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微商模式下消費合同解構

2015-10-09 13:43朱娟馬莉
西部學刊 2015年9期
關鍵詞:微商

朱娟 馬莉

摘要:微商于近年爆發式增長的同時亦因亂象紛疊而廣遭詬病。為挖掘糾紛頻發的根源,文章從交易合同主體、主體間法律關系的構造、主體意思表示瑕疵和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幾個角度入手進行分析,認為交易雙方應披露自己的身份以避免發生糾紛;在C2C2C模式下可能存在委托代理關系,較易產生糾紛;重大誤解和欺詐系微商模式下糾紛的主要表現;對合同的不完全履行亦是合同糾紛的根源之一。

關鍵詞:微商;合同主體;意思表示瑕疵;合同內容

中圖分類號:D923.6;F724.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近一年來,隨著移動互聯網技術的快速發展,微商的出現和運營“忽如一夜春風來”,呈現出爆發式增長態勢。據統計,2014年第三季度通過移動端口使用互聯網的網民首次超過了通過桌面端登錄互聯網的比例,從事微商人員已過千萬,超越淘寶。[1]與微商的井噴式發展相伴而生的是,微商亂象比比皆是,以致于微商雖發端時間較短,已經遭致廣泛詬病。在微商運營模式下,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本質上乃是合同關系,則此種合同為何較傳統合同更易引發糾紛?為回答這一問題,文章擬從合同主體、主體之間法律關系的構造、意思表示瑕疵以及合同內容這幾個角度對微商模式下的消費合同進行剖析,從中挖掘出易致糾紛的根源所在。

一、微商模式下交易合同的主體

在微信圈中訂立交易合同與在實體交易中一樣,雙方當事人首先必須具備交易的資格。對于消費者而言,由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第2條將“消費者”界定為“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因此一般而言,消費者系自然人。作為自然人參加到民事法律關系當中,首先必須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實踐中較易產生糾紛的是消費者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情形。具體來說,是指年滿10周歲不滿18周歲的自然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作為買方的情形。這類主體較有可能自己獨立使用手機,并在微信平臺進行注冊,從而在微信圈中購物。如果所購之物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則該買賣合同能夠生效。但若根據標的物的性質、價格等超出了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消費者的認知范圍,則屬于法律所規定的其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在一般情況下應歸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需由其法定代理人進行追認方可生效。但是,經營者如何才能得知與其交易的對象的身份信息?雖然《網絡安全法》(草案)已經引入網絡實名制,但一方面,經營者在商業交往中是否有權限查看交易對象的詳細身份信息?另一方面,如果消費者雖然年滿18周歲,但并不能完全辨認自己的行為,則在非面對面交易的情形下,經營者如何識別對方的精神健康狀況?由此則容易引發糾紛。雖然在微商交易中,消費者相對來說處于弱勢地位,但鑒于微商交易的特性,不能將識別消費者身份狀況的義務強加給經營者,而將此類合同一概視為效力待定合同,否則將會使交易安全大受損害??尚械淖龇ㄊ?,借鑒《民法通則》第133條之規定,由監護人承擔監護不力的連帶責任。

與之同時,作為經營者,也必須在主體上適格。主體適格在此處包含兩層含義:第一,身份明確。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2014年頒布的《網絡交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經營者應當在第三方交易平臺上實名登記注冊。①然而目前雖已有傳統電商交易第三方平臺,但由于微信乃社交網絡平臺,微商在微信的興起純屬“無心插柳”,故當前微商并無第三方交易平臺,由此則經營者在目前階段尚無法在所謂的第三方交易平臺進行登記注冊。那么,對于消費者而言,部分經營者是匿名經營的,尤其是那些自然人經營者,如果他僅是網絡紅人而非消費者完全熟悉的真正好友,則對于消費者而言,與匿名的經營者進行交易風險較大。第二,經營主體身份合法?;谏鐣w利益考慮,國家對部分行業的準入設置了門檻,必須進行許可方能進行商事經營。根據管理辦法第7條第3款,依法應取得許可的,必須取得許可。如果經營者所從事之經營屬于應經許可而事實上未經許可的,則將因為其主體行為能力的欠缺而導致合同無效或效力待定。

二、微商模式下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構造

微商主要采取B2C、C2C、B2C2C(C2C2C)三種經營模式。所謂B2C模式,系指由企業或商家直接與消費者個人達成合意的一種交易模式。隨著移動互聯技術的發展,部分企業或商家注冊二維碼,進而在商業推廣中吸引消費者通過微信平臺掃描其二維碼,將該商戶添加進朋友圈,從而形成對該商戶的關注。消費者只要打開微信,便可隨時瀏覽商家的各種宣傳推廣活動內容,如有購物意向,消費者可通過微信平臺下單成交。所謂C2C模式,系指個人與個人之間達成交易的一種經營模式。具體而言,與消費者達成交易合同的經營者系自然人。該自然人經營者在微信朋友圈中上傳商品圖片和商品介紹,圈中朋友看到其商品信息后如有購買意向,則雙方達成交易。這種模式與B2C模式的不同之處在于經營者的法律身份差別,B2C模式下的經營者系法人或其他組織,而C2C模式下的經營者乃自然人。相似之處則在于,兩者的交易環節較為簡單,不存在中間環節。

B2C2C、C2C2C模式與前述兩種模式最本質的區別在于:前述兩種模式下,最終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直接進行交易,即所謂的“直銷”;而B2C2C、C2C2C模式下,最終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并非直接進行交易,而是存在著中間環節。此處的中間環節可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中間人從其上游經營者處購進并銷售商品,則在此種情況下,該經營者作為賣方直接與消費者達成交易,由該經營者承擔合同義務與責任。另一種情況是,中間人只負責對商品進行宣傳推廣,并不從其上游經營者處購進貨物,如消費者有購買意向,則由上游經營者直接向消費者發貨,該經營者獲得事先約定的收益。在這種情況下,該經營者、上游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實際上構成顯名委托代理關系,即由上游經營者委托該經營者推銷商品,由該經營者以其上游經營者之名義與消費者簽訂合同,并由上游經營者履行合同義務、承擔合同責任。實踐中,經營者作為代理人的情形較易引致消費糾紛。原因在于:該經營者作為代理人,其與上游經營者之間簽有委托代理合同,并約定消費合同的義務由被代理人承擔。而在具體交易時,由于一直是由該經營者出面,導致消費者容易誤將該經營者當成合同的對方當事人而要求其承擔合同責任,從而引發糾紛。

三、微商模式下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瑕疵

所謂意思表示,系指向外部表明意欲發生一定私法上法律效果之意思的行為。[2]162易言之,意思表示是行為主體主觀意志的外部化。具體來說,可以把意思表示分解成兩個方面:第一,行為人的主觀意志。在微商交易場景下,經營者意欲通過微信朋友圈銷售商品或服務而獲利,這便是經營者的主觀意志。而作為消費者,意欲在朋友圈中購買某個商品或服務,這也便是他的主觀意志。第二,外部表示。僅有行為人的主觀意志尚不足以形成意思表示,還需要行為人將其內心的這種意志表達出來,使之可以為外部人所知曉。正因如此,經營者需在微信平臺上通過文字描述、圖片展示等方式宣傳介紹其商品信息,并以標注商品價格、交易方式等途徑向瀏覽者表明其出售意圖。若瀏覽其商品網頁的潛在消費者有購買意圖,也必須向經營者明確地表明其購買意圖。只有當買賣雙方均有達成交易的內心主觀意志,并且均將這種意圖以外在方式明確表達出來,且為對方所接收并了解,這才具備了達成交易的客觀基礎條件。

所謂意思表示瑕疵,系指意思表示的不真實,即行為人所客觀表露出來的意思與其內心真實的意志并不相符。以意思表示瑕疵產生的原因為標準,可將意思表示瑕疵分成兩種情況,第一種是基于行為人自身原因而導致的外在表示與內心意思不一致的情況,比如我國合同法中所規定的重大誤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1條,②在微商模式下,行為人較有可能基于對標的物的品種、質量等的錯誤認識,而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譬如,由于在微商模式下,買賣雙方并不在同一個空間場合進行交易,而是通過移動互聯網在線平臺交易,消費者能夠獲知的關于標的物的信息十分有限,這就將導致消費者極有可能對于標的物的相關情況產生錯誤認識,如錯誤地將贗品當作真跡而購買,在經營者并無欺詐故意的情況下,之所以產生錯誤的根源是消費者自己對于標的物的錯誤認識。第二種是基于意思表示的不自由而導致的意思表示瑕疵。這里所說的意思表示不自由,“也稱非自愿的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因一方以某種非法手段誘導而做出違背真實意思的表示,是受到他人的非法干預而導致的意思表示瑕疵”。[3]易言之,一方當事人之所以意思表示瑕疵,并非因其主觀認識的錯誤,而是在于第三人的故意誘導,若無第三人故意誘導,則行為人不會產生錯誤認識并基于此而做出與其真實意志不符的意思表示。仍以誤將贗品當作真跡而予以購買為例,如果賣方在其所提供的商品介紹中明確表明此為真跡,或在與買方的磋商中向買方表明此系真跡,而買方則基于其對于賣方的信任誤以為確系真跡而加以購買,則此時的錯誤便是來自于賣方的故意誘導。我國合同法上將此種情形稱為“欺詐”?;谖⑸痰奶匦?,交易雙方并非進行實體交易,而是通過網絡介質經線上交易。消費者對于經營者的信息、商品的信息,只能以經營者在網絡上所披露出來的信息為限,無法像在實體交易中那樣,實地對經營者的信息進行核實,對商品進行比較、挑選和鑒別,這就為經營者以假亂真、以次充好提供了較大便利?;蛘蛉绱?,微商中充斥著大量所謂“海外代購”,打著代購真品的旗號,出售高仿贗品。這便是微商中較為典型的以欺詐的方式使得行為人意思表示出現瑕疵的情形。

意思表示瑕疵的后果有兩種:第一種為無效,主要針對存在欺詐,且這種欺詐侵害了國家利益的情形,在微商模式中,這種情況存在的概率相對較低;另一種為可變更、可撤銷,在微商模式下,較可能出現的是重大誤解和未損害國家利益的欺詐。如果消費者在微商平臺購買到假貨,或基于重大誤解,或基于經營者的欺詐,消費者在與經營者理論無果之后,均有權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該合同。

四、微商模式下合同的內容

所謂合同的內容,指的就是合同雙方當事人依據該合同,所應當享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義務。對于微商模式下的經營者來說,其所應當享有的合同權利主要為對價收取權。合同成立并生效后,賣方有權利依據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地點向買方收取一定的合同對價。采取貨到付款方式的,應在貨物運送給買方并經買方收貨確認后,方得收取價款。采取付款后發貨方式的,則賣方有權利在發出貨物前的合理時間內要求買方采取合同約定的方式進行付款。此處比較特殊的情況是,在包括微商、傳統電商在內的網絡購物中,買方無法當面對貨物進行鑒別和挑選,有時僅憑一時沖動而購物,為免其事后后悔,法律賦予其“冷卻期”,即在合同簽訂后買方仍有時間后悔,如果買賣雙方就簽訂合同已經達成合意,但買方最終并未付款,則該合同未能生效,賣方不可要求買方付款。經營者所承擔的主要義務包括:依照合同約定交付標的物并承擔物的瑕疵擔保義務。賣方必須依合同約定向買方或約定的第三人交付標的物,同時,賣方負有向買方保證不會有第三人主張權利、以及標的物品質完好無損的義務。除此之外,在微商模式下,賣方還負有兩個特殊義務:第一,表明自己真實身份的義務。如前文所述,管理辦法要求經營者必須向第三方平臺提交其身份信息,同時,第三方平臺必須將經營者的相關信息在經營者的經營頁面上進行披露,以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第二,對其所獲悉的消費者的個人信息保密的義務。在網絡實名制趨勢下,網民實名登記制度將很快落地,則消費者的個人信息將有可能為經營者所知曉,此前已經發生過網絡賣家基于其所知悉的買方信息而通過撥打買方電話或郵寄特殊物品來騷擾買方,或向買方發送買方不需要的商業廣告等,在微商運營中將會出現同樣的問題,故必須對經營者利用消費者的個人信息作出相關約束,消法第29條已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③

對于微商中的買方來說,他的主要權利是收取符合合同約定目的的標的物。買方與賣方訂立合同、支付價款的根本目的便是換取合同標的物的所有權,故買方有權利要求賣方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交付合同標的物,并要求賣方對該標的物承擔權利瑕疵擔保和品質瑕疵擔保義務。當然,如果賣方違反合同約定進行“一物二賣”,則此時可根據物權法的規定來確定物的權利歸屬,如果此時物的所有權已被善意第三人取得,則買方可向賣方主張合同責任。買方的主要義務有二:第一,根據合同約定的方式、時間等,向賣方支付合同對價。當然,如前文所述,基于“冷卻期”制度,如果雙方約定先付款后發貨的,則買方可以在雙方達成合意之后的合理時間內通過不付款的消極方式阻止合同生效。第二,收貨并及時驗收的義務。在微商模式下,貨物一般以第三方運輸的方式交付給買方,則買方應根據合同約定及時對貨物進行驗收。一般來說,貨物送到時,買方應首先當面查驗貨物外包裝是否完好無損,如有破損可拒絕收貨。收貨后應當盡快拆封查驗,如貨物品質、數量等的確與合同約定不符,則買方應在合同約定的期間內向賣方主張權利。

結語

隨著移動互聯網時代的到來,微商必將成為未來電子商務的發展方向。作為一個新生事物,在其發展之初必然會呈現出各種弊端,我們不能因其這樣或那樣的不足之處而對其一概否定,畢竟它代表著網絡技術背景下經濟活動的新趨勢。針對微商模式已經出現的各種問題,文章對微商模式下的交易合同進行了解構,針對較容易發生交易糾紛的環節進行了剖析,試圖展現微商合同的全貌并挖掘出糾紛頻出的根源所在。通過文章分析可知,微商模式下問題的根源主要在于主體身份的不明確、法律關系的不清晰、當事人意思表示的瑕疵以及未按合同約定履行合同。故在微商這一熟人圈交易中,當事人必須拋開“熟人”之間撇不開情面的傳統理念羈束,提高交易理性,仔細擬定合同條款,認真對待自己的權利。

注釋:

①《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第7條第1款、第2款規定:“從事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從事網絡商品交易的自然人,應當通過第三方交易平臺開展經營活動,并向第三方交易平臺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證明、有效聯系方式等真實身份信息。具備登記注冊條件的,依法辦理工商登記?!?/p>

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1條規定:“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p>

③《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9條規定:“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經營者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費者個人信息泄露、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信息泄露、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p>

參考文獻:

[1]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微信生態圈的下一張“王牌”會是微商嗎[EB/OL]. http://www.100ec.cn/detail--6236417.html.2015-7-20.

[2]梁慧星.民法總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

[3]曾文玲.論合同中的意思表示瑕疵[J].漳州師范學院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3(1).

作者簡介:朱娟(1979-),女,江蘇揚州人,博士,講師,研究方向為商事經營、經濟權利。

馬莉,女,江蘇宿遷人,助理研究員,研究方向為法律權利、網絡自媒體倫理。

(責任編輯:李直)

基金項目:本文系江蘇高校哲學社會科學研究一般項目“微商模式下消費者權益保護研究”(2015SJB203)的階段性成果。

猜你喜歡
微商
微商之減肥“藥”危局
那些年 微商玩過的套路
直銷的對手不是微商而是自己
與“微商”共成長
直銷與微商從博弈到融合
“微商”媽媽在成長
加強微商監管有效途徑的探討
微商洗牌推手 陳生杰
警惕“微商”變成“微傳銷”
微商將迎來“大洗牌”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