于人們對主體需要、興趣、欲望、目的的認識偏好不一,就會形成多種多樣的價值觀,從而據此制定出形形色色的處理人際利害關系的原則與規范。由此可推知,財稅核心價值就是財稅客體核心行為固有屬性與財稅行為主體需要、興趣、欲望、目的發生關系時產生的效用,也包括財稅客體行為核心固有屬性對于財稅主體的理想,也就是財稅核心主體的理性的、理智的、遠大的需要、興趣、欲望、目的發生關系時所產生的效用。

直言之,由于一個社會對財稅客體固有屬性,也即國民與國家之間收支行為規律的認識存在差異,以及對財稅主體需要、興趣、欲望、目的的認識不一,自然對財稅核心價值的認識也就存在差異,甚至大相徑庭,南轅北轍。但是,盡管人們關于財稅主客體的具體認識差異很大,但畢竟存在一些共同的認識。比如,在人類社會,財稅終極目的無不是為了增進全社會和每個國民的福祉總量。又比如,盡管征納稅人之間的行為千差萬別,按照行為目的與手段的利他、害他、利己、害己組合,也不過十六種而已。而且,由于目的利己,手段利他或害他,是恒久行為,純粹利他與純粹害己等等,都不過是偶爾行為。因此,也證明財稅核心價值、財稅終極價值、財稅最高價值、財稅根本價值等等確實存在。財稅核心價值是財稅客體滿足財稅主體核心需要、興趣、欲望、目的的價值,是決定制約各種一般、具體財稅價值的價值,由財稅終極價值、財稅最高價值、財稅根本價值三者構成,同時也不排斥各種各樣的財稅具體價值。財稅終極價值是財稅行為客體固有屬性滿足財稅主體終極目的需要、興趣、欲望、目的的價值,包括滿足財稅核心主體的理性的、理智的、遠大的需要、興趣、欲望、目的的價值;財稅最高價值是財稅行為客體固有屬性滿足財稅主體最高需要、興趣、欲望、目的的價值,包括財稅最高主體的理性的、理智的、遠大的需要、興趣、欲望、目的的價值;財稅根本價值是財稅客體固有屬性滿足財稅主體根本需要、興趣、欲望、目的的價值,包括財稅根本主體的理性的、理智的、遠大的需要、興趣、欲望、目的的價值。自然,財稅具體價值是財稅行為客體屬性滿足財稅行為主體具體需要、興趣、欲望、目的的價值,包括滿足財稅具體主體的理性的、理智的、遠大的需要、興趣、欲望、目的的價值。

事實上,由于“財稅”是指國民與國家之間就公共產品交換價款及其“性價比”締結、履行契約的活動。因此,財稅核心價值也就是決定和制約財稅契約優劣及其能否順利履行的價值。由于“契約是指任何兩個以上的人就某種利益交換關系所達成的同意都是契約?!盵9]由于一種交換關系,一般分為兩類:一類是指目的與手段的關系,即交換主體給予對方某物是為了換取對方的他物;另一類是指因果關系的交換,即交換者給予對方某物不是為了換取對方他物。由于契約就是人們對于利益的付出與索取,以及義務與權利之作為與不作為所達成的合意,是人們就某種利益交換關系所達成的同意。[10]56因此,財稅契約也就是國民與國家之間就公共產品交換價款及“性價比”高低達成的同意,顯然也是一種目的與手段的交換關系,不是原因與結果的交換關系。而且,這種“同意”的契約,說到底,無非財稅道德與財稅法律兩類,二者都是社會制定和認可的財稅行為規范,是得到社會同意的財稅行為規范,即公共資金收支行為規范。簡而言之,財稅道德是國民與國家就一切具有社會效用的公共資金收支行為“應該如何”所達成的同意;財稅法則是國民與國家就一切具有重大社會效用的公共資金支出行為“應該且必須”如何所達成的同意。二者的根本區別在于,財稅道德實現依靠的是非權力力量,諸如教育、輿論等;財稅法要實現依靠的是權力力量,諸如暴力強制、行政強制吧,等等。

因此,一方面,就這種“同意”的前提,即是否自由而言,這種契約——財稅道德和財稅法,便可分為自由的契約與不自由的契約兩種。自由的財稅道德意味著,這種契約是契約主體——國民在不受任何外在條件制約的情況下做出的應該如何的選擇;自由的財稅法則意味著,這種契約是契約主體——國民在不受任何外在條件制約情況下做出的“應該且必須”如何的選擇。不自由的財稅道德意味著,這種契約是契約主體——國民在受到某種外在條件制約的情況下做出的“應該”如何的選擇;不自由的財稅法則意味著,這種契約是契約主體——國民在受到某種外在條件制約情況下做出的“應該且必須”如何的選擇。當然,不論是哪種契約都得遵守。因為,即就是不自由的財稅道德與財稅法,也無法否認其為“財稅”契約的性質?;蛘哒f,國民與國家之間就公共產品供求交換價款及其“性價比”高低締結的原初或衍生契約,不論是強迫的還是自愿的,都是指“財稅”契約,都要履行。只是對自由財稅道德與財稅法的履行是對“優良財稅法”的遵從,是對自己財稅意志的遵從;對不自由財稅道德與財稅法的履行則是對“惡劣財稅法”的遵從,是對他人意志的遵從而已。因此,就邏輯而言,財稅自由價值制約決定財稅契約優劣的重要價值,是財稅核心價值的重要構成部分,但卻僅僅具有財稅最高價值,在財稅核心價值中具有最高的位階,不是最重要、最根本的財稅價值。

另一方面,就契約的構成要素而言,財稅契約必須滿足三個要素:交換的主體、交換物和交換的根本條件。無疑,在財稅契約中,交換主體既是國民,也是國家,但歸根結底是國民,國家政府不過是國民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創設的手段和工具而已。而且,財稅收支行為是一種雙方或多方的交易行為。交換物是國民與國家相互交換的東西——公共產品,即“約因”或“對價”——價款。而交換的根本條件是國民與國家都“同意”,如果有一方不同意,則交換無法達成。也就是說,三者分別構成租稅契約的必要條件,但如果三者合起來則構成財稅契約的充分且必要條件。更為重要的是,國民與國家之間的這種交換,是權利與義務的交換,應該且必須是等利害的交換,即公正的交換。換句話說,國民與國家之間的權利與義務應該且必須是等利害的交換,公正的交換。國民交稅是為了能購買到“性價比”高的公共產品和服務,國家收稅是為了提供高性價比的公共產品,從而實現國家存在與發展的目的。具體說,國家公共產品的供給質優量大,國民就應承擔相對較重的稅負;公共產品供給質次量小,國民則應承擔相對較輕的稅負。顯然,這兩種情況都屬正常。另外兩種情況,即國家供給的公共產品質優量大,國民承擔的稅負卻小,這幾乎是不可能的。另一種,即國家供給的公共產品質次量小,國民承擔的稅負卻較重,這種情況則在人類社會中是最普遍存在的。比如,少數官員因為稅權缺乏有效監督,無恥侵吞了大多數國民的財富,把本該用于創獲高“性價比”公共產品的稅款,用在了私人消費上等等,就屬此類。由此可見,財稅公正價值同樣也是財稅核心價值的重要構成部分,而且在財稅核心價值中發揮著根本的作用,屬于財稅根本價值。

而且,正是財稅終極價值、財稅最高價值、財稅根本價值三者,共同構成了“財稅核心價值”,制約和決定了各種類型的具體財稅價值,形成了比較完備的財稅治理價值導向系統,及其財稅法的權力性規范體系與財稅道德的非權力性規范體系?;蛘哒f,相對于財稅核心價值,正是因為“財稅終極價值系統、財稅最高價值系統、財稅根本價值系統”三者,共同構成了一個社會的財稅治理母系統,從而統御各種具體的財稅治理子系統,進而全面實現財稅治理的目標。毋庸置疑,財稅核心價值的優劣,也就制約決定整個財稅治理系統的績效與水平。

具體說,財稅自由價值意味著,一個社會的財稅契約締結,應該遵從人道自由價值,按照人道自由原則去締結。即必須“把納稅人當人看”,并“使納稅人成為人”,不論是征稅,還是用稅,征多少稅,用多少稅,向哪里征稅或減免稅,向哪里支出,等等重大事項,都應該且必須由納稅人或者其代表說了算。即,一方面要尊重每個納稅人,理解每個納稅人,關心每個納稅人,愛護每個納稅人,從仁愛的角度對待每一個納稅人。在財稅制度的設計與創建以及政策的制定中,要主動拒絕一切非人道的理念與思路。具體說,對社會弱勢群體、弱勢地區、弱勢行業、弱勢基層政府機關,都要主動施以人道援助和救助,把人道的光輝,通過財稅途徑,向一切渴望救助的對象播撒。對殘疾群體給予人道關懷,對救助弱勢群體的人道行為給予財稅政策優惠,等等。另一方面,任何一個優良的財稅治理體系,都應該有助于促進納稅人的“自我實現”“自我選擇”“自我完善”以及自我潛能的實現,必須承認和對待每一個納稅人的獨立人格和存在,承認每一個納稅人對自己生存的自主設計和安排的權利,承認和認真對待每一個征納稅人個性化的生活、勞動以及追求自己幸福和快樂的權利。

進一步說,財稅自由價值意味著,凡是優良的財稅治理體系,都應該給予國民更多更大的自由。如果有可能,一個社會對國民財稅自由的限制應該越少越好。因為,自由是指沒有外在強制從而能夠按照自己的意志進行的活動,不自由是因為有外在強制而不能按照自己的意志進行的活動。財稅自由價值在于,它既是一種最深刻的人性需要,同時又是財稅行為主體達成自我實現和促進社會進步的根本條件。如果“沒有一種最低限度的自由,人就無法生存,這正如沒有最低限度的安全、正義和食物,他便不能生存一樣?!盵11]274因此,財稅自由的深層價值在于,一切財稅立法,都要力爭真正體現每一個納稅人、每一個國民的真實意志與偏好,切實遵從“無代表不納稅”,以及無代表不“用稅”的財稅治理原則。而且在可能的情況下,其財稅立法都應該將其強制降到最低限度,為每一個納稅人、每一個國民提供盡可能大的自由空間。同時還要求法治。因為正如西季威克所言:“在一個組織良好的社會中,最重要、最必要的社會行為規則通常是由法律強制實行的,那些在重要程度上稍輕的規則是由實證道德來維系的。法律仿佛構成社會秩序的骨架,道德則給了它血與肉?!盵12]469即是說,如果沒有法治,就不可能實現優良財稅治理的終極效用和目的。事實上,財稅自由價值的第一要義就在于,一方面,一切財稅強制都必須經過一個社會的財稅法律與財稅道德,另一方面,所有的財稅法律與財稅道德,都應該且必須經過全體社會成員的同意。對此,里查德·普賴斯(Richard price)就說:“如果一個國家的法律是由一個人或由某個小集團——而不是由公共意志——制定,那么,這種‘法律的統治無異于奴役?!盵13]174王海明教授也說:“一個社會的任何強制,都必須符合該社會的法律和道德;該社會的所有法律和道德,都必須直接或間接得到全體成員的同意?!盵8]1016這顯然告訴我們:法制是“法治”的必要條件,無“法制”則無法治;其次,“全體成員的同意”是充分條件。因為,有“同意”未必一定就有法治,但無“同意”,一定不會有法治。而且,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僅是在立法、執法,還是司法領域,都是如此。同時,財稅強制還必須有限度,如果一個社會的財稅秩序能夠存在,就要給予國民或納稅人盡可能多的自由。一句話,強制要最小,自由要最大。

而且,財稅自由價值還意味著,凡是優良財稅治理權力的獲得,都應該且必須通過民主制的途徑。因為,只有通過民主渠道獲得的財稅權力,才是合法有效的,才可能最大限度地匯集和體現每一個國民與納稅人的財稅意志。質言之,如果沒有民主這個原則的保障,財稅權力的合法性問題就不可能得到徹底的解決,優良財稅治理活動就不可能獲得“必須且應該”服從的強制性力量,就不可能有效地保障每一個國民、每一個納稅人權利與義務之間的公正分配,真正實現征納稅人權利與義務的平等交換,自然,也就不可能實現對財稅權力的有效制衡與監督,從而防止財稅權力的被濫用,從根本上背離優良財稅治理的終極目的。

最后,財稅自由價值還意味著,凡是優良的財稅治理體系,都應該遵循憲法來管理。憲法作為國家治理的根本大法,在財稅治理領域,就是對征納稅人基本權利與義務等重大社會效用財稅行為的法治化管理,或者說是對征稅人那些具有重大社會效用的財稅行為——基本權利與義務的法治化管理。因為,即便是在民主制下,也可能產生“多數的暴政”,從而傷害一部分征納稅人的基本權利,背離優良財稅治理的終極目的。正如約翰·馬歇爾首席大法官所言:“對于普通公民來說,征稅的權力是其最熟知的政府強制力的表現。征稅的權力涉及強迫個人和私人機構交費(Charges)的權力,這種收費只能通過向政府轉移經濟資源來進行,或涉及對這些資源的財政索取權(Financial claims)——這種收費伴隨有在嚴格的征稅權意義上的有效實施權?!盵14]阿克頓也說:“權力導致腐敗,絕對權力導致絕對腐敗?!盵15]342根本說來,憲政就是“限權”,就是通過立法、行政和司法的“三權分立”以及權利保障法案,對國家和政府的財稅權力進行制度性的監督和制約。具體說,凡是優良的財稅治理體系,都應該且必須敬畏權力授予者的主體地位,不能濫用人民賦予的權力,非法征稅或用稅,任意揮霍納稅人的財富。一句話,政府財稅權力的行使是有限度和底線的,是要接受來自社會各個方面的實質性監督與制衡的。

與此同時,財稅公正價值意味著,一個社會的財稅契約締結,必須遵從平等原則分配國民與國家之間的權利與義務。具體說,基本權利與義務分配遵從完全平等原則,非基本權利與義務分配遵從比例平等原則。這是因為,亞當·斯密所說:“社會存在的基礎與其說是仁慈,毋寧說是公正。沒有仁慈,社會固然處于一種令人不快的狀態,卻仍然能夠存在;但是,不公正的盛行則必定使社會完全崩潰?!盵16]106也如羅爾斯所言:“我們可以設想一種公開的正義觀,正是它構成了一個組織良好的人類聯合體的基本條件?!盵17]5

具體說,財稅價值不僅意味著納稅人、征稅人之間權利與義務的分配要遵從平等的原則,基本權利與義務分配遵從完全平等原則,非基本權利分配遵從比例平等原則。而且,更重要的是,征納稅人之間的權利與義務分配要遵從平等的原則,基本權利與義務分配遵從完全平等原則,非基本權利分配遵從比例平等原則。

當然,財稅自由價值還意味著,財稅政治自由、財稅經濟自由,以及財稅思想自由。財稅政治自由告訴我們,每個公民——不論是統治者還是被統治者——都應該同樣直接或間接掌握國家最高財稅權力;財稅經濟自由則意味著,每個社會成員是在沒有外在強制的情況下按照自己意志進行財富創獲活動的。財稅思想自由意味著,每個社會成員都應該享有獲得與傳達任何財稅思想的自由。

三、財稅核心價值的類型

與結構完全不同,類型是指把一個事物作為普遍事物分成若干具體事物而成,被劃分的事物與所分成的事物是一般與個別的關系。因此,類型可根據不同的標準來劃分。標準不同,財稅核心價值的類型就不同。但具有重要意義的劃分,在筆者看來,一是根據財稅核心價值性質的劃分,二是根據財稅核心價值活動主體的劃分。

就財稅核心價值所具有的普遍性與特殊性、絕對性與相對性、客觀性與主觀性來劃分,財稅核心價值就有財稅共同核心價值與財稅特定核心價值、財稅絕對核心價值與財稅相對核心價值、財稅客觀核心價值與財稅主觀核心價值。從而,財稅終極價值也可分為財稅共同終極價值與財稅特定終極價值、財稅絕對終極價值與財稅相對終極價值、財稅客觀終極價值與財稅主觀終極價值;財稅最高價值同樣可區分為財稅共同最高價值與財稅特定最高價值、財稅絕對最高價值與財稅相對最高價值、財稅客觀最高價值與財稅主觀最高價值;財稅根本價值也可分為財稅共同根本價值與財稅特定根本價值、財稅絕對根本價值與財稅相對根本價值、財稅客觀根本價值與財稅主觀根本價值。當然,財稅具體價值也可區分為財稅共同具體價值與財稅特定具體價值、財稅絕對具體價值與財稅相對具體價值、財稅客觀具體價值與財稅主觀具體價值,等等。

毋庸置疑,財稅共同核心價值是指任何社會任何公共資金收支行為都應該且必須遵從的價值,財稅特定核心價值是指一些社會的一些公共資金收支行為應該遵從而另一些收支行為不一定遵從的價值。比如,不論一個國家的社會制度如何,也不管一個國家的社會形態如何,豈不是都認為財稅要節用愛民,量入為出,不能竭澤而漁,不可收支失衡;另一方面,豈不是又有形形色色的財稅收支規范,通過各種各樣的財稅法,甚至希奇古怪、相互矛盾對立的形式,都存在于不同的社會、民族??梢?,財稅共同核心價值與財稅特定核心價值的關系是根本與非根本、始源與派生、產生與被產生、決定與被決定、支配與被支配的關系。

財稅絕對核心價值是所有社會、所有公共資金收支行為絕對具有的價值,即財稅終極核心價值——增進全社會和每個人的福祉總量,其余一切即為財稅相對核心價值。具體說,財稅絕對核心價值是指一切社會一切財稅收支主體的一切具有財稅社會效用的行為所具有的價值,也就是一切財稅公共資金收支主體在任何條件下所具有的價值。而財稅相對核心價值則僅僅是一些社會一些財稅公共資金收支主體具有社會效用的行為所具有的價值,不是一切財稅公共資金收支主體的一切具有財稅社會效用的行為所具有的價值。

財稅客觀核心價值是指,就財稅價值、財稅目的和財稅行為事實的內容而言,這種價值是客觀的、不以人的意志而轉移的。但就其形式——財稅規范(財稅法與財稅道德)而言,這種價值則是主觀的、以人的意志而轉移的。由此可將財稅核心價值分為優良財稅核心價值與惡劣財稅核心價值。優良財稅核心價值意味著,在這種核心價值指導下制定的財稅規范能夠最大限度地增進全社會和每個國民的福祉總量。惡劣財稅核心價值意味著,在這種核心價值指導下制定的財稅規范能夠最大限度地消減全社會和每個國民的福祉總量。

這豈不意味著,財稅核心價值本身的正確性或優良性是客觀的不依人的意志而轉移的。這是因為,一方面,財稅核心價值本身的正確性或優良性取決于客觀的不依人的意志而轉移的財稅目的,另一方面則取決于客觀的不依人的意志而轉移的財稅公共資金收支行為事實如何之本性。質言之,財稅核心價值的這種客觀本性可歸結為以下四點:(1)財稅核心價值的結構是客觀,它是財稅公共資金收支行為事實如何對于財稅核心目的的效用。前者是構成財稅核心價值的源泉和實體,后者是構成財稅核心價值的條件和標準。(2)財稅核心價值的客觀結構表明:評價財稅核心價值優劣的標準是客觀的,符合、促進財稅核心目的的價值,便是優良的正確的好的;違背、阻礙財稅核心目的的價值便是惡劣的錯誤的壞的。財稅核心目的,就是保障社會存在和發展,增進每個國民的福祉總量。所以,增加還是減少全社會和每個國民的福祉總量,便是評價一切財稅核心價值優劣的客觀標準,哪種財稅核心價值促進社會發展速度最快,增進每個國民福祉總量越多,哪種財稅核心價值便最優良,反之,則是最惡劣的。(3)優良財稅核心價值產生的過程是客觀的。財稅價值客觀結構表明,優良財稅價值的產生,全在于把握二個東西:財稅價值的本性——主要是財稅價值主體目的之本性。優良財稅核心價值決非可以隨意制定,而只能通過社會創建財稅的核心目的,從收支行為事實如何的客觀本性中推導、制定出來。(4)財稅價值優劣發展的客觀規律。如前所述,財稅價值的產生,取決于對財稅目的和國家公共資金收支行為事實如何之客觀規律的認識真理性。由于人類社會對財稅價值知識,特別是對于財稅價值目的和國家公共資金收支行為事實如何的規律的認識,只會越來越豐富而不會越來越貧乏,越來越真而不會越來越假。因此,社會越久遠,財稅價值知識便越少而假,人們對財稅目的與公共資金收支行為事實如何客觀規律的認識便越缺乏真理性,因而所產生的價值觀便越不利于實現財稅目的,便越惡劣;社會越晚近,財稅價值知識便越多而真,人們對于財稅目的與國家公共資金收支行為事實如何客觀規律的認識便越富于真理性,因而所產生的財稅價值觀便越有利于實現財稅目的。

當然,如果根據財稅收支活動主體劃分財稅核心價值的話,還可將其劃分為政府主導和認定的財稅核心價值與國民主導和認定的財稅核心價值兩類?;谌诵院憔脼榧号紶枮樗男袨橐幝?,政府主導和認定的財稅核心價值注定“恒久為己偶爾為他”,國民主導和認定的財稅核心價值注定“恒久為己偶爾為他”。由于國家政府是國民為了實現自己利益最大化不得不創設的手段和工具,因此,唯有國民主導和認定的財稅核心價值才可能保證“恒久為己偶爾為他”,保證國民自己福祉總量的最大化。由此可見,真正優良科學的財稅核心價值,一定是國民主導和認定的。舍此一切財稅核心價值,都可能是違背財稅主體終極目的的,導致財稅核心價值與核心原則規范的背離,從而陷入惡劣、落后的財稅治理泥淖。

總之,財稅核心價值是指制約和決定其他一般、具體財稅價值的價值,由財稅終極價值、財稅最高價值與財稅根本價值三個子系統構成,它是在其他財稅價值之間發生沖突、需要據以進行取舍與裁定的價值。財稅核心價值的科學性、真理性,是財稅規范體系創建的內在根據,直接決定財稅規范體系(財稅道德與財稅法)的優劣性,決定著財稅體制增進全社會和每個國民福祉總量的多寡。幸運的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財稅核心價值體系的建立,提供了基礎性的精神導向。

注釋:

①賴金良先生認為:“從國內價值論研究的情況來看,盡管人們對‘價值范疇的定義略有區別,例如,有的人把價值規定為客體對主體需要的滿足或肯定,也有的人把價值規定為客體對主體需要的適應、接近或一致,等等,但這些定義的效用主義傾向是相當明顯的,或者說,都可以歸類于關于‘價值的效用論定義?!蓖跤窳?中日價值哲學新論[C].西安:陜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9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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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姚軒鴿,財稅倫理學者,現就職于西安市國家稅務局,西安市稅務學會副秘書長。

(責任編輯:李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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